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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國土資源的基本原則

發布時間: 2023-07-23 05:58:56

『壹』 簡述國土資源管理應遵循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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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根據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三章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四章 耕地保護

第五章 建設用地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三條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佔用土地的行為。

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條 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 在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進行有關的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塗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約定。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第三章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整治和資源環境保護的要求、土地供給能力以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八條 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依據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建設用地總量不得超過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耕地保有量不得低於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

第十九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下列原則編制:

(一)嚴格保護基本農田,控制非農業建設佔用農用地;

(二)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統籌安排各類、各區域用地;

(四)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

(五)佔用耕地與開發復墾耕地相平衡。

第二十條 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劃分土地利用區,明確土地用途。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劃分土地利用區,根據土地使用條件,確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分級審批。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國務院批准。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由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

第二十二條 城市建設用地規模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充分利用現有建設用地,不佔或者盡量少佔農用地。

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中建設用地規模不得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

在城市規劃區內、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城市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

第二十三條江河、湖泊綜合治理和開發利用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在江河、湖泊、水庫的管理和保護范圍以及蓄洪滯洪區內,土地利用應當符合江河、湖泊綜合治理和開發利用規劃,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輸水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建設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實際狀況編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編制審批程序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審批程序相同,一經審批下達,必須嚴格執行。

第二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執行情況列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內容,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第二十六條 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須經原批准機關批准;未經批准,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

經國務院批準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根據國務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屬於省級人民政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准許可權內的,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二十七條 國家建立土地調查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配合調查,並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土地調查成果、規劃土地用途和國家制定的統一標准,評定土地等級。

第二十九條 國家建立土地統計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統計部門共同制定統計調查方案,依法進行土地統計,定期發布土地統計資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提供有關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統計部門共同發布的土地面積統計資料是各級人民政府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依據。

第三十條 國家建立全國土地管理信息系統,對土地利用狀況進行動態監測。

第四章 耕地保護

第三十一條 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

國家實行佔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准佔用耕地的,按照「佔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佔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佔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開墾耕地計劃,監督佔用耕地的單位按照計劃開墾耕地或者按照計劃組織開墾耕地,並進行驗收。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佔用耕地的單位將所佔用耕地耕作層的土壤用於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三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採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耕地總量減少的,由國務院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開墾與所減少耕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並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個別省、直轄市確因土地後備資源匱乏,新增建設用地後,新開墾耕地的數量不足以補償所佔用耕地的數量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批准減免本行政區域內開墾耕地的數量,進行易地開墾。

第三十四條 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下列耕地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嚴格管理:

(一)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

(三)蔬菜生產基地;

(四)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

(五)國務院規定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基本農田應當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農田保護區以鄉(鎮)為單位進行劃區定界,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維護排灌工程設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鹽漬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第三十六條 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佔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佔用好地。

禁止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

禁止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第三十七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第三十八條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開發未利用的土地;適宜開發為農用地的,應當優先開發成農用地。

國家依法保護開發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九條開墾未利用的土地,必須經過科學論證和評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可開墾的區域內,經依法批准後進行。禁止毀壞森林、草原開墾耕地,禁止圍湖造田和侵佔江河灘地。

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破壞生態環境開墾、圍墾的土地,有計劃有步驟地退耕還林、還牧、還湖。

第四十條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

第四十一條國家鼓勵土地整理。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提高耕地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改造中、低產田,整治閑散地和廢棄地。

第四十二條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專項用於土地復墾。復墾的土地應當優先用於農業。

第五章 建設用地

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收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條 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許可權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准許可權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第四十六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第四十八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並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第四十九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禁止侵佔、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第五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從事開發經營,興辦企業。

第五十一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收土地的補償費標准和移民安置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五十二條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建設用地標准,對建設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並提出意見。

第五十三條經批準的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文件,向有批准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條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五條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准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都專項用於耕地開發。

第五十六條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准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五十七條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並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並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

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

第五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五十九條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應當按照村莊和集鎮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建設用地,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並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六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應當持有關批准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准許可權,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按照前款規定興辦企業的建設用地,必須嚴格控制。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按照鄉鎮企業的不同行業和經營規模,分別規定用地標准。第六十一條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准許可權,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第六十四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築物、構築物,不得重建、擴建。

