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資源稅征稅范圍是什麼免徵范圍是什麼減征范圍是什麼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三號)規定:「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徵資源稅:
(一)開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圍內運輸原油過程中用於加熱的原油、天然氣;
(二)煤炭開采企業因安全生產需要抽採的煤成(層)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資源稅:
(一)從低豐度油氣田開採的原油、天然氣,減征百分之二十資源稅;
(二)高含硫天然氣、三次採油和從深水油氣田開採的原油、天然氣,減征百分之三十資源稅;
(三)稠油、高凝油減征百分之四十資源稅;
(四)從衰竭期礦山開採的礦產品,減征百分之三十資源稅。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國務院對有利於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保護環境等情形可以規定免徵或者減征資源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決定免徵或者減征資源稅:
(一)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
(二)納稅人開采共伴生礦、低品位礦、尾礦。
前款規定的免徵或者減征資源稅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
第十七條 本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5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二、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執行的資源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2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已由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019年8月26日通過,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為貫徹落實資源稅法,現將稅法施行後繼續執行的資源稅優惠政策公告如下:
1.對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運營期間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徵資源稅。具體操作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青藏鐵路公司運營期間有關稅收等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1號)第三條規定執行。
2.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對頁岩氣資源稅減征30%。具體操作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頁岩氣減征資源稅的通知》(財稅〔2018〕26號)規定執行。
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具體操作按《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有關規定執行。
4.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對充填開采置換出來的煤炭,資源稅減征50%。
特此公告。」
三、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規定:「一、《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等16個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凡已經到期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詳見附件1。
......
五、本公告發布之日前,已征的相關稅款,可抵減納稅人以後月份應繳納稅款或予以退還。
特此公告。」
四、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附件1規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對頁岩氣減征資源稅的通知》(財稅〔2018〕26號)稅收優惠政策於2021年3月31日到期後,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⑵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2011修訂)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開采本條例規定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以下稱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資源稅。第二條資源稅的稅目、稅率,依照本條例所附《資源稅稅目稅率表》及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稅目、稅率的部分調整,由國務院決定。第三條納稅人具體適用的稅率,在本條例所附《資源稅稅目稅率表》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根據納稅人所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資源品位、開采條件等情況,由財政部商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財政部未列舉名稱且未確定具體適用稅率的其他非金屬礦原礦和有色金屬礦原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第四條資源稅的應納稅額,按照從價定率或者從量定額的辦法,分別以應稅產品的銷售額乘以納稅人具體適用的比例稅率或者以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乘以納稅人具體適用的定額稅率計算。第五條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准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從高適用稅率。第六條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於連續生產應稅產品的,不繳納資源稅;自用於其他方面的,視同銷售,依照本條例繳納資源稅。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者免徵資源稅:
(一)開采原油過程中用於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二)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稅或者免稅。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減稅、免稅項目。第八條納稅人的減稅、免稅項目,應當單獨核算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准確提供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不予減稅或者免稅。第九條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自產自用應稅產品,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移送使用的當天。第十條資源稅由稅務機關徵收。第十一條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第十二條納稅人應納的資源稅,應當向應稅產品的開采或者生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決定。第十三條納稅人的納稅期限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個月,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具體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納稅的,可以按次計算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1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稅款。
扣繳義務人的解繳稅款期限,比照前兩款的規定執行。第十四條資源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五條本條例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第十六條本條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9月18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鹽稅條例(草案)》同時廢止。
附:
資源稅稅目稅率表
稅目稅率一、原油 銷售額的5%-10%二、天然氣 銷售額的5%-10%三、煤炭 焦煤 每噸8-20元其他煤炭 每噸0.3-5元四、其他非金屬礦原礦 普通非金屬礦原礦 每噸或者每立方米0.5-20元貴重非金屬礦原礦 每千克或者每克拉0.5-20元五、黑色金屬礦原礦 每噸2-30元六、有色金屬礦原礦 稀土礦 每噸0.4-60元其他有色金屬礦原礦 每噸0.4-30元七、鹽 固體鹽 每噸10-60元液體鹽 每噸2-10元
⑶ 《稅法一》必考知識點:資源稅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於《稅法一》科目第五章第24講資源稅
【知識點】:資源稅
考點1:資源稅的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1、納稅義務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人。
【相關鏈接】資源稅有著「進口不征、出口不退」的計稅規則。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也有著「進口不征、出口不退」的計稅規則。
2、扣繳義務人
獨立礦山、聯合企業及其他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扣繳義務人。
考點2:資源稅的稅目
資源稅的征稅范圍主要分為礦產品和鹽兩大類,具體分為原油、天然氣、鹽、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共七個稅目。
【特別提示】自2014年12月1日起實施煤炭資源稅改革,煤炭資源稅由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並對征稅范圍進行了調整:將用於洗選的自采原煤,由按原煤征稅調整為按未稅原煤加工的洗選煤征稅。但非自採的`外購已稅原煤加工的洗選煤不重復徵收資源稅。因此,納稅人同時以自采未稅原煤和外購已稅原煤加工洗選煤的,應當分別核算;未分別核算的,按自采未稅原煤加工的洗選煤計算繳納資源稅。
【相關鏈接】煤層氣是指賦存於煤層及其圍岩中與煤炭資源伴生的非常規天然氣,也稱煤礦瓦斯。對地面抽採煤層氣暫不徵收資源稅。
2007年1月1日起,對煤層氣抽采企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抽采銷售煤層氣實行增值稅先征後退政策。先征後退稅款由企業專項用於煤層氣技術的研究和擴大再生產。在計算抽採煤層氣增值稅「先征」環節時使用13%的稅率。
考點3:伴生礦、伴采礦、伴選礦、岩金礦的計稅
伴生礦——同一礦床內主產品和副產品元素成分混雜——同床同目
伴采礦——同一礦區內開采主產品伴采非主產品——同區異目
伴選礦——對礦石原礦中所含主產品進行選精礦的加工過程中,以精礦形式伴選出的副產品——同批另類
岩金礦——原礦已交納過資源稅,選冶後尾礦再利用——分別核算、堆放,已稅尾礦不重征
考點4:資源稅的稅率
資源稅七個稅目中,原油、天然氣、煤炭、稀土、鎢、鉬採用比例稅率;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除稀土、鎢、鉬外)、鹽採用定額稅率。
【提示】
(1)注意採用比例稅率計稅的資源項目:
①經國務院批准,自2014年12月1日起,煤炭資源稅稅率為2%-10%,具體適用稅率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②自2014年12月1日起,原油、天然氣資源稅適用稅率由5%提高至6%。
