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資源稅的稅目,稅率(稅額標准)是怎樣規定的
消費稅一共設有14個稅目,分別採用比例稅率、固定稅額標准和復合稅率:( 1 ) 煙。卷煙採取復合稅率:首先從量定額征稅,每支卷煙的適用稅額標准為0.00 3元;再按照銷售額從價征稅。在從價征稅的時候,甲類卷煙即每標准條(200支)調撥價格在7 0 元 (不包括增值稅,下同)以上的卷煙、 進口卷煙和國家規定的其他卷煙,適用稅率為5 6 % ; 乙類卷煙即每標准條調撥價格不足7 0 元的卷煙,適用稅率為3 6 % 。卷煙批發的適用稅率為5 % 。雪茄煙的適用稅率為3 6 % , 煙 絲 (包括斗煙、莫合煙、煙末、水煙和黃紅煙絲等)的適用稅率為3 0 % 。( 2 ) 酒和酒精。白 酒 (包括糧食白酒和薯類白酒)採取復合稅率:首先從量定額征稅,每斤或者每500毫升白酒的適用稅額標准為0.5元;再按照白酒的出廠價格和2 0 % 的適用稅率征稅。黃酒的適用稅額標准為每噸稅額240元。甲類啤酒即每噸出廠價格在3000元 (不包括增值稅,下同)以上的啤酒, 娛樂業、 飲食業自製的啤酒,適用稅額標准為每噸250元;乙類啤酒即每噸出廠價格不足3000元的啤酒,適用稅額標准為每噸220元。其 他 酒 (包括糠麩白酒、其他原料白酒、土甜酒、復制酒、果木酒、汽酒和葯酒等)的適用稅率為1 0 % , 酒 精 (包括工業酒精、醫用酒精和食用酒精)的適用稅率為5 % 。( 3 ) 化妝品。包括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紅、指甲油、胭脂、眉筆、唇筆、 藍眼油和眼睫毛,高檔護膚類化妝品,成套化妝品,適用稅率為3 0 % 。( 4 ) 貴重首飾和珠寶玉石。金 、銀首飾,祐金首飾, 鑽石和鑽石飾品的適用稅率為5 % , 其他貴重首飾和珠寶玉石的適用稅率為 1 0 % 。( 5 ) 鞭炮、焰火。適用稅率為1 5 % 。( 6 ) 成品油:① 汽油。包括車用汽油、航空汽油和起動汽油,其中無鉛汽油的適用稅額標准為每升稅額1 元 ,含鉛汽油的適用稅額標准為每升1.4 元。② 柴油。包括輕柴油、重柴油、農用柴油和軍用柴油,適用稅額標准為每升稅額0.8元。③ 航空煤油。適用稅額標准為每升稅額0.8元。④ 石腦油。包括汽油、柴油、煤油、溶劑油以外的各種輕質油,適用稅額標准為每升稅額1 元。⑤ 溶劑油。適用稅額標准為每升稅額1 元。⑥ 潤滑油。包括以石油為原料加工的礦物性潤滑油、 礦物性潤滑油基礎油,適用稅額標准為每升稅額1 元。⑦ 燃料油。包括用於電廠、船舶鍋爐、加熱爐、冶金和其他工業爐的燃料油,適用稅額標准為每升稅額0.8元。( 7 ) 汽車輪胎。包括各種汽車、掛車、 專用車和其他機動車使用的內胎、外 胎 (不包括子午線輪胎和翻新輪胎),適用稅率為3%。( 8 ) 摩托車。排氣量不超過250毫升的,適用稅率為3 % ; 排氣量超過250毫升的,適用稅率為1 0 % 。( 9 ) 小汽車:① 乘 用 車 (不超過9 個座位):排氣量不超過1 升的, 稅率為1 % 。排氣量超過1 升,不超過1.5升的, 稅率為3 % 。排氣量超過1.5升,不超過2 升的, 稅率為5 % 。排氣量超過2 升,不超過2. 5 升的, 稅率為9 % 。排氣量超過2. 5 升,不超過3 升的, 稅率為1 2 %排氣量超過3 升,不超過4 升的, 稅率為2 5 % 。排氣量超過4 升的, 稅率為4 0 % 。②中輕型商用客車(10個座位至2 3 個座位):適用稅率為5 % 。
㈡ 資源稅的稅率是多少
以前是從量計征,以產量計算,石油是8-30元/噸,新疆資源稅改革後,從價計征的,例如以石油價格的5%-10%計算。
㈢ 資源稅和關稅它們是實行什麼稅率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的決定。修改後的條例將於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修改的資源稅條例變動主要集中於兩方面,一是增加了部分稅目的從價計征方法,二是提高了部分高價稀缺資源的征稅標准。
資源稅稅目稅率表
稅目 稅率
一、原油 銷售額的5%-10%
二、天然氣 銷售額的5%-10%
三、煤炭 焦煤 每噸8-20元
其他煤炭 每噸0.3-5元
四、其他非金屬礦原礦 普通非金屬礦原礦 每噸或者每立方米0.5-20元
貴重非金屬礦原礦 每千克或者每克拉0.5-20元
五、黑色金屬礦原礦 每噸2-30元
六、有色金屬礦原礦 稀土礦 每噸0.4-60元
其他有色金屬礦原礦 每噸0.4-30元
七、鹽 固體鹽 每噸10-60元
液體鹽 每噸2-10元
關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
第三十六條
進出口貨物關稅,以從價計征、從量計征或者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徵收。
從價計征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完稅價格×關稅稅率
從量計征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貨物數量×單位稅額
第二章 進出口貨物關稅稅率的設置和適用
第九條
進口關稅設置最惠國稅率、協定稅率、特惠稅率、普通稅率、關稅配額稅率等稅率。對進口貨物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實行暫定稅率。 出口關稅設置出口稅率。對出口貨物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實行暫定稅率。
第十條
原產於共同適用最惠國待遇條款的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進口貨物,原產於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含有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條款的雙邊貿易協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以及原產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進口貨物,適用最惠國稅率。 原產於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含有關稅優惠條款的區域性貿易協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適用協定稅率。 原產於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含有特殊關稅優惠條款的貿易協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適用特惠稅率。 原產於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所列以外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以及原產地不明的進口貨物,適用普通稅率。
㈣ 2015資源稅稅目稅率表 資源稅採用什麼稅率
2015資源稅稅目稅率表 資源稅採用比例稅率。
㈤ 以下資源中採用比例稅率計征資源稅的是什麼
資源稅採用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兩種形式,對原油、天然氣、煤炭以及有色金屬礦中的稀土、鎢、鉬按照比例稅率從價徵收(煤炭資源稅從2015 年8 月1 日起,由從量徵收改為從價定率計征;2015 年5 月1 日起,稀土、鎢、鉬資源稅由從量定額計征改為從價定率計征),其他稅目按照固定稅額從量徵收。
