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解決水資源短缺
1、對於水資源短缺問題的解決,最有前景的應該是開發那些不可用水。比如海水淡化,地下水的開發和採集,以及兩極冰川的利用。變不可用水為可用水是一大方法。
2、號召人們解決用水和重復利用。
3、防止水污染,水污染是導致水資源短缺的重要原因。
(1)特殊困難怎麼交水資源擴展閱讀
中國經濟發展向來是走先污染,再治理的老路子,經濟飛速發展的十年,水資源緊缺和水污染問題已經到了迫在眉睫的關頭。我國水資源面臨先天不足和後天污染的雙重困境。
1、我國的水資源總體偏少。
2、我國水資源空間分布十分不均勻。
3、我們的問題是資源性缺水及水污染嚴重。
4、我們的地下水過度取用。
5、水生態環境破壞嚴重。
Ⅱ 有關於水資源費的徵收
當今世界面臨著人口、資源與環境三大問題,水資源是各種資源中不可替代的一種重要資源。水資源與環境密切相關,也與人口間接有關,因此水資源問題已成為舉世矚目的重要問題之一。
地球表面約有70%以上為水所覆蓋,其餘約佔地球表面30%的陸地也有水的存在。地球總水量為138.6×108億m3,其中淡水儲量為3.5×108億m3,占總儲量的2.53%。由於開發困難或技術經濟的限制,到目前為止,海水、深層地下水、冰雪固態淡水等還很少被直接利用。比較容易開發利用的、與人類生活生產關系最為密切的湖泊、河流和淺層地下淡水資源,只佔淡水總儲量的0.34%,為104.6×104億m3,還不到全球水總儲量的萬分之一。通常所說的水資源主要指這部分可供使用的、逐年可以恢復更新的淡水資源。可見地球上的淡水資源並不豐富。全球各種水體儲量見表1。
盡管水是一種可再生資源,但是它的數量和再生速度都是有限的。況且這部分水分布極不均勻。隨時著經濟的發展和人口的增加,世界用水量在逐年增加,世界各年用水量增長情況見表2。
目前全球人均供水量比1970年減少了1/3,因這在這期間地球上又增加了18億人口。按照水文學家的估算,年人均擁有水量為1000~2000m3的國家可定為水緊張的國家,當該數字下降為不到1000m3時,那麼就可定為缺水國家。目前共有2.32億人口所在的26個國家被列為缺水國家,其中不少國家人口增長率非常高,所以它們的水問題也日益加深。
中東14個國家中的9個已面臨缺水困境,是世界上缺水國家最集中的地區。其中6個國家的人口預計在25年內要增加1倍,所以供水緊張局面的加劇是不可避免的。由於中東的河流實際上都為好幾個國家所有,所以該地區出現了由於水權問題而引起的緊張的政治局勢,並且這種局勢還可能會加劇。
還有一些水緊張國家及部分水資源總量比較豐富的國家,水問題也在加劇。主要表現為淡水在年內或地區間分配不均衡。這種國家中一個最普遍的問題是地下水的使用超出了天然補給而造成地下水位下降。如果地下水的抽取速度大於地下水恢復再生速度,那麼最終會出現因抽水設備及抽水耗能費用昂貴而無法抽取,或因地下水耗盡了而無水可取。目前地下水過度開采現象在中國、印度、墨西哥、泰國、美國西部、北非和中東等國家和地區的部分地方普遍存在。地下水不能持續利用而引起人們最擔心的一些問題,其中之一就是已儲存了幾百年或幾千年的古蓄水層目前已很少得到補給。一些深蓄水層的水因為更新速度十分緩慢,因而幾乎是不可更新的,象從油井裡抽取石油一樣,取水越多,水源就越少。依靠這種水源的城市或農業遲早會遇到無水可抽的局面。據聯合國統計,1975年已有18000億m3的水不能恢復。預測到2000年,將有30000億m3的水不能恢復,加劇了用水緊張。
淡水資源的缺乏不是個別國家所獨有的問題,而是全球發展中面臨的問題。1972年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1977年聯合國水事會議都提出了水危機不久將成為繼石油危機之後另一項嚴重的社會危機。世界銀行1995年的調查報告指出:佔世界人口40%的80個國家正面臨著水危機,發展中國家約有10億人喝不到清潔的水,17億人沒有良好的衛生設施,每年約有2500萬人死於飲用不清潔的水。1992年裡熱內盧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通過的《21世紀議程》中指出:水不僅為維持地球一切生命所必需,而且對一切經濟問題都有生死攸關的重要意義。可見,全球性的水危機已引起人們的警覺,現在已經到了必須認真考慮水問題的時候了。
Ⅲ 隨著人口增加,水資源已經成為世界性問題,這個問題應該怎麼解決
我覺得要合理利用水資源,除了節約用水還需要盡量的減少人類排放的污染物,尤其是一些重金屬污染,只要污染水源的物質減少了,淡水資源在自然界中不斷循環,就不會枯竭。
Ⅳ 浙江省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的內容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水資源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促進水資源的節約、合理利用和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浙江省水資源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水資源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水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水資源費的徵收、使用、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直接從江河、湖泊、地下或者水工程攔蓄的水域內取水以及利用水資源發電(含抽水蓄能發電,下同)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統稱取水者),應當繳納水資源費。
第五條下列取水不需要繳納水資源費: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取用少量地表水;
(三)在城鄉供水管網未覆蓋的區域,因家庭生活需要取用地下水;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需要辦理許可的取水。
第六條利用水資源發電按照發電量計征水資源費。其他取水按照取水口實際取水量計征水資源費。
第七條水資源費的徵收標准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制訂,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制定水資源費徵收標准,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促進水資源的節約、合理利用和保護;
(二)與本省水資源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三)統籌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合理開發利用,防止地下水過量開采;
(四)充分考慮不同產業、行業的差別及經濟核算。
第九條從江河、湖泊、地下或者供水工程中取水從事農業生產,取水量在農業生產用水限額內的,不繳納水資源費;取水量超過農業生產用水限額的,超過部分的取水由取水者繳納水資源費。
農業生產用水限額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制訂,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條農業生產取水的水資源費徵收標准應當根據有利於農村經濟發展和促進農業節約用水相結合的要求制定。農業生產取水的水資源費徵收標准應當低於其他取水的水資源費徵收標准,糧食作物的水資源費徵收標准應當低於經濟作物的水資源費徵收標准。
第十一條取水者必須在取水口安裝符合國家規定的取水計量設施,並確保計量設施的正常運行。 未安裝計量設施或者損壞、失效的計量設施未在規定期限內更換、修復的,按照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設計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設施銘牌功率滿負荷連續運行時的取水量計征水資源費。
