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在煤炭開發利用過程中存在那些主要問題,簡述解決問題的主要措施地理答案
煤炭是我國主要能源,對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我國可持續發展戰略實施的資源保證。然而長期以來,在煤炭資源立法、執法以及管理體制方面存在許多不合理之處,使煤炭資源沒有得到合理開發利用。本文在列舉我國煤炭資源開發利用中存在問題的基礎上,探討了出現這些問題的原因,並從法律角度提出了相應的對策。
一、煤炭資源開發利用現狀及主要問題
我國煤炭資源分布廣泛,總量豐富,儲量居世界前列,且煤類齊全、煤質優良。煤炭資源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物質基礎,在我國一次能源的消費構成中佔了76.4%的比重,是我國主要的能源, 同時又是重要的有機化工原料,從煤中可以提取200多種生產和生活必需品。
在未來新能源大規模利用之前,煤炭將是支持我國能源供應的國內主要品種,是我國今後經濟可持續發展的保障。但是由於我們對煤炭資源保護認識不足,對環境和生態保護重視不夠,在煤炭資源的開發利用中存在嚴重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不合理開采造成資源耗費率高,損失浪費嚴重
煤炭資源屬於不可再生資源,其形成要經過漫長的地質時期,一旦采完也就消失了,在短時間內不能再生,這種不可再生性決定了對煤炭資源保護和戰略儲存的重要意義。然而煤炭開采中采富棄貧、采主棄副的現象普遍存在,小煤窯的私挖濫采屢禁不止,給煤炭資源造成極大的浪費。
有關專家按照各類煤礦產量加權平均的方法,對煤礦的礦井回採率進行了估算,目前全國煤礦礦井回採率僅在30%左右,與國外礦井回採率最高為85%相比,相差懸殊。以煤炭資源儲量佔全國三分之一的山西省為例,「礦井回採率加權平均為38.7%,由於采礦方法落後, 機械化程度不高(國有重點煤礦98%以上,地方國有煤礦20%,鄉鎮煤礦低於10%),科技含量低,管理跟不上,造成厚煤層采不全,中厚煤層回採率低,薄煤層(0.7m~1.4m佔全省煤炭總量的12%~18%)棄采, 每采1噸煤, 就要付出6噸~8噸煤儲量的代價。」 ①
(二)不合理開發利用帶來嚴重的生態環境負面影響
盡管我國在《環境保護法》、《礦產資源法》等法律中都對礦山環境保護作出了明確規定,但就目前情況看,煤礦開采造成的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仍十分嚴重。「一是井工開采造成地表塌陷,露天開採挖損土地;二是造成水資源的流失與污染;三是污染大氣環境。同時,我國煤炭利用產生的污染也十分嚴重,我國85%的煤炭直接用於燃燒,致使我國成為典型的煤煙型污染,煤炭燃燒排放大量的SO2, 已造成我國30%的國土面積受酸雨的影響。」②
二、煤炭資源開發利用中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我國在煤炭資源開發利用中出現的上述問題,原因是多方面的,概括起來有觀念、政策、法律、技術等幾個方面的原因。
(一)觀念原因
煤炭資源是一種不可再生的資源。由於我國的煤炭儲量豐富,使人們對我國煤炭資源產生「取之不盡,用之不完」的錯覺。再就是我國在計劃經濟時期作為一次能源的煤炭與二次能源的電力相比,其價格相差很大。「2002年美國的終端售電單價為7.2美分/千瓦時,而電煤的平均到廠成本是3.57美分/千瓦時,售電單價是電煤單價的1.97倍。而同期,我國終端的售電單價是59分/千瓦時,電煤平均到廠成本約為12分/千瓦時宴坦扮,售電單價是電煤單價的4.9倍,遠高於美國1.97倍的水平,說明我國煤炭價格偏低。」 ③電煤在電力價格中的比例關系,印證了我國煤炭價格與電力價格相比偏低的事實。正因此,人們認為煤炭資源是無價或廉價的。這種資源無價或廉價的錯誤認識,導致的直接後果就是對煤炭資源的過度開發和浪費。
(二)政策原因
過去我們在對待經濟發展問題上,指導思想出現了偏差,片面強調地方利益和經濟指標的增長,只注重眼前利益,不晌灶顧長遠利益,形成了煤炭工業粗放經營的經濟增長模式。長期以來,煤炭工業實行了「有水快流」的政策,對煤炭開發採取了「大、中、小型煤礦並舉, 國家、集體、個人一起上」的方針,導致鄉鎮、個體煤礦迅猛發展,甚至失控,佔用了大量的資源。而這些小煤礦大多布局不合理,設備簡陋陳舊,技術力量薄弱,環保措施不到位,其回採率僅10%,遠遠低於國家規定, 這種「掠奪式」的亂采、濫挖使國家寶貴信歲的煤炭資源遭到嚴重浪費,並且造成了當地的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
(三)法律原因
煤炭資源保護與合理開發利用最有力也最權威的管理手段是法律手段。但我國在煤炭資源保護與合理開發利用方面的法制宣傳不夠,執法力度不夠,法律制度還不很健全和完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煤炭立法不完善。 目前,我國煤炭立法是由法律、法規、規章等構成的。主要有《礦產資源法》、《煤炭法》、《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煤炭、礦產管理部門制定發布的行政規章以及各地方人大和政府發布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存在的問題是:
