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建設一個再生資源回收站需要多少資金
建設再生資源回收站最主要的投入就是經營場地的投入。一般需要跟回收資源的規模及回收資源分揀並再銷售的周轉速度相匹配。同時也根據回收資源種類的不同要求的場地面積也不同,如果做的種類比較齊全,至少要准備30畝左右的土地。
資源回收站一般可以建在郊區或者城市附近的農村,這樣地租就可以便宜一點,但是30畝地的租金最少也要100萬以上。其他的投入就是人工方面的投入以及流動資金的投入,另外還要采購一些基本的辦公設備。怎麼也得六七十萬的樣子。這樣算下來,一家品種齊全的回收站至少要投入200萬元左右的資金。
B. 再生資源回收站是做什麼的
第一、經營范圍的區枯棚別:廢品回收站只負責廢品的回收,而再生資源公司不僅做回收,還要做二次加工利用,將廢舊物品轉化成有價值的資源,且所涉及的范圍不僅僅是廢品資源,還有其他可再生的資源。
第二、規模上的區別:廢品回收公司規模小,一般只能覆蓋其周邊區域,再生資源公司規模大,覆蓋更廣。
第三、從在產業鏈的位置的區別:廢品收購站處在產業鏈的最下游,只負責對廢品進行回收,再賣出,經營的品類、規模都有限,而再生資源公司處在產業鏈的中上游,所回收的部分來源於回收站,並可以通過整譽敗鉛合資源,打通廢品從回收到處理、到二次加工再利用的全產慶好業鏈。
C. 再生資源稅收優惠政策
法律分析:
一、2020再生資源稅收優惠政策。1、有限公司可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註:有限公司指:企業新成立的有限公司、分公司或是子公司均可享受企業增值稅:企業增值稅可享受地方留存50%——70%(地方留存為50%),增值稅可享受增值稅總納稅額的25%——35稅收獎勵。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可享受地方留存50%——70%(地方留存為40%),企業所得稅可享受所得稅總納稅額的20%——28%稅收獎勵。2、特殊行業再生資源的稅收優惠政策。在全國盛行的總部經濟招商面前,大部分園區對於再生資源這個行業都是束手無策的,在筆者的手上現在剛好有適合於再生資源可以操作的園區。傳統的再生資源回收業上游是零散的個體工商戶,較大型的回收站整合當地資源再向下游銷售。而最上游零散的個體戶往往都無法開具增值稅發票,直接導致中下游的企業缺乏進項發票,稅金成本極高。而行業內過去的操作是抬高價格提高企業利潤,利用稅收窪地解決增值稅全額無抵扣硬繳稅負過重的問題,所得稅進項票據的缺乏則採取核定進項的方式解決。隨著國稅第28號文出台以來,各地稅務部門對於再生資源行業的監管更加嚴格,過去的做法不再使用,導致行業內許多企業經營困難、稅金負擔極重。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稅負過重,合理的進行稅務籌劃,成為了行業迫切所需!再生資源類企業可以在園區注冊公司,將企業銷售結算業務放在新公司,新公司繳納的每一筆稅金增值稅稅金均可享受到40-80%的高額稅收返還政策,企業所得享受稅收獎勵。二、再生資源的優勢,與使用原生資源相比,使用再生資源可以大量節約能源、水資源和生產輔料,降低生產成本,減少環境污染。同時,許多礦產資源都具有不可再生的特點,這決定了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具有不可估量的價值。1、產業發展潛力大。據不完全統計,我國每年可回收的再生資源近1億噸,價值2000多億元,其中廢鋼鐵4000多萬噸、廢紙3000多萬噸、廢有色金屬500多萬噸、廢塑料600萬噸、廢輪胎5000多萬條、其它廢舊物資1000多萬噸。此外,近幾年我國每年還進口各類再生資源2000多萬噸。如果加上工礦企業自收自用的廢料,我國每年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值可達4000多億元。2、提供就業機會多。據2002年統計,全國再生資源回收企業有5000多家,回收網點16萬個(未登記注冊或臨時的回收網點有近40萬個),回收加工處理工廠3000多家,從業人員140萬人。若包括進城收廢品的農民工,我國廢舊物資回收行業的就業人數有近1000萬。3、對社會經濟發展貢獻大。回收利用再生資源,不僅有較好的經濟價值,還有可觀的社會和環境效益。僅「九五」期間的五年時間里,我國就累計回收利用廢鋼鐵1.6億噸、廢紙4000多萬噸,相當於節約成品鐵礦石3.2億噸、標准煤6400萬噸、木材1.2億立方米、電240萬千瓦、水240億立方米。更重要的是節省了因垃圾大量填埋而佔用的寶貴土地資源,減少了對大氣的污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規范稅收徵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的各種稅收的徵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D. 國家對再生資源或廢舊垃圾回收再利用的補貼以及政策扶持
國家發改委制定的《「十二五」資源綜合利用指導意見》以大宗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的核心,大力實施重點工程,發展資源綜合利用產業,大幅度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早在1985年國家就把資源綜合利用作為一項重大經濟技術政策和長遠戰略方針,1996年《國務院批准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開展資源綜合利用的意見》(國發【1996】36號)發布後,明確了共伴生礦產綜合利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三廢和余熱余壓回收和合理利用、社會生產和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各種廢舊物資進行回收和再生利用等三大重點領域,各項工作穩步推進。
特別是「十一五」期間,面對日益嚴峻的資源環境約束,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緊緊圍繞實現「十一五」節能減排目標,以循環經濟理念為指導,不斷加大推進力度,資源綜合利用規模日益擴大,技術裝備水平不斷提升,政策措施逐步完善,實現了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有機統一。
因此,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關於「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水平」的總體要求,在全面總結「十一五」資源綜合利用工作的基礎上,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有關方面研究制定了《指導意見》。
(4)雙城龍江再生資源多少錢處理擴展閱讀:
為充分發揮《指導意見》的宏觀引導作用,「十二五」資源綜合利用的主要目標分為定量指標和定性目標兩部分。
其中,在合理分析現狀和發展趨勢、科學看待國際差距和國內需求的基礎上,提出了礦產資源綜合開發利用、產業廢物綜合利用和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三大領域的9項具體定量指標:
到2015年,礦產資源總回收率與共伴生礦產綜合利用率提高到40%和45%;大宗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率達到50%,其中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率達到72%,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率力爭超過80%。
主要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率提高到70%,其中再生銅、鋁、鉛占當年總產量的比例分別達到40%、30%和70%。
資源綜合利用涉及多個行業、部門和領域,為突出重點,根據資源綜合利用的特點和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指導意見》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需要的大宗短缺資源、戰略性資源和稀貴資源為核心,以排放量大、堆存量大、資源化潛力大的廢棄物的大宗利用和高效利用為重點,以構建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和提高產業整體水平為突破。
