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砂石屬於什麼礦產
屬於非煤礦山,砂石因其良好的硬度和穩定的化學性質,常常作為優質的建築材料,非煤礦山是指開採金屬礦石、放射性礦石以及作為石油化工原料、建築材料、輔助原料、耐火材料及其他非金屬礦物(煤炭除外)的礦山。
B. 河砂是否礦產資源
是礦產資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規定,河砂是天然石英砂,屬於礦產資源分類中的非金屬礦產。
礦物資源,又名礦產資源,是指經過地質成礦作用而形成的,天然賦存於地殼內部或地表埋藏於地下或出露於地表,呈固態、液態或氣態的,並具有開發利用價值的礦物或有用元素的集合體。
礦產資源的保護方法:
1、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優化資源配置,實現礦產資源的最優耗竭。
2、限制或禁止不合理的亂采濫挖, 防止礦產資源的損失,浪費或破壞。
3、對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進行全過程式控制制, 將環境代價減小到最低限度。
4、保護礦區生態環境, 防止礦山壽命終結時淪為荒蕪不毛之地。
(2)如何認定砂石資源擴展閱讀
礦產資源的分類
根據劃分標準的不同,有多種分類方法:
一、按照礦產資源生成賦存的不同領域,可劃分為陸地資源、海洋資源和外星資源三大類。
二、根據礦產資源用途不同,可劃分為10類(我國礦產資源統計中使用的分類):
1、能源礦產:煤、石油、油頁岩、天然氣、鈾等;
2、黑色金屬礦產:鐵、錳、鉻等;
3、有色金屬礦產:銅、鋅、鋁、鉛、鎳、鎢、鉍、鉬等;
4、稀有金屬礦產:鈮、鉭等;
5、貴金屬礦產:金、銀、鉑等;
6、冶金輔助用料:溶劑用石灰岩、白雲岩、硅石等;
7、化工原料:硫鐵礦、自然硫、磷、鉀鹽等;
8、特種類:壓電水晶、冰洲石、金剛石、光學螢石等;
9、建材及其他類:飾面用花崗岩、建築用花崗岩、建築石料用石灰岩、磚瓦用頁岩、水泥配料用粘土等;
10、水氣礦產類:地下水、地下熱水、二氧化碳氣等。
三、按礦物的性質分類
1、無毒且必需元素:鉀石鹽、金剛石、石棉、石英。
2、強烈毒性元素:紅鉈礦、毒重石、膽礬、毒砂、雌黃、雄黃、砷華、砷化氫、辰砂、方鉛礦、光鹵石等。
3、含有毒元素但本身無毒礦物,含有有毒元素但本身一般無毒,主要是在冶煉和使用中可能會造成傷害,包括閃鋅礦、綠柱石、鉻鐵礦、重晶石、螢石、自然金。
4、礦物為放射性礦物:鈾等。
C. 非法開采砂石定罪標准
法律分析:違反礦產資源保護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行為。非法采砂情節嚴重構成犯罪 ,可以按刑法中非法采礦罪進行刑事處罰,最低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關於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實施非法采礦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開採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十萬元至三十萬元以上的;(二)在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采礦,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或者在禁采區、禁采期內采礦,開採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五萬元至十五萬元以上的;(三)二年內曾因非法采礦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非法采礦行為的;(四)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D. 挖海沙是否違法國家對海沙資源的政策或法規。
未經允許挖海沙是違法的。挖海沙會嚴重危及海床生態,同時其危害結果還涉及岸上生活建築,對民生造成極大安全隱患。開采沙資源是要經有關的行政部門審批,取得許可證才可開採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
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4)如何認定砂石資源擴展閱讀
非法采礦罪表現為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或者雖有采礦許可證,但不按采礦許可證上采礦范圍等要求,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行為;
而重大責任事故罪在客觀上則表現為在生產過程中,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重大勞動安全責任事故罪則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主管或負責勞動安全的人員對有關部門或單位職工提出的關於勞動安全設施的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從而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E. 盜竊國家砂石資源罪
廣州刑事辯護律師管東平:
現在關在哪裡的看守所,家屬拘留通知書收到沒
為他委託辯護律師,律師在偵查階段可以:
(一)向公安機關(檢察院)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二)與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關情況;
(三)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
(四)為犯罪嫌疑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取保候審)。
F. 刑法非法采礦罪無證開采砂石包括在內嗎
包括。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和本解釋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的,以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罰:
(一)依據相關規定應當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
(二)依據相關規定應當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又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
實施前款規定行為,雖不具有本解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但嚴重影響河勢穩定,危害防洪安全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第五條 未取得海砂開采海域使用權證,且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採挖海砂,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和本解釋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的,以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規定行為,雖不具有本解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但造成海岸線嚴重破壞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G. 無證挖采1600方砂石行為認定
對於無證非法采礦的情形,屬於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采礦罪。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條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H. 非法生產,銷售砂石非法所得如們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非法經營罪中「違法所得」認定問題的研究意見:
對非法經營罪中違法所得數額的認定,我國司法、行政機關主張「獲利說」原則。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刑事案件如何認定「違法所得數額」的批復》規定,「違法所得數額」是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獲利的數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也規定,本解釋所稱「違法所得數額」是指獲利數額。而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第二條也明確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定違法所得的基本原則是:以當事人違法生產、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所獲得的全部收入扣除當事人直接用於經營活動的適當的合理支出,為違法所得。」
而且非法經營中的違法所得,大多數結合具體的非法經營種類,找到對應的司法解釋作為認定依據。
I. 砂石企業銷售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稅務機關如何認定價格
您好!
砂石企業銷售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稅務機關認定價格方法,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規定了三種方法;企業所得稅規定了五種方法:
一、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屬於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二、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一百一十一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所稱合理方法,包括:
(一)可比非受控價格法,是指按照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進行相同或者類似業務往來的價格進行定價的方法;
(二)再銷售價格法,是指按照從關聯方購進商品再銷售給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方的價格,減除相同或者類似業務的銷售毛利進行定價的方法;
(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進行定價的方法;
(四)交易凈利潤法,是指按照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進行相同或者類似業務往來取得的凈利潤水平確定利潤的方法;
(五)利潤分割法,是指將企業與其關聯方的合並利潤或者虧損在各方之間採用合理標准進行分配的方法;
(六)其他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方法。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