(1)煤炭行業的市場准入制度不合理。 煤炭資源的有限性決定了國家對進入煤炭行業的企業要給予一定限制。我國對煤炭企業的設立實行許可原則,由煤炭管理部門審查批准。我國《煤炭法》第十八條(四)規定:「有符合煤炭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要求的礦山設計」。《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五條采礦權申請人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時,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的資料(五)規定的 「開采礦產資源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雖然都有環境保護的內容,但礦山設計是否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由哪個部門審批認定,是環境保護部門還是煤炭管理部門沒有具體規定,缺乏可操作性。再就是從《煤炭法》第十八條規定的開辦煤炭企業的六項條件來看,條件低,不細化,使許多生產技術條件比較差的小煤礦能夠通過審批成立,從而造成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
(2)我國煤炭資源有償使用的法律規定尚不健全,資源稅費的徵收不盡合理。
我國《礦產資源法》第五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九條也規定:「國家實行采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但法律規定有償取得采礦權的方式比較單一,缺乏激勵機制。對采礦權使用費,按照礦區范圍的面積逐年繳納,標准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的規定,也不盡科學。
《礦產資源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礦產資源稅是調節部分礦山企業的級差收益,鼓勵企業間的平等競爭;礦產資源補償費主要是對資源消耗的補償,是礦山企業的『資源』成本,是調節礦產資源所有者和采礦權人之間的產權關系,是對已消耗的資源的貨幣補償。煤炭屬於礦產資源,是一種高耗竭性資源,礦產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這兩種形式的費用的徵收都是以銷售數量或銷售收入為計稅和收費依據,不能真實反映煤炭作為礦產資源本身的價值,沒有體現出煤炭資源資產化管理和資源有償使用的全部內涵,不利於提高資源回收率,也不利於促進資源的有效利用,導致了煤炭資源的價值和價格相背離。
(3)缺乏可操作性強的措施,保護煤炭資源的合理開采。 我國《煤炭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特殊煤種或者稀缺煤種,國家實行保護性開采。」 但是怎樣進行保護性開采,採取何種措施保護,如哪些煤種屬於特殊煤種或者稀缺煤種沒有確定,沒有建立稀缺煤種資源儲備制度等使得保護乏力。在我國豐富的煤炭資源中「焦煤、肥煤、瘦煤等主要煉焦煤稀缺,據統計,全國肥煤資源量373億噸,焦煤資源量695億噸,瘦煤資源量445億噸,三者僅佔查明煤炭資源量的14%,優質煉焦用煤則更少。」③由於缺乏操作性強的措施,焦、肥、瘦煤等稀缺煤種得不到有效保護。
《礦產資源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採取合理的開采順序、開采方法和選礦工藝。礦山企業的開採回採率、采礦貧化率和選礦回收率應當達到設計要求。」 《煤炭法》第二十九條也規定:「開採煤炭資源必須符合煤礦開采規程,遵守合理的開采順序,達到規定的煤炭資源回採率。煤炭資源回採率由國務院煤炭管理部門根據不同的資源和開采條件確定。」但這些規定隨意性強,可操作性弱。因為沒有一個統一的、動態的、比較公平的量化的標准。這也正是造成煤炭資源開採回採率低,損失浪費嚴重的原因之一。僅「1980年至2000年,全國煤炭資源浪費280億噸。」⑤
《礦產資源法》在法律責任一章中對開採回採率、采礦貧化率和選礦回收率達不到設計要求的沒有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煤炭法》雖然在第六十九條規定:「 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開採煤炭資源未達到國務院煤炭管理部門規定的煤炭資源回採率的,由煤炭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達不到規定的回採率的,吊銷其煤炭生產許可證。」但由於沒有統一的量化的標准,加上地方保護主義的影響,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往往是一句空話。