第十二條取水由縣(含市、區,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其水資源費由審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徵收。
取水由設區的市(簡稱市,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其水資源費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徵收,也可以委託取水口所在地的縣水行政主管部門代為徵收。
第十三條下列取水的水資源費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徵收:
(一)年取水量在5000萬立方米以上(不含城市公共制水企業)的取水;
(二)裝機容量在10萬千瓦以上的水力發電取水;
(三)省人民政府確定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直接徵收的。
除前款規定外,其他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取水的水資源費,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取水口所在地的縣水行政主管部門代為徵收。
取水由國家流域管理機構負責審批的,其水資源費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代為徵收。
對取水情況復雜、有關各方存在爭議的地區,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調或者決定徵收部門。
第十四條水資源費按月或者季徵收。年取水量較少或者零星、分散的取水,可以按半年或者1年徵收。
第十五條除城市公共制水企業外,取水者超過批准取水量取水的部分,其水資源費按照超額累進加價徵收:
(一)超過批准取水量不滿20%的,對超過部分加收1倍的水資源費;
(二)超過批准取水量20%至40%的,對超過部分加收2倍的水資源費;
(三)超過批准取水量40%以上的,對超過部分加收3倍的水資源費。
第十六條取水者繳納的水資源費,企業可計入成本,行政事業單位從行政事業經費中列支。
第十七條取水者應當自收到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向負責徵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繳納水資源費。
第十八條取水者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水資源費的,可以自收到水資源費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向發出繳納通知單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緩繳;發出繳納通知單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緩繳申請之日起5日內作出書面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期滿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水資源費的緩繳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0日。
第十九條徵收的水資源費按照下列規定解繳分成:
(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徵收的水資源費,20%解繳省級財政專戶,20%解繳市級財政專戶;
(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徵收的水資源費,20%解繳省級財政專戶;
(三)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徵收的水資源費,其省、市、縣三級財政分成比例由省財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市、縣依照前款規定解繳的水資源費,應當按季解繳省級或者市級財政專戶。
第二十條徵收水資源費必須統一使用由省財政部門監制的財政票據。票據的領取、管理和結報核銷等按照省財政票據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將水資源費繳入同級國庫。
徵收的水資源費應當全額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水資源費收支計劃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入年度部門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後執行。
第二十二條水資源費主要用於下列支出:
(一)江河源頭、水源地的保護,水污染治理和水資源管理;
(二)水資源保護規劃的編制和水功能區管理,水質、水量監測及網路建設;
(三)水資源評價、科學研究和合理開發;
(四)節約用水規劃、定額編制,節約用水技術、工藝的研究和推廣等。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減免水資源費。除按照國家規定應當解繳中央財政的外,因特殊困難對歸屬地方財政的水資源費確需減免的,取水者可以向負責徵收的設區的市或者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收到申請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審核,並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後,報省人民政府決定。
水資源費減免期限為1年,連續減免不得超過3年。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侵佔或者挪用水資源費。
上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水資源費徵收、使用、管理工作的監督。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水資源費徵收、使用和管理的審計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水資源費徵收、使用和管理中存在違法情形的,有權投訴舉報;接受投訴舉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及時作出處理。
第二十五條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徵收水資源費,或者對不符合緩繳條件而批准緩繳水資源費的;
(二)違反規定,對不徵收或者暫不徵收水資源費的取水實施徵收的;
(三)未按照規定的范圍使用水資源費的;
(四)違反規定擅自減免水資源費的;
(五)侵佔、截留、挪用水資源費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前款第(五)項規定的被侵佔、截留、挪用的水資源費,應當依法予以追繳。
第二十六條取水者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Ⅳ 河南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的第一章 總 則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河道、水庫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前款所稱取水工程或者設施,包括閘、壩、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電站等。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管理的水事事項,不適用本辦法。 取水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取水許可證,並按照規定取水。取用礦泉水、地熱水的,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申領采礦許可證。
