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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權屬調查要查明什麼

發布時間: 2023-07-25 05:07:02

A. 土地資源調查的土地調查條例實施辦法

土地調查條例實施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45號
《土地調查條例實施辦法》,已經2009年5月31日國土資源部第9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 徐紹史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土地調查的有效實施,根據《土地調查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土地調查是指對土地的地類、位置、面積、分布等自然屬性和土地權屬等社會屬性及其變化情況,以及基本農田狀況進行的調查、監測、統計、分析的活動。
第三條 土地調查包括全國土地調查、土地變更調查和土地專項調查。
全國土地調查,是指國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對全國城鄉各類土地進行的全面調查。
土地變更調查,是指在全國土地調查的基礎上,根據城鄉土地利用現狀及權屬變化情況,隨時進行城鎮和村莊地籍變更調查和土地利用變更調查,並定期進行匯總統計。
土地專項調查,是指根據國土資源管理需要,在特定范圍、特定時間內對特定對象進行的專門調查,包括耕地後備資源調查、土地利用動態遙感監測和勘測定界等。
第四條 全國土地調查,由國務院全國土地調查領導小組統一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調查領導小組遵照要求實施。
土地變更調查,由國土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實施。
土地專項調查,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合同級財政部門,根據條例規定落實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調查所需經費。必要時,可以與同級財政部門共同制定土地調查經費從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收入等土地收益中列支的管理辦法。
第六條 在土地調查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土地調查機構及人員
第七條 國務院全國土地調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國土資源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調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同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明確專門機構和人員,具體負責土地變更調查和土地專項調查等工作。
第八條 土地調查人員包括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關事業單位的人員以及承擔土地調查任務單位的人員。
第九條 土地調查人員應當經過省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通過全國統一的土地調查人員考核,領取土地調查員工作證。
已取得國土資源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聯合頒發的土地登記代理人資格證書的人員,可以直接申請取得土地調查員工作證。
土地調查員工作證由國土資源部統一制發,按照規定統一編號管理。
第十條 承擔國家級土地調查任務的單位,應當符合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並具備以下條件:
(一)近三年內有累計合同額1000萬元以上,經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的土地調查項目;
(二)有專門的質量檢驗機構和專職質量檢驗人員,有完善有效的土地調查成果質量保證制度;
(三)近三年內無土地調查成果質量不良記錄;
(四)取得土地調查員工作證的技術人員不少於20名;
(五)國土資源部規章、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申請列入國家級土地調查單位名錄的單位,應當向國土資源部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例第十三條和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由國土資源部列入國家級土地調查單位名錄並公布。
列入國家級土地調查單位名錄的單位,可以在全國范圍內承擔土地調查任務。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參照本辦法規定,確定並公布省級土地調查單位名錄。

B. 土地調查包括哪些內容

土地調查應當包括下槐盯列內容:
(一)土地權屬以及變化情況;
(二)土地利用現狀以及變化情況;
(三)土地條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條件、社會經濟條件等狀況。同時,為了加強對基本農田的保護管理,條例還規定,進行土地利用現狀及變化情況調查時,應當重點調查基本農田現狀及變化情況,包括基本農田的數量、分布和保護狀況,以便做到對每一塊基本農田上圖、登記、造冊。
全國土地調查成果,報國務院批准後向社會公布。地方土地調查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全國土地調查成果公布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自上而下逐級依次公布本行政區域的土地調查成果。
土地調查成果是編制國土空間規劃以及自然資源管理、保護和利用的重要依據。
土地調查技術規程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土地權屬調查是指以宗地為單位,對土地的權利、位置等屬性的調查和確認(土地登記前具有法律意義的初步確認)。土地權屬調查可分為土地所有權調查和調查。在我國,初始土地所有權調查與土地利用現狀調查一起進行,同時也調查城鎮以外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如鐵路、公路、獨立工礦企事業、軍隊、水利、風景區的用地和國營農場、林場、苗圃的用地等。
1.土地權屬調查的內容
(1)土地的權屬狀況,包括宗地權屬性質、權屬來源、取得土地時間、土地使用者或所有者名稱、土地使用期限等。
(2)土地的位置,包括土地亮清的座落、界址、四至關系等。
(3)土地的行政區劃界線,包括行政村界線(相應級界線)、村民小組界線(相應級界線)、鄉(鎮)界線、區界線以及相關的地理名稱等。
(4)對城鎮國有土地,調查土地的利用狀況和土地級別。
2.土地權屬調查的程序
(1)擬訂調查計劃。首先明確調查任務、范圍、方法、時間、步驟,人員組織以及經費預算,然後組織專業隊伍,進行技術培訓與試點。
(2)物質方面准備。印刷統一制定的調查表格和簿冊,配備各種儀器與繪圖工具、生活交通工具和勞保用品等。
(3)調查底圖的選擇。根據需要和已有的圖件,選擇調查底圖。一般要求使用近期測繪的地形圖、航片、正射像片等。對土地所有權調查,調查底圖的比例尺在1:5 000至1:50 000之間;對土地使用權調查,調查底圖的比例尺在1:500至1:2 000之間。
(4)街道和街坊的劃分。在確定了調查范圍之後,還要在調查底圖上,依據行政區劃或自然界線劃分成若干街道和街坊,作為調查工作區。
(5)發放通知書。實地調查前,要向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發出通知書,同時對其四至發出指界通知。按照工作計劃,分區分片通知,並要求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法人或法人委託的指界人)及其四至的合法指界人,按時到達現場。
(6)土地權屬資料的收集、分析和處理。在進行實地調查以前,調查員應到各土地權屬單鉛鍵和位,收集土地權屬資料,並對這些資料進行分析處理,確定實地調查的技術方案。在進行資料分析處理時,對於能完全確權的宗地,在調查的底圖上標繪出各宗地的范圍線,並預編宗地號,及時建立地籍檔案。否則,按街道或街坊將宗地資料分類,預編宗地號,在工作圖上大致圈定其位置,以備實地調查。
(7)實地調查。根據資料收集、分析和處理的情況,逐宗地進行實地調查,現場確定界址位置,填寫地籍調查表,繪制宗地草圖。
(8)資料整理。在資料收集、分析、處理和實地調查的基礎上,編制宗地號,建立宗地檔案,准備地籍測量所需的資料。
法律依據
根據《實施條例》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

