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國土局是做什麼的
國土資源局的簡稱,是市(縣)政府的組成部門。其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和保護地質環境的政策;制定全市土地資產、礦產資源運作管理的規定;組織實施全市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和地質環境管理的技術標准和辦法;依照規定負責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和行政復議工作。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環境保護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城市總體規 國土局標志劃、區域經濟開發規劃和村鎮規劃的審核工作;指導、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地質環境規劃;實施市立建設項目的用地預審工作。
(三)監督檢查各鄉(鎮)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土地、礦產資源的權屬糾紛,查處違法違章案件。
(四)制訂並實施耕地特殊保護政策;實施農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的監督工作,確保耕地佔補平衡。
(五)管理全市土地資源和城鄉地籍、地政工作;制訂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和指導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登記等工作。
(六)研究制訂並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和出讓、租賃、折價出資(入股)、轉讓、交易及土地收購儲備管理辦法;實施對土地礦產資源、土地市場、土地估價行業的規范管理和監督;負責對國土資源的清查、核定和處置工作;制訂和實施鄉村用地管理辦法,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七)組織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土地等級評測,審核土地評估機構的資質,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承擔報市政府、省政府、國務院審批的各類用地的農用地轉用、征(使)用的審查、報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礦產市場;制訂全市礦產開採的運行規則和管理辦法,指導采礦權的行政授予、招投標和拍賣,審批、審核采礦權和轉讓申請;指導和監督全市礦業權市場的有序運行;收取采礦權使用費和采礦權價款。
(九)統一管理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地質資料匯交工作;對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進行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全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年檢、年報和礦產督察工作;依法徵收和使用礦產資源補償費,監督、驗收礦山動態環境治理項目。
(十)依法管理地質環境,組織地質災害勘查、監測和防治;負責地質災害評估、勘查設計、監理、施工單位資質審查認證的管理,認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收取和管理礦山自然生態環境治理備用金;指導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估,監測、監督地下水的過量開采與污染;保護地質遺跡,認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准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跡保護等工作。
(十一)組織開展土地、礦產資源的科技工作和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⑵ 國土局是做什麼的
國土局的工作職責如下:
1、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
2、承擔規范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
3、承擔優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
4、負責規范國土資源權屬管理;
5、承擔全國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等。
6、承擔及時准確提供全國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制定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國家重大土地調查專項,指導地方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7、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擬訂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准,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制定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承擔報國務院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8、承擔規范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范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采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范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整治和資源環境保護的要求、土地供給能力以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⑶ 土管局是主要工作是什麼
國家土地管理局是國務院負責全國土地、城鄉地政統一管理的職能部門和行政執法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訂有關土地的方針、政策和法規,並組織貫徹執行和實施監督檢查。
(二)加快土地信息建設,研究制訂全國土地管理事業發展戰略,預測中長期各類用地需求,做到土地總需求與總供給的大體平衡。
(三)統一管理全國土地和城鄉地籍、地政工作,查處土地權屬糾紛。主管全國土地的調查、統計、定級、登記、發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土地估價工作。制訂土地定級、估價標准及全國土地調查計劃。建立健全土地統計制度和土地動態信息監測體系,制訂地籍管理技術規程。
(四)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組織編制土地利用規劃、計劃和土地後備資源開發規劃、計劃,並按計劃管理程序上報下達。對規劃、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五)主管全國土地的徵用、劃撥、出讓工作。統一審核、徵用、劃撥建設用地,承辦由國務院審批的建設用地的審查、報批,負責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組織、協調、審查、報批和出讓方案的落實。組織編制各類建設用地定額指標。
(六)管理土地市場,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土地市場管理的法規和規章,規范土地市場。負責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的權屬管理和監督檢查。協助財稅部門做好土地稅費的徵收管理工作。
(七)提出深化土地管理體制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方案,及時總結經驗,不斷完善各項改革措施。
(八)主管土地管理科學技術工作、土地管理宣傳和教育工作,組織、指導土地管理幹部培訓。
(九)管理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外事工作,指導、協調土地管理系統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管理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工作,指導土地管理系統的隊伍建設等工作。
(十一)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職能部門說明
根據是否具有行政指揮權,職能部門可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職能制(多線制),即職能部門具有向下級單位下達工作任務或工作指令的權力,比較典型的是政府的組成部門,如發改委、物價局等。
第二種是直線職能制,即職能部門不能直接向下級單位發布行政命令,需要經過共同主管同意方可,職能部門只有建議權、指導權和協調權。大多數企業的職能部門均屬於第二種情況,如企業中的人力資源部、企業發展部、總經理辦公室等。
以上內容參考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土地管理局
⑷ 國土資源局是做什麼的
國土資源局工作內容有:
1、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
2、承擔規范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
3、承擔優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
4、負責規范國土資源權屬管理。
5、承擔全國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
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國家宏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范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國土資源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並監督實施,制定地質環境保護的政策、規章,制定國土資源調查評價技術規程,擬訂國土資源開發利用標准。指導地方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三)承擔優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劃。指導和審核地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組織編制礦產資源、海洋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
參與報國務院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的審核。
(四)負責規范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國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佔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務院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准確提供全國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制定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國家重大土地調查專項,指導地方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擬訂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准,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制定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承擔報國務院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八)承擔規范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范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采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范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負責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采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置方案。
(十)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組織實施全國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中央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國家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統一管理中央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
(十一)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跡、礦業遺跡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采和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
(十二)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指導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三)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范、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四)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制定、實施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劃,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專項,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五)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擬訂對外合作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境外礦產資源勘查,參與開發工作,依法審批礦產資源對外合作區塊,監督對外合作勘查開採行為。
(十六)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條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第二十八條 國家建立土地統計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進行土地統計調查,定期發布土地統計資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報、遲報,不得提供不真實、不完整的資料。
統計機構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共同發布的土地面積統計資料是各級人民政府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國家建立全國土地管理信息系統,對土地利用狀況進行動態監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