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2021
《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已經2006年5月17日商務部第5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設部、工商總局、環保總局同意,現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再生資源回收,規范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發展,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實現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
再生資源包括廢舊金屬、報廢電子產品、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如廢紙、廢棉等)、廢輕化工原料(如橡膠、塑料、農葯包裝物、動物雜骨、毛發等)、廢玻璃等。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統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遵守本辦法。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報廢汽車的回收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國家鼓勵全社會各行各業和城鄉居民積攢交售再生資源。
第五條國家鼓勵以環境無害化方式回收處理再生資源,鼓勵開展有關再生資源回收處理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
第二章經營規則
第六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必須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記條件,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七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3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屬於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八條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回收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除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前款所列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屬於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九條生產企業應當通過與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簽訂收購合同的方式交售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合同中應當約定所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名稱、數量、規格,回收期次,結算方式等。
第十條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對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如實進行登記。
出售人為單位的,應當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並如實登記出售單位名稱、經辦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出售人為個人的,應當如實登記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
登記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第十一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有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時,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應當依法予以扣押,並開列扣押清單。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經查明不是贓物的,應當依法及時退還;經查明確屬贓物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再生資源的收集、儲存、運輸、處理等全過程應當遵守相關國家污染防治標准、技術政策和技術規范。
第十三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從事舊貨收購、銷售、儲存、運輸等經營活動應當遵守舊貨流通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再生資源回收可以採取上門回收、流動回收、固定地點回收等方式。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可以通過電話、互聯網等形式與居民、企業建立信息互動,實現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務。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商務主管部門是再生資源回收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准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研究提出促進再生資源發展的政策,組織實施再生資源利用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和產業化示範。
公安機關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登記管理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內的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過程中環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對違反污染環境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
建設、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將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納入城市規劃,依法對違反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和清理整頓。
第十六條商務部負責制定和實施全國范圍內再生資源回收的產業政策、回收標准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具體的行業發展規劃和其他具體措施。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設置負責管理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機構,並配備相應人員。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城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經貿)、公安、工商、環保、建設、城鄉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人口密度、環境和資源等具體情況,制定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規劃。
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包括社區回收、中轉、集散、加工處理等回收過程中再生資源停留的各類場所。
第十八條跨行政區域轉移再生資源進行儲存、處置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行政許可。
第十九條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是行業自律性組織,履行如下職責:
(一)反映企業的建議和要求,維護行業利益;
(二)制定並監督執行行業自律性規范;
(三)經法律法規授權或主管部門委託,進行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
(四)配合行業主管部門研究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回收標准。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應當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條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而擅自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予以處罰。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由商務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並可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並可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三條再生資源回收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二款規定,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未如實進行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依據《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發現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或屢教不改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嚴重失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侵害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所稱「生產性廢舊金屬」,是指用於建築、鐵路、通訊、電力、水利、油田、市政設施及其他生產領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的金屬材料和金屬製品。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工商總局、環保總局、建設部負責解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發展改革(經貿)、公安、工商、環保、建設、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客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經營備案
相關依據
《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7年第8號)
