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什麼是資源稅開征資源稅有什麼意義
資源稅是以各種應稅自然資源為課稅對象、為了調節資源級差收入並體現國有資源有償使用而徵收的一種稅。意義如下:
1.調節資源級差收入,有利於企業在同一水平上競爭
2.加強資源管理,有利於促進企業合理開發、利用
3.與其它稅種配合,有利於發揮稅收杠桿的整體功能
4.以國家礦產資源的開采和利用為對象所課征的稅。開征資源稅,旨在使自然資源條件優越的級差收入歸國家所有,排除因資源優劣造成企業利潤分配上的不合理狀況。
Ⅱ 資源稅的特點
我國現行的資源稅主要有以下特點:
(1)具有特定的徵收范圍。從理論上講,如礦藏、水源、森林、山嶺、草原、灘塗等。考慮到我國資源開採的實際情況,現行資源稅只對礦產品和鹽征稅,其徵收面雖然遠不及增值稅,但其獨特的調節作用是其他任何經濟杠桿所不能取代的。
(2)從量定額征稅,稅額有高有低。資源稅按噸、立方米等自然單位確定應稅產品的稅額;不同的納稅人由於開采同一應稅產品的資源條件(包括資源品位、儲量、開采難易、選礦條件、地理位置等因素)存在差異,其單位稅額也就高低不等,呈現出相應的差別。一般來講,資源條件好、負擔能力強的,單位稅額相應高一些;反之,稅額相應低一些。如原油,最高的稅額為每噸30元,最低的為8元。資源稅的這一特點使之與從價定率徵收的稅種區分開來,也與實行統一稅率或稅額的多數稅種區分開來。從量定額徵收方法簡便易行,而且可以根據資源條件直接確定不同的稅額,在一定時期內保持穩定,企業增利不增稅,減利不減稅。這樣,既可以充分調節級差收入,又能促進企業加強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率。
(3)資源稅還具有受益稅的特點。在我國,國家既是自然資源的所有者,又是政治權利的行使者。資源稅實質上是國家憑借其政治權利和對自然資源的所有權雙重權利對開采者徵收的一種稅,一方面體現了有償開發利用國有資源,一方面也體現了稅收的強制性、固定性等特點。
Ⅲ 收取資源稅的意義是什麼
國家要賺錢。
Ⅳ 資源稅的意義
資源稅
一、資源稅概述
二、資源稅納稅人、征稅范圍和稅率
三、資源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及減免計
稅依據
四、資源稅的申報期限和納稅期限
一、資源稅概述
(一)、資源稅、級差資源稅和一般資源稅的概念
資源稅是對自然資源征稅的稅種的總稱。
級差資源稅是國家對開發和利用自然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由於資源條件的差別所取得的級差收入課征的一種稅。
一般資源稅就是國家對國有資源,如我國憲法規定的城市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根據國家的需要,對使用某種自然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為取得應稅資源的使用權而徵收的一種稅。
(二)、我國資源稅的概念和特點
資源稅是對在我國境內開采應稅礦產品和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應稅數量徵收的一種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采《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繳納資源稅。
資源稅的特點:
(一)征稅范圍較窄
自然資源是生產資料或生活資料的天然來源,它包括的范圍很廣,如礦產資源、土地資源、水資源、動植物資源等。目前我國的資源稅征稅范圍較窄,僅選擇了部分級差收入差異較大,資源較為普遍,易於徵收管理的礦產品和鹽列為征稅范圍。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對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護將越來越重要,因此,資源稅的征稅范圍應逐步擴大。中國資源稅目前的征稅范圍包括礦產品和鹽兩大類。
(二)實行差別稅額從量徵收
我國現行資源稅實行從量定額徵收,一方面稅收收入不受產品價格、成本和利潤變化的影響,能夠穩定財政收入;另一方面有利於促進資源開采企業降低成本,提高經濟效率。同時,資源稅按照"資源條件好、收入多的多征;資源條件差、收入少的少征"的原則,根據礦產資源等級分別確定不同的稅額,以有效地調節資源級差收入。
(三)實行源泉課征
不論採掘或生產單位是否屬於獨立核算,資源稅均規定在採掘或生產地源泉控制徵收,這樣既照顧了採掘地的利益,又避免了稅款的流失。這與其他稅種由獨立核算的單位統一繳納不同。
(三)資源稅的作用
1.調節資源級差收入,有利於企業在同一水平上競爭
2.加強資源管理,有利於促進企業合理開發、利用
3.與其它稅種配合,有利於發揮稅收杠桿的整體功能
4.以國家礦產資源的開采和利用為對象所課征的稅。開征資源稅,旨在使自然資源條件優越的級差收入歸國家所有,排除因資源優劣造成企業利潤分配上的不合理狀況。
[編輯本段]二、資源稅納稅人、征稅范圍和稅率
1、資源稅納稅人
在我國境內開采應稅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
2、資源稅扣繳義務人
在某些情況下,可由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代為扣繳稅款