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忠於職

『貳』 應用自然資源的三大原則是什麼

應用自然資源的三大原則是「充分使用,永續利用,環境友好」。

(1)充分利用

就是要充分發揮所擁有自然資源的作用,讓這些自然資源能夠通過生產者的勞動,變成受市場歡迎的商品。需要說明的是,要對擁有的資源充分利用。如果創業者的土地資源比較多,就應該在土地資源的開發上狠下功夫,將土地開發利用作為主攻方向,生產受市場歡迎的產品;如果創業者山場資源比較多,就應該在山場資源的開發上狠下功夫,將山場的開發利用作為主攻方向;如果創業者的淡水資源比較多,就應該在淡水資源的開發利用開發上狠下功夫,發展與淡水資源相匹配的生產。

(2)永續利用

永續利用指的是不能夠搞掠奪式生產,要維護資源的長期開發功能。比如土地資源,我國的人均土地資源比較少(不到1.4畝,只有世界平均面積的1/3左右),必須進行保護性利用。這就要求在開墾利用與保護相結合的前提下,才能夠實現。在土地的生產利用上,一個重要的內容就是要對土地多施用農家肥,農家肥是動物的排泄物、植物殘體以及一些可降解的生活垃圾。追索起來,都可以從土地產出上找到其源頭。人們生活不可缺少的糧食、蔬菜以及畜牧業上所需要的飼料,很多就是來自於土壤。從化學元素的角度上說,本身就是各種各樣的化學元素。這些化學元素以糧食、蔬菜等多種形式離開土地,流向農家、小城鎮、大城市,諸多的營養元素並沒有回到起源地——農田,而是在人群較多的地方變成了垃圾,還污染環境,變成了一害。與此同時,其原產地的土地,卻慢慢地變瘠薄,生產力有所下降。筆者曾在江漢平原的長江邊一個鄉鎮調查,當地農民向筆者請教如何施肥,並且說施肥的成本越來越高。調查表明,當地農民已經有十多年沒有用農家肥,麥子收獲之後種植一季中稻商品肥的貨幣需求已經從100多元升至400多元人民幣,並且中稻的效果還趕不上以前。那可是在江漢平原上長江邊的土壤,原本十分肥沃。這就說明,即使再好的土壤,如果不進行保護性使用,同樣會受到影響。

(3)環境友好

環境友好指的是不能夠以破壞環境為代價搞掠奪式開發。因為我們只有一個地球,地球是我們共同生活的家園。在農業生產上,有些地方曾一度濫用商品肥和化學農葯,嚴重影響了其農產品的品質。一些人們將禁用農葯施用在農作物上,農葯的超標、超量現象嚴重,一些化工廠將未經處理的廢水、廢氣排放在農田,這不僅破壞了環境,也嚴重影響了土壤質量。這些環境一旦被破壞,恢復起來的難度是很大的。所以,絕不能夠以破壞環境為代價搞掠奪式生產。

『叄』 國土資源綜合開發與保護基本原則

一、堅持土地、礦產等5種國土資源綜合利用,協調開發的原則

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水資源、草場與畜牧資源和旅遊資源綜合開發與保護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要本著綜合利用,協調開發的原則,對國土資源進行綜合開發、合理保護、永續利用。

