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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資源稅改革

發布時間: 2022-02-11 08:37:25

A. 資源稅的改革思路是什麼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高頓網校為您解答:


國務院2007年印發的《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提出:「要抓緊出台資源稅改革方案,改進計征方式,提高稅負水平。」為此,針對我國資源稅費的現狀和問題,應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國資源稅費制度。

完善礦產資源的有償使用制度。以有償製取代無償制,促進礦產資源產品合理價格體系的建立,是資源稅費改革思路的重要前提。資源有償使用改革的基本思路是:要以建立礦業權有償取得和資源勘察開發合理成本負擔機制為核心,逐步使礦業企業合理負擔資源成本,礦產品真正反映其價值。

具體包括:進一步推動礦業權有償取得;中央財政建立地勘基金,建立地勘投入和資源收益的良性滾動機制;建立礦區環境和生態恢復新機制,督促礦業企業承擔資源開採的環境成本;合理調整資源稅費政策,促進企業提高資源回採率和承擔資源開採的安全成本;不斷完善礦業權一級市場,加強資源開發和管理的宏觀調控。

當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推行難度很大,是一項量大、面廣的工作,可以在試點的基礎上逐步推行。稅費並存,發揮各自不同的調節作用。稅、費本質上是不同的,其作用也是不同的。在我國經濟社會環境下,一味追求稅費合一,不一定是明智的選擇。在今後較長的一個時期內,稅費並存應是我國資源稅費制度改革的一個基本思路。

一是資源稅作為普遍調節的手段,其主要作用是調節資源的級差收益,促進資源的合理開發,遏制資源的亂挖濫采,使資源產品的成本和價格能反映出其稀缺性。同時,通過征稅,也為政府籌集治理環境的必要資金,維護代際公平。

二是權利金或特別收益金作為特殊調節手段,其主要作用是調節暴利,維護國家的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當然,權利金或特別收益金並非只針對石油,對一些價格暴漲的礦產資源產品(如銅、鎢等有色金屬)也應適時開征權利金或特別收益金。

三是礦產資源補償費作為專門的調節手段,其主要作用是保障和促進礦產資源的勘察、保護與合理開發,提高對礦產資源的有效利用率,控制資源開采過程中的「采富棄貧」現象。因此,回採率是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的一項基本依據。

四是探礦權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作為行政性收費,其主要作用是促進礦業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加強對礦業企業勘查、開發的科學指導。

進一步深化現有資源稅費制度改革。就資源稅改革而言,主要是針對現行資源稅制度存在的計征辦法不適用、計稅依據欠合理、征稅范圍偏窄的問題進行改革或調整。具體來說,主要內容應該包括:

一是改革計征方法,將「從量徵收」改為「從價徵收」,以產品金額為單位乘以一定的稅率來計算稅額。在能源價格不斷上漲的背景下,將稅收與資源市場價格直接掛鉤能夠起到更大的調節作用。

二是提高稅負水平,即在現有稅負水平基礎上進一步提高稅率。

三是擴大徵收范圍,將水資源、森林資源、草場資源等納入徵收范圍。

四是將回採率或者資源開采後污染的處理情況與資源稅的稅率水平聯系起來,制定鼓勵回收利用的優惠政策。

其他各項資源收費的改革應主要包括:

一是制定並規范權利金或特別收益金的徵收管理辦法,以便中央政府能夠依法調整權利金或特別收益金的徵收范圍和徵收費率。

二是調整礦產資源補償費的費率,探索建立礦產資源補償費浮動費率制度。

三是適當調整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收費標准,建立和完善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的動態調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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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資源稅改革了 有什麼影響

為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環境保護,推動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規范資源稅費制度,經國務院批准,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同時清理相關收費基金。現將煤炭資源稅改革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計征方法

煤炭資源稅實行從價定率計征。煤炭應稅產品(以下簡稱應稅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稅原煤加工的洗選煤(以下簡稱洗選煤)。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應稅煤炭銷售額×適用稅率

二、關於應稅煤炭銷售額

C. 資源稅改革建議

資源稅是礦業資源開采過程中的重要稅種。1984年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條例(草案)》,啟動了我國的第一代資源稅費制度,是我國資源有償利用制度的開始。1994年,我國對原有的資源稅制度進行改革,確定了「普遍徵收,級差調節」的原則,並將資源稅定位為調節礦產資源開采過程中的級差收益。

但我國現行資源稅制度在體現礦產資源有償使用意義的同時,隨著經濟社會情況的變化,其所面臨的問題越來越多。我國礦產資源稅費關系混亂,徵收不規范,造成現行資源稅調控能力和效果有限,不適應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要求,越來越不利於我國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

