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江蘇省國土資源廳的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省國土資源廳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草擬並組織實施有關土地、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和地質環境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擬定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和地質環境的有關政策;組織制訂我省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和地質環境管理的技術標准、規程、規范和辦法。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省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審核城市總體規劃;指導、審核市、縣(市、區)、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負責建設項目的用地預審;組織全省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省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環境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指導、審核市、縣(市、區)礦產資源規劃、地質環境規劃及專項規劃。
(三)監督檢查全省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查處重大違法案件。
(四)擬定並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農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組織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監督耕地開墾,負責耕地佔補平衡工作,確保耕地面積只能增加不能減少。
(五)制定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和指導土地確權、定級、登記、發證等工作。
(六)依法管理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工作,管理土地市場,承擔土地資源實行資產化管理的有關工作;依法指導鄉(鎮)村用地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七)指導和組織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負責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審定、土地使用權價格確認工作;承擔報省政府、國務院審批的農地轉用、征(使)用的審查、報批工作。
(八)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登記管理和探礦權、采礦權轉讓審批;培育礦業權市場;負責對外合作區塊審核;審核探礦權、采礦權評估機構的資格,確認探礦權、采礦權評估結果;依法徵收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及價款。
(九)統一管理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地質資料匯交,負責礦產儲量登記統計管理;負責確認礦產儲量評審結果;參與礦山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審查;制定地質勘查計劃;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審查確認地質勘查單位的資格;管理地勘成果。
(十)對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保護和合理利用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采過程中礦山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組織礦山生態環境治理。
(十一)組織實施地質災害勘查、監測和防治,保護地質環境;指導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指導地下水動態監測、評價和預報;保護地質遺跡,認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准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跡保護區。
(十二)安排並監督檢查國家財政和省財政撥給的國土資源工作經費、專項資金及其他資金;完成國家和省政府規定的國土資源稅費徵收、協收任務。
(十三)提出全省國土資源利用制度改革方案,不斷完善各項改革措施。
(十四)組織開展土地、礦產資源的科技工作和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五)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省政府的規定,管理省測繪局。
B. 河北省國土資源廳的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慧乎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科技成果轉化具體實施的職責交給事業單位和社會中介組織。
(三)將土地評估機構和人員資質認定職責交給行業協會。
(四)將國有企業改制除作價出資和授權經營以外的土地資產處置審批,下放到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五)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坦碧擾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製作用。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督管理。
(六)加強海洋綜合研究和對海洋事務的綜合協調。
(讓旦七)按照有關規定,對設區市國土資源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實施管理。
C. 廣東省國土資源廳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土地、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礦產資源的責任。負責編制、實施全省國土與礦產資源規劃,參與涉及國土資源相關規劃的審查、審核,指導和審核地級以上市、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
(三)承擔規范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監督檢查下級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執行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違規案件。
(四)承擔耕地保護的責任。組織制定全省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和補充耕地政策並負責指導、監督落實,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承擔耕地面積占補平衡和基本農田保護工作。
(五)負責組織開展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工作。擬訂節約集約用地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儲備、供應等政策,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制定與公布,規范土地市場秩序,承擔上報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審查、報批工作。
(六)負責擬訂地籍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提供土地利用各種數據,承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工作,負責土地確權、定級、登記和城鄉地籍管理等工作,承擔省人民政府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糾紛工作。
(七)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管理工作。承擔礦業權審批、礦業權市場監管、礦產資源儲量監管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全省重要礦區、保護性特定礦種的勘查開采活動,承擔調處重大礦業權糾紛和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工作。
(八)負責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全省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跡保護規劃,指導、監督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跡等重要保護區的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等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采引起的地面沉降與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承擔國土資源應急管理工作。
(九)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市場管理工作。組織制定本省測繪規劃和公共技術標准,監督管理測繪行業,負責測繪成果、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管理和公共服務提供。
(十)負責下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領導幹部雙重管理主管方的工作。
(十一)承辦省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部、國家測繪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D. 山西省國土資源廳的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定全省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落實國家國土資源調控政策,參與全省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定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擬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范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國土資源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定全省國土資源保護、管理、合理利用國土資源和保護地質環境的政策措施;組織實施國土資源調查評價技術規程、國土資源開發利用標准;組織開展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宣傳教育,監督檢查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及規劃的執行情況;指導、監督省級以下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三)承擔優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全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劃;指導和審核省級以下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組織編制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參與報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的審核。
(四)負責規范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省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定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和措施,組織實施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監督佔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全省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准確提供全省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制定全省地籍管理實施辦法;組織全省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國家和省重大土地調查專項;指導省級以下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組織實施國家土地開發利用標准;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定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監督執行國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承擔報國務院批准改制企業的土地資產處置方案的審核工作及報省人民政府批准改制企業的土地資產處置方案的審批工作。
(八)承擔規范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全省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范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采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范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負責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采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負責地下水勘察的監督管理和礦泉水及地熱資源勘查、開發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實施全省礦業權設置方案;負責礦井關閉相關工作。
(十)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組織實施全省地質調查評價和礦產資源勘查;負責省人民政府出資的地質勘查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國家、省級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統一管理全省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
(十一)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全省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跡、礦業遺跡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采和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和評價工作。
(十二)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指導全省地質災害的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省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三)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范、監督資金使用,擬定並組織落實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定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省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及省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四)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制定、實施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計劃;組織實施重大科技項目;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建設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指導國土資源新技術、新方法的推廣應用。
(十五)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擬定全省對外合作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省外、境外礦產資源勘查,依法審批礦產資源對外合作區塊,監督對外合作勘查開採行為。
(十六)管理省國土廳派駐各開發區土地分局。
(十七)負責對設區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領導班子及處級幹部的管理。
(十八)承辦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