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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有哪些部門

發布時間: 2022-02-02 10:36:54

A.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有哪些部門

人社廳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為各省(自治區)政府組成部門。

B. 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包括哪些事業單位

就全國大部分地區來講,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下屬事業單位有:人才交流培訓中心、社會保障中心、就業服務中心等,名稱或有不同。

C. 縣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下設部門有哪些

勞動稽查大隊、社保中心、勞動能力鑒定中心、就業指導中心等等。

D.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什麼部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作為肩負公共管理職能的部門,她將在兩大領域發揮政府的調控服務功能:一是以促進就業、維護勞動關系穩定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為核心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二是以機關事業單位公職人員管理為核心的公共人事管理職能。
旨在更好地實施人才強國戰略,充分發揮我國人力資源優勢,建設人力資源強國;同時統籌機關和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完善機關和企事業單位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整合人才市場和勞動力市場,建立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統籌全社會的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E. 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包括哪些事業單位

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的下屬部門或單位如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信訪、安全保密、目標管理、財務和後勤保障等日常運轉和綜合協調工作;參與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信息化建設規劃工作。
(二)綜合法規科(行政審批服務科)
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研究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工作;協調專家咨詢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新聞發布工作;負責起草相關地方性政策草案,參與立法論證等工作,承擔機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相關行政復議及行政應訴工作。編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全市人力資源需求和社會保險事業發展預測分析,承擔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綜合管理與分析工作;承擔全市人才資源開發工作;承擔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信息化建設規劃工作。負責本部門所有行政許可事項和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查、決定並依法進行有效監督。
(三)錄用調配科
承擔依法對公務員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監督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全省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審核報批和管理工作。承擔公務員日常登記管理工作和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承擔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按規定承辦市直機關、事業單位接收大中專畢業生、人員調配事宜。
(四)考核任免獎懲科
負責組織全市機關公務員培訓;實施公務員職務任免與升降、交流與迴避、辭職辭退制度;指導協調全市非領導職數管理工作,按幹部管理許可權承擔市直行政機關非領導職數相關管理工作;承辦公務員考核、獎勵、表彰事宜;承辦市人民政府有關幹部任免事項;實施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考核、獎勵、處分、辭職、辭退等管理政策。
(五)職稱科
承擔職稱評審及管理工作,推行和強化執業資格制度和資格考試制度,承辦深化職稱制度改革事宜;承擔組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推薦、選拔和管理工作;歸口管理外來專家和出國(境)人員培訓工作。擬定全市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政策並組織實施。
(六)就業促進科
擬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實施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的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參與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組織實施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的政策和措施,指導、協調全市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並督促檢查;組織實施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落實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來安就業管理政策;指導和規范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負責人力資源服務中介機構的審批,並實施指導、管理和監督。
(七)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管理科(安順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實施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計劃;承辦轉業軍官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轉業軍官隨軍調(遷)家屬的安置工作;實施省內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承辦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的具體工作。
(八)工資福利科
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資規劃和調控管理政策;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管理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承辦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政策實施和工資統發工作;指導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工作;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津貼、補貼制度;協調市直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承擔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退休手續辦理工作。
(九)職業能力建設科
組織實施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規劃和管理辦法及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的培養、激勵政策;推行職業技能資格制度;監督實施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
(十)勞動關系科(農民工工作科)
貫徹落實國家勞動關系的政策法規;實施指導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訂立、集體合同(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合同)的審批;監督實施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貫徹執行勞動用工備案工作,辦理勞動關系轉移手續;監督執行國家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負責特殊工時制的審批和監督執行;指導和監督企業落實職工工資收入分配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擬定發布全市企業勞動力工資指導價位;貫徹執行企業工資指導線;參與勞動模範的評定工作。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
(十一)勞動監察科
綜合管理全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並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組織勞動監察機構檢查用人單位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雙方執行、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負責企業內部勞動管理規章制度的備案審查工作,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組織協調全市重大勞動違法案件和突發性事件的處理工作。
(十二)事業單位管理科
貫徹執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承辦高級專家延聘工作;指導監督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人員公開招聘、聘用及崗位管理工作;指導和管理機關工勤人員聘用工作。
(十三)養老失業保險科
貫徹實施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補充養老保險、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政策,擬訂相關工作制度;擬訂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和預測預警制度;完善市內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辦理市本級統籌管理單位職工退休和市內企業職工提前退休審批手續。貫徹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和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和失業人員疾病、生育、死亡的有關待遇政策。指導、監督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擬訂全市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規劃;擬定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負責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
(十四)醫療生育工傷保險科
貫徹落實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政策,擬訂全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基金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市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的監督管理;完善全市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管理工作制度;負責工傷傷殘等級鑒定;組織擬訂全市工傷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和定點醫療機構、葯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准並監督實施;承擔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基金監督科
負責社會保險基金、就業再就業專項資金及其他資金的監督管理;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依法監督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並組織查處市內相關案件;承擔市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擔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工作;參與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
(十六)調解仲裁管理科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勞動爭議、人事仲裁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擬訂勞動爭議、人事仲裁製度的實施規范,指導全市勞動爭議、人事仲裁工作;指導開展勞動爭議、人事仲裁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重大勞動爭議、人事仲裁及相關協調工作。完善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製度。承擔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七)人事教育科
承擔局機關和所屬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幹部人事、工資福利變動相關工作,承擔幹部職工考察、任免、調配、離退休人員工作;擬定本單位幹部職工教育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

