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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工業用水怎麼徵收水資源稅

發布時間: 2023-09-02 07:09:34

① 水資源稅徵收標准

水資源稅徵收標准:

1、對取用水量超過計劃百分之二十(含)以下的,超過部分按水資源稅稅額標準的2倍徵收;

2、對取用水量超過計劃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含)的,超過部分按水資源稅稅額標準的2.5倍徵收;

3、對取用水量超過計劃百分之四十以上的,超過部分按水資源稅稅額標準的3倍徵收;

4、未經批准擅自取用水或未依法取得年度取用水計劃的,按水資源稅稅額標準的3倍徵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十八條

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並繳納水資源費,取得取水權。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徵收管理水資源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九條

用水應當計量,並按照批準的用水計劃用水。

用水實行計量收費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

② 水資源費徵收標准

水資源費即水資源稅標准按照不同的用途,分為不同的類型,具體如下:
一、是按照不同取用水性質,參考現行水資源費有關規定,對超計劃20%(含)以下、20%至40%(含)、40%以上的部分,分別按照水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的2倍、2.5倍、3倍標准加征;
二、是對高耗水的洗車業、高檔洗浴場所等特種行業繼續按153元/立方米從高徵收,並對取用地下水的提高到160元/立方米;
三、是為嚴格控制地下水過量開采,除城鎮公共供水和水力發電等取用水外,稅額標准區分地下水和地表水,並對取用地下水從高征稅;
四、是對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農村生活集中式飲水工程供農村人口生活的取用水部分從低征稅;
在考慮減輕農民負擔與促進水資源節約利用的同時,有利於促進優化農業灌溉方式,進一步提高農民節約用水意識;
五、是對工程建設等疏干排水,徵收水資源稅,對回收利用的從低徵收;
六、是對部分從事公共、公益性服務的非居民用水,延續原水資源費優惠政策,執行居民稅額標准。

③ 水資源稅徵收標准

法律分析:
水資源稅徵收標准:
按不同取用水性質實行差別稅額。
地下水稅額>地表水稅額;
超采區地下水稅額>非超采區地下水稅額;
嚴重超采地區的地下水稅額>非超采地區地下水稅額;
對超計劃或超定額用水加征1~3倍,對特種行業從高征稅,對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農村生活集中式飲水工程取用水從低征稅。
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般取用水、采礦和工程建設疏干排水:應納稅額=實際取用水量×適用稅額
水力發電和火力發電貫流式(不含循環式)冷卻取用水:應納稅額=實際發電量×適用稅額
對取用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試點徵收水資源稅。地下水水資源稅根據當地地下水資源狀況、取用水類型和經濟發展等情況實行差別稅率,合理提高徵收標准。徵收水資源稅的,停止徵收水資源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
第三條 資源稅按照《稅目稅率表》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
《稅目稅率表》中規定可以選擇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的,具體計征方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實行從價計征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資源產品(以下稱應稅產品)的銷售額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實行從量計征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
應稅產品為礦產品的,包括原礦和選礦產品。
第四條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准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從高適用稅率。

衍生問題:
免徵資源稅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徵資源稅:
(一)開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圍內運輸原油過程中用於加熱的原油、天然氣;
(二)煤炭開采企業因安全生產需要抽採的煤成(層)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資源稅:
(一)從低豐度油氣田開採的原油、天然氣,減征百分之二十資源稅;
(二)高含硫天然氣、三次採油和從深水油氣田開採的原油、天然氣,減征百分之三十資源稅;
(三)稠油、高凝油減征百分之四十資源稅;
(四)從衰竭期礦山開採的礦產品,減征百分之三十資源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決定免徵或者減征資源稅:
(一)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
(二)納稅人開采共伴生礦、低品位礦、尾礦。

