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南京市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紅色文化資源的保護利用,發揚革命傳統,傳承紅色基因,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紅色文化資源的調查和認定、保護和管理、傳承和利用,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紅色文化資源,是指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人民在革命、建設、改革時期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偉大實踐中,將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和中國具體實際相結合形成的物質形態和非物質形態的先進文化資源。第四條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工作應當遵循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原則。堅持全面保護、重點保護,統籌推進搶救性保護與預防性保護、本體保護與周邊環境保護;堅持合理利用、創新發展,突出社會效益,強化教育功能,最大限度保持和呈現紅色文化資源的歷史真實性、風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續性。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工作的組織領導,將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黨史、文化和旅遊等部門指導下,協助做好本轄區內紅色文化資源的保護利用工作。第六條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紅色文化資源調查認定、標識管理、保護責任人制度落實、紅色旅遊產業發展等工作。
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不可移動紅色文化資源的規劃管理。
民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紅色地名審核,監督地名使用、地名標志設置和管理,加強紅色文化資源志願者隊伍建設和志願服務管理,指導紅色文化資源捐贈工作。
退役軍人事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利用工作。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在各級各類學校開展紅色文化宣傳和教育,促進學校紅色文化建設工作。
公安、財政、住房保障和房產、交通運輸、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應急管理、地方誌、檔案館等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相關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組織開展相關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工作。第七條本市建立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聯席會議制度,統籌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工作,協調跨部門重大事項,研究解決保護利用工作中的重要問題,督促落實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的重要工作。
聯席會議由宣傳、黨史、文化和旅遊、規劃和自然資源、民政、退役軍人事務、教育、公安、財政等部門和網信、地方誌、檔案等機構組成。聯席會議辦事機構設在宣傳部門。第八條本市設立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專家委員會,負責對資源認定和分級、專項規劃編制等事項進行論證和評審。專家委員會由黨史、文化、文物、規劃、教育、檔案等領域專業人士組成。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紅色文化資源的義務,有權對破壞、損毀或者歪曲、醜化、褻瀆紅色文化資源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檢舉或者控告。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對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調查和認定第十條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黨史、規劃和自然資源、民政、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紅色文化資源調查、收集、整理工作,做好實物史料和口述資料的搶救性保護,建立紅色文化資源電子檔案資料庫。第十一條檔案館、博物館、紀念館、圖書館等收藏研究機構應當加強紅色文化資源資料、實物的徵集工作。
鼓勵單位和個人將文獻資料、紀念物品等紅色文化資源依法捐贈或者出借給收藏研究機構。收藏研究機構應當尊重捐贈人或者出借人的意願,對捐贈物或者出借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並向捐贈人或者出借人頒發證書。第十二條市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黨史、規劃和自然資源、民政、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制定本市紅色文化資源認定和分級標准,報市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聯席會議審定。第十三條根據資源調查、收集、整理情況,區、江北新區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黨史部門提出紅色文化資源認定建議名單,經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同意後報送市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聯席會議。
市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聯席會議應當組織專家委員會進行資源認定和級別評審,提出紅色文化資源名單,由市人民政府核定後公布。
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向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黨史部門提出紅色文化資源認定申請,認定程序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B. 政治文化生活如何讓紅色資源活起來
(1)堅持兩為方向,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發揮紅色資源服務群眾的獨特作用,發揮人民群眾文化創造的主體作用,發展喜聞樂見的大眾文化;
將繼承、發展和創新槐談結合起來,保護與開發結合起來,加強紅色資源的修繕養護,保存革命文化的物質載體;
藉助現代科技和傳媒手段,創新紅臘明侍色資源傳播方式,推動革命文化傳播;