F.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下設哪些單位

(一) 辦公廳。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財務、政務公開、安全保密和信訪工作。

(二) 政策研究司。

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研究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工作;協調專家咨詢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新聞發布等工作。

(三) 法規司。

起草相關法律法規草案和規章;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相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四) 規劃財務司。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承擔編制全國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工作;參與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部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承擔有關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承擔有關科技項目和國際援貸款項目管理工作。

(五) 就業促進司。

擬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范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參與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擬訂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入境就業管理政策。

(六) 人力資源市場司。

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擬訂國(境)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准入管理制度;指導和監督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擬訂人員調配政策,承辦國家特殊需要人員的調配工作;按規定承辦中央國家機關及其在京有關單位接收大中專畢業生、從京外調配人員事宜。

(七) 軍官轉業安置司(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

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政策和安置計劃,完善培訓和安置制度,承擔中央國家機關及其在京有關單位安置、選調和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承擔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的具體工作。

(八) 職業能力建設司。

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規劃;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使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在國家教育工作方針政策指導下,擬訂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組織擬訂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

(九) 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

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承辦深化職稱制度改革事宜;健全博士後管理制度;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承擔組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選拔工作;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華(回國)工作或定居政策;擬訂國(境)外機構在國內招聘專業技術骨幹人才管理政策。

(十)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司。

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設置方案的核准或備案事宜;擬訂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政策。

(十一)農民工工作司。

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

(十二)勞動關系司。

擬訂勞動關系政策;擬訂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制度實施規范;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完善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指導勞動標准制定工作;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

(十三)工資福利司。

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牽頭擬訂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港澳地區內派人員和機關事業單位駐外非外交人員工資政策;承擔中央國家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工作。

(十四)養老保險司。

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擬訂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劃和標准;擬訂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審核省級基本養老保險費率。

(十五)失業保險司。

擬訂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標准;擬訂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擬訂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

(十六)醫療保險司。

統籌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規劃和標准;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葯店的醫療保險服務和生育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范圍;擬訂疾病、生育停工期間的津貼標准;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

(十七)工傷保險司。

擬訂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和標准;完善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組織擬訂工傷傷殘等級鑒定標准;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葯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准。

(十八)農村社會保險司。

擬訂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規劃和標准;會同有關方面擬訂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

(十九)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司。

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格標准;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並組織查處重大案件;參與擬訂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

(二十)調解仲裁管理司。

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製度的實施規范,指導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重大勞動、人事爭議。

(二十一)勞動監察局。

擬訂勞動監察工作制度;組織實施勞動監察,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案件;指導地方開展勞動監察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

(二十二)國際合作司(港澳台辦公室)。

承辦本部和國家公務員局國際交流合作工作;承辦本部和國家公務員局與港澳台交流合作事宜;組織參加有關國際組織的活動;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多邊協議談判工作;擬訂派往國際組織職員管理制度。

(二十三)人事司。

承擔本部和國家公務員局的人事工作和機構編制工作;承辦中央管理的部分領導人員的行政任免手續。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國家公務員局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局 負責機關、國家公務員局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G.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個什麼部門

(一)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統籌擬定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准,組織擬訂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關系轉續辦法和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辦法,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並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編制全國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制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定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工作,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後管理制度,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華(回國)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劃,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國家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節仲裁製度和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二)負責本部和國家公務員局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制定派往國際組織職員管理制度。
(十三)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H.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一個什麼部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職責包括

(一)貫徹執行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制定部門規范性文件,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及人力資源流動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落實海內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規定;建立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完善職業資格制度、就業援助制度和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制度;擬訂全縣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政策;組織實施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擬訂全縣社會保險基金籌集、收繳、支付、管理、運用的政策和辦法;編報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建議草案;擬訂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工傷病殘鑒定政策和標准,組織實施勞動能力鑒定工作。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負責推行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制度改革,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健全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組織實施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落實企業職工工資水平的宏觀調空政策和最低工資標准。
(七)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辦法;擬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的政策和辦法並組織實施;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及選拔、培養、引進工作。
(八)綜合管理引進國外智力工作。負責外國專家的管理與服務工作。指導引進國外智力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指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對外交流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配合外事部門負責特殊身份人員登記備案和出國(境)審批工作。
(九)負責軍隊轉業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在下達的安置計劃內,組織軍轉幹部的考試考核安置工作;協調、指導軍隊轉業幹部上崗前的培訓工作;負責指導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下達城鎮退役士兵企業安置計劃。
(十)貫徹執行公務員管理的政策法規,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綜合管理,並進行監督檢查;負責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考核培訓、職務任免、懲戒、申訴控告、獎勵工作。依法辦理政府提請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工作人員的手續和政府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事項;按管理許可權承辦有關人員調配工作。
(十一)指導農村富餘勞動力開發就業和跨縣區有序流動;落實農民工工作政策,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貫徹落實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製度和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組織實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用工備案和集體合同的審查工作;負責企業政策性人員的安置和調配工作;指導改制企業完善職工安置方案,審核企業改制涉及的勞動保障等事項;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十三)承辦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I.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面有哪些部門

一般包括22個部門。

J.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什麼部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職能的局級單位,隸屬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以及屬地政府管理。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一個政府機構,執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監督、管理、執行職能。具體包括相關法律法規的起草、落實、社會福利的管理、監督,社會勞動力市場的監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