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資源稅是什麼 資源稅率是多少
資源稅是什麼 資源稅率是多少
資源稅是什麼?資源稅的計稅依據是什麼?稅率是多少?大家了解多少知識?
資源稅定義
資源稅(resource tax)是以各種應稅自然資源為課稅對象、為了調節資源級差收入並體現國有資源有償使用而徵收的一種稅。資源稅在理論上可區分為對絕對礦租課征的一般資源稅和對級差礦租課征的級差資源稅,體現在稅收政策上就叫做“普遍徵收,級差調節”,即:所有開采者開採的所有應稅資源都應繳納資源稅;同時,開采中、優等資源的納稅人還要相應多繳納一部分資源稅。
資源稅稅率
“一部分納稅人”是指在財政部規定的《幾個主要品種的礦山資源等級表》中未列舉名稱的納稅人適用的稅額,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納稅人的資源狀況,參照表中確定的鄰近礦山的稅額標准,在浮動30%的幅度內核定。為確保不同的應稅品目都能能執行其相應的規定稅額,如果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的應稅產品,未按規定分別核算或者不能准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從高確定其適用稅額。現行資源稅稅目稅額幅度規定如下:
資源稅(1)原油8.00~30.00元/噸
(2)天然氣2.00~15.00元/噸
(3)煤炭0.30~5.00元/噸
(4)其他非金屬礦原礦0.50~20.00元/噸
(5)黑色金屬礦原礦2.00~30.00元/噸
(6)有色金屬礦原礦0.40~30.00元/噸
(7)鹽:固體鹽10.00~60.00元/噸
液體鹽2.00~10.00元/噸
資源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應納稅額=課稅數量×單位稅額
資源稅計稅依據如下所示:
計算資源稅應納稅額的依據.現行資源稅計稅依據是指納稅人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和自用數量.具體是這樣規定的: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另外,對一些情況還做了以下具體規定:
(1)納稅人不能准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或移送使用數量的,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或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換算成的數量為課稅數量.
(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與稀油劃分不清或不易劃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數量課稅.
(3)煤炭,對於連續加工前無法正確計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將加工產品實行銷售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數量作為課稅數量.以原煤入洗為例,洗煤這一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是這樣計算的:
綜合回收率=(原煤入洗後的等級品數量 ÷入洗的原煤數量)×100%
洗煤的課稅數量=洗煤的銷量、自用量之和÷綜合回收率原煤入洗後的等級品包括洗精煤、洗混煤、中煤、煤泥、洗塊煤、洗末煤等.
(4)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品原礦,因無法准確掌握納稅人移送使用原礦數量的,可將其精礦按選礦比折算成原礦數量作為課稅數量.
選礦比的計算公式如下:
選礦比=耗用的原礦數量÷精礦數量
(5)納稅人以自產自用的液體鹽加工團體鹽,按固體鹽稅額征稅,以加工的固體鹽的數量為課稅數量.納稅人以外購的液體鹽加工團體鹽,其加工固體鹽所耗用液體鹽的已納稅額准予抵扣.
資源稅以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或自用數量作為課稅數量.由於對鹽征稅的品目既有固體鹽,又有液體鹽,而且液體鹽與固體鹽之間可以相互轉化.為確保對鹽徵收資源稅的不重不漏,根據現行稅法有關規定,應按如下不同情況分別確定鹽的課稅數量:
①納稅人生產並銷售液體鹽的,以液體鹽的銷量為課稅數量.
②納稅人以其生產的液體鹽連續加工鹼等產品(固體鹽除外)銷售或自用的,以液體鹽的移送使用數量為課稅數量;如果沒有液體鹽移送使用量記錄或記錄不清、不準的,應將加工的鹼等產品按單位耗鹽系數折算為液體鹽的數量作為課稅數量.例如,某燒鹼廠利用自製液體鹽生產燒鹼,該廠燒鹼的單位耗鹽系數(該系數的計算公式為:耗鹽系數=生產的燒鹼數量÷耗用的液體鹽數量)為1:6.已知該廠1995年2月生產燒鹼3萬噸,則該廠2月份液體鹽的移送使用數量為:3×6=18(萬噸)
③納稅人以其生產的液體鹽再加工為固體鹽銷售或自用,以固體鹽的數量為課稅數量(液體鹽不再征稅);納稅人以外購液體鹽加工團體鹽銷售或自用,以固體鹽的數量為課稅數量,但在計算固體鹽應納稅額時,液體鹽的已納稅額可從中抵扣.