2.煤炭資源保護的執法力度不夠。 在煤炭資源管理中存在審批不嚴、稽查不夠的問題,受地方保護主義影響,小煤窯屢禁不止。1998年,國家開始實施「關井壓產」政策,取得了一定的效果。2001年5月國家經貿委又下發了《關於加大關井壓產、總量調控力度確保煤炭經濟形勢進一步好轉的通知》,加大關井壓產力度,加快關閉國有井田范圍內各類小井,特別是國有重點煤礦自辦小井。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近幾年已關閉的小煤礦,進行一次全面的復查。但是隨著近一兩年來煤炭價格的上漲,小煤窯又死灰復燃。
3.煤炭資源保護法制宣傳不夠。 我國《憲法》第九條規定:「 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礦產資源法》第三條規定:「 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煤炭法》第三條規定:「煤炭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煤炭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但是在實際開采過程中卻沒有得到徹底的貫徹和執行。在許多人眼裡,國家的資源好像是白給的,誰能挖到手就是誰的,根本不知道非法采礦要承擔法律責任。
(四)技術原因
煤炭資源的調查規劃和勘查工作有待加強,煤礦生產的機械化、集約化程度低,采礦方法落後, 科技含量低,煤炭深加工和綜合利用水平低,潔凈煤技術還有待推廣。
三、我國煤炭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的法律對策
中共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提出了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和「五個統籌」的要求,這不僅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政策和體制保障,也對環境資源法制建設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們應當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導下,以可持續發展為出發點和歸宿,切實執行煤炭開發中「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利用」的方針,做到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實現經濟、社會、環境的協調發展。
針對我國煤炭資源在開發利用中出現的問題及原因,提出相應的法律對策:
(一) 完善煤炭立法
1.嚴格實行煤炭行業的市場准入制度
建設高產高效集約化礦井,逐步取代小煤礦,減少煤炭資源浪費,是煤炭工業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必由之路。這就需要建立煤炭勘探、開發准入制度,提高煤炭行業的市場准入門檻,完善對開辦煤炭企業條件的規定。對已有企業,要嚴格煤炭生產許可證的發放條件,可以根據煤炭資源賦存情況和開發要求,增加對企業年生產能力、回採率的要求,將不符合條件的組織、個人拒之門外。對此有些地方立法已做出規定,如《山西省煤炭資源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開辦煤炭企業年生產能力不得少於30萬噸,開采零星資源
、極薄煤層及殘采、復採的礦井,年生產能力不得少於3萬噸;煤炭資源的采區回採率,開采薄煤層不得低於85%,開采中厚煤層不得低於80%,開采厚煤層不得低於75%。
2.完善有關生態環境保護的規定
為了避免煤炭開發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應以預防為主。對煤炭建設項目實施嚴格的環境影響評價,將其作為煤炭企業設立和發放采礦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的前置程序。我國已於2002年頒布了《環境影響評價法》,在《礦產資源法》、《煤炭法》中應對此做出相應規定。環境保護管理部門應通過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其他形式,徵求有關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3.完善現行的資源有償使用制度