土地資源是人類生存與發展的基礎,為人類提供糧食等生活必需品以及生產生活空間。礦產資源賦存於地表或地下,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被譽為工業的「糧食」。中國約90%的一次能源、80%的工業原材料、70%以上的農業生產資料和30%以上的生活用水來自礦產資源。水是人類發展不可缺少的自然資源,是人類和一切生物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水資源也賦存與地表與地下。草場與畜牧資源對我國邊境少數民族地區而言,意義重大。草原是我國面積最大的綠色生態屏障,是維系國家生態安全的重要資源,是土地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草原也是牧區畜牧業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和邊境少數民族的主要聚居區,在促進牧區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和民族團結與社會穩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旅遊資源主要由自然旅遊資源和人文旅遊資源構成,自然旅遊資源是人們觀賞的對象,人文資源是古今人類活動留下的文化、民俗及宗教等方面的、且有旅遊價值的資源,其中自然旅遊資源是本身由土地、礦產、水、草場與畜牧等資源構成。綜合開發與保護好優美的旅遊資源,可以有效促進旅遊業的發展。由此可見,土地、礦產、水、草原與畜牧、旅遊5種國土資源相互依存,相互關聯,互為基礎和條件的。中國邊境少數民族地區開展國土資源綜合開發利用與保護時,一定要堅持土地、礦產、水、草場與畜牧、旅遊等5種國土資源綜合利用,協調開發的原則,避免造成資源破壞的連鎖反應,同時殃到生態環境的保護。

二、堅持國土資源及其產品總量適度消耗、生產與消費總量合理調控原則

國土資源及其產品總量適度消耗原則,是指資源消耗的增長速度要與資源供給的增長速度相適應,消耗增長應低於或相當於供給的增長,即資源消耗的總量約束。隨著阿勒泰地區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資源的消耗不斷增加,資源有限性和巨大的需求之間的矛盾將愈來愈突出。只有確立總量消耗適度原則,進行強有力的約束,才能保證地區經濟、社會、生態長期發展的延續性和平衡性。

概括起來,對阿勒泰地區國土資源的總量適度消耗,應按照各種資源所具有的不同特性區別對待。(1)對不可再生的國土資源,如礦產資源,要遵循「開源節流」的原則,要堅持節約、集約與綜合利用相結合的方針。如阿勒泰地區煤炭、鐵等各種礦產資源都是不可再生的,在一段時間只開發利用,若不進行勘查,其資源儲量將不斷減少。因此,一要加強國家和阿勒泰地區急缺礦產資源的勘查工作,實現找礦突破,努力增加資源儲量;二要加強節約、集約與綜合利用工作,依靠科技提高礦產資源綜合利用水平,綜合利用低品位、共伴生礦產,在現有技術經濟條件下利用礦山固體廢棄物、尾礦和廢水等資源;三是礦山開采規模必須與礦區已探明資源儲量規模相適應。切實發揮主要礦產資源對阿勒泰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保障作用。(2)對可循環再生或循環再用的環境資源,要堅持節約與集約利用,如土地資源,若土壤肥力能得到保持,就能夠循環利用;同時要嚴格耕地紅線。水資源要加強保護,節約與循環利用,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3)對可再生的生物資源,堅持實行最大持續產量,加大利用。所謂最大持續產量,是指能夠持久地、最大限度地開發利用生物資源,而又能保持生物資源的更新能力。它是生物資源更新能力范圍內的一個量的規定性。如草原資源,不能超載過牧,否則,草原的更新能力下降,導致草場退化。

三、堅持促進國土資源結構優化配置的原則

優化國土資源配置結構,就是要按照市場經濟原則,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通過資源的合理配置,不斷提高國土資源的利用率及供給能力,以確保至2020年末阿勒泰地區全面建成小康社會。

因此,要從經濟、社會、資源產業、生態文明建設等的內在聯系著手,從促進資源合理利用、產業有序發展的角度,高效合理配置土地、礦產、水、草場與畜牧、旅遊資源。如發展節水節地型礦業、節能節水型礦業、生態均衡型畜牧業、以人為本的旅遊業等。

近期,阿勒泰地區經濟建設以礦業發展為重點,這不僅是國民經濟發展與全國生產力布局的需要,也是從阿勒泰地區的客觀實際出發。在開發利用礦產資源,為地區經濟建設服務的同時,應注意到使這些資源為本地區的繁榮做出的貢獻。在對地區進行資源綜合開發的同時,應該逐漸發展本地區的基礎工業,立足於本地區的資源優勢,進行產業結構的調整;應採用先進的技術,對資源進行深加工,多層次開發,避免出現大量浪費資源的現象發生。同時,建設礦業經濟區,決不意味著可以忽視其他產業,如農業、畜牧業、旅遊業。要走以礦業為基礎,以畜牧業為支柱,大力發展旅遊業,實行互促互補,帶動各行各業綜合、協調、穩定的發展之路。

