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國通過什麼法律來保障各種資源
法律分析:我國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屬於國家,國家對其享有充分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部分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因法律另有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為了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和保護珍貴的動植物,國家先後制定了《礦產資源法》《煤炭法》《節約能源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土地管理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九條 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
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㈡ 我國通過哪部法律來保障各種資源不被破壞和浪費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來保障各種資源不被破壞和浪費;為了發展礦業,加強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當前和長遠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特製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一條為了發展礦業,加強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當前和長遠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特製定本法。
㈢ 我國通過哪些法律來保障各種資源不被破壞或浪費
我國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保護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來保障各種資源不被破壞或浪費。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本法。
第三條
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㈣ 我國憲法規定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內容是什麼
憲法
第九條: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
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第十條: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㈤ 我國哪些法律來保障各種資源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條、第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規定了環境與資源保護。一、環境保護方面:包括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二、資源保護方面:包括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農業法、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煤炭管理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九條 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
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二十二條 國家發展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文學藝術事業、新聞廣播電視事業、出版發行事業、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和其他文化事業,開展群眾性的文化活動。
國家保護名勝古跡、珍貴文物和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
第二十六條 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國家組織和鼓勵植樹造林,保護林木。
㈥ 我國通過哪些法律來保障各種資源
法律分析:環境與資源保護方面:主要有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自然保護區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線保護條例、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條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管理條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四、新刑法在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罪》中增加了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條 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第十條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㈦ 哪些法律保障各種資源不被破壞或浪費
法律分析:《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農業法》《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煤炭管理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濕地、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第三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第四條 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國家採取有利於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