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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公司注冊營業范圍有哪些

發布時間: 2023-09-09 02:44:09

再生資源回收營業執照經營范圍

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公司經營范圍 廢舊金屬、廢舊玻璃紙、廢棄包裝物、廢舊五金電器回收、銷售;廢鉛如舊電機、廢舊電線電纜、廢舊五金電器拆解加工;金屬材料、塑料製品批發零售。 (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法律依據
第六條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必須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記條件,工商注冊登記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事項整合到營業執照上,市場監管部門核准工商注冊登記後,通過省級共享平台將企業信息共享給各相關部門。
第七條 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回收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15日內,向所在地 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前款所列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屬於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 變更手續。
第八條 生產企業應當通過與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簽訂收購合同的方式交售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合同中應當約定所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名稱、 數量、規格,回收期次,結算方式等。
第九條 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對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如實進行登記。出售人為單位的,應當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並如實登記出售單位名稱、經辦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出售人為個人的,應當如實登記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登記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
第十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有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時,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鍵畝現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應當依法予以扣押,並開列扣押清單。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經查明不是贓物的,應當依法及時退還;經查明確屬贓物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再生資源的收集、儲存、運輸、處理等全過程應當遵守相關國家污染防治標准、技術政策和技術規范。
第十二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從事舊貨收槐亮啟購、銷售、儲存、運輸等經營活動應當遵守舊貨流通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再生資源回收可以採取上門回收、流動回收、固定地點回收等方式。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可以通過電話、互聯網等形式與居民、企業建立信息互動,實現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