3、資源稅征稅范圍
原油、天然氣、煤炭、其它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鹽這7類
[編輯本段]三、資源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及減免
(一)資源稅計稅依據
為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
(二)資源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應納稅額=課稅數量×單位稅額
資源稅的稅目稅額幅度表
稅目
稅 額 幅 度
原油 8-30元/噸
天然氣 2-15元/千立方米
煤炭 0.3-5元/噸或者立方米
其他非金屬礦原礦 2-30元/噸
黑色金屬礦原礦 0.4-30元/噸
有色金屬礦原礦 10-60元/噸
鹽 2-10元/噸
固體鹽
液體鹽
資源稅稅目、稅額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課稅數量:
(1)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
(2)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
其他規定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
(三)資源稅的減免稅
1.開采原油過程中用於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2.納稅人開采過程中由意外事故等造成損失的,可照顧減免稅
3.國務院規定的其它減免稅項目
[編輯本段]計稅依據
計算資源稅應納稅額的依據。現行資源稅計稅依據是指納稅人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和自用數量。具體是這樣規定的: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另外,對一些情況還做了以下具體規定:
1)納稅人不能准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或移送使用數量的,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或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換算成的數量為課稅數量。 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與稀油劃分不清或不易劃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數量課稅。
3)煤炭,對於連續加工前無法正確計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將加工產品實行銷售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數量作為課稅數量。以原煤入洗為例,洗煤這一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是這樣計算的:
綜合回收率=(原煤入洗後的等級品數量÷入洗的原煤數量)×100%
洗煤的課稅數量=洗煤的銷量、自用量之和÷綜合回收率原煤入洗後的等級品包括洗精煤、洗混煤、中煤、煤泥、洗塊煤、洗末煤等。
4)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品原礦,因無法准確掌握納稅人移送使用原礦數量的,可將其精礦按選礦比折算成原礦數量作為課稅數量。
選礦比的計算公式如下:
選礦比=耗用的原礦數量÷精礦數量
5)納稅人以自產自用的液體鹽加工團體鹽,按固體鹽稅額征稅,以加工的固體鹽的數量為課稅數量。納稅人以外購的液體鹽加工團體鹽,其加工固體鹽所耗用液體鹽的已納稅額准予抵扣。
資源稅以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或自用數量作為課稅數量。由於對鹽征稅的品目既有固體鹽,又有液體鹽,而且液體鹽與固體鹽之間可以相互轉化。為確保對鹽徵收資源稅的不重不漏,根據現行稅法有關規定,應按如下不同情況分別確定鹽的課稅數量:
①納稅人生產並銷售液體鹽的,以液體鹽的銷量為課稅數量。
②納稅人以其生產的液體鹽連續加工鹼等產品(固體鹽除外)銷售或自用的,以液體鹽的移送使用數量為課稅數量;如果沒有液體鹽移送使用量記錄或記錄不清、不準的,應將加工的鹼等產品按單位耗鹽系數折算為液體鹽的數量作為課稅數量。例如,某燒鹼廠利用自製液體鹽生產燒鹼,該廠燒鹼的單位耗鹽系數(該系數的計算公式為:耗鹽系數=生產的燒鹼數量÷耗用的液體鹽數量)為 1:6。已知該廠1995年2月生產燒鹼3萬噸,則該廠2月份液體鹽的移送使用數量為:3×6=18(萬噸)
③納稅人以其生產的液體鹽再加工為固體鹽銷售或自用,以固體鹽的數量為課稅數量(液體鹽不再征稅);納稅人以外購液體鹽加工團體鹽銷售或自用,以固體鹽的數量為課稅數量,但在計算固體鹽應納稅額時,液體鹽的已納稅額可從中抵扣。
