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資源節約集約與綜合利用
(一)資源節約集約與綜合利用工作概述
黨的十六大以來,國土資源部以節約集約為統領,把推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作為國土資源管理改革與發展的主攻方向,不斷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取得了明顯成效。
一是組織實施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專項。專項主要開展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現狀調查,加強礦山企業「三率」(開採回採率、選礦回收率和綜合利用率)考核,運用經濟手段激勵礦山企業提高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水平。專項實施兩年來,704家獲得專項獎勵的礦山企業,通過提高「三率」增加銷售收入近2000億元。實施的408個示範工程,帶動企業投資近500億元,產生了巨大的示範效應,提高了礦產資源綜合利用水平,盤活了一批資源儲量。全國礦山企業整體開採回採率、選礦回收率、共伴生資源綜合利用率預計提高1%~2%。
二是積極建設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基地。國土資源部啟動了首批40家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示範基地建設。
三是全面開展國土資源節約集約模範縣(市)創建活動。經國務院主管部門批准,國土資源部自2010年啟動了國土資源節約集約模範縣(市)創建活動。創建活動開展以來,在全國選擇115個縣(市)開展了基層試點,評選產生了101個模範縣(市),提煉形成了推進資源節約集約的45種好模式和79個好機制。同時,積極推進將節約集約指標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體系,有效促進了地方各級幹部執政理念的轉變,在中央和地方兩個層面開展了廣泛的宣傳活動,促進了節約集約社會共識的形成。
(二)資源節約集約與綜合利用工作措施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要求,我國應「緊緊圍繞建設美麗中國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加快建立生態文明制度,健全國土空間開發、資源節約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的體制機制,推動形成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現代化建設新格局」。全面促進資源節約是國土資源部門系統切入生態文明建設的一個主題,也是國土資源管理的一條主線和服務科學發展的重要平台。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吹響了新時代改革的號角,當前,我國正在積極推進政府職能轉變,通過改革釋放制度紅利,也就是要加強制度供給,強化監督管理。現在看,由於體制機制的原因,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工作還存在著不少問題,因此,更應該從礦產資源全過程,即從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規劃、勘查、開發,甚至閉坑的環節來設計一些制度,抓住規劃、標准、監管等關鍵環節,充分發揮經濟手段的調節作用。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等措施,夯實節約與綜合利用的基礎支撐,提升礦產資源全過程節約集約管理的綜合效能。
第一,要把礦產資源的綜合利用落實到法律中。
要加快推進《礦產資源法》和《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和《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等修改工作,為依法管礦、依法行政提供製度保障;研究制定《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管理實施細則》,建立健全規劃、准入、激勵、監管、考核等機制和辦法,探索實施涵蓋勘查、評價、開發、閉坑全過程的區塊(礦區)生命周期檔案制度,形成覆蓋礦產勘查開發全過程的制度體系。
第二,要加強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的技術創新與轉化應用。
一是提高科技創新能力,加強「成礦理論、評價方法、開發模式、利用技術」全過程科技創新,不斷提高資源勘查、開發的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能力;二是加快共性關鍵技術的研發攻關,爭取將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技術研發列入國家重大科技發展計劃,組織對優先發展技術分階段攻關,形成一批可供推廣的科技應用成果;三是搭建產學研平台,充分發揮礦山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作用,提升礦山企業科技實力和研發能力,加快先進適用技術研發和推廣應用。