下列取水不需要申請取水許可證:(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二)為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年取水1000立方米以下的;(三)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臨時應急取(排)水的(礦井日常疏干排水除外);(四)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五)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
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取水,應當及時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五)項規定的取水,應當經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申請取水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具有審批許可權的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申請利用多種水源,且各種水源的取水許可審批機關不同的,應當向其中最高一級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取水應當提交的材料及申請書包括的事項,按照《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建設項目需要取水的,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進行水資源論證。 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取水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決定批準的,應當同時簽發取水申請批准文件。
要嚴格控製取用城市規劃區地下水。對城市規劃區內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設施,城市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城市建設主管部門,結合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設情況制訂限制採用地下水和有序封存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規劃並監督實施。確有必要取用城市規劃區地下水的,在申請人提出取水申請後,審批機關應當徵求城市建設主管部門的意見,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徵求意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並轉送審批機關。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審批期限不包括舉行聽證和徵求有關部門意見的時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不予批准,並在作出不批準的決定時書面告知申請人不批準的理由和依據:(一)在地下水禁采區取用地下水的;(二)在取水許可總量已經達到取水許可控制總量的地區增加取水量的;(三)可能對水功能區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能夠滿足用水需要時,建設項目自備取水設施取用地下水的;(六)可能對第三者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七)屬於備案項目,未報送備案的;(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審批的取水量不得超過取水工程或者設施設計的取水量。 取水申請批准後滿3年,取水工程或者設施未開工建設,或者需經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未獲得審批、核準的,取水申請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建設項目中取水事項有下列變更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進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並重新申請取水:(一)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發生較大改變的;(二)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點發生較大改變的;(三)退水地點、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發生改變的;(四)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處理措施發生變化的。 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竣工並試運行30日後,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審批機關報送以下材料,申請核發取水許可證:(一)建設項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二)取水申請批准文件;(三)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建設和試運行情況;(四)取水計量設施的計量認證情況;(五)節水設施的建設和試運行情況;(六)污水處理措施落實情況;(七)試運行期間的取水、退水監測結果。
攔河閘壩等蓄水工程,還應當提交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蓄水調度運行方案。
地下水取水工程,還應當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試驗綜合成果圖、水質分析報告等內容的施工報告。 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有關材料後20個工作日內,對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進行現場核驗,出具驗收意見;對驗收合格的,應當核發取水許可證。
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設施取水的,經審批機關審查合格,發給取水許可證。
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級取水許可證發放情況報送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級取水許可證發放情況通知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
審批機關應當定期對取水許可證的發放情況予以公告。 取水許可證有效期限一般為5年,最長不超過10年。