③自2015年5月1日起,稀土、鎢、鉬資源稅由從量定額計征改為從價定率計征,其應稅產品包括原礦和以自采原礦加工的精礦。
【提示】
(2)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准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從高適用稅率。
⑷ 資源稅的意義
資源稅
一、資源稅概述
二、資源稅納稅人、征稅范圍和稅率
三、資源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及減免計
稅依據
四、資源稅的申報期限和納稅期限
一、資源稅概述
(一)、資源稅、級差資源稅和一般資源稅的概念
資源稅是對自然資源征稅的稅種的總稱。
級差資源稅是國家對開發和利用自然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由於資源條件的差別所取得的級差收入課征的一種稅。
一般資源稅就是國家對國有資源,如我國憲法規定的城市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根據國家的需要,對使用某種自然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為取得應稅資源的使用權而徵收的一種稅。
(二)、我國資源稅的概念和特點
資源稅是對在我國境內開采應稅礦產品和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應稅數量徵收的一種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采《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繳納資源稅。
資源稅的特點:
(一)征稅范圍較窄
自然資源是生產資料或生活資料的天然來源,它包括的范圍很廣,如礦產資源、土地資源、水資源、動植物資源等。目前我國的資源稅征稅范圍較窄,僅選擇了部分級差收入差異較大,資源較為普遍,易於徵收管理的礦產品和鹽列為征稅范圍。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對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護將越來越重要,因此,資源稅的征稅范圍應逐步擴大。中國資源稅目前的征稅范圍包括礦產品和鹽兩大類。
(二)實行差別稅額從量徵收
我國現行資源稅實行從量定額徵收,一方面稅收收入不受產品價格、成本和利潤變化的影響,能夠穩定財政收入;另一方面有利於促進資源開采企業降低成本,提高經濟效率。同時,資源稅按照"資源條件好、收入多的多征;資源條件差、收入少的少征"的原則,根據礦產資源等級分別確定不同的稅額,以有效地調節資源級差收入。
(三)實行源泉課征
不論採掘或生產單位是否屬於獨立核算,資源稅均規定在採掘或生產地源泉控制徵收,這樣既照顧了採掘地的利益,又避免了稅款的流失。這與其他稅種由獨立核算的單位統一繳納不同。
(三)資源稅的作用
1.調節資源級差收入,有利於企業在同一水平上競爭
2.加強資源管理,有利於促進企業合理開發、利用
3.與其它稅種配合,有利於發揮稅收杠桿的整體功能
4.以國家礦產資源的開采和利用為對象所課征的稅。開征資源稅,旨在使自然資源條件優越的級差收入歸國家所有,排除因資源優劣造成企業利潤分配上的不合理狀況。
[編輯本段]二、資源稅納稅人、征稅范圍和稅率
1、資源稅納稅人
在我國境內開采應稅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
2、資源稅扣繳義務人
在某些情況下,可由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代為扣繳稅款
3、資源稅征稅范圍
原油、天然氣、煤炭、其它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鹽這7類
[編輯本段]三、資源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及減免
(一)資源稅計稅依據
為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
(二)資源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應納稅額=課稅數量×單位稅額
資源稅的稅目稅額幅度表
稅目
稅 額 幅 度
原油 8-30元/噸
天然氣 2-15元/千立方米
煤炭 0.3-5元/噸或者立方米
其他非金屬礦原礦 2-30元/噸
黑色金屬礦原礦 0.4-30元/噸
有色金屬礦原礦 10-60元/噸
鹽 2-10元/噸
固體鹽
液體鹽
資源稅稅目、稅額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課稅數量:
(1)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
(2)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
其他規定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
(三)資源稅的減免稅
1.開采原油過程中用於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2.納稅人開采過程中由意外事故等造成損失的,可照顧減免稅
3.國務院規定的其它減免稅項目
[編輯本段]計稅依據
計算資源稅應納稅額的依據。現行資源稅計稅依據是指納稅人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和自用數量。具體是這樣規定的: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另外,對一些情況還做了以下具體規定:
1)納稅人不能准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或移送使用數量的,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或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換算成的數量為課稅數量。 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與稀油劃分不清或不易劃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數量課稅。
