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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自然資源有償使用

發布時間: 2023-09-17 16:37:04

❶ 我國的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是什麼

依據國務院印發《關於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
《意見》針對土地、水、礦產、森林、草原、海域海島等6類國有自然資源不同特點和情況,分別提出了建立完善有償使用制度的重點任務。一是完善國有土地資源有償使用制度,以擴大范圍、擴權賦能為主線,將有償使用擴大到公共服務領域和國有農用地。二是完善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健全水資源費差別化徵收標准和管理制度,嚴格水資源費徵收管理,確保應收盡收。三是完善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完善礦業權有償出讓、礦業權有償佔有和礦產資源稅費制度,健全礦業權分級分類出讓制度。四是建立國有森林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嚴格執行森林資源保護政策,規范國有森林資源有償使用和流轉,確定有償使用的范圍、期限、條件、程序和方式,通過租賃、特許經營等方式發展森林旅遊。五是建立國有草原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對已改制國有單位涉及的國有草原和流轉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國有草原,探索實行有償使用。六是完善海域海島有償使用制度,豐富海域使用權權能,設立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和完善其權利體系,並逐步擴大市場化出讓范圍。

❷ 山東省國有資產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管理辦法的辦法全文

第一條為了加強國有資產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管理,規范公共財政收入體系建設,促進國有資產合理配置和國有資源有效利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執收單位)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徵收管理和監督。
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其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屬政府非稅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制度,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任何單位不得坐收坐支、截留、擠占、挪用或者擅自減收、免收、緩收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管理,協調解決有償使用收入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完善有償使用收入收繳考核激勵機制,防止有償使用收入流失。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徵收管理的主管部門。
行政監察、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徵收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是指執收單位將其佔有使用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通過處置、租賃、對外合作、對外服務、對外投資和擔保等形式取得的收入。
第七條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包括下列內容:
(一)資產處置收入。指執收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將其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股權)出售、轉讓、置換、變賣等取得的國有資產轉讓收入(含股權轉讓收入)、置換差價收入、報廢報損資產殘值變價收入、拆遷補償收入、保險理賠收入以及處置國有資產(股權)取得的其他收入;
(二)資產租賃收入。指執收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將其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租賃所取得的收入;
(三)對外合作、對外服務收入。指執收單位利用其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開展對外合作、對外服務取得的收入;
(四)對外投資收入。指執收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將其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所取得的利潤、股利和利息;
(五)對外擔保收入。指執收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作為第三方以本單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提供擔保取得的收入;
(六)利用國有資產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八條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是指執收單位利用各種形態的自然資源、公共資源、政府信譽、信息和技術資源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准公共服務、經營服務以及出租、出讓、轉讓國有資源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第九條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有自然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包括:
1.國有土地、海域、礦產資源、內河湖泊、地表水、地下水、地熱使用權出租、出讓、轉讓等有償使用收入;
2.場地、礦區有償使用收入;
3.河道采砂權有償使用收入。
(二)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包括:
1.世界自然文化遺產、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政府投資建設的風景名勝區門票收入,以及開發權、特許經營權等有償使用收入;
2.出租汽車經營權、公共交通線路經營權、公共空間使用權等有償出讓取得的收入;
3.政府舉辦的廣播電視機構佔用國家無線電頻率資源取得的廣告收入;
4.政府投資建設的各類公共設施的開發權、使用權、冠名權、廣告權、特許經營權等對外開展有償使用取得的收入;
5.政府投資建設的道路、公共場地設置停車泊位取得的收入。
(三)利用政府信譽和政府擁有的信息、技術等資源取得的收入;
(四)利用其他國有資源取得的收入。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激勵機制,鼓勵執收單位利用閑置的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進行有償使用,增加有償使用收入。
執收單位利用國有資源進行有償使用的,應當堅持合理開發與保護並重,實現國有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第十一條執收單位處置、租賃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能夠通過市場化方式進行的,應當採取招標、公開競價等方式進行。
第十二條執收單位處置、租賃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以及利用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開展對外投資和擔保活動,應當按規定報經批准。
第十三條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可以由財政部門直接徵收,也可以由財政部門委託的單位徵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委託有關單位徵收的,財政部門應當與有關單位簽訂委託協議。
第十四條執收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全額繳入國庫:
(一)執收單位向繳款人開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山東省非稅收入繳款書》;
(二)繳款人持《山東省非稅收入繳款書》到非稅收入代收銀行繳納資金,通過省非稅收入徵收管理系統將應繳資金全額繳入國庫;
(三)執收單位根據代收銀行加蓋收訖章的《山東省非稅收入繳款書》,向繳款人提供山東省非稅收入收款收據。
第十五條繳款人不適於直接到銀行繳款的,執收單位可以直接執收款項,並根據財務制度規定,定期或者集中將執收款項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程序繳入國庫。
第十六條本省行政區域外的繳款人繳納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應當按執收單位提供的同級財政部門非稅收入收繳賬戶,將資金繳入收繳賬戶;執收單位確認收款後,使用《山東省非稅收入繳款書》,通過省非稅收入徵收管理系統將應繳資金全額繳入國庫。
第十七條執收單位應當與同級財政部門定期對賬,並根據財政部門提供的非稅收入征繳數據和有關會計資料,登記非稅收入輔助賬。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納入財政預算和決算。
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實行收入與支出分離制度,執收單位的支出不以其執收的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為依據。
第十九條執收單位不得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以及自製票據、作廢票據等非法票據收取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
執收單位不得擅自設立收入過渡賬戶或者將單位基本賬戶和其他賬戶作為收入過渡賬戶徵收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
執收單位不得將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直接抵頂單位支出。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徵收、入庫、支出和財政票據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收入管理中的違規違紀行為。
第二十一條執收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內部財務審計制度,如實提供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收支情況和資料,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職責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按照其規定執行;未規定法律責任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資金的追繳違法資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坐收坐支、截留、擠占、挪用或者擅自減收、免收、緩收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
(二)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以及自製票據、作廢票據等非法票據收取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
(三)擅自設立收入過渡賬戶或者將單位基本賬戶和其他賬戶作為收入過渡賬戶徵收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
(四)將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直接抵頂單位支出的。

