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合肥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提高公共資源配置的效率和質量,建立公平、誠信的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共資源交易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公共資源,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被授權的組織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資源。第三條公共資源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第四條公共資源交易實行目錄管理。列入目錄的公共資源應當採用招標、拍賣、競價、掛牌、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進行交易。第二章管理機構第五條市、縣(市)人民政府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資源交易重大問題的決策、重大事項的協調和領導工作。第六條市、縣(市)人民政府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公共資源交易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機構指導和監督縣(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
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依據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制定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程序和管理規定;
(二)對公共資源交易實施監督管理,受理公共資源交易投訴,依法查處公共資源交易中的違法行為;
(三)建立和管理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審專家庫,建立公共資源交易信用管理制度;
(四)建立全程監控、聯動執法等工作制度,逐步實行信息化管理。第七條財政、發展改革、城鄉建設、國土資源、工商行政管理、交通運輸、水務、房地產管理、國有資產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有關的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工作。
審計機關、監察機關依法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實施審計、監察。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一規范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作為公共資源交易場所和服務平台。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建立統一規范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在其職責范圍內,受理符合條件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依法開展公共資源交易,保存公共資源交易文件;答復公共資源交易過程中的異議。第三章交易目錄第九條下列項目應當列入公共資源交易目錄:
(一)依法應當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
(二)市級政府采購項目和縣(市)、區公開招標的政府采購項目,以及市屬非競爭性國有獨資企業通用類貨物采購項目;
(三)國有產權及股權交易項目;
(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項目;
(五)特許經營項目、經營性戶外廣告載體使用權出讓或者租賃項目;
(六)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租賃項目;
(七)排污權等各類環境資源交易項目;
(八)國家、省、市規定應當列入目錄的其他交易項目。第十條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由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機構會同相關部門擬定,報經市、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修訂,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實施。第十一條公共資源交易目錄制定、修訂,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應當公開徵求意見並組織論證或者聽證。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事項,由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確定具體范圍,並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第十二條列入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項目應當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
鼓勵未列入管理目錄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第十三條列入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下列項目,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確定代理機構代理交易事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市、區兩級投資以及縣(市)投資限額以上的依法應當進行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
(二)市級政府采購項目、區級限額以上依法應當進行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的政府采購項目以及市屬非競爭性國有獨資企業通用類貨物采購項目;
(三)市、縣(市)、區國有產權及股權交易項目;
(四)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公共資源交易項目。
前款所稱投資限額的規定,經批准後由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機構公布。
❷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相關主體包括哪些
1、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屬於屬於事業單位,隸屬市。在正在開展的事業單位改革中被劃入事業單位公益二類。
2、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是負責公共資源交易和提供咨詢、服務的,是公共資源統一進場交易的服務。
內容包括工程建設招投標、土地和礦業權交易、國有產權交易、采購、公立品和醫療用品采購、機關罰沒物品拍賣、國有的文藝品拍賣等所有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全部納入中心集中交易。
❸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是做什麼的是不是屬於政府機構或事業單位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是負責公共資源交易和提供咨詢、服務的機構,是公共資源統一進場交易的服務平台。屬於事業單位。
❹ 運營類的項目需不需要進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不需要。
運營就是一項從內容建設,用戶維護,活動策劃三個層面來管理產品內容和用戶的職業。
進入交易中心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主要包括工程建設項目、政府采購項目、國有集體資產交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項目、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租賃項目、行政執法部門罰沒物資處置等十個方面的項目。
❺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什麼概念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是負責公共資源交易和提供咨詢、服務的機構,是公共資源統一進場交易的服務平台。
內容包括工程建設招投標、土地和礦業權交易、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政府采購、公立醫院葯品和醫療用品采購、司法機關罰沒物品拍賣、國有的文藝品拍賣等所有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全部納入中心集中交易。
在邏輯上將管理與服務進行統一管理。
目前由於政府采購法和招投標法中有著部分法律條文的沖突,導致在交易平台中出現了若干問題,故而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為試點,提供現實法律依據的來源,
同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建立多以事業單位的形式出現,在未來四年內,事業單位改革將何去何從,也是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即將面對的問題。
(5)其他類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有哪些擴展閱讀:
成立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指導思想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改革創新為動力,遵循「政府主導、管辦分離,集中交易、規范運行,部門監管、行政監察」的原則,
優化公共資源配置,整合現有分散的專業交易平台,創新監管機制,規范交易行為,切實解決公共資源交易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市場參與各方利益,打造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守信的陽光交易平台。
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體制改革是政府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建設服務型政府的重要舉措。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成立整合規范了公共資源交易的流程,形成了統一、規范的業務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
實行八統一即:統一受理登記、統一信息發布、統一時間安排、統一專家中介抽取、統一發放中標通知、統一費用收取退付、統一交易資料保存、統一電子監察監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