根據上海市商務委員會《關於本市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登記的通知》精神,上海廢舊物資回收行業協會受上海市商務委員會委託,具體負責受理備案登記事項,由各區(縣)工作處對本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按規定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一)申請備案的經營者憑單位介紹信或備案登記申請書到所在區(縣)行業協會工作處領取《上海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申請登記表》(一式叄份)和《上海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半年報信息表》(一式叄份),並按規定內容認真填寫,不得復印或復寫。
(二)經營者將上述填好的列表及下列證明材料,按規定期限一並交至所在區(縣)行業協會工作處,辦理備案登記申請。
1、單位介紹信或備案登記申請書(加蓋公章);
2、《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原件審核後退還);
3、法定代表人、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原件審核後退還);
4、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的企業,還需提供《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原件審核後退還);
5、是本會會員的,提供《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原件審核後退還)。
(三)各區(縣)行業協會工作處按照《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說明》的要求,對備案登記材料包括《營業執照》所記載的各種信息是否一致;《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是否在有效期內等進行核對,並在《備案申請登記表》上「派駐地工作處意見」一欄簽署意見,加蓋印章後,統一送至所在區(縣)商務主管部門。
(四)各區(縣)商務主管部門收到行業協會工作處送達的《備案申請登記表》後根據《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說明》所規定的內容進行審核,並在「區(縣)商務主管部門意見」一欄簽署審核意見並加蓋公章後,再交還給行業協會工作處。
(五)各區(縣)行業協會工作處將經所在區(縣)商務主管部門審核後的《備案登記申請表》及申請備案登記經營者的申請材料一並送至行業協會秘書處。
(六)行業協會秘書處對符合要求的經營者,按規定統一編號,並將經營者信息輸入計算機進行備案,統一列印「《再生資源回收經營備案登記證明》(續)」,並通過工作處向備案申請經營者統一發放,經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後,由工作處統一收回送至秘書處,秘書處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經審核無誤的,辦理備案登記手續,發放《再生資源回收經營備案登記證明》。
(七)本市市、區(縣)兩級商務部門是負責備案登記的行政主管部門。上海廢舊物資回收行業協會授上海市商務委員會委託,負責辦理備案登記手續時,要完整准確地記錄和保存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備案登記信息和登記材料,建立備案登記檔案;並於每年的7月10日和次年的1月10日前,對本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備案登記信息進行匯總,並將《上海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登記統計表》報送上海市商務委員會相關部門;各區(縣)工作處同樣要對本區(縣)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備案登記信息進行匯總,並將《上海市××區(縣)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登記統計表》報送所在區(縣)商務主管部門。[1]
B. 河北省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再生資源回收管理,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促進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廢棄物,包括廢舊金屬、廢舊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舊電器電子產品、廢紙、廢棉、廢橡膠、廢塑料、廢玻璃等。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
法律、法規、規章對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商務部門可以委託供銷合作社等事業機構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管理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各自職責,做好再生資源回收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五條鼓勵以環境無害化方式回收處理再生資源,開展再生資源回收處理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應用。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等有關部門,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人口密度、環境和資源等情況,制定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第七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領取營業執照,並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部門或者商務部門委託的機構備案。備案事項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回收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除向商務部門備案外,還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備案。備案事項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辦理變更手續。第八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可以採取上門回收、流動回收、固定地點回收等方式回收再生資源。第九條設立再生資源固定回收站(點)、分揀中心、集散市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范。第十條新建居住區的規劃設計,應當按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預留社區回收站(點)所需場地。
已經建成的居住區,由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按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提供社區回收站(點)所需場地。不能提供回收站(點)所需場地的,可以設立流動回收站(點)。
設立回收站(點)不得影響社區環境和社區容貌。第十一條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應當由具有生產性廢舊金屬回收經營范圍的再生資源回收單位進行。
生產性廢舊金屬是指用於建築、鐵路、通訊、電力、水利、油田、市政設施及其他生產領域,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價值的金屬材料和金屬製品。第十二條再生資源回收單位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應當如實登記廢舊金屬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情況。出售人為單位的,應當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登記出售單位名稱、地址和經辦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出售人為個人的,應當登記出售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
登記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第十三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從事流動回收活動時,不得在機關、學校、醫院、部隊和居住區內高聲唱收,雜訊擾民,影響單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生活。第十四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回收再生資源過程中發現有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時,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第十五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收集、儲存、運輸、加工、處理再生資源過程中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污染防治標准和技術規范,不得隨意對廢棄物進行焚燒,不得污染環境。第十六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一)無報廢證明的井蓋、井蓖等市政公用設施;
(二)槍支、彈葯、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各種危險物品;
(三)無合法來源證明的鐵路、公路、油田、供電、電信、通訊、礦山、水利、測量和消防設施等專用器材;
(四)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
(五)法律、法規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第十七條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范行業行為,維護會員和行業利益,組織人員培訓,開展信息咨詢等服務,並受行業主管部門委託,定期發布再生資源回收狀況信息,進行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統計、調查。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不得違反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C. 再生資源回收站是垃圾站嗎
再生資源回收站和垃圾站是不同的概念。
垃圾站是指將垃圾和廢棄物收集起來進行分類、運輸、處理和處置的設施,包括將垃圾運往填埋場或焚燒廠進行處理。垃圾站的目的是將垃圾和廢棄物妥善處理,減少對環境差李和人類健康的影響。
再生資源回收站則是指虛賣遲用於回收和利用廢棄物、再生資源的設施,例如廢紙、廢塑料、廢金屬等,將這些再生資源加工處理後再投入使用。再生資源回收站的目的是將廢棄物和再生資源進行有效的回收和配談再利用,減少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
因此,再生資源回收站和垃圾站是不同的概念,雖然它們都涉及到廢棄物的處理和處置,但它們的目的和處理方式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