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礦產資源費會計分錄
1、繳納礦產資源費計入管理費用科目。
2、具體會計分錄是:
借:管理費用
貸:銀行存款
3、管理費用是指 企業行政管理部門 為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活動 而發生的各項費用。 管理費用屬於期間費用,在發生的當期就計入當期的損失或是利益。具體內容包括:公司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業務招待費、稅金、技術轉讓費、無形資產攤銷、咨詢費、訴訟費、開辦費攤銷、上繳上級管理費、勞動保險費、待業保險費、董事會會費、財務報告審計費、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以及其他管理費用。
②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什麼費用
2016年7月後礦產資源費取消了,向國家繳納的只有采礦權價款、采礦權使用費。地方會收取環境治理保證金、安全生產保證金、土地復墾保證金,並在礦山閉坑後退還。
地稅收取資源稅、國稅收取增值稅。
③ 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計入哪個會計科目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和有效保護,規范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的徵收和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我省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的徵收和管理適用本辦法。各類采礦權人必須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
第三條 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納入省級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按照規定的科目,就地及時全額繳入省級財政專戶,專款專用。
第四條 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徵收,省、州(市)、縣(市、區)三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的徵收實行分級管理。
第五條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負責對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的徵收進行監督,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對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辦理分流,會同同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本級所得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的使用進行管理。
第二章徵收與繳納
第六條 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應繳費額以采礦權礦區范圍內的佔用資源儲量為基礎進行計算。計算公式為:應繳費額=佔用資源儲量X單位儲量使用費費率標准。
佔用資源儲量是指基礎儲量和內蘊經濟資源量。
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費率標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具體標准見本辦法附件。
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財政部門可以根據不同礦產品價格市場變化情況對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費率標准進行適時調整,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七條 徵收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的佔用資源儲量,新建礦山企業以經評審備案的礦區范圍內礦產資源儲量報告確認的數據為准;在建或者已投產的礦山企業,以批準的礦區范圍內經評審備案或者辦理佔用登記的礦產資源儲量為准。
第八條 國家和省兩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頒發采礦許可證的,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徵收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由州(市)、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頒發采礦許可證的,由同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徵收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
第九條 有關地質勘查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行業技術規范和標准,對所編制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的真實性負責,並按照規定的程序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評審和備案。
第十條 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應繳費額低於500萬元的,由采礦權人在領取采礦許可證時一次性繳納;應繳費額高於500萬元、且采礦權人一次性繳納確有困難的,由采礦權人提出申請,經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審查同意後,可以分期繳納。具體辦法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另行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一條 采礦權人因擴大礦區范圍需要辦理采礦許可證變更登記的,對新增資源儲量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繳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
