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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稅非應稅產品有哪些

發布時間: 2022-01-20 18:35:11

1. 資源稅徵收范圍,稅目,稅率是多少

徵收范圍

礦產品,包括:原油,天然氣、煤炭、金屬礦產品和其他非金屬礦產品等。

鹽,包括:固體鹽、液體鹽。 稅目和稅率 (1)原油8一30元/噸 (2)天然氣2-15元/千立方米 (3)煤炭0.3一5元/噸 (4)其他非金屬礦原0.5-20元/噸或者立方米 (5)黑色金屬礦原礦2一30元/噸 (6)有色金屬礦原礦0.4-30元/噸 (7)鹽固體鹽10一60元/噸液體鹽2一10元/噸

(1)資源稅非應稅產品有哪些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采本條例規定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以下簡稱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資源稅。

第二條 資源稅的稅目、稅額,依照本條例所附的《資源稅稅目稅額幅度表》及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執行。稅目、稅額幅度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三條 納稅人具體適用的稅額,由財政部商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納稅人所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資源狀況,在規定的稅額幅度內確定。

第四條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准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的,從高適用稅額。

第五條 資源稅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和規定的單位稅額計算。

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課稅數量×單位稅額

第六條 資源稅的課稅數量:

(一)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

(二)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者免徵資源稅:

(一)開采原油過程中用於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二)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稅或者免稅。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減稅、免稅項目。

第八條 納稅人的減稅、免稅項目,應當單獨核算課稅數量;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准確提供課稅數量的,不予減稅或者免稅。

第九條 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自產自用應稅產品,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移送使用的當天。

第十條 資源稅由稅務機關徵收。

第十一條 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

第十二條 納稅人應納的資源稅,應當向應稅產品的開采或者生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決定。

第十三條 納稅人的納稅期限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一個月,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具體核定。

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納稅的,可以按次計算納稅。納稅人以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1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稅款。扣繳義務人的解繳稅款期限,比照前兩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資源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財政部制定。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9月18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鹽稅條例(草案)》同時廢止。

2. 資源稅包括哪些項目

資源稅的稅目:資源稅的征稅范圍主要分為礦產品和鹽兩大類,具體分為原油、天然氣、鹽、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共七個稅目。
根據《資源稅暫行條例》,資源稅的征稅范圍主要包括礦產品和鹽。資源稅稅目反映了資源稅徵收的具體范圍,是資源稅徵收對象的具體體現。資源稅暫行條例》主要規定了七大稅項:
1. 原油。指已開採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 天然氣。指與原油單獨開采或者同時開採的天然氣,暫時不包括煤礦生產的天然氣。
3.鹽。指原鹽、湖鹽、原鹽和井礦鹽。液鹽是指鹵水。
4. 黑色金屬礦石,包括鐵礦、錳礦、鋁礦。
5. 有色金屬礦石。包括銅礦、鉛鋅礦、鋁土礦、鎢礦、錫礦、銻礦和鉬礦。鎳礦和其他有色金屬礦石9個子標題。
6. 煤炭。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選煤等煤炭產品。
7. 其他非金屬礦產的原油。
拓展資料
資源稅是對我國開采應稅礦產品、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按應納稅資源稅的數額徵收的一種稅。《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采礦產品、制鹽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人,應當繳納資源稅。
資源稅是對自然資源徵收的稅的總稱。
差別資源稅是國家對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由於資源條件的差異而產生的差別收入徵收的一種稅。
一般資源稅是國家徵收的一種稅在國有資源,如城市土地、礦產資源,水流,森林,高山,草原,荒地,海灘,等,按照國家的需要,在使用某些自然資源獲取的單位和個人,有權使用應稅資源。1984年,為了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國資源稅制度,我國開始徵收資源稅。由於當時的一些客觀原因,資源稅項目只有煤炭、石油和天然氣三種,後來擴展到對鐵礦石征稅。

