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水資源稅徵收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
1、稅徵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稅務總局水利部關於印發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東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制定本辦法;
2、除本辦法規定的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為水資源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水資源稅。納稅人應當按照《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山東省水資源條例》等規定申領取水許可證;
3、 下列情形,不繳納水資源稅: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取用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3)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為配置或者調度水資源取水的;
(4)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用排水的;
(5)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
(6)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 第二條 資源稅的稅目、稅率,依照《稅目稅率表》執行。
《稅目稅率表》中規定實行幅度稅率的,其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考慮該應稅資源的品位、開采條件以及對生態環境的影響等情況,在《稅目稅率表》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稅目稅率表》中規定征稅對象為原礦或者選礦的,應當分別確定具體適用稅率。
Ⅱ 水資源稅徵收對象及徵收標准
水資源稅徵收標准為試點省份的中央直屬和跨省(區、市)水力發電取用水稅額為每千瓦時0.005元。 跨省(區、市)界河水電站水力發電取用水水資源稅稅額,與涉及的非試點省份水資源費徵收標准不一致的,按較高一方標准執行。
徵收水資源稅主要是體現對資源價值的重視。從資源的角度分析,水資源稅的徵收對象范圍,無論是使用者還是開采者,都應該征稅。對水資源開采者征稅,意味著今後礦泉水等相關開采者也在征稅之列;對使用者,涵蓋的范圍包括工業、居民、農業等,而最容易引發爭議的是居民飲用水。各地對居民飲用水的收費包括自來水水費、水資源費、污水處理費三部分。未來的水資源稅改革,是將這三部分都合並改為稅。 一、水資源稅徵收對象及徵收標准按照不同的用途,分為不同的類型,具體如下:
(1)是按照不同取用水性質,參考現行水資源費有關規定,對超計劃20%(含)以下、20%至40%(含)、40%以上的部分,分別按照水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的2倍、2.5倍、3倍標准加征;
(2)是對高耗水的洗車業、高檔洗浴場所等特種行業繼續按153元/立方米從高徵收,並對取用地下水的提高到160元/立方米;
(3)是為嚴格控制地下水過量開采,除城鎮公共供水和水力發電等取用水外,稅額標准區分地下水和地表水,並對取用地下水從高征稅;
(4)是對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農村生活集中式飲水工程供農村人口生活的取用水部分從低征稅;
在考慮減輕農民負擔與促進水資源節約利用的同時,有利於促進優化農業灌溉方式,進一步提高農民節約用水意識;
(5)是對工程建設等疏干排水,徵收水資源稅,對回收利用的從低徵收;
(6)是對部分從事公共、公益性服務的非居民用水,延續原水資源費優惠政策,執行居民稅額標准。 法律依據: 《地下水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對取用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試點徵收水資源稅。地下水水資源稅根據當地地下水資源狀況、取用水類型和經濟發展等情況實行差別稅率,合理提高徵收標准。徵收水資源稅的,停止徵收水資源費。
尚未試點徵收水資源稅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對同一類型取用水,地下水的水資源費徵收標准應當高於地表水的標准,地下水超采區的水資源費徵收標准應當高於非超采區的標准,地下水嚴重超采區的水資源費徵收標准應當大幅高於非超采區的標准。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取用地下水的取水許可申請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地下水水位控制要求;
(二)不符合限制開采區取用水規定;
(三)不符合行業用水定額和節水規定;
(四)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准;
(五)水資源緊缺或者生態脆弱地區新建、改建、擴建高耗水項目;
(六)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墾種植而取用地下水。
Ⅲ 農民種地用地下水需要交水費嗎
需要,為了促進水資源的節約和合理開發利用,國家水利部等三部門特製定《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談蘆汪含仔,將從北京、天津等9個省份開始實施水資源稅的徵收試點管理。以後,這些省份農業生產用水也將率先開始征稅。
《辦法》規定水資源稅的征稅對象為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表水是陸地表面上動態水和靜態水的總稱,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庫)等水資源。 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種形式的水資源。 率先試點的9省份分別是北京、天津、山西、內蒙古、山東、河南、四川、陝西、寧夏。這些省份都是水資源比較緊張的,相對匱乏的。所以,辦法的實施也是為了引導合理用水,節約水資源。