(一)資源稅制度存在的問題

1.資源稅功能定位不準確,與可持續發展理念不符

我國現行資源稅被定性為既體現資源有償使用,又調節資源級差的稅收,在功能作用要發揮稅收與收益分配兩種不同的功能,其定性與功能定位均存在著問題。首先,在資源資產收益已經由礦產資源補償費承擔的情況下,仍然賦予資源稅收益分配的功能,不僅與稅收的基本原理相悖,而且混淆了稅收與資源資產收益的界限,容易造成資源稅費制度的混亂與重復,影響了稅費各自功能的發揮。其次,定位於級差收益調節的資源稅使得納稅人稅負情況主要取決於資源開采條件,而與資源開采所造成的環境影響無關。這樣現行資源稅並沒有正確反映資源的價值,不但不能體現資源本身的內在價值,而且不能將資源開採的社會成本內在化,無助於企業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更不有利於資源開採的可持續進行。

2.資源稅費關系混亂,徵收不規范

我國現行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性質作用趨同且關系混亂。資源稅最初被定位於調節級差收入,後來又將徵收范圍擴大到所有應稅資源的所有礦區,實行普遍徵收的原則,行使了國有資產收益的職能。同時礦產資源補償費也開始徵收,但是其定位於補償開採行為所造成礦產資源消耗,維護國有資源收益,而實際上卻是主要用於礦產資源勘探和礦業部門行政費用。由於地方政府難以從資源稅徵收中獲得足夠的收入,對於礦產資源開採行為所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其治理資金的籌集只能依靠地方政府自行開征的各項收費制度,難以得到有效的監督。在資源稅費並存的局面下,稅和費分別由不同的部門徵收,不同地區管理不一致,缺乏規范性,導致各地區資源企業的稅費負擔不同,難以形成平等競爭的環境。

3.資源稅徵收范圍過窄,抑制了其調控作用的發揮

資源稅是以各種自然資源為課稅對象的一種稅種。從理論上說,資源稅的徵收范圍應當包括一切可以利用的自然資源。我國可以利用的自然資源十分廣泛,在徵收客體上,應當將所有可以利用的自然資源納入其徵收范疇。但目前資源稅的徵收范圍僅包括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和鹽等7種,從總的來看,資源稅仍只囿於礦產資源,對大部分非礦產資源都沒有徵收資源稅,如水資源、森林資源、土地資源等。征稅范圍過窄的資源稅使納稅資源的價格相對而言比不納稅資源的價格高,造成資源後續產品價格的不合理:納稅資源的後續產品的價格高,而不納稅資源的後續產品的價格就相對較低。這種不合理的比價直接導致企業對不納稅資源及其後續產品的爭搶,在需求的促動下,非應稅資源必然遭到大肆掠奪和毀壞。

4.資源稅計稅依據不合理,稅額偏低

現行的資源稅全部採用從量計征,以應稅資源產品銷售數量和自用數量為計稅依據的計征方式,這種計稅方式具有簡便易行、征管費用相對較低等優點,但也存在著重大缺陷。按照應稅資源產品銷售數量和自用數量從量定額計征一方面使得對企業已經開采而未銷售或使用的不征稅、資源稅應稅額的徵收與礦產資源銷售價格脫鉤、徵收稅額多少與礦產品市場價格變化及礦山企業的盈利也沒有關系,直接造成鼓勵企業和個人對資源的無序開采、采富棄貧,造成大量資源的積壓和浪費,不利於資源的綜合開發和利用率的提高;而另一方面割斷了資源稅與應稅產品價格的聯系,導致資源稅收入增長緩慢,使國家失去了對企業因價格變化而產生的利潤調節手段,不利於真正維護國家對資源性資產的合法收益,限制了政府相應財政能力的提升。同時我國資源稅單位稅額總體偏低,1994年規定的最高稅額為每噸60元,最低稅額為每噸0.3元,並且多年來很少調整。據統計,1994年到2006年期間,我國資源稅的收入由45.5億元增加到207.3億元,平均年收入為82.86億元,平均年增長率為13.47%,大大低於全部工商稅收18.18%的增長幅度。

(二)資源稅改革的幾點建議

為了促進我國礦業經濟發展,特別是在資源短缺形勢日益嚴峻的形勢下,應該及時對資源稅進行調整,使之實行新的經濟形勢發展需要。資源稅的調整方向應當是理順我國礦產資源開採行業稅費關系,使資源稅能夠在礦產資源合理、節約開發利用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並平衡資源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通過資源稅的調節杠桿作用,將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所造成的環境、資源消耗等外部成本內在化,利用計稅依據、稅率等調節工具影響資源價格、成本變化,促進礦業經濟可持續發展,更好地完成節能減排目標。

