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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如何管理

發布時間: 2023-07-13 02:28:18

❶ 杭州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再生資源回收管理,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維護公共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市區范圍內再生資源的回收經營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儲存、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
報廢汽車、廢舊電器及電子產品、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等物品的回收,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市、區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的監督管理工作。
規劃、公安、工商、城管、環保、城管執法、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再生資源回收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商務、公安、工商、城管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本轄區內的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第五條再生資源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自律規范,配合商務主管部門研究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相關技術規范。
再生資源行業協會應當接受商務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並協助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對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實施監督管理。第六條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經濟、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杭州市產業發展導向目錄》規定的產業發展政策,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發展狀況,編制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產業布局及發展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產業布局及發展規劃,確定本轄區內再生資源回收點的設置。第七條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設置技術規范,由市商務主管部門按照其不同的經營范圍、經營方式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製定。第八條市、區人民政府鼓勵單位和個人積攢出售再生資源,鼓勵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深入社區、農村開展回收經營,鼓勵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開展再生資源回收處理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推廣。第九條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符合規定的稅收優惠條件的,按有關規定經認定後由稅務機關予以稅收優惠。
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第十條設立再生資源回收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新設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或者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變更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范圍的,應當按照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產業布局及發展規劃、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設置技術規范的規定,徵求同級商務主管部門的意見後予以登記注冊,其經營范圍中應當註明是否包含生產性廢舊金屬回收。第十一條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持營業執照向所在地的區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並領取備案證明。經營范圍包含生產性廢舊金屬回收的,還應當向所在地的區公安機關備案。
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工商管理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進行備案。
各區商務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應當將備案情況按月分別上報市商務主管部門、市公安機關。第十二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應當符合治安、消防、環保、市容環衛和安全生產等管理規定,並依法辦理相關的行政許可手續。第十三條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一)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
(二)有贓物嫌疑的物品;
(三)不能證明合法來源的廢舊市政公用設施;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第十四條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在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廢舊市政公用設施時,應當查驗出售單位出具的證明和清單,並如實登記。登記內容包括出售單位的名稱,經辦人的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和收購時間。
對收購個人撿拾的生產性廢舊金屬、廢舊市政公用設施,再生資源回收企業應當對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和收購時間如實進行登記。
回收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市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再生資源收購信息管理系統,逐步實現再生資源回收的實時監控。

❷ 長春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促進再生資源回收利用,推動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與生活垃圾分類協同發展,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

再生資源包括廢舊金屬、報廢電子產品、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如廢紙、廢棉等)、廢舊紡織物、廢輕化工原料(如橡膠、塑料、農葯包裝物、動物雜骨、毛發等)、廢玻璃、廢紙塑鋁復合包裝等。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經營活動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第四條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全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管理工作。

縣(市)區主管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管理。

市、縣(市)區供銷社具體實施全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工作。

市、縣(市)區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商務、市場監督管理、公安、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相關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部門和縣(市)區主管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部門統稱為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主管部門。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體系與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在行政管理、規劃、建設、運營等方面相融合,提高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率。第六條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協會是行業自律性組織,履行如下職責:

(一)反映企業的建議和要求,維護行業利益;

(二)制定並監督執行行業自律性規范;

(三)經法律法規授權或者主管部門委託,進行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

(四)配合行業主管部門研究制定專項規劃、產業政策和回收利用標准。

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協會應當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第七條鼓勵行業協會、企業建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大數據平台,並與城市管理信息系統和相關企業運行的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第八條鼓勵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通過連鎖經營、特許經營(加盟)等方式,整合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市場資源,實現規模化、產業化、專業化經營。第九條鼓勵以環境無害化方式回收利用再生資源,鼓勵開展有關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科學研究和新技術、新工藝的引進與應用。第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宣傳工作,普及再生資源綜合利用的知識,增強全社會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意識。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十一條市、縣(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土空間規劃編制、調整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第十二條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專項規劃應當整合和規范已有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渠道,保障再生資源回收、運輸、中轉分揀、集散、利用等環節緊密結合。

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專項規劃應當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置設施布局有機融合,提高資源利用率。第十三條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專項規劃,設置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點。

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點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省相關標准和要求。

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點包括再生資源回收點、中轉分揀場所、集散場所、利用場所等回收利用過程中再生資源停留的各類場所。第十四條新建住宅區應當根據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專項規劃和國家、省相關標准,結合生活垃圾分類要求,同步規劃再生資源回收點或者預留再生資源回收點建設所需場地。

已經建成的住宅區可以委託物業管理企業按照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專項規劃和國家、省相關標准要求,充分利用環衛轉運站預留場地作為再生資源回收點所需場地;不能提供回收點所需場地的,可以由街道辦事處與業主委員會協商,設立流動回收點。第十五條再生資源中轉分揀場所應當按照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專項規劃,結合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發展需求予以規劃。

鼓勵建設具有多品種分揀能力的綜合性中轉分揀場所。第十六條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發展現狀,規劃建設具備加工、再製造、倉儲、交易等功能的再生資源循環經濟產業園區。產業園區內應當建設統一的再生資源利用中心和集散交易平台。

鼓勵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入駐產業園區,並在產業園區內進行再生資源的利用和集散交易活動。