確定了包括共伴生礦產綜合開發利用、產業廢物綜合利用的傳統重點領域以及海洋廢物、廢舊紡織品回收利用等具有一定前瞻性的新興領域在內的31項重點領域。
E. 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2021
《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已經2006年5月17日商務部第5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設部、工商總局、環保總局同意,現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再生資源回收,規范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發展,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實現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
再生資源包括廢舊金屬、報廢電子產品、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如廢紙、廢棉等)、廢輕化工原料(如橡膠、塑料、農葯包裝物、動物雜骨、毛發等)、廢玻璃等。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統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遵守本辦法。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報廢汽車的回收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國家鼓勵全社會各行各業和城鄉居民積攢交售再生資源。
第五條國家鼓勵以環境無害化方式回收處理再生資源,鼓勵開展有關再生資源回收處理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
第二章經營規則
第六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必須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記條件,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七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3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屬於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八條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回收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除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前款所列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屬於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九條生產企業應當通過與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簽訂收購合同的方式交售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合同中應當約定所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名稱、數量、規格,回收期次,結算方式等。
第十條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對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如實進行登記。
出售人為單位的,應當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並如實登記出售單位名稱、經辦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出售人為個人的,應當如實登記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
登記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第十一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有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時,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應當依法予以扣押,並開列扣押清單。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經查明不是贓物的,應當依法及時退還;經查明確屬贓物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再生資源的收集、儲存、運輸、處理等全過程應當遵守相關國家污染防治標准、技術政策和技術規范。
第十三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從事舊貨收購、銷售、儲存、運輸等經營活動應當遵守舊貨流通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再生資源回收可以採取上門回收、流動回收、固定地點回收等方式。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可以通過電話、互聯網等形式與居民、企業建立信息互動,實現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務。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商務主管部門是再生資源回收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准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研究提出促進再生資源發展的政策,組織實施再生資源利用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和產業化示範。
公安機關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登記管理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內的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過程中環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對違反污染環境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
建設、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將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納入城市規劃,依法對違反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和清理整頓。
第十六條商務部負責制定和實施全國范圍內再生資源回收的產業政策、回收標准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具體的行業發展規劃和其他具體措施。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設置負責管理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機構,並配備相應人員。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城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經貿)、公安、工商、環保、建設、城鄉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人口密度、環境和資源等具體情況,制定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規劃。
