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農村集體資源指的是什麼
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哄搶、私分、破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集體財產所有權是勞動群眾對其所有的財產依法進行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集體所有權是我國所有權體系中的一個獨立類型。集體所有權是集體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現。集體所有權的主體是集體組織。如區域性集體組織、合作社組織等。集體所有權的客體包括森林、山嶺等資源,也包括土地、農田水利等基礎設施。
一、三資簡介
1、農村集體資金是指村組集體所有的貨幣資金,包括現金和銀行存款。
2、農村集體資產是指村組集體投資興建的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礎公益設施以及農業資產、材料物資、債權等其它資產。
3、農村集體資源是指法律法規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嶺、草地、荒地、灘塗、水面等自然資源。
二、所有權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行使。農村集體資產包括:
(一)依法歸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等自然資源;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投資、投勞形成的建(構)築物、機電設備、農田水利設施、旅遊設施、鄉村道路、產役畜、林木和教育、科學、文化、廣播、電視、衛生、體育等設施;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出資興辦或購買、兼並的企業資產;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各類企業以及與有關單位或個人共同出資形成的資產中佔有的份額;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集體資產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實施全體成員會議或代表會議通過的有關集體資產管理的決議、決定;
(二)制定和執行集體資產管理制度;
(三)監督、檢查經營者對集體資產的管理和使用;
(四)按照股份制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合資企業等章程派員參加管理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五條 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哄搶、私分、破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❷ 村集體資源包括哪些內容
農村集體資源是指法律法規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嶺、草地、荒地、灘塗、水面等自然資源。農村集體資金是指村組集體所有的貨幣資金,包括現金和銀行存款。農村集體資產是指村組集體投資興建的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礎公益設施以及農業資產、材料物資、債權等其它資產。
規范農村集體資金,財務收入管理制度。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發包、租賃、投資、資產處置等集體收入,上級轉移支付資金以及補助、補償資金,社會捐贈資金,「一事一議」資金,集體建設用地收益等,應當及時入賬核算,做到應收盡收。嚴禁公款私存、私設小金庫。要加強票據管理,杜絕「白條」抵庫。要定期與開戶銀行核對賬目,定期盤點庫存現金,做到日清月結,賬款相符,賬實相符。財務開支審批制度。日常開支按規定程序審批,重大事項開支應當履行民主程序。財務開支事項發生時,經手人必須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註明用途並簽字(蓋章),交民主理財小組集體審核。審核同意後,由民主理財小組組長簽字(蓋章),報經主管財務的負責人審批同意並簽字(蓋章),由會計人員審核記賬。財務流程完成後,要按照財務公開程序進行公開,接受全體成員監督。
三資管理有點:
1、三資管理可以推進以村級財務公開為重點的村務公開制度建設,加強農村民主化、法制化建設。
2、三資管理可以及時、准確地查閱村財賬務運行情況 。讓廣大人民群眾隨時了解財務收支情況,掌握資金的流動方向,更好地監督和運用村級財務資金。
3、三資管理能夠發揮事前控制、關口前移的作用,有效制止村幹部亂收亂支和貪污挪用公款等違法違紀行為,防止集體資產流失,使有限的財力和物力發揮出最大的作用,更好地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問題。
法律依據:
《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管理行為,全面深化農村財務委託代理,管好用好集體資金,保護集體資產所有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保障集體資源的合法、有序利用,促進農村經濟健康發展,根據農業部、財政部《村級合作經濟組織會計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山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山東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條例》
第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產品、物資管理使用制度,確定專人管理,建立固定資產帳簿,定期盤點,按規定提取折舊費,對資產變動情況及時登記,做到帳實相符。
第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各項收支業務必須要有合法的原始憑證,嚴格開支審批手續,保證資金的安全。
❸ 什麼叫集體資產
農村集體資產是指歸鄉(鎮街)、村集體全體成員(社員)集體所有的資源性資產、非資源性資產。包括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等自然資源;集體所有的流動資產、長期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它資產。
拓展資料:
1.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界定的范圍:
①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等自然資源;
②農村集體所有的現金、存款等流動資產;
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擁有的或以投資、貸款和勞動積累形成的水利、電力、交通等生產性設施和教育、文化、衛生、體育、通訊、福利等公益性設施;
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辦的企業及其收益形成的資產;
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國內聯營、股份、股份合作和中外合資、合作以及兼並、有償轉讓的企業中,按照章程、協議(合同)應有的資產份額;
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接受捐贈、資助等形成的資產;
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辦的企業享受國家的各種優惠政策以及按國家和地方的規定歷年提取的生產性積累資金形成的資產及增值部分;
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擁有的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
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出資購買的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
⑩依法屬於農村集體所有的其他資產。
2.載體:農村集體資產的載體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在農村雙層經營體制下,集體所有、合作經營、民主管理、服務社員的社區性村經濟合作社、股份經濟合作社等。
3.歸屬:屬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資產歸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屬組(隊)集體所有的資產仍歸該組(隊)成員集體所有。集體資產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私分、破壞村集體所有財產。
4.處置與分配:農村集體資產處置與分配,除執行國家政策規定外,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代表)會議討論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