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非法捕撈水產品怎麼判刑
非法捕撈水產品,指違背保護水產資源法規,於禁漁區、禁漁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條,涉嫌以下情形之一者需立案追訴:在內陸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重量超過五百公斤或價值五千元,或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重量超過二千公斤或價值二萬元;在內陸水域非法捕撈重要經濟價值水生動物苗種或懷卵親體,在內陸水域捕撈重量超過五十公斤或價值五百元,在海洋水域捕撈重量超過二百公斤或價值二千元;在禁漁區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捕撈,或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捕撈;在公海使用禁用漁具捕撈,造成重大影響;其他情節嚴重的情況。
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立案標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在禁漁區或禁漁期使用禁止的工具或方法捕撈水產品,或是捕撈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或者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捕撈水產品,達到一定標准將被立案追訴。具體來說,如果在內陸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的重量達到五百公斤以上,或價值達到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的重量達到兩千公斤以上,或價值達到二萬元以上,即可被立案追訴。
另外,如果在內陸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的重量達到五十公斤以上,或價值達到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的重量達到二百公斤以上,或價值達到二千元以上,且捕撈的對象是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同樣可以被立案追訴。此外,若在禁漁區內使用禁止的工具或方法捕撈,或在禁漁期內使用禁止的工具或方法捕撈,以及在公海使用禁用漁具從事捕撈作業,造成嚴重影響,也將被立案追訴。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立案追訴的標准並非固定不變,具體情形可能會根據實際情況有所調整。對於那些在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方法捕撈的行為,以及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方法捕撈的行為,無論捕撈的水產品重量或價值如何,都將被立案追訴。
在公海使用禁用漁具從事捕撈作業,如果造成了嚴重影響,同樣會被立案追訴。除此之外,如果非法捕撈行為情節嚴重,也有可能被立案追訴,具體標准由相關司法機關根據實際情況來判定。
Ⅲ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在內陸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或者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在內陸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四)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漁具從事捕撈作業,造成嚴重影響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6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