❸ 自然資源有償使用的的主要內容

1、自然資源有償使用的方式:繳納費用或者征稅 其中繳納資源費的方式比較普遍 現階段,我國的自然資源使用費的品種主要有:土地使用費、水費、水源費、礦產開采費等
2、自然資源有償使用的限制:由於我國自然資源的屬性和自然資源權屬的特殊性,自然資源的有償使用還存在一些限制。

❹ 誰知道資源有償使用的概念

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

(1)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概念和作用

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是指國家採取強制手段使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單位或個人支付一定費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它是在地球人口日益膨脹、自然資源日益緊缺情況下,建立和發展起來的一種管理制度,是自然資源價值在法律上的體現和確認。

長期以來,自然資源一直被人們作為沒有價值的東西而無償地佔有、開發和利用,甚至在一些權威理論上也認為無人類勞動凝結的自然資源是無價值的,從而導致了自然資源的過度開發和浪費。隨著地球人口的增加,地球上的自然資源越來越顯得短缺。在20世紀60—70年代甚至出現了資源危機。目前,在世界的許多地方,淡水資源、森林資源的短缺已成為不爭的事實,野生動植物資源的短缺,更使一些野生動植物處於滅絕或瀕危狀態。由此便引起人們對「資源無價」理論的反思,並提出和建立了自然資源的價值觀和價值理論。現在,自然資源具有價值的觀念已為絕大多數經濟學家所接受,並在許多國家的經濟政策和立法中得以體現。集中體現自然資源價值的法律制度就是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這一制度的建立,具有多方面的意義和作用。一是它有利於促進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和節約使用;二是它有利於為開發新的資源籌集資金,並有利於自然資源的保護和恢復;三是它有利於保障自然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並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2)自然資源有償使用的形式

