『壹』 農產品質量抽檢不合格復檢可以使用快速檢測方法對嗎
復檢不得採用快速檢測方法。
規定:
一、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主要在集中交易市場、商場、超市、便利店等食用農產品銷售場所抽樣。
二、市場監管部門可以自行抽樣或委託承檢機構抽樣。委託抽樣的,應當不少於2名監管人員現場參與抽樣。可採用執法記錄儀等音像記錄形式對抽樣過程進行記錄。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配合抽樣。
三、參與現場抽樣的監管人員應檢查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是否有進貨查驗記錄等。食用農產品銷售者無法提供進貨查驗記錄、合法進貨憑證或產品合法來源的,監管人員應依法予以查處。
四、抽樣人員應當使用規定的抽樣文書,詳細記錄被抽樣食用農產品銷售者的名稱或者姓名、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住所,食用農產品名稱(有俗稱的應標明俗稱)
產地(或生產者名稱和地址)、供貨者名稱和地址、進貨日期、抽樣基數、抽樣批次等。在集中交易市場抽樣的,應當詳細記錄銷售者的攤位號碼等信息。
抽樣人員(含監管人員)、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在抽樣文書上共同簽字或蓋章。
承檢機構在接收樣品時,應當核對樣品與抽樣文書信息,對信息不規范、不完整的樣品可以拒絕接收,並書面說明理由,及時向組織或者實施抽樣檢驗的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五、現場封樣時,抽樣人員應當採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以保證樣品的真實性,並由抽樣人員、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在樣品封條上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六、食用農產品備份樣品,承檢機構應當按食用農產品特性以及有關規定採取冷凍或冷藏等方式妥善保存。從食用農產品檢驗結論作出之日起,合格樣品的備份樣品繼續保存3個月,不合格樣品的備份樣品繼續保存6個月。
對抽取的易腐爛變質蔬菜、水果等食用農產品樣品,需進行均質備份樣品的,應當主動在抽樣現場告知,由被抽樣的食用農產品銷售者簽字或者蓋章確認,並採取攝像、拍照等方式對均質備份樣品過程留存證據。
七、帶包裝或附加標簽的食用農產品,以外包裝標識的生產者、產品名稱、生產日期等內容一致的產品為一個抽樣批次;簡易包裝食用農產品和散裝食用農產品,以同一產地、生產者或進貨商,同一生產日期或進貨日期的同一種產品為一個抽樣批次。
抽樣基數以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提供的進貨票據載明的數量為准;進貨票據未載明數量或無進貨票據的,以現場查明的同一個抽樣批次的數量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