3)煤炭,對於連續加工前無法正確計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將加工產品實行銷售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數量作為課稅數量。以原煤入洗為例,洗煤這一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是這樣計算的:
綜合回收率=(原煤入洗後的等級品數量÷入洗的原煤數量)×100%
洗煤的課稅數量=洗煤的銷量、自用量之和÷綜合回收率原煤入洗後的等級品包括洗精煤、洗混煤、中煤、煤泥、洗塊煤、洗末煤等。
4)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品原礦,因無法准確掌握納稅人移送使用原礦數量的,可將其精礦按選礦比折算成原礦數量作為課稅數量。
選礦比的計算公式如下:
選礦比=耗用的原礦數量÷精礦數量
5)納稅人以自產自用的液體鹽加工團體鹽,按固體鹽稅額征稅,以加工的固體鹽的數量為課稅數量。納稅人以外購的液體鹽加工團體鹽,其加工固體鹽所耗用液體鹽的已納稅額准予抵扣。
資源稅以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或自用數量作為課稅數量。由於對鹽征稅的品目既有固體鹽,又有液體鹽,而且液體鹽與固體鹽之間可以相互轉化。為確保對鹽徵收資源稅的不重不漏,根據現行稅法有關規定,應按如下不同情況分別確定鹽的課稅數量:
①納稅人生產並銷售液體鹽的,以液體鹽的銷量為課稅數量。
②納稅人以其生產的液體鹽連續加工鹼等產品(固體鹽除外)銷售或自用的,以液體鹽的移送使用數量為課稅數量;如果沒有液體鹽移送使用量記錄或記錄不清、不準的,應將加工的鹼等產品按單位耗鹽系數折算為液體鹽的數量作為課稅數量。例如,某燒鹼廠利用自製液體鹽生產燒鹼,該廠燒鹼的單位耗鹽系數(該系數的計算公式為:耗鹽系數=生產的燒鹼數量÷耗用的液體鹽數量)為 1:6。已知該廠1995年2月生產燒鹼3萬噸,則該廠2月份液體鹽的移送使用數量為:3×6=18(萬噸)
③納稅人以其生產的液體鹽再加工為固體鹽銷售或自用,以固體鹽的數量為課稅數量(液體鹽不再征稅);納稅人以外購液體鹽加工團體鹽銷售或自用,以固體鹽的數量為課稅數量,但在計算固體鹽應納稅額時,液體鹽的已納稅額可從中抵扣。
④納稅人利用鹽資源直接生產海鹽原鹽、湖鹽原鹽、井礦鹽等固體鹽銷售或自用,以固體鹽的銷售或自產自用量為課稅數量;以上述固體鹽連續加工粉洗鹽、粉精鹽、精製鹽等再制鹽或者用於連續加工酸鹼、製革等產品,應按單位加工產品(再制鹽、鹼等)耗鹽系數折算為固體鹽的數量為課稅數量。再制鹽的耗鹽系數是指單位再制鹽的數量與其耗用的原料鹽數量的比例。例如,如果1噸粉洗鹽、粉精鹽、精製鹽分別需要耗用1.1、1.2、1.5噸的海鹽原鹽,那麼,粉洗鹽、粉精鹽、精製鹽的耗鹽系數分別是1:1.1、1:1.2、1:1.5。這種情況下海鹽原鹽課稅數量的計算公式為:
海鹽原鹽的課稅數量=加工的粉洗鹽、粉精鹽、精製鹽等再制鹽數量÷耗鹽系數
湖鹽原鹽、井礦鹽等再制鹽的課稅數量的計算同海鹽原鹽。
[編輯本段]四、資源稅的申報期限和納稅期限
1.資源稅納稅人的納稅期限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個月,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具體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納稅的,可以按次計算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
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1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稅款。
扣繳義務人的解繳稅款期限,比照前兩款的規定執行。
2.如何填寫《資源稅稅收申報表》(見申報納稅20)
3.如何填寫《資源稅納稅申報表》(見申報納稅21)
資源稅會計處理
企業計提、繳納資源稅在適用會計科目、賬務處理方面的規定。按照現行規定,企業繳納的資源稅,應通過「應繳稅金——應繳資源稅」科目核算,具體規定如下:
(1)發生銷售業務時:企業將計算出銷售的應稅產品應繳納的資源稅,借記「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應繳稅金——應繳資源稅」科目;上繳資源稅時,借記「應繳稅金——應繳資源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2)發生自用業務時:企業將計算出自產自用的應稅產品應繳納的資源稅,借記「生產成本」「製造費用」等科目,貸記「應繳稅金——應繳資源稅」科目;上繳資源稅時,借記「應繳稅金——應繳資源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3)收購未稅礦產品:企業收購未稅礦產品,借記「材料采購」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代扣代繳的資源稅,借記「材料采購」等科目,貸記「應繳稅金——應繳資源稅」科目;上繳資源稅時,借記「應繳稅金——應繳資源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4)外購液體鹽加工團體鹽:企業在購入液體鹽時,按所允許抵扣的資源稅,借記「應繳稅金——應繳資源稅」科目,按外購價款扣除允許抵扣資源稅後的數額,借記「材料采購」等科目,按應支付的全部價款,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企業加工成固體鹽後,在銷售時,按計算出的銷售固體鹽應繳的資源稅,借記「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應繳稅金——應繳資源稅」科目;將銷售固體鹽應納的資源稅扣抵液體鹽已納資源稅後的差額上繳時,借記「應繳稅金——應繳資源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⑸ 《資源稅暫行條例》具體內容是什麼
