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想開廢品收購站請問收來的廢品賣到哪裡
廢品賣到一般都賣到在回收加工的那裡去的,那些工廠在回收在生產。你要找當地的回收加工廠。
廢品回收,一種有償性的廢品處理生活服務,由專業正規的廢品回收站或公司進行收購,之後對廢品進行科學處理及分類以達到再次循環利用的標准。廢品回收對保護環境、節約能源和帶動社會效益起積極作用。
(1)再生資源回收交哪裡擴展閱讀
廢品分類
一、廢金屬:【磷銅、紅銅、杯士銅、白銅、紫銅、青銅(62#、65#)、黃銅、漆包線銅、銅屑、鋁、不銹鋼(316.316L.304.301.202)、不銹鐵、鋅合金(渣)、鉛、工業鐵、鍍金、鍍銀製品等廢五金廢有色金屬回收】
二、廢電子:【電子腳、含銀錫、無鉛錫、含鉛錫、錫渣、錫條、錫線、錫灰、錫膏、線路板、IC、電容、二極體、三極體、變壓器、充電器、廢電纜電線、電阻、等廢電子回收】
三、廢塑料:【廢蠟燭、亞克力、硅膠、尼龍、菲林、吸塑、賽鋼、475、ABS、PS、PP、PC、PET、POM、PVC、PU、PA、TPR等廢塑料件回收】
四、廢 鈷:【鈷粉、鈷酸鋰、鎳鈷酸鋰、鋁鈷紙、電池正極片、負極片、電池正極邊料、42#沖邊料、79#沖邊料、電鍍陽極料等廢品回收】
五、廢電池:【鋰電池、鎳氫電池、鎳鎘電池、鋰離子電池、聚合物電池、鋰動力電池、太陽能電池、手機電池、筆記本電池、攝錄機電池、數碼相機電池、PDA電池、對講機電池等廢電池回收】
六、廢 鎳:【電解鎳、鎳邊料、電鑄鎳、電池導電鎳片、發泡鎳、鎳帶、電池導電鎳片、鎳紙、鎳箔、鎳網、含鎳合金、鎳光碟、廢鎳錫珠、廢鎳珠亞鎳粉等廢料回收】
七、廢矽片:【廢單晶硅、多晶硅、籽晶、破碎矽片、光刻片、藍膜片、太陽能電池片、邊皮硅材料、電池片、硅棒、硅頭尾料、硅晶圓、IC級矽片、裸片等廢矽片回收】
八、貴金屬:【鍍金、金水、銀靶、鍍銀、鎳、銠、鈀、鉑 ,鈷、鎢鋼、鈦、等貴金屬廢料回收】
九、廢玻璃的分類廢玻璃大致可分為以下幾種:
平板廢玻璃、 壓花廢玻璃、中空廢玻璃、鋼化廢玻璃、夾絲廢玻璃、高性能中空廢玻璃、玻璃馬賽克、夾層廢玻璃、有機廢玻璃、無機廢玻璃、磨砂廢玻璃、防火廢玻璃、防彈廢玻璃、特種廢玻璃。
靜脈產業,即資源再生利用產業,是以保障環境安全為前提,以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為目的,運用先進的技術,將生產和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廢物轉化為可重新利用的資源和產品,實現各類廢物的再利用和資源化的產業,包括廢物轉化為再生資源及將再生資源加工為產品兩個過程。
㈡ 再生資源回收屬於哪個部門管山東
再生資源回收屬於哪個部門管在山東我是目前情況下再生資源回收當然是屬於山東的一些治安部門來管
㈢ 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促進再生資源回收,規范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發展,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實現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
再生資源包括廢舊金屬、報廢電子產品、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如廢紙、廢棉等)、廢輕化工原料(如橡膠、塑料、農葯包裝物、動物雜骨、毛發等)、廢玻璃等。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統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遵守本辦法。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報廢汽車的回收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國家鼓勵全社會各行各業和城鄉居民積攢交售再生資源。第五條國家鼓勵以環境無害化方式回收處理再生資源,鼓勵開展有關再生資源回收處理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第二章經營規則第六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必須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記條件,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第七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3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屬於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第八條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回收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除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前款所列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屬於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第九條生產企業應當通過與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簽訂收購合同的方式交售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合同中應當約定所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名稱、數量、規格,回收期次,結算方式等。第十條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對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如實進行登記。
出售人為單位的,應當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並如實登記出售單位名稱、經辦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出售人為個人的,應當如實登記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
登記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第十一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有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時,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應當依法予以扣押,並開列扣押清單。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經查明不是贓物的,應當依法及時退還;經查明確屬贓物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第十二條再生資源的收集、儲存、運輸、處理等全過程應當遵守相關國家污染防治標准、技術政策和技術規范。第十三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從事舊貨收購、銷售、儲存、運輸等經營活動應當遵守舊貨流通的有關規定。第十四條再生資源回收可以採取上門回收、流動回收、固定地點回收等方式。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可以通過電話、互聯網等形式與居民、企業建立信息互動,實現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務。第三章監督管理第十五條商務主管部門是再生資源回收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准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研究提出促進再生資源發展的政策,組織實施再生資源利用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和產業化示範。