3. 資源稅的免稅政策有哪些

資源稅的減免稅優惠政策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者免徵資源稅:
(1)開采原油過程中用於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2)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稅或者免稅。
(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減稅、免稅項目。
納稅人的減稅、免稅項目,應當單獨核算課稅數量;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准確提供課稅數量的,不予減稅或者免稅。(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139號)2、聯合企業礦山暫減按規定稅額的75%徵收,獨立礦山暫減按規定稅額的50%徵收,在下次鐵礦石調價時恢復按規定稅額徵收。
其他采、選單位,在開采過程中伴採的鐵礦石原礦,暫時比照公布的附近鐵礦山實際徵收稅額標准,減按50%徵收,待下次鐵礦石價格調整時,恢復按照規定稅額標准,減按50%徵收;伴選的鐵精礦,先按1:2.62的選礦比折算成原礦,再比照附近鐵礦山實際徵收稅額標准,減按50%徵收,待下次鐵礦石價格調整時,恢復按照規定稅額標准,減按50%徵收。(摘自《財政部關於徵收鐵礦石資源稅的通知》財稅字【1991】022號)3、企業1994年期初庫存原油已納的資源稅數額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後,可以從其1994年1月1日以後所銷售或自用的原油應納的資源稅中予以抵扣。(摘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抵減1994年年初庫存原油已納的資源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80號)4、自1995年1月1日起,暫時調整宣化鋼鐵公司、梅山冶金礦山公司、北台鋼鐵總廠、水城鋼鐵公司、灑泉鋼鐵公司、邢台鋼鐵廠六家企業的鐵礦石資源稅適用稅額,按規定稅額標準的60%徵收。 (摘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六家企業鐵礦石資源稅適用稅額的通知》財稅字【1995】010號)5、自1996年7月1日起,對冶金獨立礦山應繳納的鐵礦石資源稅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獨立礦山鐵礦石資源稅減按規定稅額60%徵收的通知>[(94)財稅字041號]規定減征40%的基礎上,再減征20%,即按規定稅額標準的40%徵收。從1996年7月1日起,對有色金屬礦的資源稅減征30%,即按規定稅額標準的70%徵收。.本通知到達之日前企業多繳納的資源稅,可在文件到達以後應繳納的資源稅中抵扣。(摘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減征冶金獨立礦山鐵礦石和有色金屬礦資源稅的通知》財稅字【1997】082號)6、對內昆鐵路建設工程單位自來自用的石料免徵資源稅。對其他單位和個人開采銷售給建設工程的石料,照章徵收資源稅。 (摘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內昆鐵路征免耕地佔用稅和資源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47號)7、自2002年4月1日起,對冶金聯合企業礦山(含1993年12月31日後從聯合企業礦山中獨立出來的鐵礦山企業)鐵礦石資源稅,減按規定稅額標準的40%徵收。對於由此造成地方財政減少的收入,中央財政將予以適當補助。(摘自《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冶金聯合企業礦山鐵礦石資源稅適用稅額的通知》財稅【2002】17號)8、自2004年7月1日起,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國稅發〔1998〕49號)第二條中「扣繳義務人應當主動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代扣代繳義務人的有關手續。主管稅務機關經審核批准後,發給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憑證及報告表」的規定予以廢止。資源稅的代扣代繳事宜,一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摘自《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資源稅扣繳義務人資格審批事項的通知》國稅函【2004】817號)9、中外合作油(氣)田按合同開採的原油、天然氣應按實物徵收礦區使用費,暫不徵收資源稅。(摘自《關於中外合作開采陸上原油資源礦區使用費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5號)10、對青藏鐵路建設工程單位為建設青藏鐵路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徵資源稅;對青藏鐵路建設工程單位自采外銷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開采銷售給青藏鐵路建設工程的砂、石等材料應照章徵收資源稅。(摘自《關於青藏鐵路建設期間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28號)11.貴州省內鐵路、公路建設中,對紅外線以內因工程建設需要,開挖的棄喳用於鋪路的部分,免徵砂石資源稅。公路、鐵路附屬設施建設所用的砂石,不屬於免徵范圍,應按稅源規定按時足額繳納資源稅。銅仁大興機場紅線內取高補低平整土地所用的砂石應依法繳納資源稅。洪家渡水電站紅線內取石築壩所用砂石免交資源稅。外購及地上建築所用砂石應依法繳納資源稅。(摘自《貴州省地方稅務局關於交通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砂石資源稅的有關問題的通知》黔地稅發【1999】第188號)

4. 以下資源中屬於資源稅應稅產品的是()。

B
答案解析:
我國目前資源稅的征稅范圍僅涉及礦產品和鹽兩大類,具體包括:①原油:開採的天然原油征稅;人造石油不征稅;②天然氣:專門開採的天然氣和與原油同時開採的天然氣征稅;煤礦生產的天然氣暫不征稅;③煤炭:原煤征稅;洗煤、選煤和其他煤炭製品不征稅;④其他非金屬礦原礦;⑤黑色金屬礦原礦;⑥有色金屬礦原礦:⑦鹽。

5. 下列屬於資源稅應稅產品的有:

abc?

6. 哪些煤炭不屬於資源稅應稅產品

資源稅范圍限定如下:

(1)原油,指專門開採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氣,指專門開采或與原油同時開採的天然氣,暫不包括煤礦生產的天然氣。海上石油、天然氣也應屬於資源稅的徵收范圍,但考慮到海上油氣資源的勘探和開采難度大、投入和風險也大,過去一直按照國際慣例對其徵收礦區使用費,為了保持涉外經濟政策的穩定性,對海上石油、天然氣的開采仍然徵收礦區使用費,暫不改為徵收資源稅。

(3)煤炭,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選煤及其他煤炭製品。

(4)其他非金屬礦原礦,是指上列產品和井礦鹽以外的非金屬礦原礦。

(5)黑色金屬礦原礦,是指納稅人開采後自用、銷售的,用於直接入爐冶煉或作為主產品先入選精礦、製造人工礦、再最終入爐冶煉的金屬礦石原礦。

(6)有色金屬礦原礦,是指納稅人開采後自用、銷售的,用於直接入爐冶煉或作為主產品先人選精礦、製造人工礦、再最終入爐冶煉的金屬礦石原礦。

(7)鹽,包括固體鹽和液體鹽。固體鹽是指海鹽原鹽、湖鹽原鹽和井礦鹽。液體鹽(俗稱鹵水)是指氯化納含量達到一定濃度的溶液,是用於生產鹼和其他產品的原料。

7. 屬於資源稅應稅產品的項目有……

礦物,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