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哪些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自然資源包括土地資源、水資源、礦產資源、生物資源、氣候資源、海洋資源等。憲法第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憲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物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但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本條有關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所有權的規定是依據憲法作出的。我國絕大多數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這是我國不同於資本主義國家經濟制度的基本特徵之一。《物權法》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自然資源的歸屬作出規定,對進一步保護國有自然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國有自然資源,具有重要意義。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作為自然資源,一般屬於國家所有。依照我國的法律,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除了國家所有外,存在另一種所有權形式,即農民集體所有。
2. 國家和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是什麼
《憲法》第九條規定「 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
根據這一規定,只有森林、草原和荒地才可以歸集體所有。礦藏、水流只能國有。
3. 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以下什麼自然資源能夠屬於國家和集體所有
《憲法》:
第九條第一款: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
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