自然資源的有償使用,因各個國家和地區具體情況的不同,其採用的形式也有所不同。綜合起來基本上是兩種形式,一是收稅,二是收費。市場經濟比較發達的國家通常是採取收稅的形式,發展中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一般是採取收費的形式。但大多數國家則是既收稅,又收費。在收稅方面,有的是對開發者收稅,例如,哥斯大黎加徵收的木材採伐稅;有的是對經營者收稅,例如,木材貿易稅、野生生物及其製品貿易稅;有的是對能造成資源破壞的重大開發項目徵收環境資源維護稅;有的是徵收自然資源建設稅。

自然資源檔案制度

自然資源檔案是對自然資源調查所獲資料、成果按一定方式進行匯集、整理、立卷歸檔,並集中保管的各種文件材料的總稱。建立自然資源檔案的目的是為了掌握自然資源的現狀和變化,評定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管理效果,為編制自然資源規劃,確定開發利用目標和保護管理措施,提供可靠的依據。

自然資源檔案制度則是法律對自然資源檔案的種類、級別、適用對象、內容、范圍、資料更新時間、查閱和借閱方法、保管技術和設施與設備、保管機構及其管理要求等所作的規定。它是自然資源檔案的法律化。我國的一些自然資源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檔案制度。例如,《森林法》規定了森林資源檔案制度,《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了野生動物資源檔案制度,《野生植物保護條例》規定了野生植物資源檔案制度。《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土地管理信息系統,是更加全面的土地資源檔案。但是,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項統一的自然資源檔案立法,因此各類自然資源檔案制度的要求極不一致。

自然資源許可制度

自然資源許可制度,又稱自然資源許可證制度,它是指在從事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活動之前,必須向有關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發給許可證後,方可進行該活動的一整套管理措施。它是自然資源行政許可的法律化,是自然資源保護管理機關進行自然資源保護監督管理的重要手段。

採用自然資源許可制度,可以把各種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的活動納入國家統一管理的軌道,並將其嚴格控制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它有利於對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各種活動進行事先審查和控制,對不符合自然資源可持續發展的活動不予批准。同時它還有利於根據客觀情況的變化和需要,對持證人規定限制條件和特殊要求,便於發證機關對持證人實行有效的監督和管理。

自然資源許可證,從其性質看,可分為三大類:一是資源開發許可證。例如,林木採伐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捕撈許可證、採集證等;二是資源利用許可證。例如,土地使用證、草原使用證、養殖使用證等;三是資源進出口許可證。例如,野生動植物進出口許可證等。從表現形式看,有的叫許可證,有的叫證書或證明書等。

我國在自然資源保護管理中普遍實行了許可制度。在土地資源方面,有「土地使用權證」;在草原資源方面,有「草原使用權證」;在森林資源方面,有林木採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在礦產資源方面,有采礦許可證、勘查許可證;在漁業資源方面,有養殖使用證、捕撈許可證;在野生動物資源方面,有特許獵捕證、狩獵證、馴養繁殖許可證、允許進出口證明書;在水資源方面,有取水許可證等等
參考資料:http://www.tj-iei.org/online_lesson2/hjjy_mdy/htm/chapter72.htm

❺ 民法典規定國家實行自然資源什麼使用制度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國有自然資源使用經營權概念特徵

我國《憲法》第9、10條分別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和灘塗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由全民所有制單位依照法定程序享有使用經營權;在一定條件下,集體企業和公民個人也可享有國有自然資源的使用經營權。我國《物權法》第119條規定,「國家實行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有自然資源使用經營權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一般情況下,國有自然資源使用經營權的主體是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的企業、事業單位;如上所述,根據《民法通則》第81條的規定,在特殊情況下,公民個人也可以通過法定程序享有國有自然資源的使用經營權,成為國有自然資源使用經營權的主體。