第三,探索推進綠色礦業發展示範區,加快礦業轉型升級。
要進一步整合示範基地、綠色礦山、和諧礦區、礦山復綠行動和先進適用技術研發推廣應用等相關工作,形成礦產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工作合力,充分發揮地方政府、企業、科研院所等多方力量,探索推進綠色礦業發展示範區,加快礦業轉型升級。
第四,完善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的標准體系。
加快制定和更新礦產資源綜合勘查、開發利用技術標准,依託國家重大項目實施、示範基地建設,以及地方和企業相關標准規范的推廣和升級,進一步豐富礦產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完善標准體系;制定完善主要礦種的開採回採率、選礦回收率、共伴生資源綜合利用率、尾礦排放標准等;加快實施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技術規范,包括綜合勘查、綜合評價、礦山設計、開發利用方案、選礦廠設計、技術工藝、方法、裝備等。
第五,健全完善稅費優惠政策。
落實節約優先戰略,推進礦產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切實調動勘查、開發主體的積極性、創造性,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為此,落實礦產資源補償費減免政策,建立完善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動態調整機制,強化資源補償費徵收與回採率、儲量消耗掛鉤等政策法規的實施;完善資源稅優惠政策,研究制定節約礦產資源企業的認證標准和程序,提高「兩高一資」產品出口關稅,吸引國外資本開發國內復雜難利用資源;完善礦山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優惠政策。探索建立省級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水平分級制度,提高礦產資源補償費與礦業權價款在節約與綜合利用高等級省份留成比例。
第六,強化礦山的社會責任,主要是把和諧礦區建設好。
建設和諧礦區,主要是處理好兩個關系——人與自然的關系、人與人的關系,這就要求我們做好四大機制建設,資源節約集約、生態恢復、利益共享和矛盾調解機制。除一些外企外,中金、中鋁、五礦等部分大型國有企業都要求發布《礦山社會責任報告》,關注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環境問題、社會責任問題,已不光是發達國家,也包括非洲、南美等一些發展中國家,普遍必須關注的大趨勢。
第七,加強相關基礎理論研究。
結合礦政管理制度改革創新,加強礦產資源全過程節約集約制度供給研究;研究市場經濟條件下,礦山企業節約集約利用資源的內生動力驅動機制,逐步建立體現生態文明要求的目標體系、考核辦法和獎懲機制;探索研究礦產品全成本核算方法,按照全面反映市場供求關系、資源稀缺程度、環境損害成本和修復效益的原則,積極研究體現礦產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水平的資源及其產品的價格形成機制,以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生態補償機制。
2. 礦產資源權益管理
我國《憲法》和《礦產資源法》都明確規定,礦產資源是國家所有,由國務院代行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的權益。對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權益的管理,可以分為實物形態管理和價值形態管理;實物形態管理主要是礦產資源的質量,價值形式管理主要是礦產資源在被使用之後的收益管理。除此之外,如果礦產資源的勘查是由政府財政直接出資(不經過國有企業或國有股權),對其勘查收益(價款)也要實行權益管理。
一、對礦產資源的實物形態管理
由於礦產資源絕大多數埋藏在地下,在沒有進行勘查之前,作為礦產資源的所有者,是不知道它的實物形態埋藏在哪兒,數量和質量如何。只有經過勘查之後,才能掌控它的實物形態。因此對礦產資源實物形態管理,實際上就是對礦產資源探明儲量的管理,以及這些儲量逐步被利用情況的管理。
礦產資源的儲量是根據一定的技術經濟指標計算出來的,而這些技術經濟指標是在一定的技術經濟條件下制定的,從時間上說它是動態的;同時每個企業在具體運用這些指標開發利用礦產資源時,由於其技術與管理水平不同,所採用的技術經濟指標也不盡相同。在這種情況下,作為礦產資源所有者在確認自己所有的礦產資源儲量時,必須確定一個公正的指標,以此維護自己的財產所有權。這就是礦產資源所有權的邊界。
國家根據工業指標確定的資源儲量邊界,對礦產資源實物形態進行管理,首先是對探明儲量進行管理,也就是增量管理。對任何單位在國土范圍之內探明的礦產儲量,都要由國家確認,屬於國家所有;其次是對礦產資源被開發利用進行管理,也就是減量管理,重點監控被開發利用的礦產資源是否有損失浪費,包括是否存在采富棄貧、探大棄小,是否達到了國際規定的「三率」;再次,運用各項獎勵政策,促進礦產資源的合理利用,對通過技術和管理水平的提交,擴大了礦產資源利用范圍的,給予優惠政策;對縮小了礦產資源利用范圍的給予懲罰。
二、對礦產資源價值形態管理