(一)採用先進技術開采低品位、難開采、難選冶的礦產資源的;
(二)對尾礦或廢石(矸石)進行二次開發利用的;
(三)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情形,采礦權人可以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書面申請減繳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其中申請減繳費額大於1000萬元的,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審查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管理與使用
第十四條 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徵收的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按季度編制上報有關報表。
省財政部門會同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季度辦理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的分流和返回。
第十五條 徵收的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礦山企業所在地屬地化原則進行統計匯總後,按照省30%、州(市)20%、縣(市、區)50%的比例進行分流和返還。
第十六條 按照收支兩條線的預算管理原則,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支出列入同級財政支出預算,專項用於礦產資源勘查(50%)、礦產資源保護支出(40%)和管理性支出(10%),不得挪作他用,節余結轉下年使用。
第十七條 礦產資源勘查支出通過建立各級政府礦產資源勘查專項資金,用於政府安排的基礎性和公益性地質勘查、重要成礦區帶和礦產資源的勘查項目。
礦產資源保護項目支出主要用於促進礦山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礦產資源的項目。
管理性支出主要用於礦業秩序維護和礦業權糾紛調處、礦業權監督管理、礦產資源管理信息建設、礦產資源規劃、礦業權評估經費。
第四章 監督與檢查
第十八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采礦權人上報的礦產資源儲量進行核實和檢查,有權進入生產現場取得有關數據資料,以確保有關數據的真實性。
采礦權人應當配合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檢查,如實、及時並按規定的方式提供上報有關的資料。
第十九條 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有權對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徵收和使用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報送徵收使用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的報表和資料。
第二十條 礦業中介機構和有關服務機構違法本辦法的規定,提供虛假儲量報告,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將其行為記人企業不良信息,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依法取消相關資質,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徵收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設立的采礦權,由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儲量核實後,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繳納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
雲南省礦業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發展我省礦業權交易市場,規范礦業權交易行為,促進礦產資源的優化配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國務院發布的《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採用招標、拍賣、掛牌等公開競爭方式出讓礦業權以及礦業權人轉讓礦業權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礦業權包括探礦權和采礦權。
第三條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的礦業權交易活動,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礦業權交易機構中進行。
第四條 礦業權交易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信、自願的原則。
第五條 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是全省礦業權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礦業權交易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礦業權交易的有關管理辦法和礦業權交易市場的發展規劃;
(二)制定礦業權市場交易規則;
(三)對全省礦業權交易進行政策性指導;
(四)對州(市)、縣(市、區)設立礦業權交易機構提出審核意見; ,
(五)依法監督礦業權交易的過程和交易結果,查處礦業權交易中違反交易規則的行為。
省財政、工商、稅務、商務、編制、監察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做好礦業權交易工作。
第六條 州(市)、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礦業權交易工作的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國土資源部門做好礦業權交易工作。
第七條 經省政府批准設立的雲南省礦業權交易中心,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其主要職責是為礦業權交易提供平台,確認交易結果,提供法律和技術服務,並對市、縣級礦業權交易機構提供業務指導。