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包括社區回收、中轉、集散、加工處理等回收過程中再生資源停留的各類場所。
第十八條跨行政區域轉移再生資源進行儲存、處置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行政許可。
第十九條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是行業自律性組織,履行如下職責:
(一)反映企業的建議和要求,維護行業利益;
(二)制定並監督執行行業自律性規范;
(三)經法律法規授權或主管部門委託,進行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
(四)配合行業主管部門研究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回收標准。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應當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條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而擅自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予以處罰。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由商務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並可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並可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三條再生資源回收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二款規定,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未如實進行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依據《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發現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或屢教不改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嚴重失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侵害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所稱「生產性廢舊金屬」,是指用於建築、鐵路、通訊、電力、水利、油田、市政設施及其他生產領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的金屬材料和金屬製品。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工商總局、環保總局、建設部負責解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發展改革(經貿)、公安、工商、環保、建設、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客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經營備案
相關依據
《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7年第8號)
根據上海市商務委員會《關於本市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登記的通知》精神,上海廢舊物資回收行業協會受上海市商務委員會委託,具體負責受理備案登記事項,由各區(縣)工作處對本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按規定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一)申請備案的經營者憑單位介紹信或備案登記申請書到所在區(縣)行業協會工作處領取《上海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申請登記表》(一式叄份)和《上海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半年報信息表》(一式叄份),並按規定內容認真填寫,不得復印或復寫。
(二)經營者將上述填好的列表及下列證明材料,按規定期限一並交至所在區(縣)行業協會工作處,辦理備案登記申請。
1、單位介紹信或備案登記申請書(加蓋公章);
2、《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原件審核後退還);
3、法定代表人、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原件審核後退還);
4、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的企業,還需提供《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原件審核後退還);
5、是本會會員的,提供《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原件審核後退還)。
(三)各區(縣)行業協會工作處按照《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說明》的要求,對備案登記材料包括《營業執照》所記載的各種信息是否一致;《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是否在有效期內等進行核對,並在《備案申請登記表》上「派駐地工作處意見」一欄簽署意見,加蓋印章後,統一送至所在區(縣)商務主管部門。
(四)各區(縣)商務主管部門收到行業協會工作處送達的《備案申請登記表》後根據《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說明》所規定的內容進行審核,並在「區(縣)商務主管部門意見」一欄簽署審核意見並加蓋公章後,再交還給行業協會工作處。
(五)各區(縣)行業協會工作處將經所在區(縣)商務主管部門審核後的《備案登記申請表》及申請備案登記經營者的申請材料一並送至行業協會秘書處。
(六)行業協會秘書處對符合要求的經營者,按規定統一編號,並將經營者信息輸入計算機進行備案,統一列印「《再生資源回收經營備案登記證明》(續)」,並通過工作處向備案申請經營者統一發放,經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後,由工作處統一收回送至秘書處,秘書處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經審核無誤的,辦理備案登記手續,發放《再生資源回收經營備案登記證明》。
(七)本市市、區(縣)兩級商務部門是負責備案登記的行政主管部門。上海廢舊物資回收行業協會授上海市商務委員會委託,負責辦理備案登記手續時,要完整准確地記錄和保存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備案登記信息和登記材料,建立備案登記檔案;並於每年的7月10日和次年的1月10日前,對本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備案登記信息進行匯總,並將《上海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登記統計表》報送上海市商務委員會相關部門;各區(縣)工作處同樣要對本區(縣)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備案登記信息進行匯總,並將《上海市××區(縣)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登記統計表》報送所在區(縣)商務主管部門。[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