完善現行的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的規定,資源稅的課稅數量應將核定回採率考慮在內,煤炭資源補償費應以經過合理評估的煤炭價格作為依據,以此促進煤炭開發者提高回採率,並真實反映煤炭資源的價值,達到國家宏觀調控的目的。 《資源稅暫行條例》中對資源稅的用途未作規定。按照《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97年修正)第11條的規定:「礦產資源補償費納入國家預算,實行專項管理,主要用於礦產資源勘查。」為了支持我國煤炭工業的發展,國家應規定將徵收的資源稅費的一定比例用於煤炭科研項目的研究、科研成果的推廣以及對企業的環保資助等。對此,可借鑒美國的做法。美國聯邦政府對煤炭工業的扶持突出表現在為煤炭的研究和開發提供資金和為環保提供資助。在煤炭研究和開發方面,聯邦政府主要是加強對潔凈煤技術的扶持力度。在環保的資助方面,美國通過建立廢棄礦山土地復田基金幫助采後煤礦的復田。大力發展潔凈煤技術,推進潔凈煤技術產業化,提高資源利用效率,解決由於煤炭開采和利用所引起的環境問題。此外,為了推進煤炭企業的技術創新,對於採用先進技術,超過核定回採率的企業,給予一定的優惠政策,如減交資源補償費等。
4.建立煤炭資源戰略儲備制度
為了合理開采,保證後備資源,應明確劃定煤炭國家規劃區、重要經濟價值礦區,確定特殊煤種和稀缺煤種,對特定煤炭資源實行戰略性保護,建立煤炭資源戰略儲備制度,實施統一規劃和保護性開采。對於以上特定資源的開采,必須經國家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省級政府批准,開采方案需組織專家論證,以保證其科學性、合理性。
5.煤炭法的修改還應注意與修改後的《刑法》、《行政許可法》的銜接問題。新刑法已取消了類推,《煤炭法》第七十九條中關於「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提法,顯然不符合新刑法精神。應對類似條款進行修改。再如,對開辦煤炭企業的審批、對煤炭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等規定都應當修改,使之符合《行政許可法》的相關規定。
(二)加強煤炭執法
1.實行保證金制度。 為了提高煤炭回採率,減少浪費,可以讓煤炭開發企業交保證金,如果達到核定回採率,則退還。為了保護土地資源,《煤炭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因開採煤炭壓占土地或者造成地表土地塌陷、挖損,由采礦者負責進行復墾,恢復到可供利用的狀態;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為促使采礦者履行其義務,可以令其交納土地復墾保證金。如「美國的《露天開采控制與復田法》規定:煤礦主在開采前須交納復田保證金,保證金數額須足以支付預計的全部復田費用,具體由州環保局確定。復田保證金待復田後按一定程序歸還礦業主。對不按計劃復田者給予罰款或刑事處罰。」⑥
2.關閉年生產能力在法定噸位以下的小煤礦。 對於不符合法律規定、不符合國家政策的小煤礦要堅決關閉,而且要做好善後處理工作。發動群眾,監督污染環境和破壞資源的違法行為,如實行對重大違法行為的舉報有獎制度。
3.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建立一支精幹高效、廉潔執法、熟悉法律的監察隊伍,嚴格執法,加強監督,杜絕執法中的腐敗行為。
(三)將環境資源保護的宣傳和法制教育相結合,提高全民的認識和公眾參與的積極性。通過報紙、電台、電視、網路等媒體大力宣傳,強化可持續發展的宣傳教育,進一步樹立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意識。
希望幫到你 望採納 謝謝 加油
② 煤炭等資源過度開采面臨枯竭
【易煤網】回答您:煤炭的形成不是簡簡單單就會形成經過復雜的歷史變遷和地殼變動,這樣才會形成煤礦,形成我們所熟知的煤炭,煤炭屬於典型的不可在生的物質,就是用一點沒一點,煤炭資源過度開采已經是一個非常嚴峻的問題,讓我們不得去重視和面對。
現在的人們對煤炭的需求量不斷增大,煤炭的儲量是一定的,需求量的不斷增加就會導致煤炭的使用年限急劇減少,煤炭的不斷開采直接導致煤炭資源越來越少,據有關部門的統計,我國21世紀所用的煤炭是上個世紀的兩倍之多,不得不說這樣的使用速度是我們所不能接受的,有很多的人都在猜想,要是煤炭按照這樣的速度消耗的話,煤炭還會夠我們使用多長的時間,還夠我們人類揮霍幾個世紀還是幾十年,這個數字是不斷變化的,可能人們採取有效的措施,那麼煤炭也許不會從我們這個地球消失,現在工業企業的飛速發展直接拉動煤炭市場的開采數量,有需要才會有開采,這是不變的道理,要是按照這樣的速度的話,不知道煤炭的使用量會不會呈指數增長,但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就是只要不採取措施,還繼續這樣揮霍的話,煤炭枯竭的那一天也不遠了。
煤炭的使用就是用一點少一點,當我們享受完煤炭帶給我們的方便之後,我們的子孫後代怎麼辦?煤炭的枯竭社會就會發生大的變動,如果沒有新的能源支撐,社會會陷入什麼樣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