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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資源如何開展見證服務

發布時間: 2023-09-02 00:39:24

A. 湖南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共資源交易的監督管理,促進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領域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資源的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第三條省、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機構是本級政府公共資源交易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統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公共資源交易重大事項,協調相關部門推進公共資源交易管理等工作。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機構的日常工作由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機構辦公室承擔。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醫療保障等部門(以下簡稱行政監督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本行業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第五條省、設區的市、自治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是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服務機構,負責管理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綜合服務和交易見證,配合公共資源交易綜合協調機構和行政監督部門做好公共資源交易的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服務機構對設區的市、自治州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服務機構的業務工作進行指導。第六條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實行全省統一目錄管理。省公共資源交易綜合協調機構會同本級行政監督部門擬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行政監督部門應當督促交易目錄內的項目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交易。

需要對公共資源交易目錄進行調整的,按前款規定執行。第七條省人民政府行政監督部門按照行業分類制定全省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規則和管理制度。

省、設區的市、自治州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服務機構根據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規則和制度,制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服務機構現場管理制度,經本級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同意後,報公共資源交易綜合協調機構備案。第八條省公共資源交易綜合協調機構會同本級行政監督部門、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服務機構建立全省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和電子監管系統。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監督部門對本行業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交易項目依法進行審核或者備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不得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交易:

(一)產權歸屬關系不清或者處置許可權有爭議的;

(二)司法和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或者限制交易的;

(三)應當依法審批、核准、評估而未依法履行相應程序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情形。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督促公共資源交易目錄內項目的發起方按照法定程序進場交易,並按照規定在行政監督部門依法指定媒體和省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同步發布內容一致的交易信息。發布內容不一致時,以行政監督部門依法指定媒體發布的為准。第十一條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服務機構應當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和行政監管提供必要的場所和條件,維護交易現場管理秩序,對交易過程進行見證。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服務機構在交易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應當報告行政監督部門,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依法處理。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對公共資源交易過程進行監督,對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發起方、響應方、中介機構、評標評審專家等參與主體的違法行為及時處理,對平台服務機構的違規操作及時報告相關公共資源交易綜合協調機構處理。第十三條公共資源交易實行信息公開公示制度。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服務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將交易過程和交易結果等信息通過省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予以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公開的除外。第十四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專業分類標准,建立全省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專家庫,實現專家資源共享和統一管理。省級行政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業專家的認定和監督,配合省公共資源交易綜合協調機構做好專家庫管理和專家准入、考評、退出、獎勵懲戒制度建設。

參與公共資源交易項目評標、評審等活動的專家,應當在相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下,由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服務機構組織從公共資源交易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產生。

政府采購等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專家庫管理和專家產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B. 合肥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條例(2019修訂)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提高公共資源配置的效率和質量,建立公平、誠信的公共資源交易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共資源交易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公共資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資源交易活動,包括應當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國有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資產交易等。第三條公共資源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的領導,制定公共資源交易目錄,制定統一的交易制度和規則,建立統一規范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和電子交易、服務系統,推進各類公共資源交易納入統一平台。

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新站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安徽巢湖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應當依法做好轄區內公共資源交易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管理與服務機構第五條市、縣(市)人民政府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資源交易重大問題、重要事項的協調和指導工作。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是公共資源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公共資源交易實行統一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程序和管理規定;

(二)推動公共資源交易全過程信息公開;

(三)監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工作;

(四)受理公共資源交易中的投訴,查處公共資源交易中的違法行為;

(五)實施公共資源交易信用管理和聯合獎懲;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七條發展改革、財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督管理、科技、經濟和信息化、交通運輸、水務、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國有資產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有關的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工作。

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對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有關的監察對象實施監察。

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實施審計監督。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新站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安徽巢湖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建立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第九條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符合條件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

(二)為公共資源交易提供見證、場所、信息、檔案、專家抽取等服務;

(三)向公共資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發現的違法行為;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三章交易目錄第十條公共資源交易實行目錄管理。列入目錄的公共資源應當採用招標、拍賣、競價、掛牌、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詢價、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進行交易。第十一條下列項目應當列入公共資源交易目錄:

(一)依法應當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

(二)依法應當集中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

(三)依法應當公開交易的國有資產項目;

(四)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項目;

(五)特許經營項目、經營性戶外廣告載體使用權出讓或者租賃項目;

(六)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租賃項目;

(七)排污權等各類環境資源交易項目;

(八)農村集體產權交易項目;

(九)國家、省、市規定應當列入目錄的其他交易項目。第十二條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由市公共資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修訂,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實施。第十三條制定、修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應當公開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應當組織論證或者聽證,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C. 本溪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我市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監督管理,規范交易行為,依法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合法權益,預防腐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是指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政府采購、國有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集體)產權交易、特許經營權轉讓、涉訟資產和罰沒物品處理等及其相關的中介服務招投標。第四條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管辦分離、行業監督、行政監察的原則,實行統一進場交易、統一信息發布、統一交易規則,統一規范運作,統一收費管理,統一監督檢查,保證公開、公平、公正、誠信交易。第五條市、縣(區)設立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公管委),負責公共資源交易政策指導和組織領導以及公共資源交易事項決策、協調和考核工作。第六條市、縣(區)公管委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公管辦),受公管委委託,統一監管公共資源交易及其服務活動。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公管委日常工作。

