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國土資源局是干什麼的
一)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擬定並組織實施土地、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和地質環境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擬定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和地質環境的有關政策規定;組織制定全市土地資源、礦產等自然資源和地質、地籍測繪的技術標准、規程、規范和辦法。 (二) 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指導、審核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參與建設項目的可行性論證及選址、定點工作;組織全市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環境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參與報市以上人民政府審批的城鎮總體規劃的審核工作。 (三) 監督檢查全市土地、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執行情況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負責全市土地、礦產執法監察工作,依法保護土地、礦產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查處違法案件。 (四) 擬定並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農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組織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負責全市耕地佔補平衡工作,確保耕地總量不減少;籌集、安排並監督檢查國土資源工作專項資金使用;負責集約化供地,承辦農用地轉用的初審和報批工作。 (五) 統一管理全市國土資源和城鄉地政、地籍工作,主管全市國土資源的調查、統計、確權、登記、發證工作;負責全市土地定級工作;定期組織土地級別調整;執行地籍管理技術規程;組織實施地籍測繪工作;建立健全國土資源調查統計、評價制度和國土資源動態監測體系。 (六) 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制定和實施全市土地估價標准;組織市區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指導縣城建制鎮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負責政府出讓地價、拍賣底價的評估審核。 (七) 承辦由市以上人民政府審批的建設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主管全市土地市場,依法管理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委託經營、轉讓和政府收購工作;依法對土地二級市場進行監督、管理;組織承辦企業改組、改制、兼並、破產、股票上市的土地資產處置;承擔全市國土資源實行資產化管理的有關工作,組織實施土地收益徵收管理工作,防止土地資產流失;負責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交易過程中權屬管理和監督檢查;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及集體「四荒」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及掛牌交易工作;制定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負責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八) 依法保護和管理礦產資源,負責礦產資源采礦權出讓、轉讓的審批、登記、發證;負責礦區范圍劃定工作;培育、規范全市礦業權市場;負責礦山企業年檢工作;依法徵收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和采礦權使用費;承辦采礦權轉讓審查、報批;統一管理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地質資源匯交,負責礦產儲量登記統計管理;參與礦山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審查。 (九) 對礦產資源勘察、開發、保護和合理利用進行監督管理;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負責全市地勘項目的立項審查;保護地質勘探成果;負責礦山生態環境的保護監督和治理;組織地質災害調查評價、監測和防治,保護地質環境和地質遺跡,擬定地質遺跡保護發展規劃;指導全市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評價;負責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初審,參與工程建設項目的前期地質環境論證。 (十) 負責全市國土資源科學技術和宣傳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負責國土資源信息系統的開發建設工作。 (十一)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負責本局人員出國、出境審查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國土資源幹部的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全市國土資源系統的隊伍建設。 (十二) 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Ⅱ 國土局是干什麼的
國土資源局就是簡稱的國土局。簡單說來就是是主管國家的土地、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的縣政府組成部門。國土局也有下屬事業單位,而且本身也配置工勤人員。
國土局的主要職責: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
組織擬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國家宏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
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拓展資料
承擔起草國土資源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並監督實施,制定地質環境保護的政策、規章,制定國土資源調查評價技術規程,擬訂國土資源開發利用標准。指導地方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Ⅲ 國土資源局是做什麼的
國土資源局屬於地方行政單位,其工作內容有:
1、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
2、承擔規范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
3、承擔優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
4、負責規范國土資源權屬管理。
5、承擔全國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
歷史沿革
1998年3月10日,九屆人大一次會議第三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這個決定,由地質礦產部、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海洋局和國家測繪局共同組建的國土資源部。保留國家海洋局和國家測繪局作為國土資源部的部管國家局。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組建自然資源部。
Ⅳ 國土資源局是做什麼的
國土資源局是對土地使用狀況進行普查登記以及如何拍賣土地、使土地發揮更大的效益,國土資源局就是簡稱的國土局。簡單說來就是主管國家的土地、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的縣政府組成部門。
國土資源局的主要職責
土資源局,承擔規范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承擔優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負責規范國土資源權屬管理。承擔全國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承擔及時准確提供全國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
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承擔規范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
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范、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Ⅳ 國土資源局是干什麼的
國土資源局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政府土地、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和規章,研究擬定本市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礦產資源的政策和規章;監督檢查土地、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
二、組織編制、修訂和實施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其他管理、保護、利用土地、礦產資源的專項規劃;編制各項規劃實施的年度計劃。
三、依法實施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查處土地、礦產資源方面違法案件;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土地、礦產資源權屬爭議。
