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哪些法律保障各種資源不被破壞或浪費
法律分析:《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農業法》《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煤炭管理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濕地、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第三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第四條 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國家採取有利於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㈡ 我國通過哪些法律來保護各種資源不被破壞或浪費
法律分析:資源保護方面的法律有:包括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農業法、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煤炭管理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㈢ 我國通過哪些法律來保障各種資源不被破壞或浪費
我國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保護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來保障各種資源不被破壞或浪費。
為了合理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水資源,防治水害,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標本兼治、綜合利用、講求效益,發揮水資源的多種功能,協調好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
為了發展礦業,加強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當前和長遠的需要,根據相關規定,利用多渠道社會資金開展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以經濟效益為目標的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工作。
重點鼓勵勘查石油、天然氣、煤層氣、環保煤、地熱、優質錳礦石、鉻、銅、金、銀、鎳、鈷、鉑族金屬、鉀鹽等國內資源供給不足的重要礦產;鼓勵在中西部地區、邊遠及少數民族地區等經濟欠發達且具資源潛力的地區進行適應市場需要的礦產資源勘查;鼓勵礦山企業在礦區,特別是資源耗竭礦區的周邊和深部開展礦產資源勘查,增加後備資源,減緩產量遞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條 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水資源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管理的水庫中的水,歸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保護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本法。
第三條 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㈣ 我國通過哪些法律來保障各種資源不被破壞或浪費
我國通過以下法律來保障各種資源不被破壞或浪費: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保護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二十九條
國家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
各級人民政府對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人文遺跡、古樹名木,應當採取措施予以保護,嚴禁破壞。
㈤ 我國通過哪些法律來保障各種資源不被破壞或浪費
我國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保護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來保障各種資源不被破壞或浪費。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本法。
第三條
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㈥ 哪些法律來保障各種資源不被破壞或浪費
目前我國已制定了以下6部側重於防治環境污染的法律
1.《環境保護法》
2.《水污染防治法》
3.《大氣污染防治法》
4.《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5.《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6.《海洋環境保護法》
以及12部側重於資源保護的法律
1.《水法》
2.《森林法》
3.《草原法》
4.《野生動物保護法》
5.《礦產資源法》
6.《水土保持法》
7.《土地管理法》
8.《漁業法》
9.《節約能源法》
10《防洪法》
11.《煤炭法》
12.《防震減災法》
另外,其他一些法律中也有合理開發、利用、保護和改善環境和自然資源的內容,如《鄉鎮企業法》、《電力法》、《文物保護法》、《城市規劃法》等。
在我國,除了以上所列的環境與資源保護的專門性法律外,在其他許多法律中也有不少環境與資源保護方面的法律規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4條關於「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旨在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因環境損害行為而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1997年通過的新刑法中,專門增設了「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一節共9條,對一些污染環境、破壞資源的行為規定了刑事處罰條款,在一段程度上改變了我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在刑事處罰方面的空白,增強了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的權威性。另外在其他許多法律法規中也都有不少關於環境與資源保護的法律規范,如《鄉鎮企業法》、《城市規劃法》、《農業法》、《對外貿易法》、《公路法》、《電力法》等。這些法律規定涉及某一具體領域的環境與資源保護問題,因此針對性較強,也較易於操作,對於解決相關領域的環境與資源破壞起到了積極作用。
從1973年至今,中國已經制定了為數眾多的環境保護法律文件,其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內容和任務各不相同,其制定機關以及法律效力也不盡一致。從整體看,它們共同構成了一個相互聯系、比較協調的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它是由憲法關於環境保護的規定、環境保護基本法、其它以保護自然資源和防治環境污染為宗旨的一系列單行法律、法規、規章、標准以及國際條約所組成的一個完整而又相對獨立的法律體系。
㈦ 我國通過那些法律來保障各種資源不被破壞或浪費
法律分析:主要是《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條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水污染,保護水生態,保障飲用水安全,維護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㈧ 我國通過什麼法律來保護各種資源不被破壞或浪費
法律分析:通過憲法。有關規定: 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九條 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二十二條 國家發展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文學藝術事業、新聞廣播電視事業、出版發行事業、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和其他文化事業,開展群眾性的文化活動。國家保護名勝古跡、珍貴文物和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
第二十六條 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國家組織和鼓勵植樹造林,保護林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