(2)國有自然資源使用經營權的客體是國有的礦藏、水流、土地、山嶺、森林、草原、荒地和灘塗等自然資源。

(3)國有自然資源使用經營權的內容是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公民個人享有的對國有自然資源的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國有自然資源的使用經營權人,有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自然資源的義務,對國有的自然資源不得買賣、出租、抵押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4)有關組織或公民個人慾取得國有自然資源的使用經營權,必須經過法定程序。有關組織和個人經營使用國有自然資源,必須提交書面申請及有關文件,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方可取得國有自然資源的使用經營權。

二、國有自然資源使用經營權的形態

國有自然資源使用經營權有多種不同的表現形態,除了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之外,國有自然資源使用經營權的形態主要還有以下幾類:

(一)國有林地使用權

國有林地使用權,是指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公民個人依法對國有林地所享有的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根據我國《森林法》第15條的規定,用材林、經濟林和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用材林、經濟林和薪炭林的採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也可依法作價人股或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但不得將林地改為非林地;符合上述轉讓、作價入股或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的,已取得的林木採伐許可證可依法轉讓。《森林法實施條例》第15條規定,「國家依法保護森林、林木和林地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經營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用材林、經濟林和薪炭林的經營者,依法享有經營權、收益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二)國有草原使用權

國有草原使用權,是指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公民個人依法對國有草原所享有的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我國《草原法》第4條第3款和第4款分別規定,「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固定給集體長期使用,全民所有的草原、集體所有的草原和集體長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由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從事畜牧業生產。」「全民所有制單位使用的草原,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集體所有的草原和集體長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國有草原的使用權人享有法律保護的權利。《草原法》第4條第5款規定,草原的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草原法》第18條還規定,草原使用權受到侵犯的,被侵權人可請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農牧業部門處理,有關農牧業部門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損失,被侵權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漁業權

漁業權,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在我國的內水、灘塗、領海及我國管轄的一切其他海域,從事養殖和捕撈水生動物、水生植物等漁業生產活動的權利。

1.漁業權的法律特徵包括:

(1)漁業權是一種新型的他物權形式,屬於用益物權。

(2)漁業權的主體包括一切從事養殖和捕撈水生動物、水生植物等漁業生產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包括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3)漁業權的客體是我國領域內一切水面的生產利用權。

(4)漁業權的取得必須經過國家法定程序的批准或者獲得相應的許可證。

2.漁業權的內容主要包括捕撈權和養殖權兩個方面:

(1)捕撈權。這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我國的內水、灘塗、領海及我國管轄的一切其他海域從事捕撈水生動物、水生植物等活動的權利。

(2)養殖權。這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在國有或集體所有水面從事養殖、經營水生動物、水生植物並排斥他人干涉的權利。

我國《漁業法》第10條第2款規定,「全民所有制單位使用的水面、灘塗,集體所有的水面、灘塗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全民所有的水面、灘塗,可以由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從事養殖生產。」《漁業法實施細則》第10條規定,「使用全民所有的水面、灘塗,從事養殖生產的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養殖使用證。全民所有的水面、灘塗在一縣行政區域內的,由該縣人民政府核發養殖使用證;跨縣的,由有關縣協商核發養殖使用證,必要時由上級人民政府決定核發養殖使用證。」

國有水面、灘塗的養殖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四)采礦權和探礦權

探礦權,是指全民和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公民個人依照法定程序所取得的勘探、測量國家所有的礦產的權利。采礦權,是指全民和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公民個人依照法定程序所取得的開采國家所有的礦產的權利。

探礦權和采礦權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徵:

(1)探礦權和采礦權的主體是直接從事探礦、采礦活動的全民、集體所有制的礦山企業或單位和公民個人。

(2)探礦權和采礦權的客體為國家所有的礦產資源。

(3)探礦權和采礦權的取得必須經過法定的行政程序。

(4)探礦權和采礦權是一種法定的用益物權。

探礦權和采礦權必須依照法定的行政程序取得國家的批准方可獲得。

探礦權人和采礦權人的主要權利有:①有權勘探、測量、開采國有的礦產資源;②對礦產品享有的使用和收益的權利;③依法獨立地從事探礦、采礦活動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權利。探礦權人和采礦權人的義務主要有:①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繳納有關的稅費。②嚴格按照規定的礦區范圍勘探和采礦,並按照國家的統一規劃和布局進行合理的開采和利用。保護國有礦產資源不受損失和浪費。③保護環境和生態平衡,實現可持續發展。因勘探、開采活動給他人的生產、生活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④遵守國家的勞動安全衛生法律規定,保證探礦、采礦活動的安全進行。

(五)取水權

取水權,是指民事主體為滿足自己的生產、生活需要,依照法律的規定開采、利用國家所有的地下水和地上水資源的民事權利。

取水權是一項特殊的用益物權,它主要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徵:

1.取水權的主體是在我國境內居住、生活或從事生產活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在我國境外居住的居民,包括我國的公民都不是取水權的主體。因為取水權是相對於我國所有的水資源而言的,我國境內的一切水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在我國境內居住、生活或從事生產活動的一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會涉及水資源的利用問題,無論他們的國籍如何,都要受到我國法律的約束。

2.取水權的客體是國家所有的地下水和地上水資源

水資源有多種表現形式,人們可以直觀看到的主要是地上水,包括河流、湖泊、冰川、海洋等,除此之外,地下水也是重要的水資源。只要是在我國領域之內,無論地上水還是地下水,也無論是鹹水還是淡水,都一律屬於我國國家所有,都是取水權的客體。

3.取水權屬於一種法定的.特殊用益物權

取水權是一項法定的用益物權,取水權的取得、權利的具體內容、權利的行使要求等一律由國家法律加以規定,任何人不得通過約定的方式改變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4.取水權的享有需經過特定的法律特許手續

獲得取水權必須滿足國家法律規定的條件,並依法辦理法定的手續後方可享有。

5.取水權的享有須向國家繳納一定的取水費用

由於水資源是國有財產,享有取水權就必須向國家繳納一定的費用,並接受國家有關機構的監督和管理。

取水權人的權利主要有:①取水權人依法辦理取水特許手續後,有權從指定的水域或地下取水。取水權人的取水范圍在辦理法定手續時即已確定,取水權人不得超越限定的取水領域取水,侵害國家或他人的利益;②取水權人有權依法對所取得的水資源進行合法的利用,並享有從中收益的權利;③取水權人有權要求有關政府機構對其取水權益進行保障。依法獲得的取水權受法律保護。如果取水權人的權利被他人侵害,取水權人有權要求有關政府機構對其取水權益進行保障,必要時取水權人還可訴之法律。

取水權人的義務主要有:①取水權人應當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繳納利用水資源的有關費用;②取水權人應當遵循國家對取水范圍、取水地點、取水量、取水方式的有關規定行使取水權;③取水權人必須保護水資源不受污染,維護水源附近的生態平衡和自然環境,不得進行破壞性的開采。

(六)海域使用權

海域使用權是指單位或者個人依法取得對國家所有的特定海域排他性的使用權。《物權法》第122條規定,「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權受法律保護。」2001年我國頒布的《海域使用管理法》從法律上確立了我國的海域使用權制度。該法規定的海域是指我國內水、領海的水面、水體、海床和底土,范圍從海岸線開始到領海外部界線為止。

海域使用權取得的方式主要有三種:一是單位和個人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二是招標;三是拍賣。有關單位和個人使用海域的申請被批准或者通過招標、拍賣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權後,海域使用權人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依照法律規定屬於國務院批准用海的,由國務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登記造冊,向海域使用權人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屬於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海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向海域使用權人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