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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資源稅怎麼交

發布時間: 2023-08-14 02:08:35

㈠ 資源稅怎麼計算和繳納


資源稅是在稅務內容里比較重要的一個內容了,不過不是所有企業都需要繳納資源稅,因此許多財務人員對這一塊不熟悉。今天我們就來了解一下有關資源稅的知識點。
資源稅征稅范圍
我國目前征稅資源稅的范圍主要有礦產品和鹽兩大類。具體包括:原油、天然氣、煤炭、其它非金屬礦原礦、固體鹽等。
征稅對象:在我國境內開采應稅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
依據《資源稅暫行條例》第四條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胡悶不能准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的,從高適用稅額。
資源稅應納稅額
依據《資源稅暫行條例》第五條 資源稅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和規定的單位稅額計算。
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課稅數量×單位稅額
資源稅怎麼繳納?
資源稅納兄做螞稅人的納稅期限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個羨埋月,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具體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納稅的,可以按次計算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1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稅款。

㈡ 資源稅在哪個環節征稅

資源稅在應稅產品的「銷售」或「自用」環節計算繳納。
稅法規定的商品 生產到消費流轉環節中繳納資源稅的 。現行資源稅的納稅環節分別是:
(1)納稅人對外銷售應稅產品的,其納稅環節在出場(廠)銷售環節;
(2)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產品用於連續生產以及生活福利、基建等方面的,其納稅環節在移送使用環節;
(3)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資源稅的環節在其收購未稅礦產品的環節;
(4)鹽的資源稅一律在出場(廠)環節由生產者繳納
以自采原礦加工精礦產品的,在原礦移送使用時不繳納資源稅,在精礦銷售或自用時繳納資源稅。
納稅人以自采原礦加工金錠的,在金錠銷售或自用時繳納資源稅。
納稅人銷售自采原礦或者自采原礦加工的金精礦、粗金,在原礦或者金精礦、粗金銷售時繳納資源稅,在移送使用時不繳納資源稅。
資源稅的納稅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開采」應稅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人。
【提示】此處的「單位」是指各類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此處的「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進口」的應稅礦產品和鹽不徵收資源稅。
資源稅對生產者或開采者徵收,並且於其「銷售或自用」時一次性徵收,「批發、零售」等環節不征培冊收資源稅。
獨立礦山、聯合企業和其他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
一、資源稅的征稅對象是誰
一般資源稅就是國家對國有資配旅宏源,如我國憲法規定的城市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根據國家的需要,對使用某種自然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為取得應稅資源的使用權而徵收的一種稅。1984年,為了逐步建立和健全我國的資源稅體系,我國開始徵收資源稅。鑒於當時的一些客觀原因,資源稅稅目只有煤炭、石油和天然氣三種,後來又擴大到對鐵礦石征稅。
1987年4月和1988年11月我國相繼建立了耕地佔用稅制度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制度。國務院於1993年12月25日重新修訂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財政部同年還發布了資源稅實施細則,自1994年1月1日起執行。修訂後的「條例」擴大了資源稅的徵收范圍,由過去的煤炭、石油,天然氣、鐵礦石少數幾種資源擴大到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和鹽等七種,其中,原油僅指開採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以油母頁岩等煉制的原洫天然氣,暫不包括煤礦生產的天然氣煤炭,不包括以原煤加工的洗煤和選煤等金屬礦產品和非金屬礦產品,均指原礦石;鎮鍵鹽,系指固體鹽、液體鹽。但總的來看,資源稅仍只囿於礦藏品,對大部分非礦藏品資源都沒有徵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者免徵資源稅:
(一)開采原油過程中用於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二)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稅或者免稅。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減稅、免稅項目。

㈢ 資源稅怎麼征稅

一、正面回答
資源稅納稅規定:
1、資源稅納稅人在我國境內開采應稅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
2、資源稅扣繳義務人在某些情況下,可由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代為扣繳稅款;
3、資源稅征稅范圍是原油、天然氣、煤炭、其它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鹽這7類;
4、資源稅納稅期限。
二、分析詳情
資源稅征稅范圍原油、天然氣、煤炭、其它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鹽7類。
三、資源稅是什麼
開發利用國有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以重要資源品為課稅對象,旨在消除資源條件優劣對納稅人經營所得利益影響的稅類,包括礦產資源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等。資源稅是以各種應稅自然資源為課稅對象、為了調節資源級差收入並體現國有資源有償使用而徵收的一種稅。

㈣ 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資源稅的環節

法律分析: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資源稅,加強資源稅的征管環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一條 條例第九條所稱資源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具體規定如下:

(一)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

1.納稅人採取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銷售合同規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2.納稅人採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應稅產品的當天;

3.納稅人採取其他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產品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移送使用應稅產品的當天。

(三)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支付貨款的當天。

第十三條條例第十一條把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規定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是為了加強資源稅的征管。主要是適應稅源小、零散、不定期開采、易漏稅等稅務機關認為不易控管、由扣繳義務人在收購時代扣代繳未稅礦產品資源稅為宜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