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水資源費徵收標准2021年
根據地區收費的標准不同。根據查詢相關資料顯示依據通知要求2021年十二五末各地域水資源費最低徵收標准,根據地區收費的標准不同,北京和天津地表水水資源管理費平均徵收標准為1.6元/立方米,地下水水資源費平均徵收標准為4元/立方米,而上海和青海、西藏等省份同列最低費用徵收標准范圍,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資源費平均徵收標准分別為0.1元/立方米和0.2元/立方米。
㈡ 水資源稅徵收對象及徵收標准
水資源稅徵收標准為試點省份的中央直屬和跨省(區、市)水力發電取用水稅額為每千瓦時0.005元。 跨省(區、市)界河水電站水力發電取用水水資源稅稅額,與涉及的非試點省份水資源費徵收標准不一致的,按較高一方標准執行。
徵收水資源稅主要是體現對資源價值的重視。從資源的角度分析,水資源稅的徵收對象范圍,無論是使用者還是開采者,都應該征稅。對水資源開采者征稅,意味著今後礦泉水等相關開采者也在征稅之列;對使用者,涵蓋的范圍包括工業、居民、農業等,而最容易引發爭議的是居民飲用水。各地對居民飲用水的收費包括自來水水費、水資源費、污水處理費三部分。未來的水資源稅改革,是將這三部分都合並改為稅。 一、水資源稅徵收對象及徵收標准按照不同的用途,分為不同的類型,具體如下:
(1)是按照不同取用水性質,參考現行水資源費有關規定,對超計劃20%(含)以下、20%至40%(含)、40%以上的部分,分別按照水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的2倍、2.5倍、3倍標准加征;
(2)是對高耗水的洗車業、高檔洗浴場所等特種行業繼續按153元/立方米從高徵收,並對取用地下水的提高到160元/立方米;
(3)是為嚴格控制地下水過量開采,除城鎮公共供水和水力發電等取用水外,稅額標准區分地下水和地表水,並對取用地下水從高征稅;
(4)是對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農村生活集中式飲水工程供農村人口生活的取用水部分從低征稅;
在考慮減輕農民負擔與促進水資源節約利用的同時,有利於促進優化農業灌溉方式,進一步提高農民節約用水意識;
(5)是對工程建設等疏干排水,徵收水資源稅,對回收利用的從低徵收;
(6)是對部分從事公共、公益性服務的非居民用水,延續原水資源費優惠政策,執行居民稅額標准。 法律依據: 《地下水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對取用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試點徵收水資源稅。地下水水資源稅根據當地地下水資源狀況、取用水類型和經濟發展等情況實行差別稅率,合理提高徵收標准。徵收水資源稅的,停止徵收水資源費。
尚未試點徵收水資源稅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對同一類型取用水,地下水的水資源費徵收標准應當高於地表水的標准,地下水超采區的水資源費徵收標准應當高於非超采區的標准,地下水嚴重超采區的水資源費徵收標准應當大幅高於非超采區的標准。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取用地下水的取水許可申請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地下水水位控制要求;
(二)不符合限制開采區取用水規定;
(三)不符合行業用水定額和節水規定;
(四)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准;
(五)水資源緊缺或者生態脆弱地區新建、改建、擴建高耗水項目;
(六)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墾種植而取用地下水。
㈢ 水資源費徵收標准
法律分析:一、是按照不同取用水性質,參考現行水資源費有關規定,對超計劃20%(含)以下、20%至40%(含)、40%以上的部分,分別按照水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的2倍、2.5倍、3倍標准加征;
二、是對高耗水的洗車業、高檔洗浴場所等特種行業繼續按153元/立方米從高徵收,並對取用地下水的提高到160元/立方米;
三、是為嚴格控制地下水過量開采,除城鎮公共供水和水力發電等取用水外,稅額標准區分地下水和地表水,並對取用地下水從高征稅;
四、是對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農村生活集中式飲水工程供農村人口生活的取用水部分從低征稅;
法律依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根據國家技術標准對用水情況進行水平衡測試,改進用水工藝或者方法,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和再生水利用率。
㈣ 水資源稅徵收標准
法律分析:
水資源稅徵收標准:
按不同取用水性質實行差別稅額。
地下水稅額>地表水稅額;
超采區地下水稅額>非超采區地下水稅額;
嚴重超采地區的地下水稅額>非超采地區地下水稅額;
對超計劃或超定額用水加征1~3倍,對特種行業從高征稅,對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農村生活集中式飲水工程取用水從低征稅。
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般取用水、采礦和工程建設疏干排水:應納稅額=實際取用水量×適用稅額
水力發電和火力發電貫流式(不含循環式)冷卻取用水:應納稅額=實際發電量×適用稅額
對取用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試點徵收水資源稅。地下水水資源稅根據當地地下水資源狀況、取用水類型和經濟發展等情況實行差別稅率,合理提高徵收標准。徵收水資源稅的,停止徵收水資源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
