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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資源費是在哪個單位

發布時間: 2023-08-07 00:42:24

① 湖北省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水資源的管理,規范水資源有償使用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凡利用水工程或者機械提水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含水庫)和地下取水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繳納水資源費。第三條水資源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分級負責徵收。其中,地表水日取水3萬方(年取水1100萬方)、地下水日取水0.2萬方(年取水70萬方)、水(火)電廠總裝機5萬千瓦以上的取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徵收;地表水日取水2--3萬方(年取水800--1100萬方)、地下水日取水0.15--0.2萬方(年取水50--70萬方)、水(火)電廠總裝機2.5--5萬千瓦的取水由市、州、地區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門徵收;其他取水由縣(含縣級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徵收;省直管市行政區域內取水,除按規定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徵收的外,由直管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徵收。
未設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城市城區,其水資源費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直接徵收。
經濟(技術)開發區內的水資源費,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徵收。
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把屬於本級徵收的水資源費委託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的水利單位徵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頒布前,已由建設部門管理、並且現在仍在管理的城區地下水資源,其水資源費委託建設部門徵收,經費的使用和管理等仍維持現狀,國家有新的規定,按國家規定執行。第四條下列取水免徵水資源費:
(一)農業灌溉取水和向農戶家庭供水;
(二)城鄉單個家庭生活、畜禽飲用取水;
(三)殘疾人工商企業自備取水設施的取水;
(四)國家機關、人民團體、醫院、學校、幼兒園等單位自備取水設施取水用於生活的;
(五)中央直屬水電廠的發電用水和火電廠的循環冷卻水;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免徵水資源費的項目。第五條水資源費的徵收標准,按本辦法附錄的規定執行。
水資源費徵收標準的調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經省物價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主管部門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條水資源費按取水量計征。水、火電廠發電取水的水資源費按發電量計征。
取水單位應按規定安裝量水設施。對拒不按規定安裝取水計量設施的,按取水設備銘牌或者推算的最大取水能力計征水資源費。第七條凡水利工程水費和自來水費成本中,經物價部門核定已含水資源費的,其水資源費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和自來水廠(公司)向有徵收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繳納;未含水資源費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和自來水廠(公司)在向取、用水戶收取水利工程水費和自來水費時,自動加收本辦法規定的水資源費,並向有徵收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繳納,不得截留。
徵收水資源費應繳納的各種稅費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承擔。第八條徵收水資源費應持有物價部門頒發的收費許可證,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製和發放的水資源專用票據。第九條水資源費按月或季度徵收。取水戶應於每月或季度的前10日內繳納上一月或上一季度的水資源費。第十條按規定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徵收的水資源費,60%留用,20%上交市(地)、州水行政主管部門,20%上交省水行政主管部門。
由市(含省直管市、地)、州、神農架林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徵收的水資源費,70%留用,30%上交省水行政主管部門。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委託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水利單位徵收的水資源費,被委託單位留用40%,60%上交省水行政主管部門。
水資源費上交時間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第十一條為促進自來水事業發展,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按建設部門所屬的自來水廠(公司)交納的水資源費的20%安排給同級建設部門用於城市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和水源保護等工作。第十二條水資源費納入財政專戶儲存和管理。第十三條水資源費的使用范圍:
(一)地表水、地下水的普查、勘探、調查、評價;
(二)水資源的開發利用規劃、供需平衡研究和水中長期供求計劃的制度;
(三)部分地下水補源回灌、新水源開發;
(四)水法規調研製定、宣傳貫徹和執法裝備、管理費用等。

② 原水費和水資源費

水資源費是要交給國家的,一般是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收取,0.06元/方

原水費是付給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單位的,這個價格一般要按照水利設施的建設成本和後期的運行成本進行價格核算,有核算價格後要報當地發改部門批准。

③ 水資源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水資源費按月或季徵收結算。各取水單位和個人,按徵收部門規定的日期直接繳納。第八條水行政主管部門徵收的水資源費,屬地方財政固定收入,應全部上繳同級財政,納入預算管理,專款專用,並連年結轉使用。水資源費由取水口所在地的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徵收。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的湖泊,水資源費由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徵收。城市規劃區地下水的水資源費,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徵收。

一、農田徵收補償條件:
1.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
2.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
3.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游笑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二、農田徵收補償程序:
1.擬定征地方案 征地方案由擬征地所在地縣、市人民政 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征地方案,包括征地的目的及用途,征地的范圍、地類、面積、謹態地上附著物的種類及數量,征地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
2.審查、報批及批准 征地方案擬定後,由縣、市人民政 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批准許可權祥磨源,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報人民政 府批准,獲得批準的,批准此征地方案的政 府將作出用地批復,下級政 府以此為依據進行征地。
3.征地方案公告 征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 府在當地予以公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七條 國家對水資源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但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除外。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組織實施。

④ 收水費的是什麼單位

法律分析:水費是由供水單位收取,並不是由政府部門收取。規定徵收水費是現代立法的一個發展趨勢,許多國家的水法,對全部或部分用水實行徵收水費制度。我國於1985年發布了《水利工程水費核訂、計收和管理辦法》,對徵收水費的目的,核訂水費標準的原則,水費的計收、使用和管理等作出了具體規定專。《水法》也規定,使用供水工程供應的水,應當按照規定向供水單位繳納水費。徵收水費的目的是為了合理利屬用水資源,促進節約用水,保證水利工程必需的運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法律依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根據國家技術標准對用水情況進行水平衡測試,改進用水工藝或者方法,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和再生水利用率。

⑤ 「水費」和「水資源費」有什麼區別﹖

水資源費:根據《水資源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包括中央直屬水電廠和火電廠)和個人,除按《條例》第四條規定不需要申領取水許可證的情形外,均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水資源費。水資源費由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取水審批許可權負責徵收。其中,由流域管理機構審批取水的,水資源費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代為徵收。
水費:老百姓理解的水費,是自來水廠生產成本(包括向國家支付的水資源費)加上利潤,收取用水單位和個人用水的費用。
水資源費是要上繳國庫的,水費是由生產水的企業收取。
樓上說的水費大概是廣義的水費吧!

⑥ 水資源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水資源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包括:
1、水資源費由縣級以上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取水審批許可權負責徵收。其中,由流域管理機構審批取水的,水資源費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代為徵收;
2、按照國務院或其授權部門批準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量分配方案調度的水資源,由調入區域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取水審批許可權負責徵收水資源費。
3、其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實施的調水,水資源費的徵收機關和資金分配,由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協商確定,並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審核同意後執行。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不能協商一致的,由流域管理機構提出意見,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審批確定。

法律依據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
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除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情形外,都應當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並繳納水資源費。
本條例所稱取水工程或者設施,是指閘、壩、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電站等。第十條 申請取水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具有審批許可權的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申請利用多種水源,且各種水源的取水許可審批機關不同的,應當向其中最高一級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取水許可許可權屬於流域管理機構的,應當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並連同全部申請材料轉報流域管理機構;流域管理機構收到後,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作出處理。

⑦ 水資源費改稅和污水處理費誰來交

法律分析:水資源費改稅和污水處理費由用水單位繳納。水資源費主要指對城市中取水的單位徵收的費用。這項費用,按照取之於水和用之於水的原則,納入地方財政,作為開發利用水資源和水管理的專項資金。我國在本世紀80年代初期,開始對工礦企業的自備水資源徵收水資源費。污水處理費是按照補償排污管網和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成本,並合理盈利的原則核定。污水處理費的所征稅種是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項目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污水處理費收費者和繳費者是合同關系,或委託關系。

法律依據:《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第四條 污水處理費屬於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地方國庫,納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