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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資源稅稅率是多少

發布時間: 2022-02-01 17:36:31

『壹』 現行鐵礦石的資源稅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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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碼:he15

『貳』 花崗岩礦產資源稅稅率多少(元/立方米)

花崗岩礦產資源稅3元/立方米

『叄』 資源稅的稅率

(1)比例稅率(絕大多數稅目)
①原油
②天然氣
③煤炭
④金屬礦
包括稀土、鎢礦、鉬礦、鐵礦、金礦、銅礦、鋁土礦、鉛鋅礦、鎳礦、錫礦和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金屬礦。
⑤非金屬礦
包括石墨、硅藻土、高嶺土、螢石、石灰石、硫鐵礦、磷礦、氯化鉀、硫酸鉀、煤層(成)氣、井礦鹽、湖鹽、提取地下鹵水曬制的鹽。
⑥海鹽(是指海水曬制的鹽,不包括提取地下鹵水曬制的鹽)
(2)定額稅率
對非金屬礦中的「粘土、砂石」,實行從量定額計征。
【提示1】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准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從高適用稅率。
【提示2】納稅人開采銷售共伴生礦,共伴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開核算的,對共伴生礦暫不計征資源稅;沒有分開核算的,共伴生礦按主礦產品的稅目和適用稅率計征資源稅。
(3)代扣代繳適用稅率
①獨立礦山、聯合企業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按照「本單位」應稅產品稅額(率)標准,代扣代繳資源稅。
②其他收購單位收購的未稅礦產品,按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產品稅額(率)標准,代扣代繳資源稅。

『肆』 礦業企業的稅率是多少

礦業稅率10%。

2018年剛果政府大幅提高鈷金屬的礦業稅稅率。2018年3月,剛果總統簽署新礦業法,銅鈷的礦業稅稅率均從2%提高至3.5%,並從當年6月開始實施。2018年12月3日,剛果政府宣布鈷為戰略金屬,進一步將鈷的礦業稅稅率從3.5%提高到10%。

分析認為,礦業稅增加,小幅抬升長期價格中樞。長期來看,礦業稅增加,將導致小型銅鈷礦山的現金成本提高約1萬/噸,下游鈷產品有望提價。

(4)礦產資源稅稅率是多少擴展閱讀

國家依據稅收政策和礦業管理法律、法規,對礦山企業開征的稅賦和行政收費。市場經濟國家的礦業稅費制度總的特點是,以扶持礦業、合理有效地利用礦產資源為原則。

當前中國實行與礦業活動有關的稅費,除通用稅種外,礦業專門稅費包括:礦產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費、礦業權(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礦業權價款等。

『伍』 白雲岩礦資源稅稅率是多少

是按照產量算的吧!
酒鋼在這的白雲岩礦的資源稅就是按產量算的好像是20元/噸
一般非金屬的礦產資源稅是
2-30元/噸
各地的執行標准不太一樣!

『陸』 資源稅徵收范圍,稅目,稅率是多少

徵收范圍

礦產品,包括:原油,天然氣、煤炭、金屬礦產品和其他非金屬礦產品等。

鹽,包括:固體鹽、液體鹽。 稅目和稅率 (1)原油8一30元/噸 (2)天然氣2-15元/千立方米 (3)煤炭0.3一5元/噸 (4)其他非金屬礦原0.5-20元/噸或者立方米 (5)黑色金屬礦原礦2一30元/噸 (6)有色金屬礦原礦0.4-30元/噸 (7)鹽固體鹽10一60元/噸液體鹽2一10元/噸

(6)礦產資源稅稅率是多少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采本條例規定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以下簡稱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資源稅。

第二條 資源稅的稅目、稅額,依照本條例所附的《資源稅稅目稅額幅度表》及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執行。稅目、稅額幅度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三條 納稅人具體適用的稅額,由財政部商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納稅人所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資源狀況,在規定的稅額幅度內確定。

第四條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准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的,從高適用稅額。

第五條 資源稅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和規定的單位稅額計算。

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課稅數量×單位稅額

第六條 資源稅的課稅數量:

(一)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

(二)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者免徵資源稅:

(一)開采原油過程中用於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二)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稅或者免稅。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減稅、免稅項目。

第八條 納稅人的減稅、免稅項目,應當單獨核算課稅數量;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准確提供課稅數量的,不予減稅或者免稅。

第九條 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自產自用應稅產品,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移送使用的當天。

第十條 資源稅由稅務機關徵收。

第十一條 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

第十二條 納稅人應納的資源稅,應當向應稅產品的開采或者生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決定。

第十三條 納稅人的納稅期限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一個月,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具體核定。

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納稅的,可以按次計算納稅。納稅人以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1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稅款。扣繳義務人的解繳稅款期限,比照前兩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資源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財政部制定。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9月18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鹽稅條例(草案)》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