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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少年以上的礦減征資源稅

發布時間: 2023-08-17 18:11:21

A. 資源稅稅收優惠政策

資源稅稅收優惠政策大全

近年來,資源稅改革進行得如火如荼,各項稅收優惠政策也隨之落地,現我將資源稅相關優惠政策整理如下,以便大家查閱了解。下面是我為大家帶來的資源稅稅收優惠政策,歡迎閱讀。

原油天然氣的稅收優惠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第七條

開采原油過程中用於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3號)

1.對油田范圍內運輸稠油過程中用於加熱的原油、天然氣免徵資源稅。

2.對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氣資源稅減征40%。

3.對三次採油資源稅減征30%。

三次採油,是指二次採油後繼續以聚合物驅、復合驅、泡沫驅、氣水交替驅、二氧化碳驅、微生物驅等方式進行採油。

4.對低豐度油氣田資源稅暫減征20%。

5.對深水油氣田資源稅減征30%。

深水油氣田,是指水深超過300米(不含)的油氣田。

符合上述減免稅規定的原油、天然氣劃分不清的,一律不予減免資源稅;同時符合上述兩項及兩項以上減稅規定的,只能選擇其中一項執行,不能疊加適用。

煤炭的稅收優惠

(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煤炭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財稅[2014]72號)

1.對衰竭期煤礦開採的煤炭,資源稅減征30%。

2.對充填開采置換出來的煤炭,資源稅減征50%。

納稅人開採的煤炭,同時符合上述減稅情形的,納稅人只能選擇其中一項執行,不能疊加適用。

稀土、鎢、鉬的稅收優惠

3無特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鐵礦石的稅收優惠

(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鐵礦石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的通知》(財稅[2015]46號)

自2015年5月1日起,將鐵礦石資源稅由減按規定稅額標準的80%徵收調整為減按規定稅額標準的40%徵收。

水資源的稅收優惠

2016年7月1日起,水資源稅在河北試點徵收,實行從量計征。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適用稅額標准×實際取用水量。

關於水資源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如下:

(一)關於印發《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16]55號)

1.對規定限額內的農業生產取用水,免徵水資源稅。

2.對取用污水處理回用水、再生水等非常規水源,免徵水資源稅。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減稅和免稅情形。

(二)《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北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冀政發[2016]34號)

1.下列取用水不徵收水資源稅: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取用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3)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排)用水的;

(4)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用水的;

(5)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須臨時應急取用水的;

(6)水源熱泵系統利用封閉型回灌技術回灌的水;油田生產中開採的原油混合液經分離凈化後回注的水。

2.下列取用水免徵水資源稅:

(1)規定限額內的農業生產取用水;

(2)取用污水處理回用水、再生水、雨水、地下鹹水、微鹹水、淡化海水等非常規水源;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減稅和免稅情形。

其他與資源稅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及管理規定

除上述所列應稅品目特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及基本稅收優惠政策外,其他與資源稅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第七條

1.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稅或者免稅。

2.國務院法規的其他減稅、免稅項目。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稅改革具體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54號)

1.關於資源稅優惠政策及管理

(1)對依法在建築物下、鐵路下、水體下通過充填開采方式采出的礦產資源,資源稅減征50%。

(2)對實際開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礦山開採的礦產資源,資源稅減征30%。

(3)對鼓勵利用的低品位礦、廢石、尾礦、廢渣、廢水、廢氣等提取礦產品,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給予減稅或免稅。

2.關於共伴生礦產的征免稅的處理

為促進共伴生礦的綜合利用,納稅人開采銷售共伴生礦,共伴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開核算的,對共伴生礦暫不計征資源稅;沒有分開核算的,共伴生礦按主礦產品的稅目和適用稅率計征資源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國家稅務總局、 國土資源部關於落實資源稅改革優惠政策若幹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國土資源部公告2017年第2號)

減征資源稅的充填開采,應當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一是採用先進適用的膠結或膏體等充填方式;二是對采空區實行全覆蓋充填;三是對地下含水層和地表生態進行必要的保護。

我提示

符合稅收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想要更大程度享受優惠,還應注意以下幾點:

1. 不同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或銷售量需單獨核算,否則不予減稅。

2. 資源稅減免稅實行備案管理的,納稅人需要按納稅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交相關資料進行備案。

3.開采銷售的應稅礦產資源(同一筆銷售業務)同時符合兩項(含)以上資源稅備案類減免稅政策的,可選擇享受較為優惠的一項政策,不得疊加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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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資源稅征稅范圍是什麼免徵范圍是什麼減征范圍是什麼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三號)規定:「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徵資源稅:
(一)開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圍內運輸原油過程中用於加熱的原油、天然氣;
(二)煤炭開采企業因安全生產需要抽採的煤成(層)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資源稅:
(一)從低豐度油氣田開採的原油、天然氣,減征百分之二十資源稅;
(二)高含硫天然氣、三次採油和從深水油氣田開採的原油、天然氣,減征百分之三十資源稅;
(三)稠油、高凝油減征百分之四十資源稅;
(四)從衰竭期礦山開採的礦產品,減征百分之三十資源稅。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國務院對有利於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保護環境等情形可以規定免徵或者減征資源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決定免徵或者減征資源稅:
(一)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
(二)納稅人開采共伴生礦、低品位礦、尾礦。
前款規定的免徵或者減征資源稅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
第十七條 本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5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二、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執行的資源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2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已由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019年8月26日通過,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為貫徹落實資源稅法,現將稅法施行後繼續執行的資源稅優惠政策公告如下:
1.對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運營期間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徵資源稅。具體操作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青藏鐵路公司運營期間有關稅收等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1號)第三條規定執行。
2.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對頁岩氣資源稅減征30%。具體操作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頁岩氣減征資源稅的通知》(財稅〔2018〕26號)規定執行。
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具體操作按《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有關規定執行。
4.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對充填開采置換出來的煤炭,資源稅減征50%。
特此公告。」
三、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規定:「一、《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等16個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凡已經到期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詳見附件1。
......
五、本公告發布之日前,已征的相關稅款,可抵減納稅人以後月份應繳納稅款或予以退還。
特此公告。」
四、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附件1規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對頁岩氣減征資源稅的通知》(財稅〔2018〕26號)稅收優惠政策於2021年3月31日到期後,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C. 資源稅優惠政策