④ 水資源稅徵收對象及徵收標准

水資源稅徵收標准為試點省份的中央直屬和跨省(區、市)水力發電取用水稅額為每千瓦時0.005元。 跨省(區、市)界河水電站水力發電取用水水資源稅稅額,與涉及的非試點省份水資源費徵收標准不一致的,按較高一方標准執行。
徵收水資源稅主要是體現對資源價值的重視。從資源的角度分析,水資源稅的徵收對象范圍,無論是使用者還是開采者,都應該征稅。對水資源開采者征稅,意味著今後礦泉水等相關開采者也在征稅之列;對使用者,涵蓋的范圍包括工業、居民、農業等,而最容易引發爭議的是居民飲用水。各地對居民飲用水的收費包括自來水水費、水資源費、污水處理費三部分。未來的水資源稅改革,是將這三部分都合並改為稅。 一、水資源稅徵收對象及徵收標准按照不同的用途,分為不同的類型,具體如下:
(1)是按照不同取用水性質,參考現行水資源費有關規定,對超計劃20%(含)以下、20%至40%(含)、40%以上的部分,分別按照水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的2倍、2.5倍、3倍標准加征;
(2)是對高耗水的洗車業、高檔洗浴場所等特種行業繼續按153元/立方米從高徵收,並對取用地下水的提高到160元/立方米;
(3)是為嚴格控制地下水過量開采,除城鎮公共供水和水力發電等取用水外,稅額標准區分地下水和地表水,並對取用地下水從高征稅;
(4)是對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農村生活集中式飲水工程供農村人口生活的取用水部分從低征稅;
在考慮減輕農民負擔與促進水資源節約利用的同時,有利於促進優化農業灌溉方式,進一步提高農民節約用水意識;
(5)是對工程建設等疏干排水,徵收水資源稅,對回收利用的從低徵收;
(6)是對部分從事公共、公益性服務的非居民用水,延續原水資源費優惠政策,執行居民稅額標准。 法律依據: 《地下水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對取用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試點徵收水資源稅。地下水水資源稅根據當地地下水資源狀況、取用水類型和經濟發展等情況實行差別稅率,合理提高徵收標准。徵收水資源稅的,停止徵收水資源費。
尚未試點徵收水資源稅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對同一類型取用水,地下水的水資源費徵收標准應當高於地表水的標准,地下水超采區的水資源費徵收標准應當高於非超采區的標准,地下水嚴重超采區的水資源費徵收標准應當大幅高於非超采區的標准。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取用地下水的取水許可申請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地下水水位控制要求;
(二)不符合限制開采區取用水規定;
(三)不符合行業用水定額和節水規定;
(四)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准;
(五)水資源緊缺或者生態脆弱地區新建、改建、擴建高耗水項目;
(六)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墾種植而取用地下水。

⑤ 水資源稅徵收標準是什麼

通俗地講,就是把我們之前的「水資源費」改為「水資源稅」,別小看這一個字的差別,可包含了不少的變化,不僅僅是徵收部門從水利部門改為了稅務部門,變成「稅」之後,就更有了強制性。變成「稅」是不是意味著負擔重了?這次九個試點地區還將依據總的實施辦法,結合本地情況制定細則。
不過,大的原則是統一的:「稅費平移」是這次費改稅排在首位的基本原則。也就是說維持水資源費繳納義務人、徵收對象、計征依據等基本要素不變,對居民和一般工商業稅額標准基本保持不變,不增加正常生產生活用水負擔,實現收費制度向征稅制度的平穩轉換。
2017水資源稅稅率是多少?
《辦法》明確,北京、天津、山西、內蒙古、河南、山東、四川、寧夏、陝西等9省份納入水資源稅試點改革。此外,水資源稅的征稅對象為地表水和地下水,納稅人為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
王建凡解釋稱,為充分發揮稅收杠桿調節用水需求,此次擴大改革試點以華北地區為主,同時選擇試點意願強、有典型代表性的省份,試點省份中,北京、天津等省份位於華北地區,其他省份分布在東、中、西部,其水資源豐枯程度不一、取用水類型多樣,具有一定代表性。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指出,按現行水資源費徵收標准進行平轉,明確試點省份最低平均稅額為,地表水每立方米0.1元~1.6元,地下水每立方米0.2元~4元,總體不增加企業和居民正常生產生活用水負擔。根據《辦法》,由試點省份省級人民政府在最低平均稅額基礎上,分類確定具體適用稅額,在試點期間將水資源稅收入全部留歸地方。