1.改革資源稅的定性和功能定位

根據發達國家環境保護的經驗,開征資源稅有利於國家對開發、利用、破壞、污染環境資源的行為進行有效的管理,增強政府宏觀調控能力。具體講,資源稅是國家為了保護環境與資源而憑借其政治權力對一切開發、利用環境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其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程度或污染、破壞環境的程度徵收的稅種,開征資源稅的最終目的是為了合理利用資源,促進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因此,筆者主張把資源稅作用定位為:補償礦業活動所帶來的社會成本,用於國家礦業管理支出和治理礦業活動所產生的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使企業生產帶來的負外部性內部成本化,促進企業合理節約使用資源並改進環保措施,從而達到社會公平和可持續發展。至於調節資源的絕對、級差收益的任務,應該由具有「權利金」性質的資源補償費去完成。

2.理順稅費關系,規范徵收行為

將資源稅定位於補償礦業活動的社會成本,將資源開發利用企業負外部性內部成本化,治理生態環境問題之後,在稅費並存的條件下,應理順稅費關系,發揮其不同的調節作用。一是資源稅定位於社會成本補償,一方面承擔著組織財政收入用於治理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所產生的生態和環境問題,維護礦業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另一方面還要建立起激勵懲罰機制,促進資源節約。二是礦產資源補償費要發揮「權利金」的作用,調節維護國家的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同時通過徵收機制設計促進資源的合理開發,遏制亂挖濫采,使礦產資源產品的成本和價格能夠反映其稀缺性。三是探礦權使用費和采礦權使用費作為行政性收費,促進礦業主管部分的管理和監督,加強對礦業企業勘查、開發的科學指導。在理順上述幾項資源稅費關系,明確其各自承擔的職能,地方政府以不同名義擅自開征的各種收費應予以廢止,規范徵收行為。

3.擴大資源稅徵收范圍

原則上資源稅徵收范圍應包括所有不可再生資源部分和存量已處於臨界水平再進一步消耗會嚴重影響其存量或其再生能力已經受到明顯損害的資源,具體應包括礦產資源、水資源、森林資源、草場資源、海洋資源、土地資源、地熱資源、動植物資源等,其中以礦產資源、土地資源和森林資源為主。無論與世界其他國家相比、還是與我國資源保護的要求相比,現行資源稅徵收范圍都顯得過窄,新的資源稅的徵收范圍應盡可能包括所有應該給予保護的自然資源,具體稅目可以根據資源分類去制定。因此資源稅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擴大征稅范圍,從我國現實角度來講。可對土地資源、水資源、草場資源、森林資源、濕地資源徵收資源稅,將與土地資源相關的稅種如耕地佔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並入資源稅,對一些地方徵收的水資源費等進行相應的費改稅,一並徵收資源稅。

4.改革資源稅的計征方式,提高資源稅的稅率和稅負

西方工業化國家礦業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實踐證明:資源稅高稅率有助於提高資源使用效率,節省資源消耗,促進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現。它們對資源的開發利用已步入成熟階段,表現為許多國家普遍徵收較高稅率的資源稅。如德國、法國等歐洲國家都對能源產品徵收重稅。據測算,德國的燃油稅稅率(燃油稅收入占稅前價格的比率)在200%左右,英、法等國與德國持平;另外,美國石油資源稅每噸超過130美元,相當於我國石油資源稅的34倍。對能源實施高稅率政策使日本和歐洲國家的能源利用效率非常高。日本、德國、英國和法國四國的GDP總量大約佔全球GDP的35%,而其消耗的能源僅佔全球能源消耗的14%。

基於此,我們認為將資源稅的徵收由從量徵收改為從價徵收與從量徵收相結合,並與資源儲量消耗和資源利用的回採率掛鉤,有利於資源的合理開發與節約利用,促進資源利用效益與水平的提高。同時相應提高資源稅負在礦產資源產品銷售收入中的比重,並根據不同資源品種和不同礦區的開采周期採用不同的稅率水平。一般而言,不同類型資源稅率的制定應遵循一下幾項原則:不可再生資源高於可再生資源;稀有資源高於普通資源;再培育周期長的資源高於再培育周期短的資源;對環境危害大的資源高於對環境危害小的資源;礦業資源開發高峰期礦區高於衰退期礦區。將資源稅的徵收由從量徵收改為從價徵收與從量徵收相結合,並與資源儲量消耗掛鉤,有利促進礦山企業珍惜礦產資源,合理開發礦產資源,節約利用礦產資源。

關於資源稅改革時機的選擇,我們認為當前正逢其時,政府政策應該更側重於消除不必要的壟斷因素,逐步的推進資源產品價格調整,以及推進資源稅賦關系的調整。前些年資源稅改革正逢物價走高,那時候執行無異於對物價上漲火上澆油,現在時機已經來臨,應該上調資源稅稅賦。資源稅稅賦改革確實可能一定程度上傳導到消費品上,比如導致最後水價、電價和一些最終消費品的價格有上揚壓力,政府應該直接補助最低社會保障層,使得其對整個社會正面效應最大化,消化負面效應,中層社會階層以上人士則可以通過調整應對所謂物價上升的壓力。當然,一定程度上的價格上揚壓力可能會使得人們再次回歸簡約生活方式,這正是我們的政策導向。