④納稅人利用鹽資源直接生產海鹽原鹽、湖鹽原鹽、井礦鹽等固體鹽銷售或自用,以固體鹽的銷售或自產自用量為課稅數量;以上述固體鹽連續加工粉洗鹽、粉精鹽、精製鹽等再制鹽或者用於連續加工酸鹼、製革等產品,應按單位加工產品(再制鹽、鹼等)耗鹽系數折算為固體鹽的數量為課稅數量.再制鹽的耗鹽系數是指單位再制鹽的數量與其耗用的原料鹽數量的比例.例如,如果 1噸粉洗鹽、粉精鹽、精製鹽分別需要耗用1.1、1.2、1.5噸的海鹽原鹽,那麼,粉洗鹽、粉精鹽、精製鹽的耗鹽系數分別是1:1.1、1:1.2、 1:1.5.這種情況下海鹽原鹽課稅數量的計算公式為:
海鹽原鹽的課稅數量=加工的粉洗鹽、粉精鹽、精製鹽等再制鹽數量÷耗鹽系數
湖鹽原鹽、井礦鹽等再制鹽的課稅數量的計算同海鹽原鹽.
資源稅的稅收優惠
資源稅的減稅、免稅規定主要有:
(一)開采原油過程中用於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二)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稅或者免稅。
(三)鐵礦石資源減按80%徵收資源稅。(新增)
(四)尾礦再利用的,不再徵收資源稅。(新增)
(五)從2007年1月1日起,對地面抽採煤礦瓦斯暫不徵收資源稅。
(六)自2010年6月1日起,納稅人在新疆開採的原油、天然氣,自用於連續生產原油、天然氣的,不繳納資源稅;自用於其他方面的,視同銷售,依照規定計算繳納資源稅。三類減免稅項目:1.油田范圍內運輸稠油過程中用於加熱的原油、天然氣,免徵資源稅。2.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氣資源稅減征40%。3.三次採油資源稅減征30%。
;『貳』 組成計稅價格是指什麼
1、組成計稅價格是指按照計稅價格應當包含的因素計算合成的計稅價格。
2、我國對絕大部分產品都按包含流轉稅金的實際交易價格計稅。但由於某些產品生產經營的特殊性,沒有實際交易價格或實際交易價格一時難以確定,在這種情況下,一般應按法定的包含稅金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稅。
例如,對委託加工產品徵收增值稅,若沒有同類產品銷售價格,則應按銷售價格應當包含的材料成本和加工費 (應扣除材料成本和加工費內准予扣除的稅金),以及利潤計算出組成計稅價格計稅。
拓展資料:
一、組成計稅價格的使用環境
我國現行增值稅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有視同銷售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核定其計稅銷售額:
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3.用以上兩種方法均不能確定其銷售額的情況下,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核定其計稅銷售額。
二、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1、當貨物屬於應征消費稅貨物時,其組成計稅價格中還應加計消費稅額,則計算公式為:
從價計征: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
從量計征:不存在用組成計稅價格計算消費稅的問題
2、當該項應稅消費品為委託加工方式的,則其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3、當納稅人進口貨物時,應納增值稅的計稅價格也須按一定的計算公式所組成。
其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到岸價格+關稅+消費稅。
三、消費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是以消費品的流轉額作為征稅對象的各種稅收的統稱,是政府向消費品徵收的稅項,徵收環節單一,多數在生產或進口環節繳納。消費稅是典型的間接稅。消費稅是1994年稅制改革在流轉稅中新設置的一個稅種。消費稅是價內稅,作為產品價格的一部分存在,稅款最終由消費者承擔。
『叄』 資源稅如何計算
資源稅的計稅依據是什麼?稅率是多少?
