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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江市公共資源怎麼交易

發布時間: 2023-06-16 13:58:46

① 公共資源交易系統是什麼

公共資源交易系統就是依託現代信息技術,將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土地和礦權出讓、國有和集體產權交易等公共資源交易行為集中在一個交易平台,實現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的管理和監督。該系統建設的重點主要是將現有的公共資源交易等有形市場進行整合,建立健全隸屬於本級政府的公共資源交易領導、管理和服務機構,通過制定統一的交易制度和交易規則,實現統一監管。

② 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招標的項目要哪些條件

1、建設項目本身是否按現行項目審批管理制度規定辦理了審批、核准或備案手續,取得批准;關於現行項目審批管理制度,從2004年《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發布以後,國家對原有項目審批管理制度已作了重大改革。

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發布了《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改進和完善報請國務院審批或核準的投資項目管理辦法》、《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外商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實行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制指導意見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審批地方政府投資項目的有關規定》等一系列文件,對項目審批、核准和備案的內容、程序以及核準的審核機關等做出了詳細的規定。

2、招標項目是否按規定申報了招標事項的審批、核准手續,取得批准。關於招標項目需申報招標事項的核准手續,應按《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工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增加招標內容和核准招標事項暫行規定》和《工程建設項目自行招標試行辦法》的規定進行的。

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按照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規定,凡應報送項目審批部門審批的,必須在報送項目可行性報告中增加有關招標的內容。

(2)潛江市公共資源怎麼交易擴展閱讀:

進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可採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采購、競爭性磋商、拍賣、掛牌、協商議價、協議轉讓、網路競價、動態報價等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採取公開招標以外方式進行交易的,行業主管部門按相關規定進行審批。

交易中心根據招標文件中確定的開標時間安排好開標場地,並於開標當天在交易中心網站及交易中心電子顯示屏上公布。

③ 安徽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建設統一規范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建設用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等公共資源交易的監督管理活動。

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遵循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第三條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實行綜合管理與行業監督相結合、監督與交易經辦相分離的監管體制,統一制度規則,統一平台交易,統一服務標准,統一信息公開。第四條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綜合管理全省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牽頭擬訂全省公共資源交易制度、進場交易項目目錄、信息系統建設標准、場所服務標准,協調行業監督工作,管理省綜合評標專家庫。

省人民政府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教育、衛生計生、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指導全省有關行業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監督有關行業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第五條市、縣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部門綜合管理全市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牽頭制訂本地區進場交易項目目錄、交易規則,監督交易場所建設和運營,協調行業監督工作。第六條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市、縣人民政府可以相對集中公共資源交易領域的行政處罰權。第七條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建設用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等平台,推動建立由制度規則、信息系統、運行機制和必要場所構成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為市場主體、公眾、綜合管理和行業監督部門提供交易保障、信息服務和監督支撐。第八條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共資源交易特點,制定全省分類統一的交易制度和技術規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第九條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推動建立公共資源的交易、服務、監督信息系統,整合共享市場信息、信用信息、監督信息、專家資源等,逐步實現公共資源交易從依託有形市場向電子化平台過渡。第十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准,組建省綜合評標專家庫,並與國家綜合評標專家庫連接。

公共資源交易需要專家評標評審的,應當從省及省以上綜合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第十一條省、合肥市共同組建安徽合肥公共資源交易場所,鼓勵設區的市與所屬縣公共資源交易場所一體化管理,鼓勵跨市異地利用公共資源交易場所實施公共資源交易。第十二條公共資源交易場所的運營機構(以下稱交易中心)應當按照場所服務標准,提供評標評審、驗證、現場業務辦理等交易服務,不得與綜合管理和行業監督部門有隸屬關系。第十三條交易中心不得行使或者代行行政審批、備案權,不得違法從事招標代理等中介服務。

交易中心和綜合管理、行業監督部門不得設置會員注冊、資質驗證、投標或者競買許可、違法強制擔保、要求設立分支機構等限制性條件,不得干預交易活動。

交易中心一般不收費。確需收費的,應當報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補償運營成本原則核定收費項目和標准。第十四條項目單位、交易中心應當整理交易項目檔案,保存公告公示、交易文件、評標評審報告等文書、錄音錄像或者電子資料。第十五條行業監督部門應當建立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信用資料庫,記錄違法違紀行為,並依法公開。

公共資源交易領域的行業協會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實行自律管理,規范管理會員執業行為。第十六條綜合管理、行業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或者違規設置市場准入限制性條件的,依法給予處分。監察機關依法對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有關的監察對象實施監察。第十七條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行使或者代行行政審批、備案權的;

(二)直接或者變相違法從事招標代理等中介服務的;

(三)違法設置市場准入限制性條件的;

(四)干預交易活動的;

(五)違反規定收費的。

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員有泄露標底等其他違法行為的,依照招標投標等法律、法規處理。

④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規范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提高公共資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監督制約,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5]63號),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運行、服務和監督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是指實施統一的制度和標准、具備開放共享的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和規范透明的運行機制,為市場主體、社會公眾、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等提供公共資源交易綜合服務的體系。

公共資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資源交易活動。第四條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當立足公共服務職能定位,堅持電子化平台的發展方向,遵循開放透明、資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誠信的運行服務原則。第五條公共資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網路推進交易電子化,實現全流程透明化管理。第六條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統籌指導和協調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相關工作。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或政府指定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指導和協調等相關工作。

各級招標投標、財政、國土資源、國有資產等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第二章平台運行第七條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運行應當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各領域統一的交易規則,以及省級人民政府頒布的平台服務管理細則。第八條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國有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采購等應當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結合實際,推進其他各類公共資源交易納入統一平台。納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資源項目,應當公開聽取意見,並向社會公布。第九條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技術標准和數據規范,建立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開放對接各類主體依法建設的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和政府有關部門的電子監管系統。第十條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的實施主體根據交易標的專業特性,選擇使用依法建設和運行的電子交易系統。第十一條公共資源交易項目依法需要評標、評審的,應當按照全國統一的專家專業分類標准,從依法建立的綜合評標、政府采購評審等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專家實施監督管理。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跨區域選擇使用專家資源。第十二條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當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場所設施標准,充分利用已有的各類場所資源,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必要的現場服務設施。

市場主體依法建設的交易場所符合省級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的,可以在現有場所辦理業務。第十三條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當建立健全網路信息安全制度,落實安全保護技術措施,保障平台平穩運行。第三章平台服務第十四條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服務內容、服務流程、工作規范、收費標准和監督渠道應當按照法定要求確定,並通過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向社會公布。第十五條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當推行網上預約和服務事項辦理。確需在現場辦理的,實行窗口集中,簡化流程,限時辦結。第十六條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當將公共資源交易公告、資格審查結果、交易過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約信息等,通過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依法及時向社會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其他依法應當保密的信息除外。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當無償提供依法必須公開的信息。第十七條交易服務過程中產生的電子文檔、紙質資料以及音視頻等,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歸檔保存。第十八條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以下活動:

(一)行使任何審批、備案、監管、處罰等行政監督管理職能;

(二)違法從事或強制指定招標、拍賣、政府采購代理、工程造價等中介服務;

(三)強制非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進入平台交易;

(四)干涉市場主體選擇依法建設和運行的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

(五)非法扣押企業和人員的相關證照資料;

(六)通過設置注冊登記、設立分支機構、資質驗證、投標(競買)許可、強制擔保等限制性條件阻礙或者排斥其他地區市場主體進入本地區公共資源交易市場;

(七)違法要求企業法定代表人到場辦理相關手續;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