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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土地資源包括哪些方面

發布時間: 2022-02-06 12:44:15

Ⅰ 農村土地徵收程序包括哪些

1、發布征地公告

2、征詢村民意見

3、實地調查與登記

4、一書四方案

5、張貼征地公告

6、張貼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7、報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拓展資料:

根據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批準的《徵收土地方案》,縣級或者市級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在張貼征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村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公告內容應當包括以下六個方面:

(1)被征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

2)土地補償費的標准、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補助費的標准、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和支付方式;

(5)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

(6)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後,村委會、村民或其他權利人如果對方案有不同意見,又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自公告張貼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縣級或者市級國土資源部門提出,後者應當認真研究,在要求聽證的情況下還應當舉行聽證會。倘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實存在需要修改的地方,縣級或者市級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批準的《徵收土地方案》進行修改。

Ⅱ 徵收農民土地有哪幾項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第四十八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並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Ⅲ 土地資源包括哪些

土地資源包括:高原、山地、丘陵、平原、盆地.

(1)按地形,土地資源可分為高原、山地、丘陵、平原、盆地。這種分類展示了土地利用的自然基礎。一般而言,山地宜發展林牧業,平原、盆地宜發展耕作業。

(2)按土地類型利用,土地資源可分為已利用土地耕地、林地、草地、工礦交通居民點用地等;宜開發利用土地、宜墾荒地、宜林荒地。宜牧荒地、沼澤灘塗水域等;暫時難利用土地棗戈壁、沙漠、高寒山地等。這種分類著眼於土地的開發、利用,著重研究土地利用所帶來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環境效益。評價已利用土地資源的方式、生產潛力,調查分析宜利用土地資源的數量、質量、分布以及進一步開發利用的方向途徑,查明暫不能利用土地資源的數量、分布,探討今後改造利用的可能性,對深入挖掘土地資源的生產潛力,合理安排生產布局,提供基本的科學依據。

(3)土地資源利用類型,由於中國自然條件復雜,土地資源類型多樣,經過幾千年的開發利用,逐步形成了現今的各種多樣的土地利用類型。土地資源利用類型一般分為耕地、林地、牧地、水域、城鎮居民用地、交通用地、其他用地(渠道、工礦、鹽場等)以及冰川和永久積雪、石山、高寒荒漠、戈壁沙漠等。按《世界資源,1983》一的可比資料,中國與世界其他國土規模較大的國家相比,農業用地比重偏小。

(4)從土地利用類型的組合看,中國東南部與西北部差異顯著,其界線大致北起大興安嶺,向西經河套平原、鄂爾多斯高原中部、寧夏鹽池同心地區,再延伸到景泰、永登、湟水谷地,轉向青藏高原東南緣。東南部是全國耕地、林地、淡水湖泊、外流水系等的集中分布區,耕地約佔全國的90%,土地墾殖指數較高,西北部以牧業用地為主,80%的草地分布在西北半乾旱、乾旱地區,墾殖指數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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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資源有如下幾個特徵:

1.土地資源是自然的產物;

2.土地資源的位置是固定的,不能移動;

3.土地資源的區位存在差異性;

4.土地資源的總量是有限的;

5.土地資源的利用具有可持續性;

6.土地資源的經濟供給具有稀缺性;

7.土地利用方向變更具有困難性。

8. 樹的棵數明顯減少。

除此之外,中國土地資源的特徵還有:

中國國土遼闊,土地資源總量豐富,而且土地利用類型齊全,這為中國因地制宜全面發展農、林、牧、副、漁業生產提供了有利條件,但是中國人均土地資源佔有量小,而且各類土地所佔的比例不盡合理,主要是耕地、林地少、難利用土地多,後備土地資源不足,特別是人與耕地的矛盾尤為突出。

Ⅳ 土地徵收是什麼意思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許可權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我國目前的土地徵收制度還具有計劃經濟的色彩,隨著市場經濟的大力發展,政治文明和法治社會的建設,現有的土地徵收制度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權益方面存在諸多不完善之處;

需要在立足國情、省情的基礎上,綜合吸收和借鑒發達國家的文明做法,提出適合本土的合理的土地徵收法制體系,完善土地利用規劃和管理制度,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北京在明首席楊在明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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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條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條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

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許可權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准許可權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土地徵收

Ⅳ 農村土地徵收流程主要包括哪些環節

1、征地情況告知

在征地報批前,市、縣國土資源局應當製作《征地告知書》並公告或者直接發布《擬征地公告》,將擬征土地的用途和位置告知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

2、征地調查確認

在征地報批前,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調查核實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規格和數量等,據實填寫《征地調查結果確認表》,並經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征地農戶以及地上附著物所有人蓋章和簽字予以確認。

3、函告征地情況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戶確認的擬征地的權屬、種類、面積和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等情況函告同級勞動保障部門。

4、征地聽證告知

在征地報批前,市、縣國土資源局應當製作《聽證告知書》,將擬征土地的補償標准、安置途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確定的被征地農民社保對象的條件、人數、養老保險費的籌資渠道、繳費比例等內容;

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並告知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對補償標准、安置途徑和社保措施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聽證告知書》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在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張貼並告知被征地農民。

5、組織征地聽證

在征地報批前,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就征地補償標准和安置途徑申請聽證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Ⅵ 哪些情況下可以徵收土地

法律分析: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徵收:(一)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徵收:

(一)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建設活動,還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第(五)項規定的成片開發並應當符合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標准。

