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昆明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屬於哪個部門管
昆明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承擔市級公共資源交易的有形市場職責,主要為政府性工程建設類項目(包括市政基礎設施、交通、水利、房屋建築等項目)招投標及競爭性談判、政府采購類項目、礦業權交易類項目、國有產權交易類項目以及土地交易等市級公共資源交易提供綜合服務。
收集、存儲和發布市級公共資源交易信息。提供市級公共資源交易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技術咨詢服務。制定市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內部管理制度、業務流程和運行規則並組織實施。管理和提供市級公共資源交易設施和場所。負責對縣(市)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業務指導和工作協調。
『貳』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權力大不大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主要負責以下內容:業務咨詢、項目登記、場地安排、公告和公示信息公開、交易過程保障、資料歸檔、數據統計、檔案查詢。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是指實施統一的制度和標準的體系。
1、行政審批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屬於地方事業單位;
2、一般縣區級行政審批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是副科級單位;一般地級市為副處級;副省級城市如南京市則高半格,為正處級事業單位。
如浙江省溫州是地級市,溫州市公共資源交易與行政審批中心屬於副處級單位,而溫州市公共資源交易與行政審批服務中心鹿城分中心就是副科級;
如浙江寧波是副省級城市,所以該市及下轄縣區公共資源交易與行政審批中心,就分別為正處級、正科級事業單位。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很好,待遇很不錯。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屬於屬於事業單位,在正在開展的事業單位改革中被劃入事業單位公益二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是負責公共資源交易和提供咨詢、服務的機構,是公共資源統一進場交易的服務平台。在經濟學上,所謂「公共資源」是指滿足以下兩個條件的自然資源:一是這些資源不為哪一個個人或企業組織所擁有。二是社會成員可以自由地利用這些資源。這兩個條件決定公共資源具備了「競爭性」的特點,但同時卻不具備「排他性」的特徵。
法律依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服務標准(試行)》第三條: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以下簡稱平台)是指實施統一的制度和標准、具備開放共享的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和規范透明的運行機制,為市場主體、社會公眾、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等提供公共資源交易綜合服務的體系。
第五條:服務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業務咨詢、項目登記、場地安排、公告和公示信息公開、交易過程保障、資料歸檔、數據統計、檔案查詢。
『叄』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歸哪個部門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歸市政府統一管理。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是負責公共資源交易和提供咨詢、服務的機構,是公共資源統一進場交易的服務平台。內容包括工程建設招投標、土地和礦業權交易、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政府采購、公立醫院葯品和醫療用品采購、司法機關罰沒物品拍賣、國有的文藝品拍賣等所有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全部納入中心集中交易。
目前由於政府采購法和招投標法中有著部分法律條文的沖突,導致在交易平台中出現了若干問題,故而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為試點,提供現實法律依據的來源,同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建立多以事業單位的形式出現,在未來四年內,事業單位改革將何去何從,也是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即將面對的問題。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是負責公共資源交易和提供咨詢、服務的機構,是公共資源統一進場交易的服務平台。
內容包括工程建設招投標、土地和礦業權交易、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政府采購、公立醫院葯品和醫療用品采購、司法機關罰沒物品拍賣、國有的文藝品拍賣等所有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全部納入中心集中交易。
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體制改革是政府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建設服務型政府的重要舉措。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成立整合規范了公共資源交易的流程,形成了統一、規范的業務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實行八統一即:統一受理登記、統一信息發布、統一時間安排、統一專家中介抽取、統一發放中標通知、統一費用收取退付、統一交易資料保存、統一電子監察監控。
法律依據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是指實施統一的制度和標准、具備開放共享的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和規范透明的運行機制,為市場主體、社會公眾、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等提供公共資源交易綜合服務的體系。
公共資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資源交易活動。
『肆』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主管部門是哪個
由市政府統一管理,是主管全市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的市政府直屬事業友族乎單位。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是負責公共資源交易和穗配提供咨詢、服務的機構,是公共資源統一進場交易的服務平台。內容包括工程建設招投標、土地和礦業權交易、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政府采購、公立醫院葯品和醫療用品采購、司法機關罰沒物品拍賣、國有的文藝品拍賣等所有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全部納入中心集中交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十五條省、直轄市、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設立人民代表大好悉會和人民政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組織由法律規定。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設立自治機關。自治機關的組織和工作根據憲法第三章第五節、第六節規定的基本原則由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