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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稅怎麼計算

發布時間: 2022-02-23 01:40:11

A. 如何計算和繳納資源稅

咨詢熱線ZI XUN RE XIAN
您好,我們准備成立一開采礦石的工廠,我知道辦開采業的工廠一般要繳納資源稅。那麼,請問資源稅的應納稅額如何計算?
專業解答
根據我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第四條的規定,資源稅的應納稅額,按照從價定率或者從量定額的辦法,分別以應稅產品的銷售額乘以納稅人具體適用的比例稅率或者以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乘以納稅人具體適用的定額稅率計算。
這里的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稅銷項稅額。銷售數量,包括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實際銷售數量和視同銷售的自用數量。
這里的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為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准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製的財政票據;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B. 資源稅計提是按什麼計算

資源稅的計稅依據為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銷售量,各稅目的征稅對象有的僅以原礦為征稅對象,有的僅以選礦為征稅對象,還有的可以原礦或選礦為征稅對象

C. 關於資源稅的計算

應該繳的資源稅=8000*3+7000*12+9*12=108108

D. 資源稅計提是按什麼計算

按數量計稅。

一般是按立方米,噸來計算的。

E. 資源稅計算

原煤銷售額不含從坑口到車站、碼頭等的運輸費用
應納資源稅=240X200X5%=2400

F. 資源稅的計算

參看下述法規,答案沒錯!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減征冶金獨立礦山鐵礦石和有色金屬礦資源稅的通知

財稅[1997]82號
成文日期:1997-01-29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沈陽、長春、哈爾濱、南京、武漢、廣州、成都、西安市財政局、地方稅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現對冶金獨立礦山鐵礦石和有色礦資源稅問題規定如下,請依照執行。
1.自1996年7月1日起,對冶金獨立礦山應繳納的鐵礦石資源稅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獨立礦山鐵礦石資源稅減按規定稅額60%徵收的通知》[(94)財稅字041號]規定減征40%的基礎上,再減征20%,即按規定稅額標準的40%徵收。
2.冶金獨立礦山是指1993年12月31日以前存在的冶金獨立礦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六家企業鐵礦石資源稅適用稅額的通知》(財稅字[1995]10號)中列舉的六家礦鐵企業以及1994年1月1日以後建成投產的冶金獨立礦山對1993年12月31日以後由聯合礦山改組為獨立礦山的,不得按(94)財稅字041號及本通知規定減征資源稅。
3.從1996年7月1日起,對有色金屬礦的資源稅減征30%,即按規定稅額標準的70%徵收。
4.本通知到達之日前企業多繳納的資源稅,可在文件到達以後應繳納的資源稅中抵扣。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七一月二十九日

G. 資源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方式是

資源稅如何計算?資源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從價定率

    應納稅額=銷售額×稅率

    (二)從量定額——粘土、砂石和部分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非金屬礦產品

    應納稅額=課稅數量×單位稅額

    代扣代繳應納稅額=收購未稅礦產品的數量×適用的單位稅額

    (三)關於原礦銷售額與精礦銷售額的換算或折算

    1.對同一種應稅產品,征稅對象為精礦的,納稅人銷售原礦時,應將原礦銷售額換算為精礦銷售額繳納資源稅;

    2.征稅對象為原礦的,納稅人銷售自采原礦加工的精礦,應將精礦銷售額折算為原礦銷售額繳納資源稅;

    3.金礦以標准金錠為征稅對象,納稅人銷售金原礦、金精礦的,應比照上述規定將其銷售額換算為金錠銷售額繳納資源稅;

    4.換算比或折算率由省級財稅部門確定,並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四)已稅產品的稅務處理——一次課征制

    1.納稅人用已納資源稅的應稅產品進一步加工應稅產品銷售的,不再繳納資源稅;

    2.納稅人以未稅產品和已稅產品混合銷售或者混合加工為應稅產品銷售的,應當准確核算已稅產品的購進金額,在計算加工後的應稅產品銷售額時,准予扣減已稅產品的購進金額;未分別核算的,一並計算繳納資源稅。