第八條 州(市)、縣(市、區)設立礦業權交易機構的,當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由有關主管機關依法審批。依法設立的礦業權交易機構由當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需利用已有土地交易中心開展礦業權交易業務的,應當經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開出讓礦業權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條 礦業權人轉讓礦業權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並經省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一條 礦業權受讓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礦業權申請人的條件。
外商申請受讓礦業權的,應當經過有關部門核准。
第十二條 轉讓的礦業權中,涉及「政府出資勘查並探明礦產地」的,應當由礦業權評估機構先對政府出資部分的礦業權價值進行評估,結果得到確認並繳納價款後方可轉讓。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採用招標、拍賣、掛牌等公開競爭方式出讓礦業權的,應當委託礦業權交易機構承辦礦業權出讓的具體工作。
第十四條 礦業權人轉讓礦業權的,應當持省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轉讓的文件,委託礦業權交易機構承辦礦業權轉讓的具體工作。
礦業權人轉讓礦業權,可以採用招標、拍賣、掛牌、協議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條 委託礦業權交易機構承辦礦業權出讓或者轉讓具體業務的,應當與礦業權交易機構簽訂委託合同或者出具委託書,提供擬出讓或者轉讓礦業權的有關資料。
委託書應當寫明委託事項及委託范圍。
第十六條 申請受讓礦業權妁,應當向礦業權交易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其符合礦業權申請人資格的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 採用招標、拍賣、掛牌等公開競爭方式出讓礦業權的,實行有底價出讓。
礦業權的出讓底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八條 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轉讓礦業權的,其底價由礦業權人確定。
第十九條 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或者轉讓礦業權的,按照招標、拍賣、掛牌規則確定成交價。
採用協議或者其他方式轉讓礦業權的,按照礦業權交易雙方達成的÷致意見確定礦業權成交價。
第二十條 採用招標、拍賣、掛牌、協議方式出讓或者轉讓礦業權的具體交易規則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 出讓礦業權的,出讓方與中標人或者竟得人應當簽訂礦業權成交確認書。成交確認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中標人或者竟得人的名稱、地址;
(二)成交時間、地點;
(三)中標、竟得的勘查區塊、開采礦區的簡要情況;
(四)礦業權成交價;
(五)礦業權成交價的繳納時間、方式;
(六)辦理礦業權登記所需的材料和要求;
(七)辦理礦業權登記的時間期限;
(八)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轉讓方與受讓方達成礦業權轉讓意向後,應當簽訂礦業權交易合同。礦業權交易合同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一)礦業權轉讓人、受讓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
(二)轉讓礦業權的基本情況,包括當前權屬關系、轉讓的許可證編號、發證機關、有效期限、礦業權的地理位置、坐標、面積二地質勘查工作或開發利用情況等;
(三)轉讓價格,付款方式或者權益實現方式等; 」
(四)爭議解決方式;
(五)違約責任;
(六)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礦業權成交確認書、礦業權交易合同,經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後,由礦業權交易機構鑒證。
礦業權成交確認書、礦業權交易合同的內容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礦業權交易機構應當出具鑒證文書。
第二十四條 礦業權交易的受讓方,憑礦業權交易機構出具的鑒證文書、礦業權成交確認書、礦業權交易合同及其他有關材料,向礦業權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礦業權登記手續。礦業權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辦理礦業權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 礦業權交易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礦業權交易機構確認,可以終止交易:
(一)第三方對出讓或者轉讓的礦業權有爭議且尚未裁決的;。
(二)礦業權轉讓方或者受讓方有礦產資源違法行為,尚未處理的,或者礦產資源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三)依法應當終止礦業權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在礦業權交易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交易,其礦業權交易行為無效:
(一)交易一方不具備交易資格的;
(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
(三)交易顯失公平、損害國家利益的;
(四)出(轉)讓方或者受讓方向礦業權交易機構提出終止礦業權交易的;
(五)人民法院依法發出終止交易書面通知的;
(六)依法終止礦業權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在礦權交易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礦業權交易機構外進行礦業權交易;