⑥ 山東省水資源稅徵收管理辦法

納稅人超過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計劃(定額)取用水量,按以下規定徵收水資源稅:
(一)超計劃(定額)10%以內(含)部分,按水資源稅稅額標準的2倍徵收。
(二)超計劃(定額)10%-30%(含)部分,按水資源稅稅額標準的2.5倍徵收。
(三)超計劃(定額)30%以上部分,按水資源稅稅額標準的3倍徵收。
自2018年7月1日起,無取水許可證取用水的,按水資源稅稅額標準的3倍徵收。
下列情形,予以免徵或者減征水資源稅:
(一)規定限額內的農業生產取用水,免徵水資源稅。
(二)取用污水處理再生水,免徵水資源稅。
(三)除接入城鎮公共供水管網以外,軍隊、武警部隊通過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徵水資源稅。
(四)抽水蓄能發電取用沒銷水,免徵水資源稅。
(五)採油排水經分離凈化後在封閉管道回注的,免徵水資源稅。
(六)財政部、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免徵或者減征水資源稅情形。
法律依據
《山東省水資源稅徵收管理辦法(試行)》
第二條
除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為水資源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水資源稅。納稅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山東省水資源條例》等規定申領取水許可證。
第八條
水資源稅按照地表水和地下水分行業確定稅額標准。取用水行業分為:農業生產者、城鎮公共供水企業、特種行業、其他行業(包括工商業、火力發電循環式冷卻取用水企業等)燃則。農業生產取用水是指種植業、畜牧業、水產養殖業、林業等取用水。特種行業取用水是指洗車、洗浴、高爾夫球場、滑雪場等取用水。
特殊用水類別包括:疏干排水的單位和個人、地源熱泵使用者、水力發電企業、火力發電貫流式冷卻用水企業、農村人口生活集中式飲水工程單位。
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是指供水規模在1000立方米/天或者供水對皮察棚象1萬人以上,並由企事業單位運營的農村人口生活用水供水工程。

⑦ 企業生產用的從自來水公司購入的水,要交水資源稅嗎

原先繳納的水資源費平移過來繳納水資源稅,自來悶春水公司給企業開具普通發票,填開「不征稅自來水」 詳見以下
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水資源費改稅後城鎮公共供水企業增值稅發票開具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水利部關於印發的通知》(財稅〔2017〕80號),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山西、內蒙古、山東、河南、四川、陝西、寧夏9個省份擴大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為確保稅費制度平穩轉換,財稅〔2017〕80號第26條規定,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期間,可按稅費平移原則對城鎮公共供水徵收水資源稅,不增加居民生活用水和城鎮公共供水企業負擔。
改革前,部分試點省份對城鎮公共供水的用水戶徵收水資源費。在城鎮公共供水企業銷售自來水而向用水戶收取的水費中,基本水價部分向用水戶開具增值宴罩蘆稅發票,計征增值稅;水資源費部分向用水戶開具財政專用收費票據,不計征增值稅。水資源費改為水資源稅並由城鎮公共供水企業繳納後,為落實中央關於不增加城鎮公共供水企業負擔的改革試點精神,公告明確,在水資源費改稅試點期間,城鎮公共供水企業繳納的水資源稅所對應的水費晌帶收入,仍不計征增值稅。

⑧ 水資源稅徵收標準是什麼

法律分析:對取用水量超過計劃百分之二十(含)以下的,超過部分按水資源稅稅額標準的2倍徵收;對取用水量超過計劃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含)的,超過部分按水資源稅稅額標準的2.5倍徵收;對取用水量超過計劃百分之四十以上的,超過部分按水資源稅稅額標準的3倍徵收。未經批准擅自取用水或未依法取得年度取用水計劃的,按水資源稅稅額標準的3倍徵收。水資源稅實行從量計征,除中央直屬和跨省(區、市)水力發電取用水外,由試點省份省級人民政府統籌考慮本地區水資源狀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水資源節約保護要求,在《試點省份水資源稅最低平均稅額表》規定的最低平均稅額基礎上,分類確定具體適用稅額。

試點省份的中央直屬和跨省(區、市)水力發電取用水稅額為每千瓦時0.005元。跨省(區、市)界河水電站水力發電取用水水資源稅稅額,與涉及的非試點省份水資源費徵收標准不一致的,按較高一方標准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四十八條 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並繳納水資源費,取得取水權。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徵收管理水資源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九條 用水應當計量,並按照批準的用水計劃用水。

用水實行計量收費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

第五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行節水灌溉方式和節水技術,對農業蓄水、輸水工程採取必要的防滲漏措施,提高農業用水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