促進紅色資源與地方經濟發展相交融,推動紅色資源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
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發展道路,為紅色資源的保護利用提供政策輪吵支持,助力傳承革命文化。
C. 如何有效保護紅色旅遊遺存
如何有效保護紅色旅遊遺存
與一般歷史文物相比,紅色旅遊遺存有自身的特殊性。這主要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民間性,紅色旅遊資源大量遺存在民間,許多會址和重神則大事件發生地是民房;二是非物質遺產特徵明顯,如標語、故事等;三是流動性強,不固定。
基於這些特點,紅色旅遊遺產保護要有新的遺產保護理念,要探索和創新多種形式。除建立陳列館等方面,需要研究特殊的保護標准,研究多種形式的保護方式。可以考慮採取影視、歌曲等形式,與發展鄉村旅遊緊密結合起來。此外,紅色旅遊資源十分豐富,建議對遺產進行分級和分類,分為國家級、省級和市級。對紅色旅遊資源保護,國家不可能全部承攬下來,游核棚要分層次進行管氏和理。
此外,不能簡單地把紅色旅遊規劃等同一般的旅遊規劃,需要認真挖掘紅色精神本質,挖掘紅色旅遊獨特內涵與規律。要通過規劃,認真提煉主題和設計有吸引力的旅遊產品。
D. 山南市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紅色文化資源的保護利用,弘揚紅色文化、傳承紅色基因,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和《西藏自治區文物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紅色文化資源的調查認定、保護管理、傳承弘揚、開發利用等,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紅色文化資源,按照表現形式分為紅色文化物質資源和紅色文化精神資源。
紅色文化物質資源是指山南各族人民在中國共產黨團結帶領下,進行革命、建設、改革進程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留存下來的遺址、遺跡、實物和有關紀念設施等。主要包括:
(一)與重要事件和重大戰斗有關的遺址、遺跡和代表性實物;
(二)具有重要影響的人物和烈士事跡發生地、墓地或者紀念碑;
(三)具有歷史意義和代表歷史見證的舊址、故居;
(四)其他與紅色文化相關的具有代表性的遺址、遺跡、實物和紀念設施。
紅色文化精神資源是指中國共產黨團結帶領山南各族人民進行革命、建設、改革進程中凝煉而成的與紅色文化相關的具有先進性和代表性的文藝作品、人物事跡、革命精神、光榮傳統和愛國守邊精神等。第四條紅色文化資源的保護與利用,應當遵循黨委領導、人大監督、政府負責、公眾參與、屬地管理、科學規劃、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的原則,確保紅色文化資源的歷史真實性、風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續性。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劃定保護范圍,並予以公布。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統籌協調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專家咨詢委員會,為紅色文化資源調查認定、保護管理、傳承弘揚工作提供咨詢、論證、評審服務和專業指導。
專家咨詢委員會組成辦法和議事規則,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七條市、縣(區)文化(文物)、退役軍人事務、旅遊等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紅色文化資源的保護、利用和監管等工作。
市、縣(區)黨史(方誌辦)、檔案、公安、應急管理、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民族宗教、市場監督管理、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行政審批和便民服務、綜合執法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和監管等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做好紅色文化資源的保護、利用和監管等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紅色文化資源的保護、利用和監管等工作。第八條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有依法保護紅色文化資源的義務,不得刻劃、塗污、損毀紅色文化物質資源和歪曲、醜化、褻瀆、否定紅色文化精神資源。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有權檢舉和制止破壞紅色文化資源的行為。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文化(文物)主管部門提供紅色文化資源線索,以投資、捐助、捐贈、志願服務、技術支持等方式參與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工作。第九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十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的宣傳教育,開展主題宣傳活動,增強全社會依法保護利用紅色文化資源的意識,推動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第二章調查認定第十一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紅色文化資源實行名錄管理。市、縣(區)文化(文物)主管部門負責牽頭組織調查認定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名錄,報本級人民政府核定後向社會公布。第十二條市、縣(區)文化(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退役軍人事務、旅遊等主管部門開展紅色文化資源的調查,做好紅色文化資源的認定、記錄、建檔工作,並運用信息技術對紅色文化資源進行文字、數據、圖片、視頻等資料的收集整理,建立以數字技術為基礎的紅色文化資源檔案。
E. 信陽市紅色資源保護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紅色資源的保護,傳承紅色基因,弘揚大別山精神,進行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紅色資源的認定、保護、管理、傳承和利用,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未作規定,有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紅色資源,是指本行政區域內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中國共產黨團結帶領各族人民進行革命活動所形成的具有歷史意義、紀念意義、教育意義的舊址、遺址、遺跡、文獻資料、實物和紀念設施及其所承載的革命精神:
(一)重要機構、重要會議舊址;
(二)重要人物故居、舊居、活動地;
(三)重要事件、重要戰斗的遺址、遺跡;