資源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采本條例規定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以下簡稱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資源稅。 第二條 資源稅的稅目、稅額,依照本條例所附的《資源稅稅目稅額幅度表》及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稅目、稅額幅度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三條 納稅人具體適用的稅額,由財政部商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納稅人所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資源狀況,在規定的稅額幅度內確定。 第四條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准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的,從高適用稅額。 第五條 資源稅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商品的課稅數量和規定的單位稅額計算。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課稅數量×單位稅額 第六條 資源稅的課稅數量: (一)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 (二)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者免徵資源稅: (一)開采原油過程中用於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二)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 意外事故 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稅或者免稅。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減稅、免稅專案。 第八條 納稅人的減稅、免稅專案,應當單獨核算課稅數量;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准確提供課稅數量的,不予減稅或者免稅。 第九條 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自產自用應稅產品,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移送使用的當天。 第十條 資源稅由稅務機關徵收。 第十一條 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 第十二條 納稅人應納的資源稅,應當向應稅產品的開采或者生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決定。 第十三條 納稅人的納稅期限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個月,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具體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納稅的,可以按次計算納稅。 納稅人以一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五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一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稅款。 扣繳義務人的解繳稅款期限,比照前兩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資源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財政部制定。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鹽稅條例(草案)》同時廢止。
⑹ 資源稅是什麼 其征稅范圍有哪些
資源稅是什麼 其征稅范圍有哪些
資源稅是以各種應稅自然資源為課稅對象的一種稅,體現了使用資源的社會責任。
(一)資源稅的征稅范圍和確認時間
資源稅是以各種應稅自然資源為課稅對象的一種稅。按照資源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應稅自然資源包括: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金屬礦原礦和鹽。資源稅的納稅人為在我國內開采應稅礦產品和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
根據資源稅暫行條例的規定,資源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分別按照資源稅應稅產品的銷售方式、結算方式和應稅行為發生的時間予以確定。
(1)納稅人銷售資源稅應稅產品時,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分別為:在採用分期收款方式銷售時,為銷售合同規定的收款日期;在採用預收貨款方式銷售時,為發出應稅產品的當天;在採用其他結算方式銷售時,為收到貨款或收到收款憑證的當天。
(2)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產品,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將應稅產品移送自用的當天。
(3)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支付貨款的當天。
(二)資源稅的計量
應交資源稅稅額,應按照應稅資源的數量和適用稅率計算,其中應稅資源數量的確定分為以下兩種情況:開采或生產應稅產品用於銷售的,為銷售數量;企業自用的,為自用數量。
資源稅的稅率為定額幅度稅率,並根據稅目不同,分為8類,其中:原油為8~30元/噸,天然氣為2~15元/千立方米,煤炭為0.3~5元/噸,其他非金屬礦原礦為0.5~20元/噸或千立方米,黑色金屬礦原礦為2~30元/噸,有色金屬礦為0.4~30元/噸,固體鹽為10~60元/噸,液體鹽為2~10元/噸。
應交資源稅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交資源稅一課稅數量×適用定額稅率
(三)資源稅的記錄
(1)賬戶設置。
企業對於所繳納的資源稅,應分別不同的情況進行處理,或作為支出計入"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賬戶,或作為成本計入"物資采購"、"生產成本"或"製造費用"賬戶。同時,在"應交稅金"賬戶下,設置"應交資源稅"明細賬戶,以反映企業資源稅的計繳情況。
(2)賬務處理方法。
①企業開采或生產應稅產品用於出售時,應交資源稅的賬務處理方法。
企業銷售應稅產品時,應根據應稅產品的數量計算出應交稅額,並將應交納的資源稅作為一項支出,記入"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賬戶。會計分錄如下:
計算出應交稅額後:
借: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金--應交資源稅
實際用銀行存款繳納稅款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資源稅
貸:銀行存款
②企業將開采或生產的應稅產品轉作自用時,應交資源稅的賬務處理方法。
企業將應稅產品轉作自用時,應根據移送自用的`數量計算應交稅額,並將應交稅額作為成本費用,記入"生產成本"或"製造費用"賬戶。會計分錄如下:
計算出應交稅額後:
借:生產成本
製造費用
貸:應交稅金--應交資源稅
實際用銀行存款繳納稅款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資源稅
貸:銀行存款
③企業收購應稅未稅礦產品時,應交資源稅的賬務處理方法:
企業在收購應稅未稅礦產品時,按資源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收購企業應代收代繳資源稅。收購企業在收購應稅未稅礦產品,並代收資源稅時,會計分錄如下:
借:物資采購 (采購成本)
貸:銀行存款 (實際支付的金額)
應交稅金--應交資源稅 (代收資源稅)
代繳的資源稅將同企業應交的資源稅一起交納。
④企業外購液體鹽加工固體鹽時,資源稅的賬務處理方法:
按規定,企業在出售固體鹽,計算應交資源稅時,可扣減購人液體鹽時,購人成本中所含資源稅。企業在購人液體鹽時,應將准許抵扣的資源稅記入"應交稅金--應交資源稅"賬戶借方,以抵扣固體鹽出售時應繳納的資源稅。企業在出售固體鹽時,應將應支付的資源稅作為支出,計入"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賬戶。會計分錄如下:
購入液體鹽時:
借:物資采購 (采購成本--准許抵扣的資源稅)
應交稅金--應交資源稅 (准許抵扣的資源稅)
貸:銀行存款 (采購成本)
出售固體鹽時:
應按照固體鹽的銷售數量計算應交資源稅。
借: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金--應交資源稅
實際繳納資源稅時:
就該筆業務來講,企業實際繳納的資源稅為"應交稅金--應交資源稅"賬戶貸方發生額與借方發生額之差。
借:應交稅金--應交資源稅
貸:銀行存款
;⑺ 水資源稅申報的時候多繳稅了,怎麼辦
水資源水生鬧的時候多繳納了,那也沒關系,多繳納的部分可以轉到下月,下月就不會繳納了
⑻ 資源稅主要是指對資源的
資源稅是對在我國境內開采應稅礦產品和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應稅數量徵收的一種稅。一般資源稅就是國家對國有資源,如我國憲法規定的城市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根據國家的需要,對使用某種自然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為取得應稅資源的使用權而徵收的一種稅。我國地大物博,幅員遼闊。但是我國的礦產資源分布不均,經濟發展水平地域差異較大,為了調節收入差距,我國制定了一個「個人所得稅」。同樣地而為了調節地域礦產分布不均的情況,就制定了「資源稅」。相信對於大多數來說資源稅這個名詞是相對比較陌生的。到底
資源稅是什麼
?我們來了解下。
一、資源稅是什麼?
資源稅是對在我國境內開采應稅礦產品和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應稅數量徵收的一種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采《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繳納資源稅。
資源稅是對自然資源征稅的稅種的總稱。
級差資源稅是國家對開發和利用自然資源的單位和個人, 由於資源條件的差別所取得的級差收入課征的一種稅。
一般資源稅就是國家對國有資源,如我國憲法規定的城市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根據國家的需要,對使用某種自然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為取得應稅資源的使用權而徵收的一種稅。
二、資源稅有什麼作用?
1、調節資源級差收入,有利於企業在同一水平上競爭。
2、加強資源管理,有利於促進企業合理開發、利用。
3、與其它稅種配合,有利於發揮稅收杠桿的整體功能。
4、以國家礦產資源的開采和利用為對象所課征的稅。開征資源稅,旨在使自然資源條件優越的級差收入歸國家所有,排除因資源優劣造成企業利潤分配上的不合理狀況。
三、資源稅的納稅有什麼規定?
1、資源稅納稅人
在我國境內開采應稅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
2、資源稅扣繳義務人
在某些情況下,可由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代為扣繳稅款。
3、資源稅征稅范圍
原油、天然氣、煤炭、其它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鹽這7類。
四、資源稅的納稅范圍有哪些?
(1)原油,指專門開採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氣,指專門開采或與原油同時開採的天然氣,暫不包括煤礦生產的天然氣。海上石油、天然氣也應屬於資源稅的徵收范圍,但考慮到海上油氣資源的勘探和開采難度大、投入和風險也大,過去一直按照國際慣例對其徵收礦區使用費,為了保持涉外經濟政策的穩定性,對海上石油、天然氣的開采仍然徵收礦區使用費,暫不改為徵收資源稅。
(3)煤炭,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選煤及其他煤炭製品。
(4)其他非金屬礦原礦,是指上列產品和井礦鹽以外的非金屬礦原礦。
(5)黑色金屬礦原礦,是指納稅人開采後自用、銷售的,用於直接入爐冶煉或作為主產品先入選精礦、製造人工礦、再最終入爐冶煉的金屬礦石原礦。
(6)有色金屬礦原礦,是指納稅人開采後自用、銷售的,用於直接入爐冶煉或作為主產品先人選精礦、製造人工礦、再最終入爐冶煉的金屬礦石原礦。
(7)鹽,包括固體鹽和液體鹽。固體鹽是指海鹽原鹽、湖鹽原鹽和井礦鹽。液體鹽(俗稱鹵水)是指氯化納含量達到一定濃度的溶液,是用於生產鹼和其他產品的原料。
資源稅是什麼?簡單來說就是國家為了調節收入平衡,有效管理資源,促進企業公平競爭而設立的一種稅種。有一點值得注意的是從事上文所提及行業的而又符合納稅標準的必須得依法納稅。切勿逃稅,漏稅一經發現後果嚴重。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