D. 資源稅改革對地方稅收有什麼影響

資源稅改革會對資源型企業產生直接影響,因此也會間接地體現在政府與企業之間的利益調整,而且企業利益的變化也會影響到中央和地方,以及地方與地方之間的稅收收入劃分。

今年5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於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財稅〔2016〕53號),資源稅的計稅方式將全面實施「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並擴大了資源稅的征稅范圍。因此,此次改革成為繼營改增後,2016年又一項重要的稅制改革,對中央和地方的稅收收入劃分產生重要的影響。

由於我國90%以上的能源、80%以上的工業原料、70%以上的農業生產原料都來自於礦產資源,因此,如何促進自然資源的高效利用已經成為當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單純從資源稅改革的角度來看,過去資源稅採取從量計征的方式容易使企業滋生「采富棄貧」的習慣,導致礦產回採率低,浪費嚴重,由「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後,可以根據市場價格的變動趨勢進行開采量的調整,使得稅收負擔與資源價格充分聯動,起到保護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的作用。因此,從對經濟的影響來看,一方面,資源稅改革會導致資源開采量和消費量的變化,繼而影響企業、物價、居民消費以及產業結構等;另一方面,資源稅的改革將進一步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率,助力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進而增加地方稅收收入和財政收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資源稅是以各種應稅自然資源為課稅對象、為了體現國有資源有償使用而徵收的一種稅,除了海洋石油企業的資源稅由國稅局負責徵收管理外,其他資源稅都由地稅局負責徵收,因此資源稅構成了地方稅收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資源稅稅收總量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漸上升,有數據顯示:2004年我國的資源稅規模僅為98.8億元,占當年地方稅收收入的比重為0.98%,而到2014年我國資源稅規模達到1039.38億元,占當年地方稅收收入的比重為1.76%,而且呈現出階梯性上升的趨勢。縱觀資源稅的發展改革歷程,資源稅收入明顯上升的年份都是資源稅進行重大調整的年份,如在2011年,針對石油、天然氣實施以價計稅的改革,使得資源稅佔地方稅收收入的比重提高了13.5%,同時這也說明資源稅收入受到計稅方式的影響比較明顯,可以說資源稅的此次改革將成為提高地方稅收收入、調節地方經濟結構的重要工具。

資源稅改革會對資源型企業產生直接影響,因此也會間接地體現在政府與企業之間利益調整方面,而且企業利益的變化也會影響到中央和地方,以及地方與地方之間的稅收收入劃分問題。資源稅改革對地方稅收收入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對地方的產業經濟結構產生影響,繼而影響稅收收入。

資源稅的改革不僅僅是為了保護以及合理利用資源,更深層面的是影響到地區的產業結構,對經濟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起到了促進作用。通過提高資源稅在稅收收入中的比重,以及資源消耗型企業的資源稅稅負水平,倒逼產業流程中的其他企業節能降耗,從長遠來看,有利於企業改善工藝水平,同時完成產業的轉型升級,繼而影響地方政府的稅收收入。

第二,通過價格傳導機制直接或間接地影響資源的開采量和消費量,繼而影響稅收收入。

資源稅本身可以看成是對特殊商品徵收的一種稅,或者說對上游產品或原材料徵收的一種稅,資源稅改革以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的要求,資源將全面實施「從價計征」的納稅原則,使得資源稅可以直接通過「價內稅」的形式,轉移到各種資源類產品的價格中去,接著傳導到產業鏈中、下游各個方面。通過提高原礦和選礦的價格,直接或間接地影響資源的開采量和消費量,進而影響到資源稅的稅收收入。

第三,涉稅企業因為稅負的變化會逐漸調整其生產決策,進而改變其行業規模,繼而影響稅收收入。

盡管資源稅是個小稅種,但是依然可以通過影響企業稅負,調整上下游企業之間的利益分配。因此資源稅的改革盡管對涉稅企業的稅負影響較大,但受到營改增等稅收政策的調整影響,企業的綜合稅負水平不一定會提高,但是會對地方政府的稅收收入結構產生較大的影響。例如,對中小型資源型企業來說,資源稅改革會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其產品的出廠價格,無形中會影響其銷售量,進而影響其利潤。因此,那些規模較小的資源型企業可能會在資源稅改革的進程中倒閉,這將導致當地企業數量的減少,只有那些規模較大,在資源市場上具有一定發言權的企業,才會「大浪淘沙」,在市場的競爭中保留下來。此外,涉稅企業也會因為稅負的變化調整其生產規模,繼而對整個行業產生影響。

綜合來看,資源稅改革會影響行業的發展,同時行業的發展又會影響到稅收收入結構,以及國地稅稅收收入比例。此外,資源稅的改革作為結構性減稅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資源稅改革可以對沖營改增帶來減稅給政府造成的減收壓力,可以提高地方政府稅收收入的規模和所佔比重。