資源稅採用定額稅率,即按照固定稅額從量徵收。
1.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
2.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非生產用)數量為課稅數量。
一、原油 8-30元/噸
二、天然氣 2-15元/千立方米
三、煤炭 0.3-5元/噸
四、其他非金屬礦原礦 0.5-20元/噸或者立方米
五、黑色金屬礦原礦 2-30元儲7;噸
六、有色金屬礦原礦 0.4-30元/噸
七、鹽
固體鹽 10-60元/噸
液體鹽 2-10元/噸
國家為了發揮資源稅調節資源級差收入的功能,在確定資源稅稅額時,根據資源貯存狀況、開采條件、資源優劣、地理位置等客觀存在的差別而產生的資源級差收入,實施差別稅額進行調節。
資源條件好的,稅額高一些;資源條件差的,稅額低一些。所以各個地方的資源稅稅率是不一樣的,是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確定。
資源稅的計稅依據
計算資源稅應納稅額的依據。現行資源稅計稅依據是指納稅人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和自用數量。具體是這樣規定的: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另外,對一些情況還做了以下具體規定:1)納稅人不能准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或移送使用數量的,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或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換算成的數量為課稅數量。 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與稀油劃分不清或不易劃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數量課稅。3)煤炭,對於連續加工前無法正確計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將加工產品實行銷售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數量作為課稅數量。以原煤入洗為例,洗煤這一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是這樣計算的:綜合回收率=(原煤入洗後的等級品數量÷入洗的原煤數量)×100%洗煤的課稅數量=洗煤的銷量、自用量之和÷綜合回收率原煤入洗後的等級品包括洗精煤、洗混煤、中煤、煤泥、洗塊煤、洗末煤等。4)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品原礦,因無法准確掌握納稅人移送使用原礦數量的,可將其精礦按選礦比折算成原礦數量作為課稅數量。選礦比的計算公式如下:選礦比=精礦數量÷耗用的原礦數量5)納稅人以自產自用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體鹽,按固體鹽稅額征稅,以加工的固體鹽的數量為課稅數量。納稅人以外購的液體鹽加工團體鹽,其加工固體鹽所耗用液體鹽的已納稅額准予抵扣。資源稅以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或自用數量作為課稅數量。由於對鹽征稅的品目既有固體鹽,又有液體鹽,而且液體鹽與固體鹽之間可以相互轉化。為確保對鹽徵收資源稅的不重不漏,根據現行稅法有關規定,應按如下不同情況分別確定鹽的課稅數量:①納稅人生產並銷售液體鹽的,以液體鹽的銷量為課稅數量。②納稅人以其生產的液體鹽連續加工鹼等產品(固體鹽除外)銷售或自用的,以液體鹽的移送使用數量為課稅數量;如果沒有液體鹽移送使用量記錄或記錄不清、不準的,應將加工的鹼等產品按單位耗鹽系數折算為液體鹽的數量作為課稅數量。例如,某燒鹼廠利用自製液體鹽生產燒鹼,該廠燒鹼的單位耗鹽系數(該系數的計算公式為:耗鹽系數=生產的燒鹼數量÷耗用的液體鹽數量)為 1:6。已知該廠1995年2月生產燒鹼3萬噸,則該廠2月份液體鹽的移送使用數量為:3×6=18(萬噸)③納稅人以其生產的液體鹽再加工為固體鹽銷售或自用,以固體鹽的數量為課稅數量(液體鹽不再征稅);納稅人以外購液體鹽加工團體鹽銷售或自用,以固體鹽的數量為課稅數量,但在計算固體鹽應納稅額時,液體鹽的已納稅額可從中抵扣。④納稅人利用鹽資源直接生產海鹽原鹽、湖鹽原鹽、井礦鹽等固體鹽銷售或自用,以固體鹽的銷售或自產自用量為課稅數量;以上述固體鹽連續加工粉洗鹽、粉精鹽、精製鹽等再制鹽或者用於連續加工酸鹼、製革等產品,應按單位加工產品(再制鹽、鹼等)耗鹽系數折算為固體鹽的數量為課稅數量。再制鹽的耗鹽系數是指單位再制鹽的數量與其耗用的原料鹽數量的比例。例如,如果1噸粉洗鹽、粉精鹽、精製鹽分別需要耗用1.1、1.2、1.5噸的海鹽原鹽,那麼,粉洗鹽、粉精鹽、精製鹽的耗鹽系數分別是1:1.1、1:1.2、1:1.5。這種情況下海鹽原鹽課稅數量的計算公式為:海鹽原鹽的課稅數量=加工的粉洗鹽、粉精鹽、精製鹽等再制鹽數量÷耗鹽系數湖鹽原鹽、井礦鹽等再制鹽的課稅數量的計算同海鹽原鹽。
資源稅如何計提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資源稅
資源稅計算
原煤銷售額不含從坑口到車站、碼頭等的運輸費用
應納資源稅=240X200X5%=2400
資源稅的納稅稅率