礦產資源的價值,是指天然形成的礦產資源價值。它也是代表礦產資源所有權的權益價值。當前,這個權益價值的實現是通過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的形式來體現的。但必須明確,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不是一般性的稅費,而是一種財產權的收益。這個財產權對所有者是資源性資產,對使用者是一種生產要素。所有者在出讓這個資產時,必須考慮這個要素在礦業生產中的作用來評估其價格。正如黨的十七大報告所指出的,要「發展各類生產要素市場,完善反映市場供求關系、資源稀缺程度、環境損害成本的生產要素和資源價格形成機制」。而當前在礦產資源資產的價格形成中,恰恰忽視了這個資產中最核心、最稀缺的礦產資源凈價值的合理價格。所以國家對礦產資源所有權的管理,必須正確、合理地保護自己的權益。為此建議:①把現行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改成「資源收益金」,明確其相當於絕對地租的定位,提高收繳標准,使其到位。同時,將其由原來的按礦產品銷售收入計提,改為按實際消耗的礦產資源儲量從價計收。②明確資源稅就是礦產資源由於自然豐度的差異而收取的級差收益,相當於級差地租,從價計收。但不能由資源所有者獨自享有,礦產資源勘查和開發者在探采級差收益中也有貢獻,應當參與分配。除此之外,還應當探討資源資本化的收益管理問題,要跳出稅費管理的圈子。
三、對礦業權有償取得的管理,政府必須准確定位
首先,要明確「礦業權有償取得」所出讓的只是礦產資源的使用權,而絕對不是礦產資源的所有權。礦業權的價值是出資者為獲得礦產資源使用權所付出的資本收益,當這個出資者是國家的時候,國家實現資本收益就是礦業權有償收得,其收益稱為「礦業權價款」。所以礦業權的有償取得,不是礦產資源的有償使用,而是礦產勘查資本所得。
除此之外,在新形勢下「礦業權有償取得」還有另一個情況,即有些可供勘查的區塊,國家雖然沒有出資,但是由於多種原因,這些區塊與純粹的「空白地」存在顯性極差收益,如果按照「登記在先的原則」批准給誰都難以體現公平,所以實行競標有償出讓。然而,即使這樣的礦業權,出讓的也不是資源,而仍然是資源的使用權。它的價值便是獲得這樣的礦業權,比獲得「空白地」所節省的投入成本。所以購買這種礦業權投入生產之後,仍要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
四、對礦山生態環境價值的治理恢復,政府主要承擔監督管理的責任
礦山生態環境治理恢復價值與前兩個價值的根本不同點在於:出資者不直接受益,即礦山企業出資治理恢復生態環境,並不能直接增加其收益;而受益者不出資,即享受治理恢復後的生態環境的當地社會,並不承擔治理成本。這就形成了一直困擾我國礦山生態環境治理的難題。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一方面需要對已經形成的欠賬,集中各方面財力有計劃、有步驟地加以解決;另一方面對今後的礦山生態環境治理,必須形成「誰破壞,誰治理」的責任制度,預付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並且建立強有力的監督管理制度。由於這項工作存在著出資者和受益者的不對稱,政府的監督管理就具有特殊重要意義。
3. 我國礦產資源管理制度有哪些主要內容是什麼
我國礦產資源管理核心制度包括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制度,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礦產資源規劃制度,礦產資源勘查、開采許可制度,礦產資源監督管理與保護等制度。
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物權法》也規定,礦藏、水流、海域屬於國家所有。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制度的核心是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地表或地下的礦產資源,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指以礦業權有償取得和礦產資源有償開采為主要內容的一種制度。礦業權有償取得表現為繳納探礦權使用費與價款、采礦權使用費與價款。礦產資源有償開采表現為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
礦產資源規劃制度。指以合理利用與有效保護礦產資源為主線,以「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為原則的礦產資源管理制度。是對一定時期內礦產資源調查評價、勘查、開發、利用與保護等在總量、結構、布局和時序上作出的總體安排。
礦產資源勘查、開采許可制度。指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准取得探礦權、采礦權,並辦理登記的管理制度。國家對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實行統一的登記管理制度。勘查或開采礦產資源,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登記,頒發勘查許可證或采礦許可證。