④納稅人利用鹽資源直接生產海鹽原鹽、湖鹽原鹽、井礦鹽等固體鹽銷售或自用,以固體鹽的銷售或自產自用量為課稅數量;以上述固體鹽連續加工粉洗鹽、粉精鹽、精製鹽等再制鹽或者用於連續加工酸鹼、製革等產品,應按單位加工產品(再制鹽、鹼等)耗鹽系數折算為固體鹽的數量為課稅數量。再制鹽的耗鹽系數是指單位再制鹽的數量與其耗用的原料鹽數量的比例。例如,如果1噸粉洗鹽、粉精鹽、精製鹽分別需要耗用1.1、1.2、1.5噸的海鹽原鹽,那麼,粉洗鹽、粉精鹽、精製鹽的耗鹽系數分別是1:1.1、1:1.2、1:1.5。這種情況下海鹽原鹽課稅數量的計算公式為:
海鹽原鹽的課稅數量=加工的粉洗鹽、粉精鹽、精製鹽等再制鹽數量÷耗鹽系數
湖鹽原鹽、井礦鹽等再制鹽的課稅數量的計算同海鹽原鹽。
[編輯本段]四、資源稅的申報期限和納稅期限
1.資源稅納稅人的納稅期限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個月,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具體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納稅的,可以按次計算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
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1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稅款。
扣繳義務人的解繳稅款期限,比照前兩款的規定執行。
2.如何填寫《資源稅稅收申報表》(見申報納稅20)
3.如何填寫《資源稅納稅申報表》(見申報納稅21)
資源稅會計處理
企業計提、繳納資源稅在適用會計科目、賬務處理方面的規定。按照現行規定,企業繳納的資源稅,應通過「應繳稅金——應繳資源稅」科目核算,具體規定如下:
(1)發生銷售業務時:企業將計算出銷售的應稅產品應繳納的資源稅,借記「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應繳稅金——應繳資源稅」科目;上繳資源稅時,借記「應繳稅金——應繳資源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2)發生自用業務時:企業將計算出自產自用的應稅產品應繳納的資源稅,借記「生產成本」「製造費用」等科目,貸記「應繳稅金——應繳資源稅」科目;上繳資源稅時,借記「應繳稅金——應繳資源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3)收購未稅礦產品:企業收購未稅礦產品,借記「材料采購」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代扣代繳的資源稅,借記「材料采購」等科目,貸記「應繳稅金——應繳資源稅」科目;上繳資源稅時,借記「應繳稅金——應繳資源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4)外購液體鹽加工團體鹽:企業在購入液體鹽時,按所允許抵扣的資源稅,借記「應繳稅金——應繳資源稅」科目,按外購價款扣除允許抵扣資源稅後的數額,借記「材料采購」等科目,按應支付的全部價款,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企業加工成固體鹽後,在銷售時,按計算出的銷售固體鹽應繳的資源稅,借記「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應繳稅金——應繳資源稅」科目;將銷售固體鹽應納的資源稅扣抵液體鹽已納資源稅後的差額上繳時,借記「應繳稅金——應繳資源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Ⅳ 資源稅的概念定義
資源稅是對在我國境內開采應稅礦產品和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 就其應稅數量徵收的一種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采《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繳納資源稅。
資源稅是對自然資源征稅的稅種的總稱。
級差資源稅是國家對開發和利用自然資源的單位和個人, 由於資源條件的差別所取得的級差收入課征的一種稅。
一般資源稅就是國家對國有資源,如我國憲法規定的城市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根據國家的需要,對使用某種自然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為取得應稅資源的使用權而徵收的一種稅。
Ⅵ 徵收資源稅的必要性是什麼
資源稅的作用
1.調節資源級差收入,有利於企業在同一水平上競爭 2.加強資源管理,有利於促進企業合理開發、利用 3.與其它稅種配合,有利於發揮稅收杠桿的整體功能 4.以國家礦產資源的開采和利用為對象所課征的稅。開征資源稅,旨資源稅在使自然資源條件優越的級差收入歸國家所有,排除因資源優劣造成企業利潤分配上的不合理狀況。
Ⅶ 資源稅的作用
1.調節資源級差收入,有利於企業在同一水平上競爭
2.加強資源管理,有利於促進企業合理開發、利用
3.與其它稅種配合,有利於發揮稅收杠桿的整體功能
4.以國家礦產資源的開采和利用為對象所課征的稅。開征資源稅,旨在使自然資源條件優越的級差收入歸國家所有,排除因資源優劣造成企業利潤分配上的不合理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