第三條 資源稅按照《稅目稅率表》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
《稅目稅率表》中規定可以選擇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的,具體計征方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實行從價計征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資源產品(以下稱應稅產品)的銷售額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實行從量計征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
應稅產品為礦產品的,包括原礦和選礦產品。
第四條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准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從高適用稅率。
衍生問題:
免徵資源稅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徵資源稅:
(一)開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圍內運輸原油過程中用於加熱的原油、天然氣;
(二)煤炭開采企業因安全生產需要抽採的煤成(層)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資源稅:
(一)從低豐度油氣田開採的原油、天然氣,減征百分之二十資源稅;
(二)高含硫天然氣、三次採油和從深水油氣田開採的原油、天然氣,減征百分之三十資源稅;
(三)稠油、高凝油減征百分之四十資源稅;
(四)從衰竭期礦山開採的礦產品,減征百分之三十資源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決定免徵或者減征資源稅:
(一)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
(二)納稅人開采共伴生礦、低品位礦、尾礦。
㈤ 水資源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水資源費屬於政府非稅收入,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水資源費徵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價格、審計部門和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直接從江配搏判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包括中央直屬水電廠和火電廠)和個人,除按《條例》不需要申領取水許可證的情形外,均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水資源費。對從事農業生產取水徵收水資源費,按照《條例》有關規定執行。水資源費由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取水審批許可權負責徵收。其中,由流域管理機構審批取水的,水資源費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代為徵收。
年水資源費徵收標準是什麼?
一、是按照不同取用水性質,參考現行水資源費有關規定,對超計劃20%(含)以下、20%至40%(含)、40%以上的部分,分別按照水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的2倍、2.5倍、3倍標准加征;
二、是對高耗水的洗車業、高檔洗浴場所等特種行業繼續按153元/立方米從高徵收,並對取用地下水的提高到160元/立方米;
三、是為嚴格控制地下水過量開采,除城鎮公共供水和水力發電等取用水外,稅額標准區分地下水和地表水,並對取用地下水從高征稅;
四、是對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農村生活集中式飲水工程供農村人口生活的取用水部分從低征稅;
在考慮減輕農民負擔與促進水資源節約利用的同時,有利於促進優化農業灌溉方式,進一步提高農民節約用水意識;
五、是對工程建設等疏干排水,徵收水資源稅,對回收利用的從低徵收;
六、是對部分從事公共、公益性服務的非居民用水,延續原水資源費優惠政策,執行居民稅額標准。
法律依據:
財政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水利部關於印發《水資源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五條 水資源費由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取水審批許可權負責徵收。其中,由流域管理機構審批取水的,水資源費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代為徵收。
第六條 按照國務院或其授權部門批準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量分配方案調度的水資源,由調入區域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取水審批許可權負責徵收水資源費。
其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實施的調水,水資源費的徵收機關和資金分配,由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協商確定,並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審核同意後執行。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不能協商一致的,由流域管理機構提出意見,報財政部、銀陵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審批確定。