計算課稅對象每一單位應征資源稅額的比例。現行資源稅稅率採用定額稅率,簡稱為稅額或單位稅額。資源稅在稅額方面的規定,其主要內容一是如何確定稅額,二是由誰確定稅額。資源稅稅額基本上是按照應稅產品的資源等級並兼顧企業的負擔能力確定的。資源稅資源等級的劃分,主要是組織行業專家按照不同礦山或礦區的資源賦存及開采條件、選礦條件、資源自身的優劣及稀缺性、地理位置等多項經濟、技術因素綜合確定的。資源等級的高低比較全面、客觀地反映了各礦山資源級差收入的高低,所以資源稅就根據資源等級相應確定了級差稅額。等級高的,稅額相對高些;等級低的,稅額相對低些。另外,部分稅目資源稅稅額的確定同1994年流轉稅負的調整是統籌考慮的,如鐵礦石、鎳礦石、鋁土礦、鹽等。因為一部分礦產品原礦和鹽的深加工產品實施規范化增值稅後降低的稅負過多,為穩定財政收入,這部分稅負需要前移並通過徵收資源稅的方式拿回來。通過對原礦徵收資源稅,推動礦產品價格的提高,拿回其深加工產品降低的稅負,但確定資源稅額有一個限度,即:某一礦產品的國內市場價格加上資源稅稅額,不高於進口同類產品的價格。資源稅依照應稅產品的品種或類別共設有7個稅目和若干個子目,並規定了相應的定額稅率(簡稱稅額)。考慮到資源稅的稅目多(還涉及劃分礦產品等級的問題)、稅額檔次多,而且隨著資源條件的變化需要適時調整稅額,這樣,資源稅稅額的核定許可權就不宜高度集中。因此,資源稅現行稅額採用了分級核定的辦法。首先,資源稅稅目、稅額幅度的確定和調整,由國務院決定;其次,納稅人具體適用的稅目(即子目)、稅額,由財政部有關部門,在國務院規定的稅額幅度內確定,並可根據納稅人資源條件及級差收入的變化等情況適當進行定期調整;再次,一部分子目和一部分納稅人具體適用的稅額授權省級人民 *** 確定(含調整),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一部分子目」是指在財政部規定的《資源稅稅目稅額明細表》中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非金屬礦原礦、其他有色金屬礦原礦,這些子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人民 *** 決定徵收或暫緩徵收資源稅;「一部分納稅人」是指在財政部規定的《幾個主要品種的礦山資源等級表》中未列舉名稱的納稅人適用的稅額,由省級人民 *** 根據納稅人的資源狀況,參照表中確定的鄰近礦山的稅額標准,在浮動30%的幅度內核定。為確保不同的應稅品目都能能執行其相應的規定稅額,如果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的應稅產品,未按規定分別核算或者不能准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從高確定其適用稅額。現行資源稅稅目稅額幅度規定如下:資源稅(1)原油8.00~30.00元/噸(2)天然氣2.00~15.00元/噸(3)煤炭0.30~5.00元/噸(4)其他非金屬礦原礦0.50~20.00元/噸(5)黑色金屬礦原礦2.00~30.00元/噸(6)有色金屬礦原礦0.40~30.00元/噸(7)鹽:固體鹽10.00~60.00元/噸液體鹽2.00~10.00元/噸資源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應納稅額=課稅數量×單位稅額
資源稅中換算比是怎麼來的
將原礦單價利用選礦比換算出精礦價格,再利用同期市場上的精礦價格除以這個價格。
如何計算和繳納資源稅
根據《資源稅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資源稅的應納稅額,按照從價定率或者從量定額的辦法,分別以應稅產品的銷售額乘以納稅人具體適用的比例稅率或者以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乘以納稅人具體適用的定額稅率計算。
因此,資源稅分為從價計征,從量計征兩種
從價計征
應納稅額=應稅銷售額*比例稅率
從量計征
應納稅額=應稅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資源稅的計算減免
資源稅計稅依據為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資源稅應納稅額的計算2011年11月1日資源稅的稅目稅額幅度表 稅目 稅率 一、原油 銷售額的5%-10% 二、天然氣 銷售額的5%-10% 三、煤炭 焦煤 每噸8-20元 其他煤炭 每噸0.3-5元 四、其他非金屬礦原礦 普通非金屬礦原礦 每噸或者每立方米0.5-20元 貴重非金屬礦原礦 每千克或者每克拉0.5-20元 五、黑色金屬礦原礦 每噸2-30元 六、有色金屬礦原礦 稀土礦 每噸0.4-60元 其他有色金屬礦原礦 每噸0.4-30元 七、鹽 固體鹽 每噸10-60元 液體鹽 每噸2-10元 資源稅稅目、稅額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課稅數量:(1)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2)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其他規定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資源稅的減免稅1.開采原油過程中用於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2.納稅人開采過程中由意外事故等造成損失的,可照顧減免稅3.國務院規定的其它減免稅項目
資源稅礦山採石稅率計算
主要資源稅礦山採石是哪一種項目,按噸計稅。
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怎麼計算公式
煤炭資源稅自2014年12月1日起改為從價計征
應納稅額=應稅煤炭銷售額×適用稅率
『肆』 礦產資源稅是什麼徵收標准又是怎樣的
礦產資源稅
國家對采礦權人徵收的稅收。是實施礦產資源有償開採制度的基本形式之一,是針對自然資源的稅種。
礦產資源稅徵收標准
在資源稅開征的三十多年裡,我國已經把礦產資源基本納入資源稅費管理體系中,但征稅范圍偏窄,稅費重疊等問題長期沒有解決。財政部稅政司副司長張天犁更坦言,大多數資源品目資源稅實行從量定額計征的做法,早就不適應市場的需求。原來按照總量定額徵收,比如一噸固定多少錢,現在全面推廣從價計征,按照企業銷售收入,規定比例稅率范圍,能夠在稅率和礦產品價格之間建立一個自動調節機制。
以鋁土礦為例,去年末受到國內氧化鋁價格跌入歷史低位的影響,國產礦石價格每噸下滑了近50元。如果按照資源稅從量計征原則,不論市場價格漲跌礦山都得負擔每噸20元左右的費用。這種情況,導致價格上漲時礦產被大量無序開發,價格下跌時企業又不堪重負。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通知要求,7月1日起,鐵礦、金礦、銅礦等21個列舉名稱的資源品目以及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金屬礦都會納入從價計征范圍,稅率幅度范圍為1%到15%。各地可在此稅率幅度范圍,根據本地情況確定適用稅率。納入改革的礦產資源稅收入全部為地方財政收入。