(四)具有重要影響的烈士事跡發生地或者烈士陵園、墓地;
(五)其他反映革命歷史、革命精神的場所、史跡、重要文獻資料和代表性實物,以及紀念碑等紀念建(構)築物。第四條紅色資源保護工作應當堅持保護為主、科學管理、及時修復、合理利用的原則,保持紅色資源的歷史真實性、風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續性。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紅色資源保護工作的領導,將紅色資源保護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紅色資源保護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文物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紅色資源的保護管理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民族宗教、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退役軍人事務、消防救援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紅色資源保護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合做好本轄區內紅色資源保護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紅色資源保護工作。第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紅色資源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保護、傳承紅色資源的意識,注重紅色資源保護的研究和人才培養,提高保護水平。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宣傳紅色資源保護工作,開展紅色文化主題宣傳,推動紅色文化傳播。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破壞紅色資源,有權舉報損害紅色資源的行為。
鼓勵單位和個人向有關部門提供紅色資源線索。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助、捐贈、志願服務、技術支持等方式,參與紅色資源的保護和傳承利用。第九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在紅色資源保護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調查認定第十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文物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會同宣傳、黨史研究、地方誌、住房城鄉建設、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開展紅色資源普查和專項調查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紅色資源資料庫,全面掌握紅色資源保存狀況和保護需求,推進紅色資源信息共享。第十一條紅色資源保護實施名錄管理。
縣(區)人民政府根據紅色資源普查的實際情況向市人民政府文化文物旅遊主管部門申報。
市文化文物旅遊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紅色資源保護名錄建議名單進行論證,提出審查意見,編制紅色資源保護名錄,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布。第十二條已經登記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或者文物的紅色資源直接列入保護名錄。第十三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有價值的紅色資源應當列入保護名錄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文物旅遊主管部門提出申報建議,並提供相關依據。第十四條紅色資源保護名錄實施動態管理。紅色資源保護名錄需要調整的,按程序報批。第三章保護管理第十五條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編制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時,應當將不可移動紅色資源保護納入相關規劃實施管理。第十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紅色資源保護利用的需要,設立紅色資源保護專項資金。專項資金通過財政撥款和接受捐贈等方式籌集,用於搶救、修繕、徵集、收購、陳列展覽和安全設施建設等工作需要。
F. 紅色旅遊資源的紅色旅遊資源的規劃設計要點
開發紅色旅遊,首先要做好紅色旅遊發展規劃。已經有不少省市都在研究制定本地區紅色旅遊的發展規劃,如江西、四川、河北、安徽的紅色旅遊規劃綱要已經編制完成,其他很多省市也都存編制本地區的紅色旅遊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
紅色旅遊規劃不等同一般的旅遊規劃,需要認真挖掘紅色精神實質,挖掘紅色旅遊獨特內涵與規律。紅色旅遊資源規劃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尊重史實。塑造良好的地區旅遊形象
紅色旅遊資源與黨的歷史息息相關,首先應在尊重史實的情況下進行開發,這就應加強黨史研究在紅色旅遊資源開發規劃與管理中的重要作用。黨史研究機構應對紅色旅遊資源的開發過程和內容進行嚴格的把關,杜絕不合史實、不切實際的盲目開發。同時,應建立必要的景區(點)管理監督機構對景區(點)進行日常管理和維護監控,確保紅色旅遊地良好的公眾形象。良好的旅遊形象是吸引旅遊者的主要驅動力,在進行旅遊開發的同時強調旅遊地形象的對外歷史感召力和吸引力,對內產生歷史凝聚力和親和力。
2.有效整合紅色旅遊資源,注重品牌經營
從前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國紅色旅遊資源分布較為分散,因此進行由點到線、由線到面、跨地區、跨領域的旅遊資源的整合就顯得十分必要。在紅色旅遊區之間、旅遊景區(點)之間的沿線,應注意進行旅遊資源的挖掘與開發。整合紅色旅遊資源,尤其整合戰爭遺址資源,是對戰爭文化的一種認識和理解,是大文化的體現。開發紅色旅遊資源不儀儀是對原址、原貌的建設與恢復,還應該對紅色歷史文化和歷史故事進行整合。整理、挖掘、豐富這些歷史文化、歷史故事,有利於弘揚我們的紅色文化。
整合紅色旅遊把人文歷史景觀與自然風光結合起來,把文物景點與非文物景點結合起來,將教育修學與旅遊觀光結合起來,從而形成旅遊區、旅遊線、旅遊景區(點)有機結合的紅色旅遊發展格局。
3.挖掘紅色旅遊資源潛在內涵,開發多種形式的旅遊產品
開發「紅色旅遊」必須以紅色為基調,緊緊圍繞著「紅色」這個特點,體現出「紅色旅遊」的人文精神與時代背景。開發出寓教於游、學游結合的多種旅遊產品。同時鼓勵當地群眾大膽進行旅遊食品、旅遊工藝品等旅遊商品的開發,將紅色旅遊區的資源優勢轉化為帶動和促進當地經濟發展的經濟優勢,讓紅色旅遊為當地人們帶來經濟效益。
4.搞好紅色旅遊項目建設