礦產資源監督管理與保護制度。指為確保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而實施的礦山企業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統計年報、「三率」(開採回採率、采礦貧化率、選礦回收率)指標制定與考核、礦山企業礦產開發監督年度檢查、礦產督察等制度。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礦產督察和礦山企業地質測量機構按統一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對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實施監管和保護。
勘查監督:內容包括勘查投入、勘查范圍、勘查施工、違法勘查等
開采監督:內容包括開采范圍、資源利用、礦山儲量監督、礦山環境、依法繳費、違法開采等。
4. 礦產資源開發監督管理制度和主要方法
礦產資源開發監督管理制度,是指為確保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而實施的,礦山企業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統計年報制度;「三率」指標制定與考核制度;礦山企業礦產開發監督年度檢查制度;礦產督察制度等。這四項基本制度是有機地聯系在一起的。
(一)礦山企業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統計年報制度
礦山企業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統計年報制度是要求礦山企業定期向地礦主管部門上報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的制度,目的是為了全面掌握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基本數據及存在的問題以向國家提出建議,作為制定礦產資源開發政策的基本依據。統計年報要求礦山企業填報的內容有:礦種、礦山企業名稱、主管機關名稱、設計生產能力、核定生產能力、設計服務年限、尚可服務年限、職工人數、地測機構人數、年產礦石量、產品方案、企業年利潤、企業現價總產值、礦床開采方法、開拓方式、采礦方法、年度開采礦段位置、礦體賦存狀態及開采技術條件、選礦方法及選礦流程、資源開發利用存在的問題及建議、設計利用儲量、年末保有儲量、開採回採率、采礦貧化率、選礦回收率、原礦品位、入選品位、精礦品位、尾礦品位、年產精礦量、年現價產值等內容。
(二)「三率」指標制定與考核制度
「三率」指標制定與考核主要是衡量、監督礦山企業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的最主要考核制度,還是貫徹落實國家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的一項重要基礎技術工作。
「三率」指標的制定,首先由礦山企業論證提出方案,經礦山企業法人審批後,報省(區、市)地礦主管部門。省(區、市)地礦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對上報的「三率」指標進行復核,並提出修改意見,由礦山企業修改後,再報省(區、市)地礦主管部門確認備案,即作為各級地礦主管機構監督檢查企業「三率」的依據。
隨著改革的深入,國有礦山企業「三率」指標制定程序可根據市場經濟發展進行適當地簡化。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合理利用和保護礦產資源,涉及到礦業可持續發展和對國有資源性資產的維護問題,不單純是企業行為。政府確需進行監督,但其主管部門沒有必要插手干預,企業法人直接把其論證的「三率」指標報地礦主管部門進行復核、確認就可以了。
「三率」指標是一個要符合每個礦山開采實際的階段性指標。每個礦山都有自己的「三率」標准。不可能提出一個適合某礦種各類礦山統一的、趨同的考核標准。即使是針對性很強的礦山設計,也只能推薦一個原則的控制指標或參考指標供礦山生產設計時參考。特別是隨著開采技術的進步,采、選裝備的改進以及采選人員素質的提高,「三率」指標要相應地變化。所以,在這項制度中規定,當礦床開采技術條件發生變化和采礦方法改變時,礦山企業應按照規定程序重新制定「三率」指標,再報地礦主管部門復核、確認、備案。
「三率」考核的內容包括:「三率」指標是否已作為本礦山企業法定的考核指標,是否與本企業經營承包責任制掛鉤,是否作為礦(局)長目標責任制的重要內容;制定的「三率」指標是否符合實際,是否列入生產計劃並分解到班、組;「三率」指標的執行和完成情況,其計算是否正確,考核結果是否符合實際,礦山填報的「三率」指標是否與「三率」統計台帳相吻合;監督檢查對非正常損失礦量的定性、定量分析情況,監督檢查改進措施的落實情況;監督檢查制定和執行「三率」指標有哪些規章、制度和管理措施,是否促進了礦產資源利用水平的提高,有哪些經驗、問題和建議等。
(三)礦山企業礦產開發監督年度檢查制度
礦山企業礦產開發監督年度檢查工作制度,簡稱為「年檢制度」。為加強對礦山企業礦產開發的監督管理,在總結部分省(區、市)開展礦產開發年檢工作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根據礦產資源法及有關法規的規定,從1991年起,一些地方對各類礦山企業開展了年檢工作。1992年以來,年檢工作已在全國普遍開展。實踐證明,年檢工作強化了依法治礦,提高了資源利用水平,促進了礦業開發活動的健康發展。為此,地礦管理部門於1991年專門發文對年檢工作做了如下規定。