礦產資源稅費改革
為適應市場變化,加快礦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11月29日,國土資源部會同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商務部共同發布《全國礦產資源規劃(2016-2020年)》。明確“十三五”時期礦產資源管理與礦業發展目標,及未來工作重點。
當前,我國能源資源需求增速放緩,但需求總量仍維持高位運行。國土部預計,到2020年,我國一次能源消費量約為50億噸標准煤,鐵礦石7.5億噸標礦,精煉銅1350萬噸,原鋁3500萬噸。受國際礦業市場影響,國內勘查投入趨於下行,增大了我國礦產資源安全供應風險。
另一方面,受世界經濟低迷、需求放緩、能源結構調整等因素影響,全球礦產品供應總體過剩,價格急劇下跌,礦業固定資產投資增速放緩。國內礦業企業普遍經營困難,煤炭、鋼鐵、水泥等行業產能過剩。同時,世界新能源、新材料等戰略性新興產業迅猛發展,我國相關礦產資源產業發展層次低,資源保護力度有待加強。
『伍』 資源稅有什麼優惠政策
(一)對依法在建築物下、鐵路下、水體下通過充填開采方式采出的礦產資源,資源稅減征50%。
充填開采是指隨著回採工作面的推進,向采空區或離層帶等空間充填廢石、尾礦、廢渣、建築廢料以及專用充填合格材料等采出礦產品的開采方法。
(二)對實際開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礦山開採的礦產資源,資源稅減征30%。
衰竭期礦山是指剩餘可采儲量下降到原設計可采儲量的20%(含)以下或剩餘服務年限不超過5年的礦山,以開采企業下屬的單個礦山為單位確定。
(三)對鼓勵利用的低品位礦、廢石、尾礦、廢渣、廢水、廢氣等提取的礦產品,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給予減稅或免稅。
『陸』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修訂)
(1993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9號發布;根據2011年9月30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開采本條例規定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以下稱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資源稅。
第二條資源稅的稅目、稅率,依照本條例所附《資源稅稅目稅率表》及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稅目、稅率的部分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三條納稅人具體適用的稅率,在本條例所附《資源稅稅目稅率表》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根據納稅人所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資源品位、開采條件等情況,由財政部商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財政部未列舉名稱且未確定具體適用稅率的其他非金屬礦原礦和有色金屬礦原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四條資源稅的應納稅額,按照從價定率或者從量定額的辦法,分別以應稅產品的銷售額乘以納稅人具體適用的比例稅率或者以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乘以納稅人具體適用的定額稅率計算。
第五條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准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六條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於連續生產應稅產品的,不繳納資源稅;自用於其他方面的,視同銷售,依照本條例繳納資源稅。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者免徵資源稅:
(一)開采原油過程中用於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二)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稅或者免稅。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減稅、免稅項目。
第八條納稅人的減稅、免稅項目,應當單獨核算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准確提供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不予減稅或者免稅。
第九條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自產自用應稅產品,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移送使用的當天。
第十條資源稅由稅務機關徵收。
第十一條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
第十二條納稅人應納的資源稅,應當向應稅產品的開采或者生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決定。
第十三條納稅人的納稅期限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個月,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具體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納稅的,可以按次計算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1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稅款。
