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屬於農村的礦山資源,是集體所有還是國家所有私人想拍賣得走哪些法律程序,經過哪些流程
屬於農村的礦山資源,是國家所有,私人不得拍賣。
礦山指有一定開采境界的採掘礦石的獨立生產經營單位。礦山主要包括一個或多個采礦車間(或稱坑口、礦井、露天采場等)和一些輔助車間,大部分礦山還包括選礦場(洗煤廠)。
礦山包括煤礦、金屬礦、非金屬礦、建材礦和化學礦等等。礦山規模(也稱生產能力)通常用年產量或日產量表示。年產量即礦山每年生產的礦石數量。按產量的大小,分為大型、中型、小型3種類型。礦山規模的大小,要與礦山經濟合理的服務年限相適應,只有這樣,才能節省基建費用,降低成本。在礦山生產過程中,採掘作業既是消耗人力、物力最多,佔用資金最多,又是降低采礦成本潛力最大的生產環節。降低採掘成本的主要途徑是提高勞動生產率及產品質量,降低物資消耗。
根據礦石回採過程中采場管理方法不同,非煤井工礦山采礦方法可分為三大類:
1、空場采礦法,特點是在回採過程中,采空區主要依靠暫留或永久殘留的礦柱來支撐,采空區始終是空著的,一般在礦石與圍岩很穩固時採用。
2、崩落采礦法,特點是隨著礦石采出,有計劃的用崩落礦體的覆蓋岩層和上下盤岩石來充填采空區,以控制采區地壓。一般在礦體圍岩不穩固,地表允許陷落的條件下採用。
3、充填采礦法,特點是在回採時,采空區依靠充填其內的充填物來支撐。這種方法能有效的維護采空區,對圍岩的穩固性要求不高,但生產成本較高。主要用於開采礦石價值高,充填材料充足,地表不允許陷落和地質條件特別復雜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條 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礦產資源。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礦產資源的保護工作。
② "年動用資源儲量"跟"實際出礦量"什麼區別
意義上區別很大,但根據礦井實際情況,數值上差距可大可小。年動用資源儲量是這一年消耗的資源儲量,實際出礦量是開采出來的產量。年動用資源儲量-損失量=采出。比如,動用1萬噸,各種損失2000噸,采出就是8000噸了。
③ 什麼是礦產資源儲量
礦產資源儲量,是指經過礦產資源勘查和可行性評價工作所獲得的礦產資源蘊藏量的總稱。
礦產資源儲量報告,是指綜合描述礦產資源儲量的空間分布、質量、數量及其經濟意義的說明文字和圖表資料,包括礦產資源儲量的各類勘查報告、閉坑地質報告以及礦產勘查和礦山生產、水源地建設階段用於籌資、融資、探礦權或者采礦權轉讓過程中說明礦產資源儲量的有關資料。
④ 礦產資源登記統計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礦產資源登記統計管理,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有關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或者工程建設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礦產資源登記統計。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礦產資源登記統計,包括礦產資源儲量登記和礦產資源統計。
本辦法所稱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是指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查明、佔用、殘留、壓覆礦產資源儲量的類型、數量、質量特徵、產地以及其他相關情況進行登記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礦產資源統計,是指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礦產資源儲量變化及開發利用情況進行統計的活動。第四條國土資源部負責全國礦產資源登記統計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登記統計的管理工作,但石油、天然氣、煤層氣、放射性礦產除外。第二章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礦權人、采礦權人或者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礦產資源儲量登記:
(一)探礦權人在不同勘查階段查明礦產資源儲量的;
(二)采礦權申請人申請佔用礦產資源儲量的;
(三)采礦權人因變更礦區范圍等調整佔用礦產資源儲量的;
(四)停辦或者關閉礦山後有殘留或者剩餘礦產資源儲量的;
(五)工程建設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儲量的;
(六)省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礦產資源儲量。
采礦權人佔用的礦產資源儲量發生重大變化後新計算的礦產資源儲量,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決定是否登記。第六條登記礦產資源儲量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書;
(二)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審查)意見書;
(三)礦產資源儲量(評估)報告及主要附圖、附表、附件。
除提交前款規定的資料外,探礦權人、采礦權人還應當同時提交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復印件;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建設單位還應當同時提交國土資源部或者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批准文件。第七條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探礦權人查明的礦產資源儲量,在礦產資源儲量評審通過後15日內,由原發證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登記;
(二)采礦權申請人申請佔用的礦產資源儲量,由發證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采礦許可證時同時辦理;
(三)采礦權人因變更礦區范圍等調整佔用的礦產資源儲量,由原發證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采礦許可證變更登記手續時同時辦理;
(四)采礦權人停辦或者關閉礦山殘留或者剩餘的礦產資源儲量,由原發證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采礦許可證注銷手續時同時辦理;
(五)工程建設項目壓覆的重要礦產資源儲量,由批准建設用地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時同時辦理。第八條經登記的礦產資源儲量,是礦產資源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第九條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完成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手續之日起10日內,將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情況通知礦區所在地的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第三章礦產資源統計第十條礦產資源統計調查計劃,由國土資源部負責制定,報國務院統計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全國礦產資源統計信息,由國土資源部定期向社會發布。第十一條礦產資源統計,應當使用由國土資源部統一制定並經國務院統計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礦產資源統計基礎表及其填報說明。
礦產資源統計基礎表,包括采礦權人和礦山(油氣田)基本情況、生產能力和實際產量、采選技術指標、礦產組分和質量指標、佔用礦產資源儲量變化情況、共伴生礦產綜合利用情況等內容。
未列入礦產資源統計基礎表的查明礦產資源儲量、壓覆礦產資源儲量、殘留礦產資源儲量及其變化情況和佔用礦產資源儲量的相關情況,依據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書進行統計。第十二條開采礦產資源,以年度為統計周期,以采礦許可證劃定的礦區范圍為基本統計單元。但油氣礦產以油田、氣田為基本統計單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