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事業編取消嗎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事業編不會取消。
事業單位編制人員占財政人員的80%,已經讓政府負擔很重,事業單位人員或許會成為國企工人之後第二批被拋棄的體制內人員。
事業單位實行分類改革,顧名思義就是按類別區分實際進行改革,而不是一刀切,把所有事業單位都取消了,這不符合現實。事業單位和公務員都是我國體制的主體。全國公務員700多萬人,而事業單位則超過了3000萬人,比公務員多出五倍之多,如此龐大的一個群體,突然間全部取消單位,將他們推向市場,顯然不是明智之舉,也不利於社會的穩定。事業單位代替政府提供公共管理服務職能,公益屬性明顯,未來可能會優化、會整合、會改革,但不可能取消,仍將與黨政機關長期並存。這也是我國的基本國情。
2.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是負責公共資源交易和提供咨詢、服務的機構,是公共資源統一進場交易的服務平台。
內容包括工程建設招投標、土地和礦業權交易、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政府采購、公立醫院葯品和醫療用品采購、司法機關罰沒物品拍賣、國有的文藝品拍賣等所有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全部納入中心集中交易。
在邏輯上將管理與服務進行統一管理。
由於政府采購法和招投標法中有著部分法律條文的沖突,導致在交易平台中出現了若干問題,故而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為試點,提供現實法律依據的來源,同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建立多以事業單位的形式出現,在未來四年內,事業單位改革將何去何從,也是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即將面對的問題。
成立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指導思想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改革創新為動力,遵循「政府主導、管辦分離,集中交易、規范運行,部門監管、行政監察」的原則,優化公共資源配置,整合現有分散的專業交易平台,創新監管機制,規范交易行為,切實解決公共資源交易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市場參與各方利益,打造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守信的陽光交易平台。
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體制改革是政府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建設服務型政府的重要舉措。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成立整合規范了公共資源交易的流程,形成了統一、規范的業務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實行八統一即:統一受理登記、統一信息發布、統一時間安排、統一專家中介抽取、統一發放中標通知、統一費用收取退付、統一交易資料保存、統一電子監察監控。
3.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暫行辦法
規范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和監督管理,我們制定了《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第一條為規范我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提高公共資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監督制約,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4部委印發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39號令)等相關政策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全省范圍內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運行、服務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是指實施統一的制度和標准、具備開放共享的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和規范透明的運行機制,為市場主體、社會公眾、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等提供公共資源交易綜合服務的體系。
公共資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資源交易活動。
第四條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當立足公共服務職能定位,堅持電子化平台發展方向、遵循政府主導、管辦分離、開放透明、資源共享、守法誠信的運行服務原則。
第五條公共資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網路推進交易電子化,實現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六條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全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相關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組織管理,並指導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制定我省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制度規范。市(州)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相關工作。
第七條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負責全省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綜合監督管理工作。各級招標投標、財政、國土資源、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省、市(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是省、市(州)政府成立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服務工作;
(二)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場所、設施,實施公共資源交易目錄范圍內的進場交易服務工作;
(三)組織實施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制度、交易規則和流程;
(四)收集、發布和存儲各類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建立公共資源交易信用檔案;
(五)負責場內信譽評價等工作。
4. 如何促進公共資源交易公開公正公平
1、堅持問題導向,按照「政府引導市場、市場公開交易、交易規范運作、運作統一監管」的原則,從轉變政府職能、加快建章立制、創新交易方式、強化監督管理等方面著力,深入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化、規范化、法制化建設,切實提高公共資源交易效率和公開公平公正水平,推動公共資源交易改革向「深水區」邁進。
2、轉變政府職能,當好交易「裁判員」。堅持以「管住權力」為著眼點,按照「管理不交易,交易不管理,監督檢查不參與管理及介入具體業務」的原則,通過建立健全「權力清單」,明確權力與職責邊界,做到各司其位、各司其職。強化主管部門的行業監管職責,通過角色分離,實現政事分開,提升政府管理效能。堅持把市場能做的事情交由市場去做,為各類市場主體營造充分競爭、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發揮公共資源的服務效能,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3、強化建章立制,推進權力「進籠子」。堅持把權力關進制度籠子,加強公共資源交易制度建設,確保規則公平。針對行政主管部門、交易操作機構、中介服務機構、項目業主單位、投標人等各方交易主體,出台了相關管理辦法和財政資金管理、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等10個重點領域的管理細則;針對評標專家自由裁量權過大的問題,採取7條措施規范招投標關鍵環節,推進招標文件範本化、電子評標流程化、廢標條款客觀化、開標過程網路化、評標監控立體化、評標結果透明化、舉報處理公開化,規范專家評標行為,最大限度限制自由裁量權。
4、創新交易方式,搭建交易「大平台」。建立公平、公正、統一、透明、高效的交易平台是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化改革,規范交易行為,減少交易成本的重要手段。按照「統一制定規則流程、統一進場交易、統一信息發布、統一受理審查、統一提供現場服務、統一建設市場誠信體系」的要求和「統一規劃、集中建設、市縣(區)共享」的原則,我們以信息技術手段為支撐,大力推進公共資源交易信息服務平台、網上交易平台、網上監督平台「三大平台」建設,規范交易模式,促進管理制度標准化、服務行為規范化和交易流程陽光化。
5、改革監督模式,設置監管「高壓線」。組建市、縣(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切實加強公共資源監督管理,切割權力,封閉運行,真正實現「管辦分離」。制定了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明確了監管責任,設置了「四個一律」的高壓線,不進場交易的招標投標一律無效,有不良行為的一律進黑名單,對投訴案件一律追查到底,對違紀違規的一律嚴懲不貸。建立了「統一領導、行政監察、行業監督、社會監督」互相補充、統一協調、共同管理的綜合監管新機制,關口前移、實時跟進,全面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事前、事中、事後的監管,形成了強大的監督合力。同時,通過建立網上監察系統,開通網上監督平台,公共資源交易全程網上公開公示,自覺接受監督部門和社會公眾監督,構建了「不能腐、不敢腐、不易腐」的網上監督新模式,確保了權力陽光運行。