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取水許可證有效期屆滿45日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原審批機關應當對原批準的取水量、實際取水量、節水水平和退水水質狀況以及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所在行業的平均用水水平、當地水資源供需狀況等進行全面評估,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延續的決定。批准延續的,應當核發新的取水許可證;不批准延續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各類取水工程或者設施實際利用效果進行監督,以促進水資源的節約和有效利用。 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以外的下列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放取水許可證:
(一)在河道取水,日取水量10000至20000立方米(含10000立方米)的;
(二)在省轄市城市規劃區內取用地下水及在省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水庫取水的;(三)其他直接從地下取水,日取水量5000至10000立方米(含5000立方米)的;
(四)取用礦泉水、地熱水,日取水量1000至3000立方米(含1000立方米)的;
(五)由省轄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轄市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的取水,取水量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許可權以下的;
(六)在縣(市、區)邊界河流或者跨縣(市、區)行政區域取水,取水量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許可權以下的。 按照行業用水定額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審批的主要依據。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本省行業用水定額的制定負責指導並組織實施。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審批機關可以對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
(一)因自然原因,水資源不能滿足本地正常供水的;
(二)取水、退水對水功能區水域使用功能、生態與環境造成嚴重影響的;
(三)地下水嚴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開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的;(四)出現需要限製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況的。發生重大旱情時,審批機關可以對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取水量予以緊急限制。
審批機關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需要對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的,應當在採取限制措施前及時書面通知取水單位或者個人。 水資源費由審批機關負責徵收。
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徵收水資源費。委託徵收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流域管理機構審批的,水資源費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代為徵收。省水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再委託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徵收。 水資源費的徵收標准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資源的用途及各地的豐缺情況核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礦井日常疏干排水的水資源費徵收標准按照低於取用其他地下水的標准核定。 水資源費繳納數額根據取水口所在地水資源費徵收標准和實際取水量確定。
水力發電用水和火力發電貫流式冷卻用水的水資源費繳納數額可以根據取水口所在地水資源費徵收標准和實際發電量確定。 審批機關確定水資源費繳納數額後,應當向取水單位或者個人送達水資源費繳納通知單。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自收到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辦理繳納手續。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水資源費的,可以自收到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向發出繳納通知單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緩繳;發出繳納通知單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緩繳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期滿未作決定的,視為同意。水資源費的緩繳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0日。 企業繳納的水資源費計入生產、經營成本或者費用,行政事業單位繳納的水資源費在行政事業費中列支。
城鎮公共供水價格應當包含水資源費,由供水企業統一向水資源費徵收機關繳納。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徵收的水資源費應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徵收的水資源費主要用於水資源的節約、保護、規劃和管理,也可以用於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發展改革部門、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減收或者免收水資源費。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水資源費使用和管理的審計監督。
Ⅵ 如何解決水資源短缺的問題
我國是目前高笑世界上淡水資源嚴重缺乏的國家之一,人均水資源不足。全國600多座城市中,已有400多個城市存在供水不足問題,北方地區尤為嚴重。由於我國受季風氣候的影響,水資源時間和空間分布不均,旱澇災害頻發,往往容易形成南澇北旱的現象。加上人類不合理利用水資源,水資源污染、浪費嚴重。近年來由於毀燃念知林開荒、濫砍濫現象不斷發生,致使水土流失加劇,部分地區河流斷流、湖泊水域面積萎縮,造成我國部分地區水資源嚴重匱乏,人畜飲水困難。
建議:一、節約:1、適度提高家庭和企業用水標准;2、提倡噴灌滴灌等節水技術;3、水資源循環利用;4、擴大綠色植被覆蓋度,涵養皮消水源;5、擴大節約用水宣傳力度。
二、治理:1、加大污水處理力度,提高污水排放標准;2、積極研發海水淡化技術,降低淡化成本;3、修建水庫與蓄水池,跨流域調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