四、貫徹執行耕地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基本農田保護;組織實施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並負責指導監督工作。
五、統一管理全市土地和城鄉地政、地籍工作;負責土地劃界、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組織實施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定級、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
六、主管全市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土地佔用管理工作,承擔各級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項目的審查、報批工作,參與建設項目用地初步設計審查;按規定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和租賃,對各種土地使用權交易行為進行管理和監督;組織測評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土地年租金標准,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
七、負責礦產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依法管理探礦權、采礦權的審批登記的報請工作;依法管理和保護地質環境,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跡;組織實施廢礦區的改造、恢復利用工作。
八、依法徵收土地有償使用費、礦產資源補償費和其他有關規費。
九、負責管理下屬事業單位。
Ⅵ 國土局是做什麼的
國土局的工作職責如下:
1、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
2、承擔規范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
3、承擔優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
4、負責規范國土資源權屬管理;
5、承擔全國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等。
6、承擔及時准確提供全國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制定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國家重大土地調查專項,指導地方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7、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擬訂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准,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制定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承擔報國務院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8、承擔規范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范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采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范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整治和資源環境保護的要求、土地供給能力以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Ⅶ 國土資源局是做什麼的
國土資源局是對土地使用狀況進行普查登記,以及如何拍賣土地、使土地發揮更大的效益。
國土資源局就是簡稱的國土局。簡單說來就是是主管國家的土地、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的縣政府組成部門。國土局也有下屬事業單位,而且本身也配置工勤人員。
國土資源局是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的,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國土局的主要職責:
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
組織擬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國家宏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
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國土資源局
Ⅷ 國土資源局是做什麼的管的是什麼什麼是違法呢
國土資源局設辦公室、組織人事處、財務審計處、政策法規處、執法監察處、建設用地處、地政地籍處。
設立了新浦、海州、連雲、開發區、直屬共5個國土資源分局,市局直屬事業單位5個。
1、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草擬並組織實施有關土地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和地質環境管理的地方性行政措施;
2、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
3、監督檢查全市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
4、擬定並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
5、制定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實施土地確權、定級、土地登記、發證工作。
6、依法管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工作,組織土地進入市場的招投標工作,負責政府收購土地及國有土地儲備工作;
7、指導和組織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負責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初審、土地使用權價格確認工作。
(8)進國土資源局有什麼用擴展閱讀:
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
織擬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國家宏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
(二)
承擔規范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
(三)
承擔優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
編制和組織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劃。
參與報國務院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的審核。
(四)
負責規范國土資源權屬管理。
(五)
承擔全國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
牽頭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佔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六)
承擔及時准確提供全國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
(七)
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
擬訂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准,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
(八)
承擔規范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
Ⅸ 國土資源局有什麼權力
法律分析:國土資源局是政府的組成部門,其權利和責任是不可分的。
(一)其承擔規范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承擔優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負責規范國土資源權屬管理。
(二)承擔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承擔及時准確提供全國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
(三)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承擔規范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
(四)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范、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
法律依據:《國土資源執法監督規定》 第七條 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履行下列執法監督職責:
(一)對執行和遵守自然資源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檢查;
(二)對發現的違反自然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制止,責令限期改正;
(三)對涉嫌違反自然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調查;
(四)對違反自然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處理;
(五)對違反自然資源法律法規依法應當追究國家工作人員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移送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處理;
(六)對違反自然資源法律法規涉嫌犯罪的,將案件移送有關機關;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