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資源稅申報
資源稅申報
資源稅是以各種應稅自然資源為課稅對象、為了調節資源級差收入並體現國有資源有償使用而徵收的一種稅。資源稅在理論上可區分為對絕對礦租課征的一般資源稅和對級差礦租課征的級差資源稅,體現在稅收政策上就叫做“普遍徵收,級差調節”,即:所有開采者開採的所有應稅資源都應繳納資源稅;同時,開采中、優等資源的納稅人還要相應多繳納一部分資源稅。
【業務描述】
資源稅納稅人依照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就開采或者生產的應稅產品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資源稅。
地稅業務。
縣級業務。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資源稅納稅申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2號)
【報送資料】
(1)按從價定率辦法計算應納稅額的納稅人填報《資源稅納稅申報表(一)》3份。
(2)按從量定額辦法計算應納稅額的納稅人填報《資源稅納稅申報表(二)》3份。
(3)中外合作油(氣)田和海上自營油(氣)田填報《中外合作及海上自營油氣田資源稅納稅申報表》3份。
【基本規范】
(1)辦稅服務廳接收納稅人資料信息或納稅人通過互聯網路申報後提交的紙質資料,核對資料信息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是否完整、是否與稅收優惠備案審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時辦結;不符合的當場一次性告知應補正資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為納稅人提供申報納稅辦理指引,輔導納稅人申報納稅,提示納稅人填寫稅收優惠欄目。
(3)納稅人可通過財稅庫銀電子繳稅系統或銀行卡(POS機)等方式繳納稅款,辦稅服務廳應按規定開具完稅憑證。
(4)辦稅服務廳人員在相關申報表上簽名並加蓋業務專用章,一份返還納稅人,一份作為資料歸檔,一份作為稅收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
(5)在辦稅服務廳或商業密集區提供自助辦稅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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