以上為有關論述,僅供參考,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5.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規范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提高公共資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監督制約,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5]63號),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運行、服務和監督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是指實施統一的制度和標准、具備開放共享的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和規范透明的運行機制,為市場主體、社會公眾、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等提供公共資源交易綜合服務的體系。
公共資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資源交易活動。第四條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當立足公共服務職能定位,堅持電子化平台的發展方向,遵循開放透明、資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誠信的運行服務原則。第五條公共資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網路推進交易電子化,實現全流程透明化管理。第六條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統籌指導和協調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相關工作。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或政府指定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指導和協調等相關工作。
各級招標投標、財政、國土資源、國有資產等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第二章平台運行第七條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運行應當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各領域統一的交易規則,以及省級人民政府頒布的平台服務管理細則。第八條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國有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采購等應當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結合實際,推進其他各類公共資源交易納入統一平台。納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資源項目,應當公開聽取意見,並向社會公布。第九條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技術標准和數據規范,建立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開放對接各類主體依法建設的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和政府有關部門的電子監管系統。第十條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的實施主體根據交易標的專業特性,選擇使用依法建設和運行的電子交易系統。第十一條公共資源交易項目依法需要評標、評審的,應當按照全國統一的專家專業分類標准,從依法建立的綜合評標、政府采購評審等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專家實施監督管理。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跨區域選擇使用專家資源。第十二條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當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場所設施標准,充分利用已有的各類場所資源,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必要的現場服務設施。
市場主體依法建設的交易場所符合省級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的,可以在現有場所辦理業務。第十三條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當建立健全網路信息安全制度,落實安全保護技術措施,保障平台平穩運行。第三章平台服務第十四條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服務內容、服務流程、工作規范、收費標准和監督渠道應當按照法定要求確定,並通過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向社會公布。第十五條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當推行網上預約和服務事項辦理。確需在現場辦理的,實行窗口集中,簡化流程,限時辦結。第十六條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當將公共資源交易公告、資格審查結果、交易過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約信息等,通過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依法及時向社會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其他依法應當保密的信息除外。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當無償提供依法必須公開的信息。第十七條交易服務過程中產生的電子文檔、紙質資料以及音視頻等,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歸檔保存。第十八條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以下活動:
(一)行使任何審批、備案、監管、處罰等行政監督管理職能;
(二)違法從事或強制指定招標、拍賣、政府采購代理、工程造價等中介服務;
(三)強制非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進入平台交易;
(四)干涉市場主體選擇依法建設和運行的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
(五)非法扣押企業和人員的相關證照資料;
(六)通過設置注冊登記、設立分支機構、資質驗證、投標(競買)許可、強制擔保等限制性條件阻礙或者排斥其他地區市場主體進入本地區公共資源交易市場;
(七)違法要求企業法定代表人到場辦理相關手續;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6.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暫行辦法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當立足公共服務職能定位,堅持電子化平台發展方向,遵循政府主導、管辦分離、開放透明、資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誠信的運行服務原則。按照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要求,實行公共資源交易服務、管理與監督職能相互分離的監管體制和運行機制。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運行應當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各領域統一的交易規則,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實行統一交易平台、統一規則流程、統一信息發布、統一專家資源、統一綜合管理的運行方式。通過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的項目,應當依據相應的交易規則,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拍賣、競價、掛牌、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詢價、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進行交易。法律法規或國家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體制改革是政府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建設服務型政府的重要舉措。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成立整合規范了公共資源交易的流程,形成了統一、規范的業務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實行八統一即:統一受理登記、統一信息發布、統一時間安排、統一專家中介抽取、統一發放中標通知、統一費用收取退付、統一交易資料保存、統一電子監察監控。
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實施公共資源交易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場所、設施和服務;
(二)組織實施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程序、運行規則等管理制度;
(三)受委託或授權組織實施公共資源交易目錄范圍內的交易工作。按規定查驗進場交易項目相關手續和參與交易活動各方主體資格;
(四)承擔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運行和維護工作,按規定發布公共資源交易信息;
(五)整理、保存交易過程中的相關資料,建立公共資源交易信用檔案,為公共資源交易行業監管提供支撐;
(六)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是指實施統一的制度和標准、具備開放共享的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和規范透明的運行機制,為市場主體、社會公眾、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等提供公共資源交易綜合服務的體系。
公共資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資源交易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