(1)為了加強對礦產資源開發情況進行監督管理,根據礦產資源法的授權和規定,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內的各類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實行年度檢查制度。
(2)年檢工作要在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礦主管部門和市(地)、縣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組織實施。礦山企業主管部門應積極協助同級地礦管理機構開展年檢工作,督促所屬礦山企業按照要求做好有關工作,並接受地礦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
(3)年檢的主要內容包括:礦山企業是否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是否按照采礦許可證批準的內容從事采礦活動,是否按照批準的設計要求進行采礦、選礦作業;礦山企業開採回採率(油、氣田採收率)、采礦貧化率、選礦回收率指標制定、定期考核情況及與企業經營承包責任制掛鉤情況;礦山企業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統計年報的填報情況;礦山企業儲量增減情況,損失量的構成、報銷情況及存在的問題;對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伴生礦產的綜合開采、綜合回收和綜合利用情況;礦山地質測量機構的建立及地質測量工作規程制度的制定、執行情況;依法繳納開采礦產資源的有關稅、費的情況;無證開采和采富棄貧等破壞性開採的礦產品禁止進入流通領域的執行情況;有無違反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
(4)年檢採用書面審查與實地抽樣檢查相結合的方法。
(四)礦產督察制度
為了切實貫徹礦產資源法和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深入貫徹保護礦產資源,節約、合理利用資源的基本政策,治理礦山環境,依法進行經常性的監督管理,1989年,地礦主管部門頒發了《礦產督察員工作暫行辦法》。礦產督察員是政府部門向企業派出的人員,分為國家級和省(區、市)級。國家級督察員負責所在省(區、市)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重點是國有大型和中央直屬礦山企業,受聘任部門委託可以進行跨省(區、市)巡迴督察。地方級礦產督察員負責所在省(區)所屬市(地)管轄區內除國有大型和中央直屬礦山企業以外的其他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和省(區、市)地礦主管部門可向同級礦業主管部門聘任兼職礦產督察員。兼職礦產督察員負責對所在的行業或部門的礦山企業進行礦產督察工作。
礦產督察員的職權主要有:監督檢查采礦權人執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法律、法規的情況;督促檢查礦山企業制定並完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制度;有權參加礦山企業有關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會議,進入采礦、選礦工作現場及其他與采、選礦有關生產活動的場所,調閱有關的文件、圖紙、資料和技術報告;有權調查、糾正和制止破壞浪費礦產資源的行為,要求礦山企業採取措施加強管理、改進工作、提高礦產資源的利用程度;有權參與礦山企業非正常儲量報銷、儲量轉出和即將關閉礦山的礦產資源開采利用情況報告的審批;監督檢查礦山企業「三率」考核指標及考核管理辦法的制定和執行情況;指導督促礦山企業准確、及時上報礦山企業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統計年報;監督檢查礦山企業礦產資源綜合開發、綜合利用的情況;建議有關部門表揚和獎勵保護礦產資源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派出單位授予的為確保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的其他監督工作。礦產督察員要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定期向聘任部門和有關管理部門報告工作情況。
(五)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監督管理方法
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監督管理的方法,除了對礦山企業進行年度檢查、審查礦山企業礦產開發利用統計年報表和礦產督察及抽樣調查外,還可實行執法監督主管部門與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相結合,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與礦山企業自身的監督管理相結合以及專職與兼職的督察人員相結合的方式方法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