㈥ 資源稅採用什麼稅率形式
資源稅採用稅率形式如下:
1、稅率,黏土、砂石定額稅率,其他應稅礦產品,比例稅率;
2、分別核算;
3、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銷售量,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4、納稅人開采銷售共伴生礦,共伴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開核算的,對共伴生礦暫不計征資;
5、收購未稅礦產品。
資源稅的稅率如下:
1、原油8.00至30.00元每噸;
2、天然氣2.00至15.00元每噸;
3、煤炭0.30至5.00元每噸;
4、其他非金屬礦原礦0.50至20.00元每噸;
5、黑色金屬礦原礦2.00至30.00元每噸;
6、有色金屬礦原礦0.40至30.00元每噸;
7、鹽,固體鹽10.00至60.00元每噸液體鹽2.00至10.00元每噸。
資源稅是對自然資源征稅的稅種的總稱。級差資源稅是國家對開發和利用自然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由於資源條件的差別所取得的級差收入課征的一種稅。
資源稅就是國家對國有資源,如相關規定的城市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根據國家的需要,對使用某種自然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為取得應稅資源的使用權而徵收的一種稅。為了逐步建立和健全國內的資源稅體系,開始徵收資源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資源稅的稅目、稅率,依照本條例所附《資源稅稅目稅率表》及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執行。稅目、稅率的部分調整,由國務院決定。第三條 納稅人具體適用的稅率,在本條例所附《資源稅稅目稅率表》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根據納稅人所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資源品位、開采條件等情況,由財政部商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財政部未列舉名稱且未確定具體適用稅率的其他非金屬礦原礦和有色金屬礦原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㈦ 資源稅徵收范圍,稅目,稅率是多少
徵收范圍
礦產品,包括:原油,天然氣、煤炭、金屬礦產品和其他非金屬礦產品等。
鹽,包括:固體鹽、液體鹽。 稅目和稅率 (1)原油8一30元/噸 (2)天然氣2-15元/千立方米 (3)煤炭0.3一5元/噸 (4)其他非金屬礦原0.5-20元/噸或者立方米 (5)黑色金屬礦原礦2一30元/噸 (6)有色金屬礦原礦0.4-30元/噸 (7)鹽固體鹽10一60元/噸液體鹽2一10元/噸
(7)資源稅採用什麼稅率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采本條例規定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以下簡稱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資源稅。
第二條 資源稅的稅目、稅額,依照本條例所附的《資源稅稅目稅額幅度表》及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執行。稅目、稅額幅度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三條 納稅人具體適用的稅額,由財政部商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納稅人所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資源狀況,在規定的稅額幅度內確定。
第四條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准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的,從高適用稅額。
第五條 資源稅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和規定的單位稅額計算。
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課稅數量×單位稅額
第六條 資源稅的課稅數量:
(一)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
(二)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者免徵資源稅:
(一)開采原油過程中用於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二)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稅或者免稅。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減稅、免稅項目。
第八條 納稅人的減稅、免稅項目,應當單獨核算課稅數量;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准確提供課稅數量的,不予減稅或者免稅。
第九條 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自產自用應稅產品,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移送使用的當天。
第十條 資源稅由稅務機關徵收。
第十一條 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
第十二條 納稅人應納的資源稅,應當向應稅產品的開采或者生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決定。
第十三條 納稅人的納稅期限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一個月,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具體核定。
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納稅的,可以按次計算納稅。納稅人以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1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稅款。扣繳義務人的解繳稅款期限,比照前兩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資源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財政部制定。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9月18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鹽稅條例(草案)》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