E. 資源稅改革後還有什麼現存問題

一、現行資源稅費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資源稅的從量定額計稅方式導致收入增長緩慢

1994年到2006年期間,我國資源稅的收入由45.5億元增加到207.3億元,平均年收入為82.86億元,平均年增長率為13.47%,這大大低於全部工商稅收18.18%的增長幅度。①具體來看,除1995年加強徵收管理後資源稅收入增長較快外,其他年份增長緩慢,1999~2000年基本上是「原地踏步」,1997年甚至出現下降。資源稅增長的停滯趨勢,同其他稅種以及整個稅收的高速增長形成較大的反差。導致資源稅在全部工商稅收中的比重逐年下降。近幾年國家調整了部分資源稅稅額後,資源稅收入有了迅猛的增長,2005年與2006年的增長速度分別高達43.9%和45.37%.即便如此,2006年資源稅收入佔全部工商稅收的比重也只有0.55%,與1994年相比,資源稅的比重下降了近一半。

(二)資源稅費關系混淆,徵收不規范

目前,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性質作用趨同。且關系紊亂。實際上,該問題在1994年資源稅改革和礦產資源補償費的開征後就已經顯現出來。資源稅在設立之初是一種調節稅,即調節開發自然資源的單位因資源結構和開發條件的差異而形成的級差收入,因為當時是針對部分礦產品,按礦山企業的利潤率實行超率累進徵收。而1 994年稅改把徵收范圍擴大到所有礦種的所有礦山,不管企業是否盈利實行普遍徵收,這時。資源稅已不再是單純的調節級差收入,而是根據資源的所有權來取得補償收入。即資源稅的性質已有所改變,資源稅既具有原有的調節級差收入的性質。還具有「資源補償費」的性質。如此看來,當資源稅調節級差收入的作用因其「地方稅」的定位而被抵消的情況下,我國目前的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在性質和作用上已基本趨同(實際上,我國的資源補償費對不同資源也是實行差別費率的,只是對於同一礦產資源上沒有差別)。這種具有相近的性質和作用,卻採取不同的徵收形式的做法,造成資源稅費關系紊亂。

同時,在資源稅費並存的局面下,稅和費由不同的部門徵收。尤其是收費,各地在管理上不相一致,缺乏規范性。其結果導致各地資源企業的稅費負擔高低不同,無法在資源企業之間形成一個平等競爭的市場環境。

(三)資源收益分配不合理

近年來,隨著煤炭、石油等資源產品價格的大幅度上漲,資源產品的收益成倍增長。但由於資源稅實行的是定額稅率,增加的收益幾乎全部落入企業和個人的手中。2005年,中石油實現利潤1756億元,比上年增長36.3%;中石化實現利潤395.58億元。而作為礦產資源所有者的國家當年徵收的全部油氣資源稅僅為28.36億元。我國憲法規定各項礦產資源歸國家所有,漲價收入理應歸公,歸全體國民,而目前的稅費制度扭曲了資源收益分配的機制,急需改革。

(四)現行財政體制不利於資源稅制的調整

資源稅盡管在全部稅收收入中比重很小,但卻是地方財政收入的一個來源,具體到某些地方甚至是重要的收入來源。然而由於資源稅是地方稅種(海洋石油沒有開征資源稅),地方政府又沒有調整的權力,只能由中央對資源稅進行調整。而資源稅是按品種、礦區分別核定的,調整的工作量較大。加上要平衡地方之間財政關系,很難及時調整政策,不得不分次分批調整。例如2004~2006年,國家分五次調整了20個省、區的煤炭資源稅稅額。另外,如果要對某些資源稅進行減免。在目前的財政體制下,由於會影響地方收入,阻力較大。而如果在維護地方既得利益的情況下進行調整,則需要由中央財政進行補貼。因此,一些調整決策往往舉棋難下。

二、我國資源稅費改革的基本思路

(一)全面建立礦產資源的有償使用制度

目前礦產資源開采中存在種種問題的一個重要原因,就在於資源的近乎無償使用。在全國大多數地方,礦山企業仍然沿用計劃經濟時期的「審批制」辦法來取得各類資源的采礦權和經營權,除了繳納少量的資源稅費以外,基本上是無償使用礦產資源。盡管從2002年即開始試行采礦權的拍賣,但到目前為止,據不完全統計,我國15萬個礦山企業中,僅有2萬個是通過市場機製取得的礦業開采權。我國憲法規定,礦產資源為國家所有,屬於全體人民的財富。像煤炭和石油等都屬於稀缺的不可再生的礦產資源,無償使用導致的大量浪費將加快我國礦產資源的枯竭速度。因此,以有償製取代無償制,促進礦產資源產品合理價格體系的建立,是資源稅費改革思路的前提。