H. 資源稅的計稅依據

計算資源稅應納稅額的依據。現行資源稅計稅依據是指納稅人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和自用數量。具體是這樣規定的: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另外,對一些情況還做了以下具體規定:
1)納稅人不能准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或移送使用數量的,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或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換算成的數量為課稅數量。 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與稀油劃分不清或不易劃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數量課稅。
3)煤炭,對於連續加工前無法正確計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將加工產品實行銷售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數量作為課稅數量。以原煤入洗為例,洗煤這一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是這樣計算的:
綜合回收率=(原煤入洗後的等級品數量÷入洗的原煤數量)×100%
洗煤的課稅數量=洗煤的銷量、自用量之和÷綜合回收率原煤入洗後的等級品包括洗精煤、洗混煤、中煤、煤泥、洗塊煤、洗末煤等。
4)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品原礦,因無法准確掌握納稅人移送使用原礦數量的,可將其精礦按選礦比折算成原礦數量作為課稅數量。
選礦比的計算公式如下:
選礦比=精礦數量÷耗用的原礦數量
5)納稅人以自產自用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體鹽,按固體鹽稅額征稅,以加工的固體鹽的數量為課稅數量。納稅人以外購的液體鹽加工團體鹽,其加工固體鹽所耗用液體鹽的已納稅額准予抵扣。
資源稅以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或自用數量作為課稅數量。由於對鹽征稅的品目既有固體鹽,又有液體鹽,而且液體鹽與固體鹽之間可以相互轉化。為確保對鹽徵收資源稅的不重不漏,根據現行稅法有關規定,應按如下不同情況分別確定鹽的課稅數量:
①納稅人生產並銷售液體鹽的,以液體鹽的銷量為課稅數量。
②納稅人以其生產的液體鹽連續加工鹼等產品(固體鹽除外)銷售或自用的,以液體鹽的移送使用數量為課稅數量;如果沒有液體鹽移送使用量記錄或記錄不清、不準的,應將加工的鹼等產品按單位耗鹽系數折算為液體鹽的數量作為課稅數量。例如,某燒鹼廠利用自製液體鹽生產燒鹼,該廠燒鹼的單位耗鹽系數(該系數的計算公式為:耗鹽系數=生產的燒鹼數量÷耗用的液體鹽數量)為 1:6。已知該廠1995年2月生產燒鹼3萬噸,則該廠2月份液體鹽的移送使用數量為:3×6=18(萬噸)
③納稅人以其生產的液體鹽再加工為固體鹽銷售或自用,以固體鹽的數量為課稅數量(液體鹽不再征稅);納稅人以外購液體鹽加工團體鹽銷售或自用,以固體鹽的數量為課稅數量,但在計算固體鹽應納稅額時,液體鹽的已納稅額可從中抵扣。
④納稅人利用鹽資源直接生產海鹽原鹽、湖鹽原鹽、井礦鹽等固體鹽銷售或自用,以固體鹽的銷售或自產自用量為課稅數量;以上述固體鹽連續加工粉洗鹽、粉精鹽、精製鹽等再制鹽或者用於連續加工酸鹼、製革等產品,應按單位加工產品(再制鹽、鹼等)耗鹽系數折算為固體鹽的數量為課稅數量。再制鹽的耗鹽系數是指單位再制鹽的數量與其耗用的原料鹽數量的比例。例如,如果1噸粉洗鹽、粉精鹽、精製鹽分別需要耗用1.1、1.2、1.5噸的海鹽原鹽,那麼,粉洗鹽、粉精鹽、精製鹽的耗鹽系數分別是1:1.1、1:1.2、1:1.5。這種情況下海鹽原鹽課稅數量的計算公式為:
海鹽原鹽的課稅數量=加工的粉洗鹽、粉精鹽、精製鹽等再制鹽數量÷耗鹽系數
湖鹽原鹽、井礦鹽等再制鹽的課稅數量的計算同海鹽原鹽。

I. 資源稅的應納稅額怎樣計算

應納稅額=課稅數量×適用的單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