四、堅持保持資源產業發展與生態文明建設平衡的原則

進行現代化經濟建設,不僅要求物質生產的增長,而且要求綜合的、全面的社會經濟環境協調發展。如果僅僅注意物質生產的發展,而忽視生態環境的平衡,經濟效益是不可能持續提高的,甚至會引起一系列連鎖反應,給經濟建設和地區經濟活動的順利開展造成損失。因此,進行現代化經濟建設,必須講求經濟效益與生態效益的統一。

要正確處理國土資源綜合利用與保護的關系,既要考慮到阿勒泰地區的長遠利益,又要照顧各族人民軍群眾的當前利益。應考慮國土資源綜合開發所引發的生態環境問題,要盡可能地避免由於國土資源的開發利用所造成的環境惡化,要通過先進適用的科學技術對已污染的環境進行必要的改造和治理,加強對大氣、水域、土壤污染、固體廢物等的監測工作,特別要保護河流、湖泊、水庫和地下水的水質,保護森林,改善環境質量,正確處理經濟開發與環境保護的矛盾,堅持開發與保護並重的原則,實現經濟建設與環境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的方針,使環境保護與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相協調,促進地區生態文明建設。

就阿勒泰地區而言,礦業、旅遊業、畜牧業等資源產業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緊密相關。在資源產業發展中注重保護環境,同時,良好的生態環境反過來促進礦業投資環境的改善,旅遊業的蓬勃發展,畜牧業的良性有序發展。

『肆』 自然資源法的基本原則

法律分析:(一)全面規劃、合理利用自然資源原則

(二)開源與節約的原則

(三)產權化與有償使用的原則

(四)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九條 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

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伍』 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與利用原則

對於土地資源的開發利用,我們不能簡單地理解為「開荒」,它既有開墾荒地、開發利用土地後備資源的含義,也有根據市場需求,調整農業生產結構以及變粗放經營為集約經營,變單層次利用為多層利用的內容,同時,還有改良和保護土地資源的含義。根據石家莊市土地資源的特點和社會經濟建設的需要,合理開發和利用土地資源。

(1)堅持和維護社會主義土地所有制,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原則。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是社會主義生產資料公有制的基礎,堅持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是堅持走社會主義道路、維護社會主義制度所必需的。它有利於社會主義經濟的發展,有利於保障每個勞動者的勞動權益,有利於避免兩極分化,使全體人民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因此,我們在土地資源的開發利用過程中,要採取強有力的措施,制止有損害於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的違法行為的發生,以強化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

「土地是一切生產和一切存在的源泉」。而耕地又是土地資源的精華,國家和民族生存發展的最基本的物質條件。它不但為人類提供生存的立足之地,為一切生產、勞動和人民生活提供必要的場所,並為人類提供所必需的食物,原料及其他生活資料,所以,它是國家最寶貴的物質財富。然而,石家莊市的市情是人多地少,耕地後備資源不足,人口不斷增加,耕地不斷減少,人地矛盾日益突出,農業發展的迴旋餘地較小。回顧歷史,人們在實際工作中,保護耕地並沒有引起全社會的普遍重視。目前,有相當一部分人,包括某些領導幹部還陶醉於我國「地大物博」的傳統觀念之中。如果任憑土地危機繼續發展,勢必又要重蹈人口問題嚴重的歷史性錯誤。我們應該吸取這個歷史性教訓,必須清醒地看到切實保護耕地、穩定現有耕地面積已經到了刻不容緩的地步。因此,在土地資源的開發利用過程中,必須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落實「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以警示和教育石家莊市人民,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要高度重視土地問題。要像抓計劃生育那樣,列為黨和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抓緊抓實、常抓不懈、抓出成效。