(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各類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政策、規則、制度,負責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建設和服務標準的制定。

(三)統籌管理公共資源交易、指導協調各類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工作。

(四)負責公共資源交易監管信息平台的建設和管理。

(五)受政府委託對公共資源交易實施綜合監督、協調,對行業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進行指導,對公共資源交易規則、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六)負責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現場監督。

(七)綜合受理公共資源交易中的各種交易投訴,協調處理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產生的爭議和糾紛。

(八)指導和協調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工作,開展調查研究,提出加強和規范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管理的意見建議。

(九)市公管辦負責指導、協調、監督、考評縣(區)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第七條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及交易規則,按照各自職責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實行監督。第八條行政監察機關依法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有關主體的行為進行監督。

審計部門依法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實施審計監督。第九條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應當在市、縣政府設立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進行。交易中心負責以下工作:

(一)為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設施完備、服務規范的場所。

(二)建立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平台,收集、存儲和發布各類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政策、法規和技術咨詢等相關服務。

(三)協助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對交易各方、中介機構的進場交易進行資格核驗。

(四)為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監管條件,見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協助有關部門處理交易活動中產生的爭議和糾紛。第十條下列公共資源應當進入交易中心交易:

(一)國有投資並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包括必須招標的交通、水務、房屋和市政工程等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招標代理、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設備、材料的采購,各級政府自籌資金的交通、水利建設項目,採用BT、BOT等融資方式選定的工程建設項目。

(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資金和與之相配套的單位自籌資金,采購本級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采購限額標准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包括司法裁定用於債務清償等需要以拍賣或掛牌方式處置的土地使用權。

(四)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

(五)國有及國有控股、參股、集體產權交易。

(六)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和行政、司法罰沒資產及涉訟資產的交易。

(七)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或以國有資金為主的項目規劃編制、工程咨詢、評估、招標代理等中介服務機構的選定。

(八)市政府確定的其他社會資源交易,包括文化、體育、教育、衛生、交通以及市政等公用事業項目的特許經營權、專營權以及衍生的開發權、經營權、使用權、冠名權及其他相關權利,依附於城市市政公用設施所從事的經營項目,國有房屋建築物及附屬設備、設施。

(九)與公共資源交易有關的中介服務項目。

(十)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公共資源的開發權、經營權、使用權及其他相關權利。

D.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規范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提高公共資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監督制約,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5]63號),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運行、服務和監督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是指實施統一的制度和標准、具備開放共享的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和規范透明的運行機制,為市場主體、社會公眾、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等提供公共資源交易綜合服務的體系。

公共資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資源交易活動。第四條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當立足公共服務職能定位,堅持電子化平台的發展方向,遵循開放透明、資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誠信的運行服務原則。第五條公共資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網路推進交易電子化,實現全流程透明化管理。第六條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統籌指導和協調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相關工作。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或政府指定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指導和協調等相關工作。

各級招標投標、財政、國土資源、國有資產等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第二章平台運行第七條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運行應當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各領域統一的交易規則,以及省級人民政府頒布的平台服務管理細則。第八條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國有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采購等應當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結合實際,推進其他各類公共資源交易納入統一平台。納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資源項目,應當公開聽取意見,並向社會公布。第九條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技術標准和數據規范,建立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開放對接各類主體依法建設的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和政府有關部門的電子監管系統。第十條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的實施主體根據交易標的專業特性,選擇使用依法建設和運行的電子交易系統。第十一條公共資源交易項目依法需要評標、評審的,應當按照全國統一的專家專業分類標准,從依法建立的綜合評標、政府采購評審等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專家實施監督管理。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跨區域選擇使用專家資源。第十二條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當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場所設施標准,充分利用已有的各類場所資源,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必要的現場服務設施。

市場主體依法建設的交易場所符合省級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的,可以在現有場所辦理業務。第十三條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當建立健全網路信息安全制度,落實安全保護技術措施,保障平台平穩運行。第三章平台服務第十四條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服務內容、服務流程、工作規范、收費標准和監督渠道應當按照法定要求確定,並通過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向社會公布。第十五條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當推行網上預約和服務事項辦理。確需在現場辦理的,實行窗口集中,簡化流程,限時辦結。第十六條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當將公共資源交易公告、資格審查結果、交易過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約信息等,通過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依法及時向社會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其他依法應當保密的信息除外。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當無償提供依法必須公開的信息。第十七條交易服務過程中產生的電子文檔、紙質資料以及音視頻等,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歸檔保存。第十八條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以下活動:

(一)行使任何審批、備案、監管、處罰等行政監督管理職能;

(二)違法從事或強制指定招標、拍賣、政府采購代理、工程造價等中介服務;

(三)強制非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進入平台交易;

(四)干涉市場主體選擇依法建設和運行的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

(五)非法扣押企業和人員的相關證照資料;

(六)通過設置注冊登記、設立分支機構、資質驗證、投標(競買)許可、強制擔保等限制性條件阻礙或者排斥其他地區市場主體進入本地區公共資源交易市場;

(七)違法要求企業法定代表人到場辦理相關手續;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E. 固原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固原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2012年6月20日掛牌成立,為固原市政府直屬正處級一類公益事業單位,業務受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指導。

一、主要職責

(一)承擔全市公共資源交易場所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組織全市工程建設招投標、政府采購、產權交易活動。

(三)負責為交易主體提供場所、受理交易登記、發布交易信息、報名、收退保證金、安排專家抽取、管理場內秩序、保存交易檔案、統計交易數據、建立交易當事人誠信管理體系。

(四)對招投標現場進行錄音、錄像、監控並記錄保存音像視頻資料等服務工作,為行政監督和投訴舉報查處提供依據。

(五)對各類投標人和中介機構進場交易行為進行見證。

(六)負責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信息化建設。

(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會同相關職能部門擬定配套制度。

(八)協助有關部門對評標專家進行培訓、管理和考核,協助有關部門對中介服務機構進行管理和考核。

二、內設科室及職責

2012年9月10日,固原市機構編制委員會批復《固原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機構編制方案》。

2017年6月6日,固原市機構編制委員會重新批復《固原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機構編制方案》,內設綜合辦公室、交易受理服務科、工程建設招標科、政府采購與產權交易科、信息技術與信用管理科及交易監督管理科6個科室。

(一)綜合辦公室

負責組織協調處理機關政務,文電處理、後勤事務等日常工作,承擔綜合性文件起草、重要會議組織、文秘管理事項;負責機關財產、固定資產、辦公用品管理工作;負責中心幹部人事管理和財務會計工作;負責思想政治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安全、保衛、保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計劃生育工作;協助黨組開展紀

檢、黨建、婦女、工會、共青團工作;協助中心黨組制訂公共資源交易中、長期發展規劃;協調各業務科室完成各項公共資源交易工作;負責工程建設招標科、政府采購與產權交易科所移交交易資料檔案的管理工作;負責督辦重點工作、重要事項的落實;負責目標考核管理;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交易受理服務科

負責為進入中心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招投標活動提供服務,包括交易項目受理、交易場地安排、交易事項轉辦、中標信息查詢等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工程建設招標科

負責對進場交易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包括房屋、水利、交通、公路、市政、園林、信息、裝飾裝修、人防、供電、供水、供熱、管線敷設等領域)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項目規劃編制等進場資料的前期核實;組織實施全市工程建設項目進場交易工作;負責對工程建設類中介機構規范、准確履職考核評

價;擬定工程建設招投標的各項業務制度;負責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資料的收集、整理和移交歸檔工作;負責與行政監督部門的聯系、溝通與協調;協助各職能部門、監察部門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中的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處理;負責統計整理和上報工程建設交易信息;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政府采購與產權交易科

對進場交易的項目資料進行核實,組織實施全市政府采購和產權交易工作;負責政府采購和產權交易類中介機構規范、准確履職考核評價;負責政府采購、產權交易資料的收集、整理和移交歸檔工作;負責與行

政監督部門的聯系、溝通與協調;協助各職能、監察部門對政府采購、產權交易活動中的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處理;負責統計整理和上報政府采購、產權交易信息;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信息技術與信用管理科

負責交易平台系統信息化建設和維護、交易數據統計和交易業務審核歸檔、核查工作;負責公共資源交易招投標平台的管理;發布各類交易信息,包括招標公告(招標公告變更)、中標公示、代理機構、評標專

家入庫情況;負責評標專家的抽取;負責開評標現場音像資料製作及後期相關資料的審核、移交工作等;負責所有交易電子檔案的建立和保管工作;負責評委、中介代理機構考核結果匯總和信用管理,將有關信息進行網上公示;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交易監督管理科

負責對進入固原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評標專家、中介代理機構、投標人(供應商)進行日常考核,定期匯總考核結果,對違規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負責對進場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進行見證;協助監察機關和行政主管部門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的違紀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處理;參與各類招投標活動的全程監督(見證);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固原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核定全額預算事業編制19名,聘用編制1名。

領導職數:主任1名(正處級),副主任2名(副處級),正科級領導職數6名,副科級領導職數3名。

四、其他基本信息

法定代表人:李國安

經費來源:財政撥款

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30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8:00

辦公地址: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原市原州區福寧路3-3號(民生大廈東側附屬)

聯系方式:0954-2038208   2026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