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產品新技術鑒定驗收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新產品、新技術鑒定驗收(以下簡稱鑒定)工作,強化技術創新管理,促進先進適用新產品的生產和新技術的有效推廣應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新產品、新技術鑒定是指經濟管理部門聘請有關專家,按照規定的形式和程序,對技術創新活動中新產品、新技術的主要性能、技術水平、試(投)產或在生產中試(使)用的可行性、市場前景、社會經濟效益等進行綜合審查和評價,並作出相應的結論。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新產品、新技術是指在一定區域或行業范圍內具有先進性、新穎性和適用性的民用工業產品、技術。
新產品是指採用新技術原理、新設計構思研製生產,或在結構、材質、工藝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較原產品有明顯改進,從而顯著提高了產品性能或擴大了使用功能,並對提高經濟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產品。
新技術是指產品生產過程中採用新的技術原理、新設計構思及新工藝裝備等,對提高生產效率、降低生產成本、改善生產環境、提高產品質量以及節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較原技術有明顯改進,達到實用程度並對提高經濟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術。第四條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經貿委)歸口管理、指導和監督全國企業新產品、新技術的鑒定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貿委(經委、計經委)歸口管理、監督本地區的新產品、新技術鑒定工作。
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監督本行業的新產品、新技術鑒定工作。第二章鑒定范圍和原則第五條列入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及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項目計劃的新產品、新技術(包括試產前後及投產階段)的鑒定工作,按照本辦法執行。
企業自行開發的重大新產品、新技術,企業要求組織鑒定的,可按照本辦法進行鑒定。
涉及人身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國家有特殊規定的新產品、新技術的鑒定工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六條新產品、新技術鑒定工作要堅持嚴謹求實、客觀公正、科學民主、專家與用戶單位共同參與的原則,保證鑒定工作的嚴肅性和合理性。
新產品、新技術鑒定工作,要注重新產品、新技術的技術水平、經濟效益、社會效益以及市場前景,保證鑒定工作取得實效。第七條新產品、新技術鑒定結論是審查批准產品投產、技術推廣應用和轉讓、獲得獎勵以及享受國家有關扶持政策的依據。第三章鑒定內容和程序第八條新產品、新技術鑒定的主要內容是:
(一)評價新產品、新技術的性能、採用標准、技術水平、生產工藝條件;
(二)考核新產品試(投)產、新技術試(使)用所需條件是否具備,安全、衛生、環保等是否符合要求;
(三)預測分析市場前景、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第九條申請新產品、新技術鑒定,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產品設計新穎、結構合理、性能先進,技術先進適用、具備全新的功能或較原技術有明顯改進,有應用、推廣價值;
(二)具備必需的標准、工藝規程、安全規程、操作規程及工裝、檢測等手段,工藝技術文件齊全;
(三)達到設計要求,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用戶要求的技術經濟指標;
(四)技術資料齊全,數據真實准確;
(五)符合環保、安全、衛生等有關規定;
(六)符合規定的鑒定申報程序。第十條新產品、新技術開發單位申請鑒定,應當向鑒定組織單位提出書面申請。鑒定組織單位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復。對特別重大的項目,受理申請的單位可以報請上一級主管部門組織鑒定。第十一條鑒定組織單位受理申請後,可以根據新產品、新技術開發所處的階段、所屬行業類別情況以及生產或推廣應用要求,選擇下列方式中的一種進行鑒定:
(一)檢測鑒定:由鑒定組織單位委託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國務院有關部門認定的專業檢測機構,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規定的有關指標,對新產品、新技術進行檢測分析,並提出檢測報告。
對沒有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新產品、新技術,企業應當制定企業標准,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備案後,作為檢測的依據。
(二)會議鑒定:由鑒定組織單位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及主要用戶組成鑒定委員會,以鑒定會形式對新產品、新技術進行審查和評價,並作出結論。
(三)合同驗收:由鑒定組織單位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及用戶組成鑒定委員會,按照合同雙方約定的驗收標准和方法進行測試、評價,並作出結論。
2. 新產品評估需要哪些部門參與
市場監管部門。
一般要取得產品相關的臘余好項目試驗室資質。去省一毀升級的技術質量監督局,計量院申請。新產品鑒定歸市場監管部輪鉛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