(2)以全面和充分發揮農業資源的生產潛力為前提的原則。農業生產是社會生產中最根本和不可缺少的經濟活動,在整個農、林、牧、副、漁業的生產中,又是一種比較先進的方式,佔有主導地位。但是先進的生產方式,若運用不當,反而會成為掠奪自然資源殘酷的手段,結果造成土地退化、「愈廣種愈薄收,愈薄收愈廣種」的不良性循環。由於林、牧、副、漁業用地無限度的侵佔,而打破了長期以來保持相對平衡的生態環境。這樣就有可能會使整個農業生產走上「殺雞取卵、飲鴆止渴」的路子。

(3)揚長避短,發揮優勢的原則。石家莊市地形復雜,地貌類型比較齊全,氣候、水分條件各異,土壤類型繁多。以上的差異造成了不同地區有不同的土地資源特點。資源特點不同,土地開發利用方式也必然有所差異。如果忽視這種差異,而強求一律進行開發利用,不但不能獲得預期的效果,反而會影響土地的永續利用,不利於農業的發展。因此,土地資源的開發和利用,必須依據當地的土地資源特點為前提,因地制宜、宜農則農、宜林則林、宜牧則牧,使農、林、牧、副、漁業有主有次地結合起來,全面發展。要注意發揮資源優勢,克服不利因素,做到揚長避短,達到提高勞動效率、增加經濟效益的目的。

(4)堅持土地資源不斷更新和改善的原則。土地資源在合理利用的前提下,通過適當的管理得以不斷地更新和改善。在農業生態系統中,土地是能量轉移、物質循環的一個重要鏈節。從資源的角度觀察農業生產,農業生產的過程就是對包括土壤在內的各種資源的利用和改造。我們所從事的種植業,就是對土地資源的利用,而耕地、施肥以及改良土壤等農業技術措施,就是對土地資源的改造。對土地的利用和改造必然引起土地內部物質和能量的不斷流動,輸入和輸出兩個方面都是經常變動的。當輸入大於輸出時,土地的肥力提高,土地資源就不斷得到更新和改善。反之,就會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壞。在低水平條件下的輸入和輸出的平衡,表現為土地的產量不高、收益不大,這不是我們的目的。我們從事農業,希望土壤中被作物吸收消耗的物質多,同時補充到土壤中的物質多,輸入和輸出都在高水平的條件下進行農業生產。這種在高水平條件下輸入和輸出的積極平衡,對我們是更有利的。因此,我們在土地資源的開發利用上,要做到科學合理,使土地質量越來越好,土地的生產力越來越高,使土地資源不斷得到更新和改善。

(5)以種植業為基礎的原則。種植業是人類賴以生存的基礎產業。農業生產的最終目的就是生產人們需要的各種農產品,包括糧、棉、油以及其他農副產品。農產品的種類盡管多種多樣,但我們以生態學的理論來觀察和分析農業生產,其本質是生產和轉變人類生存所必需的「潛能」。能量是不能創造的,人類全部生命活動所需要的能量,有相當一部分來自太陽能。而目前人們又不能大規模地將太陽能直接轉化為其他形態的能量,只有加強種植業,通過綠色植物的光合作用,將太陽能轉化為化學潛能並貯存起來加以利用。所以,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必須以種植業為基礎。

(6)維持生態平衡的原則。自然界生態系統內部多因素之間,在一定的條件下,保持著一定的相對平衡,進行著正常的物質和能量的轉化。這就是自然界的生態平衡。在這個平衡里,只要有一個生態因素發生變化或受到破壞,則生態系統的其他因素也就產生一系列的連鎖反應,從而使生態平衡受到這樣或那樣的影響,並給人類生產和生活帶來相應的變化。生態系統平衡的破壞,往往與人類活動有關。因為人類是大自然的主宰者,也是生態系統的組成部分,人類本身參與著農業生態系統能量和物質的循環,在農業生態系統結構中佔有一定的地位。其中最主要的、最基本的影響是來自對土地資源的不合理開發和利用。幾十年來,我們在土地開發利用中,由於對自然規律認識不那麼深刻,對生態系統理論研究不夠,自覺或不自覺地破壞了生態系統平衡。在某些地區農業資源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壞,農業生產受到了一定的影響。我們應吸取歷史教訓,在未來的開發利用上,應注意保持農業系統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