C. 地籍調查的具體內容

1、權屬調查。對宗地權屬來源及其所在位置、界址、數量、用途和等級等情況調查。即在現場查實、查清相鄰權屬單位的權屬關系,通過現場認定和標定土地權屬界址點、線位置,調查土地用途。包括現場指界、標定宗地界址、繪制宗地草圖、調查土地用途和等級、填寫地籍調查表。
2、地籍平面控制測量。
3、地籍勘丈。目的是勘丈每宗土地的權屬界址點、線、位置、形狀、數量等基本情況。
4、繪制地籍圖。

D. 自然資源權屬制度的自然資源調查和檔案制度

自然資源調查和檔案制度
★自然資源調查制度:是指由法定機構對一個國家或地區的自然資源的分布、數量、質量和開發利用條件等進行全面的野外考察、室內資料分析與必要的座談訪問等
項工作的總稱。
它不僅是從事自然資源研究、進行自然資源評價、制定自然資源法規和規劃、建立自然資源檔案、保護管理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基礎,而且對一個國家發展戰略的確定和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的制定也有著重要意義。自然資源調查必須依法按規定的程序和方法進行,調查的成果要按規定報送和建立檔案;屬於機密的數據、資料必須按保密規定管理,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向外公布。
★自然資源檔案制度:是對自然資源調查所獲資料、成果按一定方式進行匯集、整理、立卷歸檔並集中保管的各種文件材料的總稱。建立自然資源檔案的目的是為了掌握自然資源的現狀和變化,評定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管理效果,為編制自然資源規劃,確定開發利用目標和保護管理措施,提供可靠的依據……我國目前還沒有統一的自然資源檔案立法。
第四節 自然資源許可制度
★ 自然資源許可制度,又稱自然資源許可證制度,是指在從事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活動之前,必須向有關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發給許可證後,方可進行該活動的一整套管理措施。它是自然資源行政許可的法律化,是自然資源保護管理機關進行自然資源保護監督管理的重要手段。
★自然資源許可證,從其性質看,可分為三大類。
A.資源開發許可證(注意實例)。
B.資源利用許可證(注意實例)。
C.資源進出口許可證(注意實例)。
第五節 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
★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概念和作用:是指國家採取強制手段使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單位或個人支付一定費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它是在地球人口日益膨脹、自然資源日益緊缺情況下建立和發展起來的一種管理制度,是自然資源價值在法律上的體現和確認。
★集中體現自然資源價值的法律制度就是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這一制度的建立,具有多方面的意義和作用(P166)。
A.它有利於促進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和節約使用。
B.它有利於為開發新的資源籌集資金,並有利於自然資源的保護和恢復。
C.它有利於保障自然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並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可持續利用是一種使資源既能滿足當前發展需要又不損及人類未來發展需要的資源利用。其核心是強調現代人對環境和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必須顧及未來人類對環境和資源的需求。
★自然資源有償使用的形式
A.收稅
B.收費。
★市場經濟比較發達的國家通常是採取收稅的形式,發展中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一般是採取收費的形式。但大多數國家則是既收稅,又收費。我國也部分地建立了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並制定了相應的立法。這些立法規定的自然資源有償使用的形式也是徵收自然資源稅和自然資源費。
★自然資源稅:我國自然資源稅,在立法上稱為「資源稅」,而且其范圍界定較窄,主要指的是礦產資源稅。如果從廣義的資源稅概念出發,土地使用費、耕地佔用稅、土地增殖稅、林特產品稅、水產品稅等也應屬於資源稅的范疇。這里主要介紹狹義的資源稅,其他資源稅將在各資源法中介紹。我國的資源稅主要被規定在1993年12月25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中。該條例對資源稅的納稅人、應稅范圍、稅目、稅額、減稅免稅條件等作出了比較具體的規定。(仔細參看P167-168)
★自然資源費:大體可以分為四類:
A.開發使用費:是在單位或個人直接開發、佔用、利用、使用自然資源時所繳納的費用。例如土地使用費、水資源費、海域使用費、礦區使用費等。這種費用,它直接源於自然資源的使用價值,而不以是否有人類勞動的凝結或管理投入為轉移。其費用的多少,通常根據開發使用的資源數量、面積以及稀缺程度、可獲利益的大小確定。
B.補償費:是為彌補、恢復、更新自然資源的減少、流失
或破壞而向開發利用自然資源者收取的費用。如育林費、生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費等。這類費用,通常根據恢復、更新所消耗、破壞的資源的實際費用徵收,但也有的只按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所得的一定比例或數量徵收,如育林費、生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費、生態環境補償費等。
C.保護管理費:是為解決培育、維護、管理自然資源的費用支出而向開發利用自然資源者徵收的一定費用。例如河道工程修建維護費、河道采砂取土管理費等。這類收費,雖然也具有對消耗的自然資源給予一定補償的性質,但它主要是為了彌補國家或有關單位為保護、管理自然資源所支出的費用,而不是像開發使用費那樣只是對自然資源本身價值的補償。
D.懲罰性收費:是行政管理機關在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者不按規定要求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時而讓其繳納的帶有制裁性質的費用。如耕地閑置費,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