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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資源費怎麼交

發布時間: 2023-08-13 05:53:19

⑴ 土地交易稅的詳細計算方法

土地交易稅的詳細計算方法:

一、營業稅及附加(出讓方):

1、按轉讓價與購置價的差價繳納5%的營業稅。

2、按繳納的營業稅繳納7%的城建稅和3%的教育費附加。

二、印花稅和契稅(雙方):

1、按產權轉移書據(合同)所載金額繳納0.05%的印花稅。

2、按成交價格(合同)繳納3%的契稅(有的地方是5%)。

三、土地增值稅(出讓方):

1、按取得收入減除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後的增值額,繳納土地增值稅。

2、規定扣除項目: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等。

3、稅率的確定四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50%的部分,稅率為3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50%至100%的,稅率為4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100%至200%的,稅率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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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

缺乏規范

立法層次低,缺乏統一規范

現行的幾部涉及土地稅收的法律都是由國務院頒布的行政管理法規,其具體實施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結合地方實際制定。

幾部法規不但立法層次低,而且在內容上留下了許多空白,需要地方政府去填補。這雖然有利於各地結合地方實際,但過多的空白造成了各地區法律適用的不統一。

在改革開放初期,這或許是權宜之計,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法律法規不統一的弊端日益顯露:一方面權威性差,缺乏規范;另一方面導致房地產市場發展不良。

影響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而且,《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等法規都是計劃經濟下的產物,其中有些規定已經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

稅費混雜

中國的土地稅費關系混雜,以費代稅、以費擠稅、重費輕稅現象十分嚴重。

據統計,許多地方僅官方認定的土地收費項目至少在百項以上,如果把搭車收費等亂收費項目計算在內,估計多達200項左右。

這其中很多收費都具有稅的性質:一是以費代稅。比如《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宣布開征的「土地閑置費」;《土地管理法》宣布開征的「耕地開墾費」、「耕地閑置費」、「土地復墾費」等實質上都是一些具有懲罰性質的稅;

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固定性的特點。二是以費擠稅。中國涉及土地資源的各種收費項目名目繁多,比如新菜地開發基金、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等等,費項總數遠多於稅項總數。

其原因一是土地稅制不完善,籌集的稅收收入過少;二是政府通過基金、收費等形式籌集收入是被允許的,一些地方稅披上了「費」的外衣,直接扭曲了收費的性質,孳生腐敗;

同時,由於收費單位所有制和管理上的弊端,具有很強的內在膨脹傾向,最終形成收費泛濫,導致土地的高成本和高價格,帶來了房地產價格的迅速上漲。

稅費混雜的狀況,抑制了真正意義上稅收的培育和成長,使稅收政策難以發揮其經濟杠桿的調節作用。



⑵ 土地出讓金收取標准

土地出讓金收費標准一般為以下要求:
土地出讓金收費標准,一般就是指房屋在開發之前,開發商需要交納土地的出讓金,而交納的金額通常會有一個收費的標准。
1、根據目前的規定,土地出讓金收取標准法律沒有全國統一的標准。通常是由各地依據當地土地價值確定徵收標准。
2、一般依據房產所在地區參考價、房產使用剩餘年限、房產的性質不同確定徵收系數數。
3、經常使用的計算出讓金的方式:
(1)出讓金=房屋參考價格*房產證上的建築面積*徵收系數;
(2)出讓金=基準地價*分攤土地面積*徵收系數。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五條 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准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報國務院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