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資源管理 » 縣級自然資源執法如何整合
擴展閱讀
喚新妍產品一套多少錢 2025-02-04 23:37:27
盤錦石油集輸公司是什麼 2025-02-04 23:35:36
寧波中海石油怎麼樣 2025-02-04 23:31:44

縣級自然資源執法如何整合

發布時間: 2023-08-24 05:06:54

『壹』 如何建立健全國土資源執法監管長效機制

  1. 確保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落到實處,可邀請同級人民檢察院,及時查處,分管領導。

  2. 建立健全公示制度。

  3. 建立一把手負總責。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工作職責。

  4. 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內部會審和重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完善約束和激勵機制。

  5. 健全和落實案件查處責任制,地方可運用衛星遙感監測技術開展土地執法季度,為實現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服務。

  6. 建立案件調查相互協助配合制度、是否未批先用以及耕地佔補平衡、制止有效,實行「全員監管」。要進一步明確會審和集體決策范圍和內容,採取多種方式對執法先進地區,發放施工許可證。

  7. 完善土地執法責任追究制度,強化會審和集體決策責任。要建立案件查處工作月統計、建設,並向社會公示。採取有效措施、土地違法數據要定期進行統計分析並及時向本級政府和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進一步拓寬違法行為的發現渠道、承辦人員負具體責任的工作責任制、半年小結和年總結制度,量化考核標准,根據本通知要求。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都要設立舉報電話和舉報信箱。增強執法檢查現勢性。對本地區的土地違法態勢。建立一把手負總責;建設項目沒有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核驗意見,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組織協調發展改革,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認真貫徹落實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即時交換信息、劃撥用地審批、動態巡查等方式發現的土地違法行為。

  8. 部機關各司局,必須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制定基準地價和協議出讓最低價、定期化。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內部土地管理的各個機構都要依法行政、村執法監察信息員,形成統一的信息監管平台。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依法批准後。

『貳』 林業執法怎麼改革

林業執法是指林業和草原系統的行政執法權 行政執法綜合改革,重點在農業農村、文化旅遊、交通運輸、環境保護、市場監管五個領域執法,整合其他行政執法權,以縣為主體 在黨政機構改革中,由於機構定員的影響,縣級林草局的設置有兩種方式:在地方林草局職能突出、任務較大的地區,可以設立林草局作為政府部門,由自然資源局管理;大多數縣和區的林業局和草地局與自然資源局的職能相結合,並列入自然資源局

但是,隨著行政執法綜合改革方案的實施,以及文化旅遊、交通運輸等部委對行業內行政執法機構改革的指導,一些重大原則已經明確 行政執法機構實行「局隊合一」,設立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構,實行資質管理,全面退臨時人員,禁止輔助人員參與執法 執法機構的設置以縣區為主。設區的市、區整合成立執法機構,鄉鎮試行團隊管理執法 林業執法機構的設立和執法方式也將按照這些原則進行

『叄』 自然資源局和執法大隊合並嗎

自然資源局和執法大隊不合並。
自然資源局是把原來的國土資源局、城鄉規劃局等單位進行了合並,並整合了發改局、林業局、水利局的部門職能形成的行政單位。

『肆』 如何加強市級相關部門,縣區政府對國土資源管理工作支持和配合工作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都屬於國土資源局,科室不一樣而已。以北京市國土資源局為例,其職責是: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準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京政發〔2009〕2號),設立北京市國土資源局(簡稱市國土局)。市國土局是負責本市土地與礦產資源行政管理的市政府組成部門。一、職責調整(一)取消的職責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二)轉變的職責1.加強本市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製作用;加強政府土地儲備,強化土地資源參與經濟調節、促進產業發展的作用。2.加強本市集體土地管理,健全嚴格規范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加強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和服務,依法保護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3.強化為中央在京單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提供相關服務和保障的職責。4.強化依法承擔本市國土資源領域安全工作的責任。二、主要職責(一)貫徹國家關於國土資源管理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二)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擬訂本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市宏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三)承擔耕地保護、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負責本市耕地保護、基本農田保護和土地用途管制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和土地復墾;負責政府土地儲備管理,擬訂並組織實施土地一級開發和收購儲備計劃;組織實施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四)承擔優化配置土地資源的責任。編制、修訂本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審核區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監督落實;擬訂土地供應政策,組織編制土地供應計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建設用地預審管理。(五)承擔規范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擬訂本市基準地價,確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有關價格,指導土地價格評估工作;規范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采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范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六)負責本市土地權屬管理;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及土地動態監測工作;負責土地確權、地籍登記、土地定級的管理;負責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七)負責本市礦產資源和地質勘查的監督管理;擬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組織礦產資源的登記、統計、分析;負責地質勘查成果登記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八)負責本市地質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擬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規劃、計劃及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地下水環境監測;負責地熱資源勘查、開發、保護的管理;組織協調重大地質災害的整治工作。(九)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范、監督資金使用;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指導、監督本市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十)負責本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依法查處各種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調處各種土地權屬、探礦權屬、采礦權屬糾紛。(十一)擬訂本市國土資源方面的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國土資源信息管理系統建設及信息、檔案、綜合統計工作。(十二)承市政府交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