《國務院關於同意深化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試點實施方案的批復》(國函[2006]102號),實際上已經奠定了今後資源稅費制度改革的基本框架,即資源有償使用制度不僅僅適用於煤炭資源企業,而且應該適用於各種礦產資源企業。這對於理順我國礦產資源產品價格體系,建立資源節約型經濟,實現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資源有償使用改革的基本思路是:要以建立礦業權有償取得和資源勘查開發合理成本負擔機制為核心,逐步使礦業企業合理負擔資源成本,礦產品真正反映其價值。進一步推動礦業權有償取得;中央財政建立地勘基金,建立地勘投入和資源收益的良性滾動機制;建立礦區環境和生態恢復新機制,督促礦業企業承擔資源開採的環境成本;合理調整資源稅費政策,促進企業提高資源回採率和承擔資源開採的安全成本;不斷完善礦業權一級市場。加強資源開發和管理的宏觀調控。

當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推行難度很大,是一項量大、面廣的工作。可以在試點的基礎上逐步推行。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可以分期繳納,也可以折股形式上繳。

(二)稅費並存,各自發揮不同的調節作用

稅、費性質不同,作用於不同的領域,發揮不同的功能。在我國目前的經濟社會環境下,一味追求稅費合一,不一定是明智的選擇。

筆者認為,考慮到我國的國情,借鑒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在今後較長的時期內,稅費並存應是我國資源稅費制度改革的一個基本思路。其要點如下:

其一,資源稅作為普遍調節的手段,其主要作用是調節資源的級差收益,促進資源的合理開發,遏制資源的亂挖濫采,使資源產品的成本和價格能反映出其稀缺性。同時,通過征稅,也為政府籌集治理環境的必要資金,維護代際公平。

其二,權利金或特別收益金作為特殊調節手段,其主要作用是調節暴利,維護國家的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2006年我國開征的石油特別收益金收入遠遠高於當年徵收的全部資源稅收入。石油特別收益金對遏制暴利發揮了明顯的作用。當然,權利金或特別收益金並非只針對石油,對一些價格暴漲的礦產資源產品(如銅、鎢等有色金屬)也應適時開征權利金或特別收益金。

其三。礦產資源補償費作為專門的調節手段,其主要作用是保障和促進礦產資源的勘查、保護與合理開發,提高對礦產資源的有效利用,控制資源開采過程中的「采富棄貧」現象。因此,回採率是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的一項基本依據。

其四,探礦權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作為行政性收費,其主要作用是促進礦業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加強對礦業企業勘查、開發的科學指導。

在上述資源稅費並存的思路下,進一步規范資源稅費的收入體制。資源稅原則上依然作為地方政府的固定收入(海洋石油資源稅除外,因為海洋石油開采很難按省域劃分),以促進地方政府對資源開採的管理和保護。權利金或特別收益金作為中央政府的固定收入,以滿足宏觀調控和維護全體國民利益的需要。礦產資源補償費作為中央與地方共享收入,主要用於礦產資源勘查。而探礦權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作為礦業企業所在地政府的收入,主要用於日常管理的需要。

(三)進一步深化現有資源稅費制度改革

1.資源稅改革。主要是針對現行資源稅制度存在的計征辦法不適用、計稅依據欠合理、征稅范圍偏窄的問題進行改革或調整。

一是實行「從量定額」與「從價定率」並存的徵收方式。目前,大多數人都主張資源稅應改「從量定額」徵收為「從價定率」徵收,筆者對此不完全贊同。確實,現行的從量定額徵收辦法存在著一定的弊端,主要是稅收與價格脫鉤,中斷了價稅的聯動作用,國家無法分享漲價收益,無法體現「資源漲價歸公」的理念。因為資源產品漲價反映了資源的稀缺性,並非資源生產企業努力的結果,且資源漲價由全社會負擔,漲價收入理應歸公。而從價定率徵收可以彌補從量定額徵收的缺陷,可以維護國家和全體國民的利益。但是從價定率徵收辦法也存在一些問題。由於資源產品價格是受市場供求關系影響上下波動的,當資源產品價格下降時,從價定率徵收辦法會導致資源稅收入的下降,既不能反映資源企業成本負擔的真實性與合理性,也造成國家權益受損。1986年之所以改為從量定額徵收辦法,與當時煤炭積壓、價格下降不無關系。從國際上看,對於資源稅也不是採用單一的計征辦法,「從量法」和「從價法」都存在。為此,筆者建議:徵收方法不宜「一刀切」,從量定額徵收與從價定率徵收應該並存,對於市場價格漲價趨勢明顯的資源產品可以按銷售收入進行從價定率計征,而對於市場價格變化不大的資源產品可仍然沿用從量定額的計征辦法。