(3)什麼情況不能交水資源稅擴展閱讀
為了減輕農民的負擔,《辦法》規定對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以及主要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取用水,從低確定稅額。 而且,以下6種情形不用繳納水資源稅: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為配置或者調度水資源取水的;
(四)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用(排)水的;
(五)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
(六)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
同時,以下6種情形予以免徵或者減征水資源稅:
(一)規定限額內的農業生產取用水,免徵水資源稅;
(二)取用污水處理再生水,免徵水資源稅;
(三)除接入城鎮公共供水管網以外,軍隊、武警部隊通過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徵水資源稅;
(四)抽水蓄能發電取用水,免徵水資源稅;
(五)採油排水經分離凈化後在封閉管道回注的,免徵水資源稅;
(六)財政部、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免徵或者減征水資源稅情形。
Ⅳ 水資源稅徵收標準是什麼
法律分析:對取用水量超過計劃百分之二十(含)以下的,超過部分按水資源稅稅額標準的2倍徵收;對取用水量超過計劃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含)的,超過部分按水資源稅稅額標準的2.5倍徵收;對取用水量超過計劃百分之四十以上的,超過部分按水資源稅稅額標準的3倍徵收。未經批准擅自取用水或未依法取得年度取用水計劃的,按水資源稅稅額標準的3倍徵收。水資源稅實行從量計征,除中央直屬和跨省(區、市)水力發電取用水外,由試點省份省級人民政府統籌考慮本地區水資源狀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水資源節約保護要求,在《試點省份水資源稅最低平均稅額表》規定的最低平均稅額基礎上,分類確定具體適用稅額。
試點省份的中央直屬和跨省(區、市)水力發電取用水稅額為每千瓦時0.005元。跨省(區、市)界河水電站水力發電取用水水資源稅稅額,與涉及的非試點省份水資源費徵收標准不一致的,按較高一方標准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四十八條 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並繳納水資源費,取得取水權。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徵收管理水資源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九條 用水應當計量,並按照批準的用水計劃用水。
用水實行計量收費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
第五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行節水灌溉方式和節水技術,對農業蓄水、輸水工程採取必要的防滲漏措施,提高農業用水效率。
Ⅳ 水資源稅的徵收范圍
水資源稅的徵收范圍
據報道,進入2018年,為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稅制改革無疑將加快步伐,更多相關部署將落地生效,水資源稅:徵收試點范圍新增北京等9地.
報道稱,從2017年12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山西、內蒙古、河南、山東櫻皮、四川、寧夏、陝西等9省區市開征水資源稅,這是繼2016年7月1日河北省率先試點後,我國資源稅改革再邁關鍵一步.
此次水資源稅改革擴大范圍,一個重要原則是稅費平移,總體不增加企業和居民正常生產生活用水負擔,依據不同取用水性質實行差別稅額,地下水稅額高於地表水,對特種行業從高征稅,對限額內農業生產取用水免稅
國家稅務總局財產和行為稅司負責人表示,2016年新納入試點9省區市水資源費共計收入133億元,徵收水資源稅收入意義並不大,但生態意義、綠色意義很大,以稅收調節作用助推實施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
哪些情況下是不用繳納水資源稅?
不繳納水資源稅的情形: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取用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州察用水的;
3、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為配置或者調度水資源取水的;
4、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用(排)水的;
5、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
6、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
水資源稅的徵收范圍都有什麼?整體上來說,其實按照小編老師在上文中提及到的關於水資源冊頌茄的徵收范圍改革的相關介紹,相信大家都知道依據不同取用水性質實行差別稅額,地下水稅額高於地表水,對特種行業從高征稅,對限額內農業生產取用水免稅;更多相關的資料都可以來本網站試試.
Ⅵ 下列免徵水資源稅的有( )。
【答羨正案】:A、B、E
選項罩派宏C:在規定限額內的農業生產取用水,免徵水資源稅。選項D:除接入城鎮公共供水管網以外,軍隊、武警部隊通過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徵物冊水資源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