公安機關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登記管理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內的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過程中環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對違反污染環境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
建設、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將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納入城市規劃,依法對違反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和清理整頓。
㈣ 吉林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促進再生資源的回收,規范再生資源行業發展與經營者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從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
再生資源包括廢舊金屬、報廢電子產品、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如廢紙、廢棉麻等)、廢輕化工原料(如橡膠、塑料、動物雜骨、毛發等)、廢玻璃等。第三條本市城區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個人(以下簡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四條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是再生資源回收管理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准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及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備案管理。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研究再生資源發展的政策,組織實施再生資源利用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和產業化示範。
公安機關負責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治安管理及經營廢舊金屬類項目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備案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登記管理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的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過程中環境污染的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
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將再生資源網點納入城市規劃。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對非法佔道經營、私設網點和影響市容市貌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
供銷社負責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建設的實施工作。第五條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是行業自律性組織,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並監督執行行業自律性規范;
(二)配合行業主管部門研究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回收標准;
(三)反映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建議和要求,維護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權益;
(四)受行業主管部門委託,進行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
(五)負責對再生資源流動回收人員進行管理和培訓。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應當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第六條再生資源回收實行體系化建設、規范化管理。鼓勵各行各業和居民積攢交售再生資源,提倡和支持對再生資源的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第七條再生資源的收集、儲存、運輸、處理等全過程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准、技術政策和技術規范。第八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須符合行業發展規劃和城市規劃。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後30日內,到所在地同級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經營廢舊金屬類項目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還須到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第九條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須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同時到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第十條按照行業發展規劃和城市規劃設置再生資源交易市場。從事再生資源回收、儲存、分揀、加工、交易的經營者,必須進入市場經營。
再生資源交易市場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布局合理,不影響市容和環境保護;
(二)具備儲存、初加工、一般無害化處理和防污染功能;
(三)具備完善的消防設施;
(四)使用面積不低於2萬平方米。第十一條按照行業發展規劃和城市規劃在社區設立的再生資源回收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不影響社區環境與居民生活;
(二)佔地面積不得超過25平方米;
(三)統一製作、統一樣式與標識。第十二條新建住宅區應當預留設置再生資源回收亭的用地。第十三條再生資源回收亭及經批準的門市或者庫房經營網點的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回收的再生資源做到日收日清,整潔干凈,不得在回收亭外堆放物品;
(二)不得在回收亭內外從事任何形式的加工生產作業;
(三)不得改動、塗抹再生資源回收亭的外觀及標識;
(四)不得變更再生資源回收亭的設置位置;
(五)嚴格執行防火、治安等管理規定,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確保安全經營。第十四條再生資源流動回收人員實行統一登記管理、統一培訓、統一證件、統一車輛牌號、統一服飾標志。規范服務項目、規范管理制度、規范服務標准。
流動收購的再生資源物品,須送交再生資源交易市場或再生資源回收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