第七條 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徵收水資源費。委託徵收應當以書面形式授權。
流域管理機構審批取水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代為徵收水資源費的,不得再委託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徵收。
第八條 水資源費徵收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和水利部備案。其中,由流域管理機構審批取水的中央直屬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工程的水資源費徵收標准,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培改、水利部制定。
㈥ 水資源稅徵收標准
法律分析:對取用水量超過計劃百分之二十(含)以下的,超過部分按水資源稅稅額標準的2倍徵收;對取用水量超過計劃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含)的,超過部分按水資源稅稅額標準的2.5倍徵收;對取用水量超過計劃百分之四十以上的,超過部分按水資源稅稅額標準的3倍徵收。未經批准擅自取用水或未依法取得年度取用水計劃的,按水資源稅稅額標準的3倍徵收。水資源稅實行從量計征,除中央直屬和跨省(區、市)水力發電取用水外,由試點省份省級人民政府統籌考慮本地區水資源狀況、經濟社會脊蔽發展水平和水資源節飢頌約保護要求,在《試點省份水資源稅最低平均稅額表》規定的最低平均稅額基礎上,分類確定具體適用稅額。
試點省份的中央直屬和跨省(區、市)水力發電取用水稅額為每千瓦時0.005元。跨省(區、市)界河水電站水力發電取用水水資源稅稅額,與涉及的非試點省份水資源費徵收標准不一致的,按較高一方標准執行。櫻肢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四十八條 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並繳納水資源費,取得取水權。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徵收管理水資源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九條 用水應當計量,並按照批準的用水計劃用水。
用水實行計量收費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
第五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行節水灌溉方式和節
㈦ 水資源費徵收標準是什麼
具體標準是:
一、對超計劃20%以下、20%至40%、40%以上的部分,分別按照水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的2倍、2.5倍、3倍標准加征;
二、對高耗水的洗車業、高檔洗浴場所等特種行業繼續按每立方米153元從高徵收,並對取用地下水的提高到每立方米160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條規定,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標本兼治、綜合利用、講求效益,發揮水資源的多種功能,協調好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
拓展資料:非農業用水水資源費標准
(1)城市(鎮)生活、綠化和公用事業等自備水源標准按城市(鎮)公共自來水水資源費的2倍核定。
(2)工業、商業、服務業等行業自備水源,Ⅰ區和Ⅱ區取用地下水的水資源費標准分別為1.20元/立方米和1.00元/立方米;地表水標准按地下水的50%核定。
(3)洗車、生產礦泉水、純凈水、酒類、飲料等行業自備水源地標准按城市(鎮)范圍內工業、商業、服務業等行業自備水源的4倍核定;高爾夫球場、高檔洗浴等行業自備水源標准按城市(鎮)范圍內工業、商業、服務業等行業自備水源的8倍核定。
(4)水利工程非農業供水,Ⅰ區和Ⅱ區取用地下水的水資源費標准分別為0.5元/立方米和0.4元/立方米;地表水標准按地下水的50%核定。
㈧ 水資源費徵收標准2020
1.一般地下水取水徵收標准:居民生活和自來水公司取水每立方米從0.2元調整為0.35元;非居民取水每立方米從0.35-0.5元調整為0.7元;特業取水每立方米從3元調整為4元。
2.保護區和管網區地下水取水徵收標准:居民生活和自來水公司取水每立方米從0.4元調整為0.8元;非居民取水每立方米從0.55-0.7元調整為1.2元;特業取水每立方米從6元調整為10元。
水資源重要性:
1.水的溶解力很強,許多物質都能溶於水,並解離為離子狀態,發揮重要的作用。不溶於水的蛋白質和脂肪可懸浮在水中形成膠體或乳液,便於消化、吸收和利用;水在人體內直接參加氧化還原反應,促進各種生理話動和生化反應的進行;
2.沒有水就無法維持血液循環、呼吸、消化、吸收、分泌、排瀉等生理活動,體內新陳代謝也無法進行;水的比熱大,可以調節體溫,保持恆定。當外界溫度高或體內產熱多時,水的蒸發及出汗可幫助散熱。天氣冷時、由於水儲備熱量的潛力很大,人體不致因外界寒冷而使體溫降低,水的流動性大。
3.一方面可以運送氧氣、營養物質、激素等,一方面又可通過大便、小便、出汗把代謝產物及有毒物質排泄掉。水還是體內自備的潤滑劑,如皮膚的滋潤及眼淚、唾液,關節囊和漿膜腔液都是相應器官的潤滑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條規定,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標本兼治、綜合利用、講求效益,發揮水資源的多種功能,協調好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