二是以開采量或銷售收入為計稅依據。現在有一種觀點,主張以資源的探明儲量為資源稅的計稅依據,從源頭上控制資源開采過程中的「采富棄貧」現象。對其用意筆者能夠理解,但對此種主張卻不能苟同。首先,以儲量為稅基,必然導致大礦的稅負重於小礦,無形中會鼓勵小礦「死灰復燃」,或刺激一個大礦分割為若干小礦,不利於資源的合理開發和保護;其次,以儲量為稅基,也難以設計合理的稅率或稅額。特別是對從價定率徵收來說,儲量如何定價是個巨大的難題;再次,以儲量為稅基,割裂了稅收與企業實際生產經營的聯系,如何發揮稅收的調節作用7因此,以儲量為稅基不具有可操作性。從資源稅徵收的實踐來看,還是沿用目前的通常做法,對實行從價法的以資源產品的銷售收入為計稅依據,對實行從量法的以資源產品的開采量為計稅依據。

對於是否應將回採率作為計稅依據的一個要素,筆者認為,目前暫不宜把資源的回採率列入計稅依據。因為回採率的衡量專業性較強,稅務機關很難掌握運用,操作不易。而回採率是礦產資源補償費的重要徵收依據,還是通過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手段來促進礦業企業提高回採率為好。

三是進一步提高資源稅的稅率稅額。國家自2004年起,分批調整了煤炭、石油和天然氣的資源稅稅額,煤炭稅額的調整幅度雖然高達1~5倍,具體金額只是每噸提高了1~3元,與每噸數百元的煤炭價格相比,可以說是微乎其微,很難對煤炭的開采和使用產生什麼影響。2007年8月1日起,國家又調整了鉛鋅礦石、銅礦石和鎢礦石的資源稅稅額,最多提高了1 5倍,是資源稅調整幅度最大的一次。企業反映如何7據江西銅業反映,企業將為此多繳資源稅稅款約7 1 25萬元,但該企業的財務報告又披露,今年上半年該企業實現銷售收入201億元,同比增長43%.可見,此次資源稅的大幅度上調,仍在企業的可承受范圍之內。 據有關人士統計,白2002年到現在為止,倫敦期貨鋅的價格上漲了將近5倍,鉛價上漲6倍多,銅價上漲了5倍多。因此,即便資源稅稅額同幅度調整也不足以理順價稅關系。對於一些漲價幅度較大的資源產品,資源稅稅額或稅率的調整幅度應該高於其價格的上漲幅度。為此,需要建立起有關資源稅體系的計算機網路和資料庫,隨時對重點礦山和重點品目的資源變化進行監測,為及時、准確地制定和調整資源稅稅率或稅額提供科學的依據,實現資源稅稅率稅額制定的科學化。

四是調整資源稅的徵收范圍。目前的資源稅只是對七大類礦產品徵收,而資源的概念遠不止這些礦產品。因此,逐步擴大資源稅的征稅范圍也是資源稅制度改革的應有之意。其一,應把對海洋石油、天然氣徵收的礦區使用費正名為資源稅,健全資源稅制度;其二,對是否將水、森林、草場、濕地等納入資源稅的徵收范圍,應進行可行性研究,特別是負擔能力及價稅關系,待條件成熟後有選擇地擴大徵收范圍;其三,由於我國各地的資源分布不一,稀缺性也不同,加上資源稅是地方稅種,因此筆者建議在國家未統一調整資源稅的征稅范圍之前,可允許地方根據本地資源的具體情況適度增加資源稅的徵收品目。

2.各項資源收費的改革。一是制定並規范權利金和特別收益金的徵收管理辦法,以便中央政府能夠依法調整權利金和特別收益金的徵收范圍和徵收費率;二是調整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探索建立礦產資源補償費浮動費率制度;三是適當調整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收費標准,建立和完善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的動態調整機制。 總之,理想的資源稅費改革應是三贏,既促進資源的合理開發和有效使用,保證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必要權益,又有利於礦業資源企業的良性發展,我們應該在此前提下進行資源稅費制度的改革。

F. 資源稅改革的內容

呼籲了多年的資源稅改革終於進入實質的啟動階段。經財政部和國稅總局會議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11年11月1日正式實施,此前一刀切的"從量計征"正逐步轉向"從價計征"。
不過,從新資源稅的實施細則來看,"從價計征"並沒有全面鋪開,僅從石油和天然氣開始,而煤炭仍"從量計征",有色金屬行業的調整力度也是有限,僅涉及到稀土礦資源。

G. 我國啟動實施什麼資源稅改革

法律分析:2014年12月1日我國在全國范圍內啟動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我國的煤炭資源稅開始實行從價定率計征。

法律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煤炭資源稅改革的通知》 為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環境保護,推動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規范資源稅費制度,經國務院批准,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同時清理相關收費基金。現將煤炭資源稅改革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計征方法。煤炭資源稅實行從價定率計征。煤炭應稅產品(以下簡稱應稅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稅原煤加工的洗選煤(以下簡稱洗選煤)。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應納稅額=應稅煤炭銷售額×適用稅率