(二)操縱交易市場或者擾亂交易秩序;
(三)礦業權交易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作為出讓方、轉讓方、受讓方參與礦業權交易活動;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 礦業權交易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組織礦業權交易或者礦業權交易機構出具虛假成交確認書、虛假鑒證文書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 礦業權交易雙方和交易機構違反法律、法規,在礦業權交易中有影響公平交易行為和操縱市場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④ 采礦權資源價款應當計入成本的哪項科目
應當先記入「長期待攤費用」以後按產煤的產量逐月攤銷,應記入「製造費用-其他費用」。
⑤ 采礦權怎麼攤銷,攤銷應計入哪個科目請前輩們指教,謝謝了。
在取得采礦權的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應在管理費用中列支,對於行政性收費和資源稅的繳納應在稅金及附加科目中進行核算。
⑥ 礦產開采怎樣進行會計核算
(一)采礦權取得的核算地質勘查單位優先取得的在原勘查區內的采礦權(國家出資或自籌資金),應按實際發生的實際成本和其他支出,借記「無形資產——采礦權」,貸記「地質勘查生產——××項目」、「銀行存款」(成果鑒定登記驗收費用)。地質勘查單位和一般礦山企業通過出讓形式獲得國家出資形成的采礦權,應按實際支付的采礦權價款及其他相關支出,借記「無形資產——采礦權」,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地質勘查單位和一般礦山企業通過轉讓即出售、作價出資、合作等形式從出讓方獲得的采礦權,應按實際支付的采礦權價款及其他相關支出,借記「無形資產——采礦權」,貸記「銀行存款」、「實收資本」等科目。
(二)采礦權後續支出的核算地質勘查單位和一般礦山企業對取得采礦權後發生的後續支出,一般應予資本化。即首先按實際發生的支出,借記「無形資產——采礦權」,貸記有關科目;然後按新探明儲量與當年的產量重新核定攤銷年限,分攤采礦權價值。
(三)采礦權價值攤銷的核算采礦權取得後,在其使用期間,按其預計使用年限分攤時,借記「管理費用」,貸記「累計攤銷——采礦權」。
(四)采礦權出售的核算一般礦山企業或地質勘查單位出售其實際佔有的由國家出資形成的采礦權時,應首先補交采礦權價款或按規定轉贈資本,即借記 「無形資產——采礦權」,貸記「銀行存款」或「實收資本」;轉讓時反映獲取的實際收入並結轉成本,即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其他業務收入」;借記「其他業務支出」,貸記「無形資產——采礦權」。一般礦山企業或地質勘查單位轉讓由其自行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的,反映獲取的實際收入並結轉成本,即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其他業務收入」;借記「其他業務支出」,貸記「無形資產——采礦權」。
(五)以采礦權對外投資的核算一般礦山企業或地質勘查單位用其實際佔有的由國家出資形成的采礦權投資時,應首先補交采礦權價款或按規定轉贈資本,即借記「無形資產——采礦權」,貸記「銀行存款」或「實收資本」;投資時,借記「長期股權投資」,貸記「采礦權——××項目」;投資後的會計處理依照《企業會計准則——長期股權投資》進行。利用自籌資金形成的采礦權進行投資,一般應按評估確認的價款增加長期股權投資,其會計處理可參照《企業會計准則 ——長期股權投資》進行。
(六)采礦權減值的核算會計期末,一般礦山企業或地質勘查單位應對已入賬的采礦權進行減值測試,如果出現明顯減值跡象的,應提取減值准備。按確定的減值數額,借記「營業外支出」,貸記「無形資產減值准備——采礦權減值准備」。由於采礦權屬於無形資產范疇,提取減值准備後一般不會出現價值轉回的情況,因此,對采礦權計提的減值准備在以後期間一般不予轉回。
⑦ 謝謝,礦產資源補償費走什麼科目呢
樓上說的是徵收方的會計核算辦法。對被徵收方也就是企業來說,那是一種費用,走管理費用就行了。
⑧ 企業購買的礦山采礦權費用入什麼科目
采礦權費用計入無形資產--采礦權,采礦權按按開采權年限進行攤銷。
礦山購置費
土地使用權和采礦權分別計入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和無形資產--采礦權,采礦權按按開采權年限進行攤銷,土地使用權按使用權年限進行攤銷。采礦設施什麼的入固定資產。
實務操作中,采礦權作為無形資產。探礦權一般不單獨確認為無形資產,而是反映在在建工程中,最終計入勘探所形成的地質成果的價值。如果後來又取得該項采礦權的,則相應轉入采礦權的價值中。
根據歷史成本原則,形成采礦權的入賬價值應當是在勘探過程中發生的必要、合理的支出(包括探礦權價款)以及在辦理采礦權證書過程中發生的法律費用、手續費等。
⑨ 礦產資源補償費計入什麼科目2017
礦產資源補償費計入「稅金及附加」科目。
拓展資料:
1,稅金及附加是企業經營活動應負擔的相關稅費,包括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資源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印花稅等。
2,礦產資源補償費是采礦權人為補償國家礦產資源的消耗而向國家繳納的一定費用。礦產資源補償費制度,則是關於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對象、范圍、費率、程序和使用與管理的一整套措施和方法。
3,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照礦產品(這里礦產品是指礦產資源經過開采或者采選後,脫離自然賦存狀態的產品)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計征。
⑩ 礦產資源補償費計入什麼會計科目會計高手進~要准確答案 新會計准則下的~
企業自行銷售和加工礦產品的會計核算 企業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繳納分別在年度7月31日前和1月31日前分兩次繳納。
企業在進行繳納前,應根據各月礦產銷售收入和開採回採率系數等資料,按月計提礦產資源補償費,計入管理費用。
對礦產品自行加工的,根據國家規定的價格計算銷售收入;國家沒有規定價格的,根據徵收時礦產品的市場價格計算銷售收入,每日計提時借記「管理費用」,貸記「其他應交款-應交礦產資源補償費」。 實際繳納礦產補償費時借記「其他應交款-應交礦產資源補償費」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