Ⅶ 土地利用規劃中土地資源及利用現狀分析包括哪些內容

土地利用規劃中土地資源及利用現狀分析包括:土地利用現狀和存在問題;土地利用目標和任務;各部門用地需求量的預測、地域和用地區的劃分;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的調整;實施規劃的政策和措施。

規劃方案說明的主要內容包括:規劃方案的編制過程;編制規劃的目的和依據;規劃主要內容的說明;規劃方案實施的可行性論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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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定區域內,根據國家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和當地自然、經濟、社會條件對土地開發、利用、治理、保護在空間上、時間上所作的總體的戰略性布局和統籌安排。

它從全局和長遠利益出發,以區域內全部土地為對象,合理調整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以利用為中心,對土地開發、利用、整治、保護等方面做統籌安排和長遠規劃。目的在於加強土地利用的宏觀控制和計劃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促進國民經濟協調發展。

它的任務在於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因地制宜的原則,運用組織土地利用的專業知識,合理地規劃、利用全部的土地資源,以促進生產的發展。

具體包括:查清土地資源、監督土地利用;確定土地利用的方向和任務。

合理協調各部門用地,調整用地結構,消除不合理土地利用;落實各項土地利用任務,包括用地指標的落實,土地開發、整理、復墾指標的落實;保護土地資源,協調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之間的關系,協調城鄉用地之間的關系,協調耕地保護和促進經濟發展的關系。

Ⅷ 土地征地流程有哪些

1、擬訂徵用土地方案:由擬徵用土地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

2、審查報批:報有批准許可權的上級政府批准。

3、方案公告:由市、縣人民政府對經批準的征地方案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4、征地補償登記

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 補償登記。

5、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徵用土地的方案及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登記情況(經核實)制定,即把征地方案中確定的各種補償的總費用分配到各所有者和使用者,以及具體落實人員的安置方案。

6、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組織實施

征地補償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部支付。

7、清理土地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後,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對被徵用的土地進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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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以及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組織和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權。

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主體為特殊民事主體,主要為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集體經濟組織設立的企業和公益性組織,只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允許的個別情況下,才可包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

Ⅸ 徵用土地和徵收土地有什麼區別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2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
徵收土地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將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家所有並給予補償的行為;徵用土地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強制使用集體土地並給予補償,在使用完畢後再將土地歸還集體的一種行為。二者之間的具體區別是:
(1)徵收土地是以轉移土地所有權為條件,即集體所有變成國有;徵用土地是以暫時轉移土地使用權為條件,土地所有權不發生變化,仍然為集體所有。
(2)補償的項目不一致。徵收土地除土地補償、青苗及地面附著物補償外,還包括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費,而徵用土地只是補償原土地使用者在徵用期間不能從事農業生產的土地補償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沒有安置補助費。
(3)審批許可權不一樣。徵收土地的審批權集中在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兩級;徵用土地的審批權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4)土地用途的性質不一樣。徵收土地主要是將被征土地變為施工建設用地,可以修建永久性的建(構)築物;而土地徵用主要是將土地用於臨時性的施工建設場地、地質勘探、搶險救災、建設施工材料堆場等,不得修建永久性的建(構)築物,並在使用期滿後要恢復土地原狀,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

Ⅹ 土地資源包括什麼

土地資源指的是目前或者可以預見到的將來可供於農、林、牧業或者其它各業利用的土地。土地資源是人類生存的基本資料與勞動對象,它具有質和量兩個方面的內容。在土地資源的利用過程中,有可能需要採取不同程度與不同類別的改造措施。土地資源還具有一定的時空性,在不同地區與不同歷史時期的技術經濟條件之下,所包含的內容可能是不大一致的。例如,大面積的沼澤因為漬水而難以治理,在小農經濟那時的歷史時期,不適宜被農業利用,不能夠將其視為農業土地資源。但是在已經具備治理與開發技術條件的今天,就稱之為農業土地資源。由此,有學者認為土地資源是包括土地的自然屬性與經濟屬性兩個方面。
二、土地資源包括哪些內容?

土地資源是在目前的社會經濟技術條件下能夠被人類利用的土地,是一個由地形、氣候、植被、土壤、岩石和水文等其他因素組合而成的自然綜合體,也是一個人類過去和現在生產勞動的產物。因此,土地資源不僅具有自然屬性,還具有社會屬性,是名副其實的「財富之母」。土地資源的分類有很多種方法,在我國比較普遍的是採用地形分類與土地利用類型分類兩種。
按照地形分類,土地資源可以分為高原、山地、丘陵、盆地和平原,這種分類展示了土地利用的自然基礎。一般來說,因地制宜。山地比較宜發展林牧業,而平原、盆地宜發展耕作業。
按照土地利用類型分類,土地資源可以分為已經利用土地棗耕地、草地、林地、工礦交通居民點用地等;比較宜開發利用土地棗宜墾荒地、宜林荒地、宜牧荒地、沼澤灘塗水域等;暫時難利用土地棗戈壁、沙漠、高寒山地等。這種的分類是著眼於土地的開發與利用,著重研究土地利用而帶來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與生態環境效益。評價已經利用土地資源的方式、生產潛力,調查分析宜利用土地資源的質量、數量、分布及進一步開發利用的方向途徑,查明目前暫時不能夠利用土地資源的數量和分布,探討今後改造利用的最大可能性,對於深入挖掘土地資源的生產潛力,合理的安排生產布局,提供最基本的科學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