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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強畜禽遺傳資源保護

發布時間: 2023-08-12 02:28:11

Ⅰ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禽遺傳資源進出境和對外合作研究利用審批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畜禽遺傳資源進出境和對外合作研究利用的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畜禽遺傳資源,防止畜禽遺傳資源流失,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從境外引進畜禽遺傳資源,向境外輸出或者在境內與境外機構、個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的畜禽遺傳資源,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並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畜禽,是指列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十一條規定公布的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畜禽。
本辦法所稱畜禽遺傳資源,是指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精液、基因物質等遺傳材料。第四條從境外引進畜禽遺傳資源,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引進的目的明確、用途合理;
(二)符合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
(三)引進的畜禽遺傳資源來自非疫區;
(四)符合進出境動植物檢疫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有關規定,不對境內畜禽遺傳資源和生態環境安全構成威脅。第五條擬從境外引進畜禽遺傳資源的單位,應當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畜禽遺傳資源買賣合同或者贈與協議。
引進種用畜禽遺傳資源的,還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二)出口國家或者地區法定機構出具的種畜系譜或者種禽代次證明;
(三)首次引進的,同時提交種用畜禽遺傳資源的產地、分布、培育過程、生態特徵、生產性能、群體存在的主要遺傳缺陷和特有疾病等資料。第六條向境外輸出列入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的畜禽遺傳資源,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用途明確;
(二)符合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
(三)不對境內畜牧業生產和畜禽產品出口構成威脅;
(四)國家共享惠益方案合理。第七條擬向境外輸出列入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的畜禽遺傳資源的單位,應當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畜禽遺傳資源買賣合同或者贈與協議;
(二)與境外進口方簽訂的國家共享惠益方案。第八條在境內與境外機構、個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的畜禽遺傳資源,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研究目的、范圍和合作期限明確;
(二)符合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
(三)知識產權歸屬明確、研究成果共享方案合理;
(四)不對境內畜禽遺傳資源和生態環境安全構成威脅;
(五)國家共享惠益方案合理。
在境內與境外機構、個人合作研究利用畜禽遺傳資源的單位,應當是依法取得法人資格的中方教育科研機構、中方獨資企業。第九條擬在境內與境外機構、個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的畜禽遺傳資源的單位,應當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合作研究合同;
(三)與境外合作者簽訂的國家共享惠益方案。第十條禁止向境外輸出或者在境內與境外機構、個人合作研究利用我國特有的、新發現未經鑒定的畜禽遺傳資源以及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禁止出口的其他畜禽遺傳資源。第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畜禽遺傳資源引進、輸出或者對外合作研究利用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並將審核意見和申請資料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十二條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畜禽遺傳資源引進、輸出或者對外合作研究利用審核意見和申請資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具備本辦法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規定條件的,簽發審批表;對不具備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其中,對輸出或者在境內與境外機構、個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的畜禽遺傳資源,或者首次引進畜禽遺傳資源的,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和申請資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審核意見和申請資料送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評估或者評審。評估或者評審時間不計入審批期限。

Ⅱ 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畜禽遺傳資源保護與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基因庫的建立或者確定、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農業部負責全國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基因庫的管理,並負責建立或者確定國家級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
省級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基因庫的管理,並負責建立或者確定省級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第四條全國畜牧總站承擔國家級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基因庫的具體管理工作。第二章基本條件第五條國家級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場址在原產地或與原產地自然生態條件一致或相近的區域;

(二)場區布局合理,生產區與辦公區、生活區隔離分開。辦公區設技術室、資料檔案室等。生產區設置飼養繁育場地、獸醫室、隔離舍、畜禽無害化處理、糞污排放處理等場所,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防疫條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有關規定;

(三)有與保種規模相適應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主管生產的技術負責人具備大專以上相關專業學歷或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直接從事保種工作的技術人員需經專業技術培訓,掌握保護畜禽遺傳資源的基本知識和技能;

(四)符合種用標準的單品種基礎畜禽數量要求:

豬:母豬100頭以上,公豬12頭以上,三代之內沒有血緣關系的家系數不少於6個。

牛、馬、驢、駱駝:母畜150頭(匹、峰)以上,公畜12頭(匹、峰)以上,三代之內沒有血緣關系的家系數不少於6個。

羊:母羊250隻以上,公羊25隻以上,三代之內沒有血緣關系的家系數不少於6個。

雞:母雞300隻以上;公雞不少於30個家系。

鴨、鵝:母禽200隻以上;公禽不少於30個家系。

兔:母兔300隻以上,公兔60隻以上,三代之內沒有血緣關系的家系數不少於6個。

犬:母犬30條以上,公犬不少於10條。

蜂:60箱以上。

搶救性保護品種及其他品種的基礎畜禽數量要求由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規定。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飼養、繁育、免疫等技術規程。第六條國家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在畜禽遺傳資源的中心產區,范圍界限明確;

(二)保護區內應有2個以上保種群,保種群之間的距離不小於3公里;蜂種保護區具有自然交尾隔離區,其中,山區隔離區半徑距離不小於12公里,平原隔離區半徑距離不小於16公里;

(三)保護區具備一定的群體規模,單品種資源保護數量不少於保種場群體規模的5倍,所保護的畜禽品種質量符合品種標准。第七條國家級畜禽遺傳資源基因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場所,所在地及附近地區無重大疫病發生史;

(二)有遺傳材料保存庫、質量檢測室、技術研究室、資料檔案室等;有畜禽遺傳材料製作、保存、檢測、運輸等設備;具備防疫、防火、防盜、防震等安全設施;水源、電源、液氮供應充足;

(三)有從事遺傳資源保護工作的專職技術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比例不低於70%;從事畜禽遺傳材料製作和檢測工作的技術人員需經專業技術培訓,並取得相應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四)保存單品種遺傳材料數量和質量要求:

牛羊單品種冷凍精液保存3000劑以上,精液質量達到國家有關標准;公畜必須符合其品種標准,級別為特級,系譜清楚,無傳染性疾病和遺傳疾病,三代之內沒有血緣關系的家系數不少於6個。

牛羊單品種冷凍胚胎保存200枚以上,胚胎質量為A級;胚胎供體必須符合其品種標准,系譜清楚,無傳染性疾病和遺傳疾病;供體公畜為特級,供體母畜為1級以上,三代之內沒有血緣關系的家系數不少於6個。

其他畜禽冷凍精液、冷凍胚胎以及其他遺傳材料(組織、細胞、基因物質等)的保存數量和質量根據需要確定。

(五)有相應的保種計劃和質量管理、出入庫管理、安全管理、消毒防疫、重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制度,以及遺傳材料製作、保存和質量檢測技術規程;有完整系統的技術檔案資料;
(六)活體保種的基因庫應當符合保種場條件。

Ⅲ 禽畜遺傳資源保護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根據省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
分別建立或者確定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
承擔畜禽遺傳資源保護任務
享受中央和省級財政資金支持的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
未經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不得擅自處理受保護的畜禽遺傳資源
定期採集和更新畜禽遺傳材料
有關單位、個人應當配合畜禽遺傳資源基因庫採集畜禽遺傳材料
並有權獲得適當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