扣繳義務人的解繳稅款期限,比照前兩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資源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本條例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十六條本條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9月18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鹽稅條例(草案)》同時廢止。
附:資源稅稅目稅率表 稅目 稅率 一、原油 銷售額的5%-10% 二、天然氣 銷售額的5%-10% 三、煤炭 焦煤 每噸8-20元 其他煤炭 每噸0.3-5元 四、其他非金屬礦原礦 普通非金屬礦原礦 每噸或者每立方米0.5-20元 貴重非金屬礦原礦 每千克或者每克拉0.5-20元 五、黑色金屬礦原礦 每噸2-30元 六、有色金屬礦原礦 稀土礦 每噸0.4-60元 其他有色金屬礦原礦 每噸0.4-30元 七、鹽 固體鹽 每噸10-60元 液體鹽 每噸2-10元
『柒』 資源稅徵收范圍,稅目,稅率是多少
徵收范圍
礦產品,包括:原油,天然氣、煤炭、金屬礦產品和其他非金屬礦產品等。
鹽,包括:固體鹽、液體鹽。 稅目和稅率 (1)原油8一30元/噸 (2)天然氣2-15元/千立方米 (3)煤炭0.3一5元/噸 (4)其他非金屬礦原0.5-20元/噸或者立方米 (5)黑色金屬礦原礦2一30元/噸 (6)有色金屬礦原礦0.4-30元/噸 (7)鹽固體鹽10一60元/噸液體鹽2一10元/噸
(7)資源稅什麼情況下組價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采本條例規定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以下簡稱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資源稅。
第二條 資源稅的稅目、稅額,依照本條例所附的《資源稅稅目稅額幅度表》及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執行。稅目、稅額幅度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三條 納稅人具體適用的稅額,由財政部商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納稅人所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資源狀況,在規定的稅額幅度內確定。
第四條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准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的,從高適用稅額。
第五條 資源稅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和規定的單位稅額計算。
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課稅數量×單位稅額
第六條 資源稅的課稅數量:
(一)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
(二)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者免徵資源稅:
(一)開采原油過程中用於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二)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稅或者免稅。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減稅、免稅項目。
第八條 納稅人的減稅、免稅項目,應當單獨核算課稅數量;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准確提供課稅數量的,不予減稅或者免稅。
第九條 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自產自用應稅產品,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移送使用的當天。
第十條 資源稅由稅務機關徵收。
第十一條 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
第十二條 納稅人應納的資源稅,應當向應稅產品的開采或者生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決定。
第十三條 納稅人的納稅期限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一個月,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具體核定。
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納稅的,可以按次計算納稅。納稅人以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1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稅款。扣繳義務人的解繳稅款期限,比照前兩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資源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財政部制定。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9月18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鹽稅條例(草案)》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