資源稅特點如下:
1、征稅范圍較窄:自然資源是生產資料或生活資料的天然來源,它包括的范圍很廣,如礦產資源、土地資源、水資源、動植物資源等。我國的資源稅征稅范圍較窄,僅選擇了部分級差收入差異較大,資源較為普遍,易於徵收管理的礦產品和鹽列為征稅范圍。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對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護將越來越重要,因此,資源稅的征稅范圍應逐步擴大。中國資源稅征稅范圍包括礦產品和鹽兩大類;
2、實行差別稅額從價徵收:2016年7月1日我國實行資源稅改革,資源稅徵收方式由從量徵收改為從價徵收;
3、實行源泉課征:不論採掘或生產單位是否屬於獨立核算,資源稅均規定在採掘或生產的源泉控制徵收,這樣既照顧了採掘地的利益,又避免了稅款的流失。這與其他稅種由獨立核算的單位統一繳納不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徵資源稅:
(一)開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圍內運輸原油過程中用於加熱的原油、天然氣;
(二)煤炭開采企業因安全生產需要抽採的煤成(層)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資源稅:
(一)從低豐度油氣田開採的原油、天然氣,減征百分之二十資源稅;
(二)高含硫天然氣、三次採油和從深水油氣田開採的原油、天然氣,減征百分之三十資源稅;
(三)稠油、高凝油減征百分之四十資源稅;
(四)從衰竭期礦山開採的礦產品,減征百分之三十資源稅。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國務院對有利於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保護環境等情形可以規定免徵或者減征資源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D. 開礦之類的企業 根據什麼交各種稅費

礦業主要稅收 資源稅 (一)一般規定 資源稅的納稅人為在中國境內開采應稅礦產品和生產鹽的企業、單位和個人。獨立礦山、聯合企業和其他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資源稅為地方稅。 資源稅分產品類別從量定額計征,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課稅數量x單位稅額 單位稅額實行等級幅度稅額標准,見表4―1。具體適用的稅額,根據納稅人所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資源狀況,在規定的稅額幅度內確定。 (二)主要減免優惠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免徵資源稅 (1)開采原油過程中用於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2)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受到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稅或者免稅; (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減稅、免稅項目。 2.自1994年1月1日起,對獨立礦山應納的鐵礦石資源稅減征40%按規定稅額標準的60%徵收。 3.自1996年7月1日起,冶金獨立鐵礦山應繳納的鐵礦石資源稅額,在減征40%徵收。 4.自1996年7月1日起,對有色金屬礦的資源稅減征30%,即按規定稅額標準的70%徵收。 5.中外合作油(氣)田開採的原油、天然氣,暫不徵收資源稅。 增值稅 (一)一般規定 1.在中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分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2.一般納稅人適用的稅率主要有兩檔,即17%和13%,其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小於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3.小規模納稅人的徵收率為6%計算應納稅額時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銷售額x徵收率 4.納稅人進口貨物,按照組成計稅價格和適用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任何稅額。計稅價格和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 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十關稅+消費稅 應納稅額=計稅價格x徵收率 5.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主要減免優惠 1.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 (1)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2)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3)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所需進口的設備; (4)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2.從1994年5月12日起,金屬礦采選產品、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增值稅稅率由17%調整為13%。 3.中外合作油(氣)田開採的原油、天然氣按實物徵收增值稅,徵收率為5%在計征增值稅時,不抵扣進項稅額。原油、天然氣出口時,不予退稅。 4.免徵黃金生產環節的增值稅,銷售環節即征即退,即黃金免繳增值稅,其他稅種(以增值稅為稅基的稅種,如教育費附加、城市建設維護稅等)相應免繳。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 (一)一般規定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包括兩類:①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總機構設在中國境內,就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全部所得納稅。②外國企業,包括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和雖然沒有設立機構、場所,而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外國企業僅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納稅。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採用比例稅率。企業所得稅按照應納稅所得額的30%計算,地方所得稅按照應納稅所得額的3%計算,兩者合計為33%。外國企業沒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按應納稅所得額的20%計算。 (二)主要減免優惠 1.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和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3.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1―2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3―5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但屬於石油、天然氣、稀有金屬、責金屬等資源開采項目的除外。 4.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所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限不少於5年的,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的稅款。 5.外商投資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准予匯總納稅時,從其應納稅款中扣除,但扣除額不得超過其境外所得依照中國法律計算的應納稅款。來源於 http://www.kuangquan.com/viewnews-5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