H. 資源稅改革的改革動態

中新網5月31日電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國務院同意發展改革委《關於2010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意見》指出,出台資源稅改革方案,逐步推進房產稅改革。 今年是繼續應對國際金融危機、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關鍵一年。國際國內經濟深度調整和深刻變化,迫切要求加大改革力度,進一步破除制約經濟結構調整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體制機制障礙,切實推動科學發展。
《意見》指出,深化財稅體制改革。
(一)出台資源稅改革方案,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制度,逐步推進房產稅改革,研究實施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完善消費稅制度,研究開征環境稅的方案。
(二)全面編制中央和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試編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加快形成覆蓋政府所有收支、完整統一、有機銜接的公共預算體系。推進預算公開透明,健全監督機制。研究建立地方政府財政風險防控機制。
(三)建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統計報告和收入管理制度。完善中央企業國有資本經營收益上繳和使用管理制度。
2010年以來,新一輪資源稅改革啟動,大的方向就是由從量改為從價計征。當年6月1日,財政部印發《新疆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若干問題的規定》,率先在新疆實行原油、天然氣資源稅從價計征,稅率為5%.但是,這次改革並沒有將煤炭納入其中。同年12月1日,資源稅改革試點擴大到內蒙古、甘肅、四川、青海、貴州、寧夏等12個西部省區,煤炭資源稅改革仍然缺席。
2011年10月10日,國務院正式發布《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的決定》(下稱《決定》),並於2011年11月1日執行。《決定》提高了焦煤資源稅率,達到8-20元/噸,其他煤種仍維持0.3-5元/噸,但煤炭資源稅依然為從量計征。

I. 資源稅的改革思路

國務院2007年印發的《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提出:「要抓緊出台資源稅改革方案,改進計征方式,提高稅負水平。」為此,針對我國資源稅費的現狀和問題,應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國資源稅費制度。完善礦產資源的有償使用制度。以有償製取代無償制,促進礦產資源產品合理價格體系的建立,是資源稅費改革思路的重要前提。資源有償使用改革的基本思路是:要以建立礦業權有償取得和資源勘察開發合理成本負擔機制為核心,逐步使礦業企業合理負擔資源成本,礦產品真正反映其價值。具體包括:進一步推動礦業權有償取得;中央財政建立地勘基金,建立地勘投入和資源收益的良性滾動機制;建立礦區環境和生態恢復新機制,督促礦業企業承擔資源開採的環境成本;合理調整資源稅費政策,促進企業提高資源回採率和承擔資源開採的安全成本;不斷完善礦業權一級市場,加強資源開發和管理的宏觀調控。當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推行難度很大,是一項量大、面廣的工作,可以在試點的基礎上逐步推行。稅費並存,發揮各自不同的調節作用。稅、費本質上是不同的,其作用也是不同的。在我國經濟社會環境下,一味追求稅費合一,不一定是明智的選擇。在今後較長的一個時期內,稅費並存應是我國資源稅費制度改革的一個基本思路。
一是資源稅作為普遍調節的手段,其主要作用是調節資源的級差收益,促進資源的合理開發,遏制資源的亂挖濫采,使資源產品的成本和價格能反映出其稀缺性。同時,通過征稅,也為政府籌集治理環境的必要資金,維護代際公平。
二是權利金或特別收益金作為特殊調節手段,其主要作用是調節暴利,維護國家的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當然,權利金或特別收益金並非只針對石油,對一些價格暴漲的礦產資源產品(如銅、鎢等有色金屬)也應適時開征權利金或特別收益金。三是礦產資源補償費作為專門的調節手段,其主要作用是保障和促進礦產資源的勘察、保護與合理開發,提高對礦產資源的有效利用率,控制資源開采過程中的「采富棄貧」現象。因此,回採率是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的一項基本依據。四是探礦權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作為行政性收費,其主要作用是促進礦業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加強對礦業企業勘查、開發的科學指導。
進一步深化現有資源稅費制度改革。就資源稅改革而言,主要是針對現行資源稅制度存在的計征辦法不適用、計稅依據欠合理、征稅范圍偏窄的問題進行改革或調整。具體來說,主要內容應該包括:
一是改革計征方法,將「從量徵收」改為「從價徵收」,以產品金額為單位乘以一定的稅率來計算稅額。在能源價格不斷上漲的背景下,將稅收與資源市場價格直接掛鉤能夠起到更大的調節作用。
二是提高稅負水平,即在現有稅負水平基礎上進一步提高稅率。
三是擴大徵收范圍,將水資源、森林資源、草場資源等納入徵收范圍。
四是將回採率或者資源開采後污染的處理情況與資源稅的稅率水平聯系起來,制定鼓勵回收利用的優惠政策。
其他各項資源收費的改革應主要包括:
一是制定並規范權利金或特別收益金的徵收管理辦法,以便中央政府能夠依法調整權利金或特別收益金的徵收范圍和徵收費率。
二是調整礦產資源補償費的費率,探索建立礦產資源補償費浮動費率制度。
三是適當調整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收費標准,建立和完善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的動態調整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