❸ 吉林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促進再生資源的回收,規范再生資源行業發展與經營者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從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

再生資源包括廢舊金屬、報廢電子產品、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如廢紙、廢棉麻等)、廢輕化工原料(如橡膠、塑料、動物雜骨、毛發等)、廢玻璃等。第三條本市城區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個人(以下簡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四條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是再生資源回收管理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准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及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備案管理。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研究再生資源發展的政策,組織實施再生資源利用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和產業化示範。

公安機關負責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治安管理及經營廢舊金屬類項目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備案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登記管理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的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過程中環境污染的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

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將再生資源網點納入城市規劃。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對非法佔道經營、私設網點和影響市容市貌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

供銷社負責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建設的實施工作。第五條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是行業自律性組織,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並監督執行行業自律性規范;

(二)配合行業主管部門研究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回收標准;

(三)反映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建議和要求,維護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權益;

(四)受行業主管部門委託,進行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

(五)負責對再生資源流動回收人員進行管理和培訓。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應當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第六條再生資源回收實行體系化建設、規范化管理。鼓勵各行各業和居民積攢交售再生資源,提倡和支持對再生資源的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第七條再生資源的收集、儲存、運輸、處理等全過程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准、技術政策和技術規范。第八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須符合行業發展規劃和城市規劃。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後30日內,到所在地同級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經營廢舊金屬類項目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還須到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第九條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須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同時到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第十條按照行業發展規劃和城市規劃設置再生資源交易市場。從事再生資源回收、儲存、分揀、加工、交易的經營者,必須進入市場經營。

再生資源交易市場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布局合理,不影響市容和環境保護;

(二)具備儲存、初加工、一般無害化處理和防污染功能;

(三)具備完善的消防設施;

(四)使用面積不低於2萬平方米。第十一條按照行業發展規劃和城市規劃在社區設立的再生資源回收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不影響社區環境與居民生活;

(二)佔地面積不得超過25平方米;

(三)統一製作、統一樣式與標識。第十二條新建住宅區應當預留設置再生資源回收亭的用地。第十三條再生資源回收亭及經批準的門市或者庫房經營網點的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回收的再生資源做到日收日清,整潔干凈,不得在回收亭外堆放物品;

(二)不得在回收亭內外從事任何形式的加工生產作業;

(三)不得改動、塗抹再生資源回收亭的外觀及標識;

(四)不得變更再生資源回收亭的設置位置;

(五)嚴格執行防火、治安等管理規定,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確保安全經營。第十四條再生資源流動回收人員實行統一登記管理、統一培訓、統一證件、統一車輛牌號、統一服飾標志。規范服務項目、規范管理制度、規范服務標准。

流動收購的再生資源物品,須送交再生資源交易市場或再生資源回收亭。

❹ 河北省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再生資源回收管理,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促進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廢棄物,包括廢舊金屬、廢舊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舊電器電子產品、廢紙、廢棉、廢橡膠、廢塑料、廢玻璃等。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
法律、法規、規章對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商務部門可以委託供銷合作社等事業機構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管理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各自職責,做好再生資源回收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五條鼓勵以環境無害化方式回收處理再生資源,開展再生資源回收處理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應用。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等有關部門,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人口密度、環境和資源等情況,制定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第七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領取營業執照,並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部門或者商務部門委託的機構備案。備案事項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回收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除向商務部門備案外,還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備案。備案事項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辦理變更手續。第八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可以採取上門回收、流動回收、固定地點回收等方式回收再生資源。第九條設立再生資源固定回收站(點)、分揀中心、集散市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范。第十條新建居住區的規劃設計,應當按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預留社區回收站(點)所需場地。
已經建成的居住區,由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按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提供社區回收站(點)所需場地。不能提供回收站(點)所需場地的,可以設立流動回收站(點)。
設立回收站(點)不得影響社區環境和社區容貌。第十一條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應當由具有生產性廢舊金屬回收經營范圍的再生資源回收單位進行。
生產性廢舊金屬是指用於建築、鐵路、通訊、電力、水利、油田、市政設施及其他生產領域,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價值的金屬材料和金屬製品。第十二條再生資源回收單位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應當如實登記廢舊金屬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情況。出售人為單位的,應當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登記出售單位名稱、地址和經辦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出售人為個人的,應當登記出售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
登記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第十三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從事流動回收活動時,不得在機關、學校、醫院、部隊和居住區內高聲唱收,雜訊擾民,影響單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生活。第十四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回收再生資源過程中發現有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時,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第十五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收集、儲存、運輸、加工、處理再生資源過程中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污染防治標准和技術規范,不得隨意對廢棄物進行焚燒,不得污染環境。第十六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一)無報廢證明的井蓋、井蓖等市政公用設施;
(二)槍支、彈葯、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各種危險物品;
(三)無合法來源證明的鐵路、公路、油田、供電、電信、通訊、礦山、水利、測量和消防設施等專用器材;
(四)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
(五)法律、法規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第十七條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范行業行為,維護會員和行業利益,組織人員培訓,開展信息咨詢等服務,並受行業主管部門委託,定期發布再生資源回收狀況信息,進行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統計、調查。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不得違反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