紅色旅遊項目建設應結合紅色旅遊自身特點進行,應在確保紅色的本質與方向的同時,按照旅遊的規律精心策劃和設計。項目設計首先要有學習性、故事性。為避免紅色旅遊成為一種單純瞻仰性活動。還應該對現有的紅色旅遊景區(點)進行深度開發,增加參與性、互動性的內容。變原來單凋的瞻仰性活動為以瞻仰為中心、內容豐富、品種多樣、功能齊全的旅遊活動。如開發一些人文景觀。建立一些紀念型、瞻仰型、頌揚型景觀;運用刷寫紅軍時期的標語、播放有關紅軍和蘇區的歌曲、製作紅軍服裝及紅軍武器等方式營造革命根據地的氛圍;開辟生態植樹園區,根據遊人的不同需求,可種植「友誼樹」、「紀念樹」等;還可以為遊客提供多種多樣的旅遊商品。
項目設計要注意防止幾個傾向:一是項目貪大求洋傾向,盲目追求規模大、檔次高,這些違背了艱苦樸素等紅色旅遊精神;二是項目簡單化,開發中重硬輕軟,文化挖掘和資源整合不夠,缺乏感染力和震撼力。吸引力不大;三是過度商業化、庸俗化的現象。
G. 紅色文化資源的現狀及其利用
紅色文化資源的現狀及其利用如下:
1、現狀:從事紅色文化資源保護模敏和慎唯開發的人員不足,整體水平不高。紅色文化影響力不足、城鎮化建設與革命遺址保護矛盾突出、革命遺址產權歸屬難以明旦孝枝晰等突出問題。
2、利用:在現有的白泥垇遺址保護和紅色文化廣場建設的基礎上,繼續深入挖掘相關的紅色文化和紅色故事,利用現代技術手段,打造教學課程體系,提升教育功能
H. 湖南省紅色資源保護和利用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保護和利用本省豐富的紅色資源,彰顯湖南作為偉人故里、將帥之鄉、紅色熱土、革命搖籃的歷史地位,發揮紅色資源培根鑄魂的作用,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激發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強大精神力量,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紅色資源的調查認定、保護管理、傳承利用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對紅色資源中涉及的文物、檔案、歷史建築、烈士紀念設施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等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紅色資源,是指新民主主義革命以來,包括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時期、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時期,中國共產黨團結帶領各族人民所形成的具有歷史價值、教育意義、紀念意義的下列物質資源和非物質資源,以及蘊含其中的重要精神:
(一)重要機構、會議、事件、戰役、戰斗的遺址或者舊址;
(二)重要人物和具有重要影響的英雄烈士的故居、舊居、活動地、墓地、殉難地和遺物;
(三)烈士陵園和紀念堂館、碑亭、雕塑、塔祠等紀念設施或者場所;
(四)重要的著作、手稿、文電、報刊、影像、文件、宣傳品等文獻資料和檔案資料;
(五)重大事件和重要事跡,有代表性的文學、藝術作品等;
(六)其他物質資源和非物質資源。第四條紅色資源的保護和利用,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歷史唯物主義,遵循尊重史實、嚴格保護、合理利用、永續傳承的原則。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的紅色資源保護和利用工作,將紅色資源保護和利用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紅色資源保護利用和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開展本轄區紅色資源的保護和利用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文物、退役軍人事務、檔案等紅色資源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紅色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在同級黨委宣傳部門牽頭建立的紅色資源保護和利用聯席會議統籌、協調和指導下,根據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紅色資源管理保護和利用工作。
財政、發展和改革、教育、鄉村振興、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民政、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新聞出版、廣播電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應急管理、網信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紅色資源保護和利用相關工作。第七條紅色資源保護和利用聯席會議設立專家咨詢委員會,對紅色資源保護和利用等事項提供咨詢、論證、評審等意見。第八條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紅色資源的保護和利用,提供志願服務。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設立紅色資源保護和利用公益基金。
鼓勵和支持新聞媒體、社會公眾對紅色資源的保護和利用開展社會監督。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紅色資源的義務,不得破壞、損毀、侵佔或者歪曲、醜化、褻瀆、否定紅色資源。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對投訴或者舉報進行處理。第十條對在紅色資源保護和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第十一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跨境、跨省合作交流,促進紅色資源的保護和利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紅色資源保護和利用的交流合作,推進共建共享。第二章調查與認定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分級分類原則對紅色資源實施名錄管理,並向社會公布。
紅色資源名錄應當載明紅色資源的名稱、類型、歷史價值、產權歸屬、保護責任人等內容,其中不可移動紅色資源還應當標注地理坐標及相應的界址地形圖。第十三條紅色資源管理部門應當開展紅色資源普查和專項調查工作,建立資料庫。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以向紅色資源管理部門提出列入紅色資源名錄的建議。第十四條紅色資源保護和利用聯席會議專家咨詢委員會按照認定標准和程序進行評審,擬訂列入紅色資源名錄的建議名單。紅色資源中涉及的文物、檔案、歷史建築、烈士紀念設施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已經被確定為國家級和省級的,直接列入省級紅色資源名錄的建議名單;被確定為市、縣級的,分別直接列入市、縣級紅色資源名錄的建議名單。建議名單應當向社會公示,徵求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紅色資源保護和利用聯席會議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和公示結果,並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提出列入紅色資源名錄的名單,由同級人民政府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